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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制度.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6011629 上传时间:2019-03-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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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个人卫生管理制度一、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监管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否则不能上岗。二、 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卫生意识,严格按照各项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三、个人卫生应做到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和理发、勤换工作衣。四、工作时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必须戴口罩、一次性手套。五、工作前,上厕所、处理食品原料后以及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净并消毒双手。六、不得穿戴工作衣帽进入厕所及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七、不得在操作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吐痰、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用品。八、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操作过程中,不得佩戴戒指、手镯、手链的饰物;不得

2、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九、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工具售货,手部化脓性感染时,不得直接接触食品。十、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卫生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一、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1)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3)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二

3、、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三、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或县(区)级食品监管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四、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 1 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 2 二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 3 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五、确认食品属于应当找回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食品及原料采购索

4、证制度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1、粮食及其制品,食用油料和油脂;2、畜禽兽肉类及其制品;3、水产品及其制品;4、豆制品、淀粉 类制品、 酱腌菜;5、乳及乳制品;6、蛋及其制品;7、酒类(瓶装、散装); 8、饮料(含固体冲剂);9、调味品; 10、糕点、糖果、果脯、蜂蜜等;11 、婴儿食品;12、茶叶;13、出口转 内销的各种食品;14、当地食品监督机构认为需要索证的食品。二、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查验索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 期、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进货

5、 日期等内容。三、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检验合格证或当地监督机构的检验报告单。四、肉禽类原料应索取该批、该头畜禽兽的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五、进口食品应索取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和国家进口商品检验部门的卫生检验证明。六、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应注明产品的厂名、品名、生产日期及批号。证、单只对该批号产品生效,证、单有效期限与该批食品的保质期一致。七、索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化验单,由采供方保管备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原辅料管理制度一、采购的原辅料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 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 质,无明显 外来杂质。二、采购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

6、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并保存采购发票、生产许可证、 检验 合格证明等凭证,如实记录名称、 规格、数量、生 产批号、生产日期、保 质期、供 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进货日期等内容,做好采购、使用记录,其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含食品添加剂)的种类、来源、使用情况等到本地县(区)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2760 的规定。四、原辅材料应离墙离地存放,防止受潮、霉变、虫(鼠)害或受到外界污染。五、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包装食品。六、生产加工用水

7、应符合 GB5749 的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管理制度一、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分离。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生 产、生活垃圾、排水沟 畅通、防止害虫孽生。二、门窗应严密,并 设置防尘、防蚊 蝇、防鼠 设施。三、凡直接接触食品原料的设施、工具、必 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成。四、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的方可上岗工作。有黄痘、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不得上岗。五、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应洗净双手,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工作时,必须穿

8、戴工作衣帽(头发应放入帽内)、口罩。六、用于清洗、消毒生产加工设施、工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 GB14930.1、GB14930.2 的规定。 应对洗 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七、屋顶墙面应表面光洁、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八、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垃圾应置于带盖的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九、要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繁殖和孽生。除虫灭害药剂应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污染食品。十、生产加工场所布局

9、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储存场所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渭南市临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监督台照片食品安全监管员: 食品安全监管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食品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并 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认真贯彻落实。掌握辖区内新增、变更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及时上报局食品生产加工监管股,做好食品安全相关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食品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和食品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并及时督促整改,依照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行业严肃查处。按规定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受

10、理消费者举报和投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监督举报电话:0913-8198680照片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生产单位: ;生产产品: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一、生产加工环境、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达到基本的食品质量安全卫生要求;二、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定,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三、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四、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 QS 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对本单位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五、产品使用简单包装,产品不超出本乡(镇)级行政区域销售,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本单位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承诺单位、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年 月 日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欢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监管部门: 电话:监 督 员: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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