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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6033606 上传时间:2019-03-25 格式:PDF 页数:17 大小:284.3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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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 2017 年 12 月 7 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六 次会议修 改 , 2018 年 1 月 5 日 郑商函 20188 号文件发布,自 2018 年 1 月 18 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

2、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 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品种 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普麦、强麦、一号棉、菜油、早籼稻、菜籽、菜粕、动力煤、晚籼稻 、粳稻、甲醇 、硅铁、锰硅、 白糖、PTA、玻璃、棉纱 5% 苹果 7%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标准 苹果期货合约自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7%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酸统称“ PTA” ,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

3、” , 鲜苹果 简称 “苹果 ”。 除苹果外,其他 品种 期货合约自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5%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10% 交割月份 20% 第六条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八条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 D1、

4、 D2、 D3、 D4 交易日)累计涨 (跌 )幅( 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 (跌 )幅的 3 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 D1、 D2、 D3、 D4、 D5 交易日)累计涨 (跌 )幅( 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 (跌 )幅的 3.5 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 3 倍。 N 的计算公式如下: N( t 0) 0 100% t=4, 5 0为 D1 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t为 t交易日结算价, t=4, 5 第九条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条 某期货

5、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一条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二条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 涨

6、跌停板制度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规定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涨跌停板幅度数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第十四条 苹果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5%。 除苹果外 ,其他 品种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 第十五条 新期货合约上市当日至成交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的 2倍。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的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为期货合约实际执行的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条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

7、间优先。 第十七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 (卖出 )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 (买入 )申报,或者一有卖出 (买入 )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十八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 D1 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 D2、 D3、 D4、 D5 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 D1交易日结算时 和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 D2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

8、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 D1 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 D1 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2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D2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在 D2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3 个百分点; D2交易日结算时和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在 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 2个百分点。若该合约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低于 D2交易日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则按 D2 交易日该合约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 D3

9、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 标准恢复到正常水平; D4 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正常水平。 D3 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公告,对该合约实施下列三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D4 交易日继续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二: 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5 交易日可以采取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暂停开仓、暂停平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措施三: D4交易

10、日暂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在 D4交易日强制减仓。强制减仓后,从下一交易日(含该日)开始,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 D3 交易日的标准执行,直至该期货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十九条 当 D2 及以后交易日出现与前一交易日反方向涨跌停板单边市,则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 D1 交易日,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强制减仓是指 D4 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 D3 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客客 户 该 期货 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 (元 ) 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 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11、D3 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 (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的所有持仓,以 D3 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 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 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 (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 )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

12、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客户 该 期货 合约的持仓量 (手 )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投机持仓(包括跨期套利持仓)以及客户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投机与保值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

13、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 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 2 倍的投机持仓 (以下简称盈利 2倍的投机持仓 )。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的投机持仓 (以下简称盈利 1倍的投机持仓 )。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以下简称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 )。 最后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等于合约规定价幅 2 倍的保值持仓 (以下简称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 )。 (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

14、法及步骤 若盈利 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小于 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 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 1倍的投机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分配;若还有剩余,再向盈利 2倍的保值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

15、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二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新期货合约成交首日以前(含该日)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第十八条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

16、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五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对期货公司会员不限仓。 第二十六条 一号棉、白糖、 PTA、菜油、甲醇、玻璃、菜粕和动力煤期货合约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 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大于或等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单边持仓量的 10%确定限仓数额;当合约的单边持仓量小于一定规模时,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绝对量方式确定限仓数额。具体限仓标准见下表: 品 种 期货合约单边持仓量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 持仓 一号棉 单边持仓量 15万 15000 单边持仓量 15万 单边持仓量 10% 白糖 单边持仓量 25万 25000 单边持

17、仓量 25万 单边持仓量 10% PTA 单边持仓量 25万 25000 单边持仓量 25万 单边持仓量 10% 菜油 单边持仓量 10万 10000 单边持仓量 10万 单边持仓量 10% 甲醇 单边持仓量 10万 10000 单边持仓量 10万 单边持仓量 10% 玻璃 单边持仓量 20万 20000 单边持仓量 20万 单边持仓量 10% 菜粕 单边持仓量 20万 20000 单边持仓量 20万 单边持仓量 10% 动力煤 单边持仓量 60万 60000 单边持仓量 60万 单边持仓量 10% 注:单位,手。 普麦、强麦、早籼稻、菜籽、粳稻、晚籼稻、硅铁、锰硅、棉纱和苹果期货合约自合约挂

18、牌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5 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限仓标准见下表: 品 种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 普麦 2000 强麦 2500 早籼稻 7500 菜籽 10000 粳稻 20000 晚籼稻 20000 硅铁 15000 锰硅 30000 棉纱 10000 苹果 500 各品种期货合约自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 个日历日至交割月限仓标准见下表: 品 种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最大单边持仓(手)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 16个日历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一个日历日期间的交易日 交割月份 (自然人客户限仓为 0) 普麦 600 200 强麦 1000 300 一号棉 3000 400 白糖 5

19、000 1000 PTA 10000 5000 菜油 3000 1000 早籼稻 2000 400 甲醇 2000 1000 玻璃 5000 1000 菜籽 1000 500 菜粕 2000 1000 动力煤 20000 4000 粳稻 3000 500 晚籼稻 3000 500 硅铁 5000 1000 锰硅 10000 2000 棉纱 1000 200 苹果 100 10 不得交割的客户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 七 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

20、的整倍数。 第二十八 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二十九 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交易限额制度 第 三十 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的会员、客户,制定交易限额,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第三十 一 条 同一客户在

21、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开仓交易数量的合计数,不得超过一个客户的交易限额。 第三十二 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的开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易限额。对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暂停开仓交易等措施。 第六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 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 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三十四 条 交易过程中,

22、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三十五 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 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第七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三十七 条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

23、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 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三十九 条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行实施,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会员未在 10 时 15 分之前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

24、一)、(二)、(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对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

25、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五)、(六)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第 四十 条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知客户。 属第三 十八 条第(一)、(二)、(三)项情况的,以交易所 提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属第三十八

26、条第(四)、(五)、(六)项情况的,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 第四十 一 条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按第三十九 条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会员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四十二 条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 执行强行平仓,直至平仓完毕。 第四十三 条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

27、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四十四 条 除第三十 八 条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第三十八 条第(四)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担,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五 条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六 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者 客户 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 客户 报告情况: ( 一 )会

28、员或者 客户 交易异常; ( 二 )会员或者 客户 持仓异常; ( 三 )会员资金异常; ( 四 )会员或者 客户 涉嫌违规、违约; ( 五 )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 客户 的投诉; ( 六 )会员涉及 执 法调查; ( 七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 的 , 应当 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 的 ,应当 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 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四十 八 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会员和 客户

29、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附 则 第四十九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 条 有关夜盘交易相关的风险控制业务,郑州商品交易所夜盘交易细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一 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五十二 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8日起施行。 附件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步骤 分配条件 分配数 分配比例 分配对象 结果 1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

30、量 申报平仓数量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客户 分配完毕 2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 3,4 分配 3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盈利 1 倍的投机客户 分配完毕 4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盈利 1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 5,6 分配 5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剩

31、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客户 分配完毕 6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盈利 1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 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 7,8 分配 7 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保值客户 分配完毕 8 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数量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盈利 2倍的保值持仓数量 盈利 2 倍的保值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不再分配 注: 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 2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1-盈利 1 倍的投机持仓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 2-盈利 1 倍以下的投机持仓数量; 4.投机持仓数量和保值持仓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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