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遏制高耗能产业的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局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认真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建立节约能源、资
2、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制订预案,做好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等善后准备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十七日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发展改革委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必要性2004 年 6 月以来,国家将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 6 个高耗能产业的企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试行差别电价政策,对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促进产业
3、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有关方面认识不尽一致,相关措施不够得力等原因,差别电价政策在部分地区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当前,电力供应紧张状况逐步缓解,个别地区擅自对高耗能产业用电实行价格优惠,部分高耗能产业又出现了盲目发展的势头,这种现象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必将引发新一轮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加大产业结构调整难度,加剧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杠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建立节约能源和降低能耗的长效机制,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都是十分必要的。二、完善
4、差别电价政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支持环保、节能等先进生产技术,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引导高耗能产业合理布局,抑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二)目标。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现有高耗能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高耗能产业的整体技术装备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三)原则。一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确定电价政策,促进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二是合理确定高耗能产业的总体电价水平,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
5、提高电价,以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促进结构调整。三是坚持区别对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三、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主要措施(一)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各地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二)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范围。在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 6 个行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的同时,将黄磷、锌冶炼 2 个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制订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见附件 1),明确实行差别电价的 8 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
6、类企业的划分标准。(三)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今后 3 年内,将淘汰类企业电价提高到比目前高耗能行业平均电价高 50%左右的水平,提价标准由现行的 0.05 元调整为 0.20 元;对限制类企业的提价标准由现行的 0.02 元调整为 0.05 元(各年度差别电价最低标准见附件 2)。各地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四)严格执行对企业自备电厂的收费政策。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严格执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规定,地
7、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随意减免。企业自备电厂与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国家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要对各地执行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抓紧完善有关政策。自备电厂欠缴上述费用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追缴。(五)加强对差别电价收入的管理。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四、确保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各省(区、市)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要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工作小组,对高耗能企业和自备电厂进行认真甄别和分类,拟定工作方案,
8、确保自 2006 年 10月 1 日起对所有列入附件 1 的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并于10 月底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负责按照各省(区、市)政府提出的企业名单,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电监会等有关部门要派出工作组,督促差别电价政策的落实,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附件: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附件 1: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为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加强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
9、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 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 40 号),特制订本目录。对列入本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实行差别电价。一、钢铁行业(一)淘汰类。1.生产地条钢、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2.2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 10 吨以上高合金钢电炉)。3.300M 3及以下的高炉(不含 100M3以上铁合金高炉及 200M3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4.20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二)限制类。1.2005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M3以下高炉和 120 吨以下转炉项目。2.2005
10、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二、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一)淘汰类。1.3000 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2.5000 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自 2007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二)限制类。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2.5 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
11、目(对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新建铁合金矿热电炉按不小于 1.25 万千伏安执行)。三、电解铝行业(一)淘汰类。铝自焙电解槽。(二)限制类。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外)。四、锌冶炼行业限制类。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 10 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五、电石行业(一)淘汰类。1.5000 千伏安以下(1 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二)限制类。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 4.5万吨)和 2
12、.5 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六、烧碱行业(一)淘汰类。1.汞法烧碱。2.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二)限制类。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15 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七、黄磷行业淘汰类。1000 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八、水泥行业(一)淘汰类。1.窑径 2.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2.窑径 2.5 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3.直径 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二)限制类。2004 年 5 月 1 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
13、产 1500 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附件 2:部分高耗能产业差别电价标准单位:元/千瓦时行业 现行差别电价标准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 2007 年 1月 1 日起 2008 年 1月 1 日起淘汰类 0.05 0.10 0.15 0.20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 限制类 0.02 0.03 0.04 0.05浙江紧急通知核实 128 家钢铁企业执行差别电价情况6 月 29 日,浙江省经信委下发紧急通知,要求核查该省 128 家不锈钢、特种钢企业是否属执行差别电价范围。以下是通知全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要求核实 128 家钢铁企业生产设备
14、的紧急通知各市经信委:接国家审计署上海特派员办事处通知,要求核查我省 128 家不锈钢、特种钢企业(见附件)是否属执行差别电价范围,并于 29 日下班前反馈结果。请各市高度重视,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认定标准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1399 号)要求,抓紧开展核查工作,并尽快将核查结果反馈我委。联系人:姜晓慧,电话 0571-87052719,传真 87058212。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28 家不锈钢、特种钢企业名单嘉兴市 秀洲区 塘汇街道 314003 浙江东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东明实业(嘉兴)有限公司)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
15、办法新华网浙江频道(2007-06-07 10:39:22) 来源浙江省政府网 编辑:张道生各市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 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工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出发,严格按照认定暂行办法,切实做好本地高耗能产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工作。并于六月十五日前将2007 年度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审核表填报后报我委经济运行处。联系人:谢建国,联系电话:0571-87052722。 二七年五月十日 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
16、政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中的落后产能,促进节约能源和降低消耗,保证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推进我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差别电价政策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执行正常电价水平,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适当提高电价。引导高耗能企业加快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达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目的。 第三条省成立执行差别电价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
17、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成,研究实施差别电价政策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综合和企业的具体认定工作,提出全省执行差别电价的意见与建议。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根据国办发200677 号文件,对钢铁、铁合金、电解铝、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 8 个行业实施差别电价。 第六条钢铁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生产钢锭或连铸坯的工频炉和中频炉感应炉。(10 吨以上生产高合金钢的除外) 2.20 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铸造电炉和 10 吨以上高合金钢电弧炉)。 3.300M3 及以下的高炉(不含 100M3
18、以上铁合金高炉及 200 M3 以上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4.20 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设备。 (二)限制类。 1.2005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以下的电炉项目、1000 M3 以下高炉和 120吨以下转炉项目。 2.2005 年 8 月以后建设的公称容量 70 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吨钢综合能耗大于 0.4 吨标准煤、吨钢耗新水高于 3 吨的电炉项目。 第七条铁合金(含工业硅)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3000 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
19、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5000 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 3.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铁合金(含工业硅)企业。(因特殊原因尚未通过国家准入公告、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特种铁合金企业除外) (二)限制类。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2.5 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含工业硅)矿热电炉项目。 第八条电解铝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电解铝项目(淘汰自焙槽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除
20、外)。 第九条锌冶炼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单系列 10 万吨/年规模以下锌冶炼项目(不含再生锌)。第十条电石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5000 千伏安以下(1 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2.排放不达标的电石炉。 (二)限制类。 2005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2.5 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 4.5 万吨)和 2.5 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第十一条烧碱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汞法烧碱。 2.石墨阳极隔
21、膜法烧碱。 (二)限制类。 2006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设的 15 万吨/年以下烧碱装置(用离子膜技术淘汰老装置的搬迁企业除外)。 第十二条黄磷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淘汰类。 1000 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第十三条水泥行业实行差别电价企业或生产设备认定标准: (一)淘汰类。 1.窑径 2.2 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2.窑径 2.5 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 3.直径 1.83 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 4.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 5.列入省年度淘汰计划的其它水泥生产线。 (二)限制类。 2004 年 5 月 1 日后建设的水泥机立窑、
22、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日产 1500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执行差别电价企业的认定,主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设备投产时间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 第十五条省经贸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布每年执行差别电价企业认定工作要求。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按年度认定通知要求,开展对执行差别电价行业内企业情况的调查摸底,并组织做好本地企业的甄别、上报工作。对有疑义的企业,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组织专家进行界定。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省经贸委在汇总确定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后,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结果进行抽样核查,并
23、在省经贸委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的企业名单提交省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各市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要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认定,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差别电价根据产业政策分淘汰、限制两类企业执行,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标准相应加价。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根据最终确定的名单所列淘汰类、限制类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得对名单所列企业进行减免,也不得对名单以外的未经认定的企业擅自加价。 第六章附则 第七章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省差别电价联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如国家调整产业政策和差别电价政策,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