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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宏济堂制药的再审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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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宏济堂制药的再审申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民事裁定书,驳回山东宏济堂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制药”)的再审申请,并要求两个宏济堂“善意共存”。这意味着持续 3 年多的两个“宏济堂”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作为有着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宏济堂制药和山东宏济堂阿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阿胶”)的这场商标权和字号争夺战也备受泉城百姓的关注。“宏济堂”商标权到底归谁所有?谁才是宏济堂老字号的承继者?焦点 1“宏济堂”商标权归谁所有?和一审、二审一样,再审申请人“宏济堂制药”与被申请人“宏济堂阿胶”争执的首要焦点依然在于

2、“宏济堂”商标权的归属。“宏济堂制药”称,阿胶具有食药同源的特征,属于药品的一种,该公司享有 1270231 号“宏济堂”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定使用商品为中药制剂、中成药等。“宏济堂阿胶”则称,其母公司山东宏济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济堂医药”)拥有宏济堂字号及商标专用权,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宏济堂制药“表示,“宏济堂阿胶”在其阿胶产品上标注企业名称时,将“宏济堂”文字予以突出使用,属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号突出使用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二审判决在侵权责任认定时将阿胶与药品对立起来,还以“宏济堂制药”没有进行阿胶生产即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为由,认定“宏济堂阿胶”不构成商

3、标侵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宏济堂制药”称,“宏济堂制药注册的是药品商标,阿胶属于药品的一种,不生产阿胶不等于不生产药品,更不等于没有混淆的可能性。”况且,“宏济堂制药”已投资设立了阿胶制品公司,还在第 29、30 类商品上注册了多个“宏济堂”商标,“宏济堂阿胶”即使是在食品上使用“宏济堂”标识,也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侵犯制药公司的商标权。对此,“宏济堂阿胶”称,其母公司与“宏济堂”老字号具有明确的历史传承关系,使用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是客观反映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合理使用。且“宏济堂阿胶”涉案产品上的“宏济堂”文字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并且使用的是全称,不是突出后作为商标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

4、众混淆误认,也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焦点 2 谁是宏济堂老字号承继者?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不仅如此,对于由商标权引申出的谁才是宏济堂老字号承继者的问题,双方看法也截然不同。“宏济堂制药”表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宏济堂医药”在 2011 年变更名称之前未使用过“宏济堂”字号,仅在 1996 年设立过名为“宏济堂连锁总店”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而该店也早在 2004 年就已注销。而且“宏济堂医药”的前身也仅仅是在药品零售店上与“宏济堂”沾边,并非“宏济堂”老字号的继承人,更与历史上生产阿胶的“宏济堂”没有任何牵连。因此,“宏济堂阿胶”在阿胶产品上使用带有“宏济堂”字号的

5、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宏济堂阿胶”表示,其母公司“宏济堂医药”作为“宏济堂”老字号的承继者,始终按照老字号的真实面貌使用“宏济堂”商标和字号。“宏济堂”几经变迁,均系由“宏济堂医药”继承发扬,其下属机构一直将宏济堂作为字号和商标使用,即便在“文革”期间,“宏济堂”字号依旧在其所属的几个大药房使用,从未中断过。而“宏济堂制药”前身是在 1960 年由宏济药厂与其他多家药厂合并而成,1966 年冠名为济南人民制药厂,自 1966 年起至1999 年,33 年间没有使用“宏济堂”字号,与宏济堂老字号早已中断了联系。其所拥有的药品上的“宏济堂”注册商标也是在 2005 年 10 月才从其他

6、公司受让取得。律师两个“宏济堂”应携手并进针对“宏济堂制药”和“宏济堂阿胶”的不同说法,最高法在民事裁定书中表示,二审判决认定宏济堂阿胶公司使用“宏济堂”字号及相关域名不构成侵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同样,二审判决在指出“宏济堂阿胶”产品包装标注上的不当之处并要求其规范标注行为的基础上,未认定“宏济堂阿胶”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宏济堂制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宏济堂制药”的再审申请。最高法表示,“宏济堂制药”与“宏济堂医药”都与宏济堂老字号存在一定的历史渊源,有关各方在使用“宏济堂”字号及“宏济堂”商标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

7、则,不仅应该共同维持“宏济堂”字号和“宏济堂”商标的良好形象和声誉,而且应该善意区分各自的产品及服务,尊重历史并善意地处理竞争中出现的字号及商标之间的冲突,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网络用于交流学习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传胜告诉记者,本案中,制药公司“宏济堂”商标、字号与医药集团的“宏济堂“商标、字号双方共存的状态是客观的、历史的也是善意的。简单地以一方权利“打死”对方,做“你死我活”的处置不符合历史和现状,更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宏济堂这个百年老字号,人们的认同度非常高,在市场上也有着很好的信誉,鉴于两家公司的历史关系,共同发展、携手并进,共创市场是两家正确的前进方向。”新闻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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