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永升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井控安全隐患整改消项制度为了更好地消除井控安全隐患,达到更好地井控检查、验收的效果,确保井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各级主管部门对上井检查出井控安全隐患,要逐项进行登记,能够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整改的,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责任人。在井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出现井控事故。第二条 重大井控隐患要按照立项、整改、销项制度及时整改。对随时可能发生井控事故或存在重大井控隐患拒不整改的,可责令其停产整改,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第三条 对立项整改的重大井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隐患单位应立即消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2、案。第四条 对于重大井控安全隐患本单位不能整改的,隐患单位立即关闭危险场所或部位,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在井控安全隐患整改期间,必须落实防范措施,确定责任人进行监控,确保井控安全。第五条 对下列违反井控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场所的;(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四)防护设施、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五)值班人员和井控坐岗人员脱岗的;(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以及整改情况应做好记录,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