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 2 - 附件: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防范洗钱风险,完善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反洗钱管理规定(中融保发201173 号)、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中融保发 201098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所有销售渠道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 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被列
2、入应识别客户范畴,且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受以上人员合法授权委托办理保险相关事宜的代办人。 第四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地域、业务、行业、客户身份特征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划分风险等级。 第五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和“合规为本,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客户风险等级和划分标准 - 3 - 第六条 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客户交易信息等为依据。 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依据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保存的同时,
3、根据客户风险等级程度做好客户风险的识别与记录。 判断客户风险等级可根据客户的身份背景、资金来源、资金去向、经济状况、经营情况、购买产品的性质、缴费方式、交易频率、交易规模、客户提供资料程度、客户行为等定性、定量指标作为划定标准。 第七条 公司从反洗钱工作角度出发,将客户分为不可接受客户、高风险客户、普通级风险客户和一般客户。 公司各级机构应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八条 不可接受客户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被证实属于联合国官方网站或相关国家机关公布的与恐怖组织有关的黑名单人员时,为公司不可接受客户。保单审核人员须及时上报总公司并不得扫描、录入到公司业务系统。 黑
4、名单包括如下(相关查询网址附后): 1、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3、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 4 - 4、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 、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 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应同时对上述客户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九条 高风险客户 高风险客户包括符合下列标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收益人: (一)有合理理由(下述 7 种情形可理解为合理情形)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
5、,无论所涉资金金额大小。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7 类: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 5 - 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
6、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 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二)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下列名单相同,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资金来源于下列名单的: 1、司法机关发布的协查通知列明的人员名单; 2、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机关发布的协查通知列明的人员名单。 (三)客户属于外国政要的。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属于外国现任的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客户,特指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 府、司法或
7、者军事高级官员、政党要员等,或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及曾与之接触的相关人员等,都为公司高风险客户。 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高风险客户与公司发生的各类交易均应按照可疑交易对待并按规定上报;对第(一)项与第(二)项高风险客户与公司发生的交易还应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为高风险客户办理业务时,应当全面了解高风险客户的身份、背景、经营范围、经济状况、资金来源、资金用途、- 6 - 经营状况、交易规模、资金交易的实际收益人等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 识别,并加强监控其日常各项交易情况和操作行为。 第十条 普通级风险客户 除高风险客户
8、以外,发生过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的其他客户,为公司普通级风险客户。 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为普通级风险客户办理业务时,应根据交易特点及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按照本机构相关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一条 一般客户 除不可接受客户、高风险客户和普通级风险客户以外,已承保出单的其他客户,为公司一般客户。 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为一般客户办理业务时,按相关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并按照本机构正常业务处理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划分标准详见反洗钱管理规定(中融保发 201173 号)。 第三章 风险客户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建立客户信息及交易信息报送制度,所有客户的大
9、额交易均应及时按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针对高风险客户,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应严格按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实施细则(中融保发201098 号)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7 - 保存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至少每半年做一次客户基本信息审核。 第十五条 针对普通级风险客户,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须认真分析、审核和判断反洗钱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信息是否符合可疑交易判定标准。如有合理理由排除这些疑点,或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可以不将该交易作为可疑交易上报。对没有合理理由排除该交易为可疑交易的,须确定为可疑交易并及时上报总公司
10、,由总公司上报国家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十六条 对符合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的客户,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工作。 第十七条 客户风险转换 客户风险转 换原则为“由低向高原则”。 (一)一般客户、普通级风险客户再次投保或提出保全、理赔申请时,被证实符合高风险客户条件的,升级为高风险客户,执行高风险客户管理规定。 (二)一般客户、普通级风险客户再次投保或提出保全、理赔申请时,如果被证实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划分标准,还要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一般客户升级为普通级风险客户。 (三)高风险客户暂不向普通级风险客户和一般客户转换,普通级风险客户也不向一般客
11、户转换。 第四章 风险客户的评定与审核 - 8 - 第十八条 客户在向公司各级机构投保时,均由经办机构或经 办人员按本办法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如有疑问,经办机构或经办人员应向同级或上级反洗钱负责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根据客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的审核应当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的审核。 对风险等级高的客户,各级机构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总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网址 联合国安理会: 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prinorgs/sc/ 公安部: http:/ “公安要闻”栏目 外交部: http:/ 人民银行: http:/ - 9 - 主题词: 印发 客户风险 管理 通知 抄送 :公司领导 编录 :李雪 校对: 冯玲 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6 月 20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