1、以法律行为为核心,论民法上自由的本质、范围和限制民法体系的构建是以人性为根据的,因而民法的本质在于肯定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就论题而言,因为自由在民法上就体现为意思自治,同时法律行为的本质也是意思自治,所以下文论及的自由的本质、范围和限制,我将从意思自治和法律行为的问题展开来说。民法上的自由,表现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法律行为体系建立的依据,我认为自由在民法上的本质就是民法对个人依据自己意志设定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可能性的承认。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设定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不仅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也是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从根本上说,一方面,意思自治原则中蕴含的意志自由、行为自
2、由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精神构造的根本,体现着法律对人格尊严的尊重,是市场经济关系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律行为是实现意思自治的工具,个人正是通过法律行为的生效来变更或设定法律关系,从而实现意思自治的。所以,法律行为制度与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追求在乎自由,从而构成了民法体系的精神基石。关于民法上自由的范围和限制,我认为,这实际上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首先,意思自治的范围是私法领域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的法律关系。所以民法上的自由也必须以此为界限。民法既然为意思自治设定了范围,也就意味着法律行为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发挥作用。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合同行为、缔结婚姻、做成遗嘱,分别对应契约自由、婚姻自由、
3、遗嘱自由这三种民法自由。这就意味着,个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合议契约、组织婚姻关系以及订立遗嘱,这就是民法上自由的范围。但实际上,法律中不存在绝对的自由,民法也不例外。既然以自由为实质的意思自治有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就必然有其不能发挥作用的“禁区” ,所以我们要以强行性的规范对之做出合理的限制。民法上对法律行为和意思自治做出限制的制度就是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概括来说,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指的是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尺度对私人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评价后得出的肯定或否定性的结论。具体来说,法律行为的生效则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法律行为符合法定形式或当事人约定的形
4、式;4、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以上作为法律的具体评价标准,是个人的意思自治必须接受的,其中反映的是国家对个人自由的社会正当性评价。在这里举个例子:契约自由是意思自治的范畴,但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订立契约,而必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界限。这说明,意思自治不是单方的随意的意志,不可能单纯地在自我的行为自由中实现,自由需要满足共同的条件和约束。也就是说,个人自由必须在承认他人自由的范围内接受限制,这是自由的本质所决定的。民法的精神根本上是意思自治,所以合理的民法必然充分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但民法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意思自治原则本身,而在于如何规范和合理的实现意思自治,即个人自由。而建立在意思自治基础上的法律行为体系,正是实现个人自由的法律工具。民法一方面肯定个人从事法律行为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强调个人只有在合理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内才能适用法律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自由,从而实现全社会的共同自由。我想,这或许才是民法的本义,也应该是我们孜孜以求于法治的终宿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