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沧 州 永 成 枣 业 种 植 有 限 公 司招 聘 管 理 制 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 11.1 目的和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招聘原则和标准 .11.4 责任部门 .21.5 操作流程 .2第二章 招聘计划 32.1 招聘需求预测 .32.2 招聘计划 .3第三章 招聘渠道和方法 53.1 内部招聘 .53.2 外部招聘 .5第四章 候选人的获取 74.1 内部公开招聘候选人的获取 .74.2 公开招聘候选人的获取 .7第五章 对候选人的测评 85.1 测评体系的建立 .85.2 笔试程序 .95.3 面试程序 105.4 情境测试程序 115.5 测评结果的确定 11第六章
2、 员工录用 .136.1 内部招聘的录用 136.2 外部招聘的录用 13第七章 招聘工作评估 .15第八章 附则 .16附 录 .17附录 1:招聘工作流程 .17附录 2:人员需求估计表 .18附录 3:拟招聘岗位职务说明书 .19附录 4:内部招聘申请表 .22附录 5:应聘申请表 .23附录 6:笔试样题 .25附录 7:永成枣业公司面试指导手册 .44附录 8:面试评价表 .52附录 9:情境测试评价表 .53附录 10:招聘选拔综合评价报告 56附录 11:员工试用期离职面谈记录 58第 一 章 总 则1.1 目 的 和 依 据第 一 条 为 了 优 化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人
3、 力 资 源 配 置 , 为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持 续 稳 定 发 展提 供 人 力 资 源 保 障 , 同 时 明 确 和 规 范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的 招 聘 原 则 和 操 作 流 程 , 并 保 证在 此 前 提 下 , 最 大 限 度 地 节 约 招 聘 成 本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永成 枣 业 公 司 的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1.2 适 用 范 围第 二 条 本 管 理 办 法 适 用 于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所 有 职 位 的 招 聘 。1.3 招 聘 原 则 和 标
4、准第 三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的 招 聘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1. 机 会 均 等 的 原 则 : 在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出 现 职 位 需 求 时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员 工 享 有和 外 部 应 征 者 一 样 的 应 征 机 会 。2. 全 面 考 察 和 重 点 考 察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招 聘 需 由 用 人 部 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从知 识 、 能 力 、 技 能 、 品 德 、 经 验 、 健 康 状 况 、 岗 位 胜 任 力 等 方 面 共 同 进 行 考 查 ,同 时 重 点 考 察 和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战 略
5、、 业 务 和 文 化 密 切 相 关 的 技 能 、 素 质 和 品 性 。3. 公 平 竞 争 、 择 优 录 用 的 原 则 。4. 适 用 原 则 。第 四 条 可 录 用 人 员 的 基 本 标 准 为 :1. 已 满 18 周 岁 。2. 若 招 聘 人 员 为 专 职 人 员 , 要 求 同 其 它 单 位 无 劳 动 关 系 。3. 若 招 聘 人 员 为 兼 职 人 员 , 无 第 四 条 第 二 款 限 制 。4. 能 适 应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的 管 理 方 式 , 认 同 并 接 受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的 企 业 文 化 。5. 应 具 备 良 好 的 职
6、业 操 守 , 无 不 良 记 录 , 身 体 健 康 。1.4 责 任 部 门第 五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是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招 聘 工 作 的 主 管 部 门 , 其 职责 如 下 :1. 制 定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 并 在 实 际 执 行 中 加 以 调 整 。2. 根 据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组 织 结 构 , 定 岗 、 定 编 和 定 员 方 案 对 各 部 门 的 人 员 招 聘需 求 进 行 控 制 , 审 核 各 部 门 招 聘 需 求 是 否 满 足 组 织 结 构 定 岗 、 定 员 和 定 编 方
7、案 。 如果 属 于 方 案 外 的 招 聘 , 提 请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执 行 。3. 指 导 用 人 部 门 撰 写 拟 招 聘 职 位 的 职 位 描 述 和 任 职 资 格 。4. 决 定 获 取 候 选 人 的 渠 道 和 方 法 。5. 与 潜 在 的 候 选 人 联 络 。6. 收 集 简 历 和 应 聘 材 料 。7. 设 计 人 员 选 拔 测 评 方 法 , 并 指 导 用 人 部 门 主 任 使 用 这 些 方 法 。8. 主 持 实 施 测 评 程 序 。9. 为 用 人 部 门 的 录 用 提 供 建 议 。10. 与 候 选 人 确 定 工 资
8、。11. 帮 助 被 录 用 人 员 办 理 体 检 、 档 案 转 移 、 劳 动 协 议 签 订 等 各 项 手 续 。12. 向 未 被 录 取 的 候 选 人 表 示 感 谢 并 委 婉 的 拒 绝 。第 六 条 用 人 部 门 应 参 与 到 本 部 门 人 员 的 招 聘 活 动 中 , 并 在 其 中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1. 各 部 门 的 人 员 招 聘 必 须 有 人 力 资 源 部 组 织 完 成 。2. 根 据 业 务 计 划 提 出 招 聘 需 求 。3. 草 拟 招 聘 职 位 的 职 位 描 述 和 任 职 资 格 。4. 参 与 对 候 选 人 的 测 评
9、 过 程 , 对 其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等 进 行 判 断 。5. 最 终 做 出 录 用 决 策 。1.5 操 作 流 程第 七 条 一 项 典 型 的 招 聘 工 作 应 包 含 以 下 流 程 :提 出 招 聘 需 求 工 作 职 责 与 任 职 资 格 描 述 获 得 招 聘 批 准 选 择 招 聘 渠 道 和 方 法 获 得 候 选 人 并 进 行 简 历 筛 选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测 评 讨 论 并 做 出 初 步 录 用 决 定 确 定工 资 入 职 体 检 正 式 录 用 、 签 订 劳 动 协 议 、 转 移 档 案( 见 附 录 1)第 二 章 招 聘 计 划2
10、.1 招 聘 需 求 预 测第 八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各 部 门 在 如 下 情 况 可 以 提 出 用 人 需 求 :1. 缺 员 的 补 充 : 因 员 工 异 动 如 因 员 工 调 动 、 退 休 、 晋 升 等 原 因 , 按 规 定 编 制需 要 补 充 。2. 突 发 的 人 员 需 求 : 因 不 可 预 料 的 业 务 、 工 作 变 化 而 急 需 引 进 特 殊 技 能 人 员 。3. 扩 大 编 制 : 因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壮 大 , 需 扩 大 现 有 人 员 规 模 及 编 制 。4. 储 备 人 才 : 为 了 促 进 永 成 枣
11、 业 公 司 目 标 的 实 现 , 而 需 储 备 一 定 数 量 的 各 类 专门 人 才 , 如 大 学 毕 业 生 、 专 门 技 术 人 才 等 。第 九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各 部 门 每 年 根 据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和 年 度 经 营 目 标编 制 年 度 计 划 时 , 应 同 时 制 订 本 部 门 年 度 人 员 需 求 预 测 , 填 写 人 员 需 求 估 计 表 ( 见附 录 2) , 如 果 有 招 聘 需 求 , 同 时 拟 定 拟 招 聘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任 职 资 格 描 述 ( 见附 录 3) ,一 起 报 送 永 成
12、 枣 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第 十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综 合 考 虑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发 展 、 组 织 机 构 调 整 、 员 工 内 部 流动 、 员 工 流 失 、 竞 争 对 手 的 人 才 政 策 等 因 素 , 对 各 部 门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预 测 进 行 综 合平 衡 , 制 定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年 度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预 测 。2.2 招 聘 计 划第 十 一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根 据 人 员 需 求 和 供 给 预 测 制 定 年 度 招聘 计 划 和 具 体 行 动 计 划 , 主 要
13、 内 容 包 括 :1. 拟 招 聘 岗 位 名 称 、 工 作 职 责 、 任 职 资 格 ( 年 龄 、 性 别 、 学 历 、 工 作 经 验 、工 作 能 力 、 个 性 品 质 等 )、 拟 招 聘 人 数 。2. 招 聘 渠 道 和 方 式 。3. 对 候 选 人 测 评 内 容 和 实 施 部 门 。4. 招 聘 结 束 时 间 和 新 员 工 到 岗 时 间 。5. 招 聘 预 算 , 包 括 : 招 聘 广 告 费 、 交 通 费 、 场 地 费 、 住 宿 费 、 招 待 费、 出 差 津贴 及 其 它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年 度 招 聘 计
14、划 应 报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领 导 层 , 批 准 后 方 可实 行 。第 十 三 条 年 度 计 划 内 的 招 聘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直 接 组 织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在 计 划 执 行 过 程 中 , 如 果 有 计 划 外 的 人 员 需 求 或 因 员 工 离 职 需 补充人 员 , 用 人 部 门 需 按 上 述 程 序 提 出 用 人 需 求 申 请 ,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后 ,报 主 管 总 经理 ( 副 总 经 理 ) 批 准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组 织 实 施 。第 三 章 招 聘 渠 道 和 方 法3.1 内 部 招 聘第 十
15、五 条 内 部 招 聘 是 指 根 据 机 会 均 等 的 原 则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内 部 员 工 在 得知 招 聘 信 息 后 , 按 规 定 程 序 应 征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在 内 部 员 工 中 选 拔 人 员 的 过 程 。第 十 六 条 当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出 现 职 位 空 缺 时 , 应 首 先 在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内 部 进行 招 聘 。第 十 七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在 内 部 招 聘 的 实 施 方 法 上 主 要 选 择 内 部 晋 升 和 内部 公 开 招 聘 。第 十 八 条 内 部 晋 升 是 指 建 立 在 系 统
16、的 岗 位 管 理 和 员 工 职 业 生 涯 设 计 基 础上 的 内 部 职 位 空 缺 补 充 办 法 。 具 体 操 作 参 照 员 工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与 管 理 报 告 执 行 。第 十 九 条 内 部 公 开 招 聘 是 指 当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出 现 职 位 空 缺 时 , 永 成 枣 业 公司 内 部 人 员 均 可 参 加 应 征 , 并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和 方 法 , 按 照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确 定 最终 人 选 的 招 聘 方 式 。第 二 十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通 过 以 下 方 式 将 内 部
17、 招 聘 信 息 传 达 给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每 位 员 工 :1. 在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网 页 上 公 布 招 聘 信 息 。2. 专 门 下 发 内 部 招 聘 通 知 。3.2 外 部 招 聘第 二 十 一 条 外 部 招 聘 是 指 在 出 现 职 位 空 缺 时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从 社 会 公 开 选 拔 人员 的 过 程 。第 二 十 二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外 部 招 聘 主 要 选 择 以 下 渠 道 进 行 :1. 媒 体 招 聘 : 通 过 大 众 媒 体 、 专 业 刊 物 广 告 、 相 关 网 站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进 行 招聘
18、 。2. 招 聘 会 招 聘 : 通 过 参 加 各 地 人 才 招 聘 会 招 聘 。3. 校 园 招 聘 : 每 年 春 季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将 招 聘 信 息 及 时 发 往 有 关 学 校 毕 业 分 配办 公 室 , 并 有 选 择 地 参 加 专 业 对 口 的 院 校 人 才 交 流 会 。4. 委 托 猎 头 招 聘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所 需 的 高 级 管 理 和 技 术 职 位 可 委 托 猎 头 招 聘 。第 二 十 三 条 招 募 信 息 的 发 布因 招 聘 岗 位 、 数 量 、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 招 募 对 象 的 来 源 与 范 围
19、的 不 同 ; 同 时 受 新员 工 到 位 时 间 和 招 聘 预 算 的 限 制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应 选 择 不 同 的 信 息 发 布 时 间 、 方 式 、渠 道 和 范 围 。1. 信 息 发 布 形 式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应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招 聘 现 场 海 报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形象 宣 传 资 料 、 媒 体 广 告 等 一 种 形 式 或 多 种 组 合 发 布 信 息 。2. 信 息 发 布 范 围 : 由 招 募 对 象 的 范 围 决 定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应 要 根 据 招 聘 岗 位 的要 求 与 特 点 , 向
20、特 定 的 人 员 发 布 招 聘 信 息 。3. 信 息 发 布 时 间 :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招 聘 信 息 应 尽 早 发 布 。第 四 章 候 选 人 的 获 取4.1 内 部 公 开 招 聘 候 选 人 的 获 取第 二 十 四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现 有 员 工 报 名 参 加 内 部 招 聘 需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1. 在 现 有 岗 位 上 工 作 满 一 年 以 上 。2. 年 度 绩 效 考 核 应 在 优 良 以 上 ,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不 鼓 励 绩 效 差 的 员 工 内 部 流 动 。第 二 十 五 条 永 成
21、枣 业 公 司 员 工 报 名 参 加 内 部 招 聘 , 应 填 写 内 部 招 聘 申 请 表 ( 见 附 录 4) , 并 和 自 己 的 部 门 主 任 做 正 式 沟 通 , 经 部 门 主 任 签 批 后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第 二 十 六 条 收 到 应 聘 资 料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对 其 进 行 整 理 、 分 类 和 初 步 的 筛选 , 然 后 交 用 人 部 门 , 同 用 人 部 门 一 起 根 据 招 聘 岗 位 的 要 求 , 对 收 集 到 的 应 聘 者个 人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 审 查 内 容 包 括 : 年 龄 、 学 历
22、、 工 作 经 历 、 专 业 技 能 、 语 言 等 ,将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资 料 剔 出 , 确 定 候 选 人 名 单 。4.2 公 开 招 聘 候 选 人 的 获 取第 二 十 七 条 应 聘 者 在 获 取 招 聘 信 息 后 ,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进 行 申 请 :1. 通 过 申 请 信 函 提 出 申 请 。2. 直 接 填 写 应 聘 申 请 表 ( 见 附 录 5) 提 出 申 请 。3. 通 过 邮 件 提 出 申 请 。第 二 十 八 条 应 聘 者 需 同 时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供 以 下 个 人 资 料 :1. 应 聘 申
23、 请 表 ( 函 ), 且 注 明 应 聘 职 位 。2. 个 人 简 历 , 注 明 联 系 方 式 、 学 历 、 工 作 经 验 、 技 能 、 成 果 、 个 人 兴 趣 爱 好 、品 格 等 信 息 。3. 各 种 学 历 、 技 能 、 成 果 ( 包 括 奖 励 ) 证 明 ( 复 印 件 )。4. 身 份 证 ( 复 印 件 )。第 二 十 九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在 收 到 应 聘 资 料 后 , 按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的 程 序 进 行 初 步 筛 选 , 获 取 候 选 人 名 单 。第 三 十 条 在 选 择 外 部 招 聘 候 选
24、人 的 时 候 , 应 考 查 外 部 招 聘 候 选 人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的 文 化 和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文 化 的 吻 合 程 度 。 对 文 化 特 性 , 比 如 协 作 精 神 、 团 队 精神 等 , 和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吻 合 程 度 高 的 单 位 或 组 织 , 可 以 适 当 加 大 招 聘 比 例 。第 五 章 对 候 选 人 的 测 评5.1 测 评 体 系 的 建 立第 三 十 一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负 责 建 立 涵 盖 测 评 方 式 、 测 评 指 标 、测 评 内 容 和 测 评 小 组 的 人 才
25、测 评 体 系 , 并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不 断 加 以 丰 富 和 完 善 。第 三 十 二 条 测 评 方 式 包 括 面 试 、 笔 试 和 情 境 测 试 。面 试 是 指 经 过 精 心 设 计 , 在 特 定 场 景 下 , 以 面 对 面 的 交 谈 与 观 察 为 手 段 , 由表 及 里 对 候 选 人 有 关 素 质 进 行 测 评 的 方 式 。笔 试 是 指 通 过 书 面 形 式 以 若 干 题 目 对 候 选 人 的 能 力 和 人 格 进 行 测 评 的 方 式 。情 境 测 试 是 指 将 候 选 人 置 于 特 定 的 情 境 中 , 由 测 评 者 观
26、 察 其 在 此 情 境 下 的 反映 , 从 而 判 断 其 个 性 特 点 的 方 式 。第 三 十 三 条 一 个 典 型 的 测 评 程 序 应 该 包 括 :成 立 测 评 小 组 确 定 测 评 内 容 笔 试 面 试 情 境 测 试 综 合 评 价 确 定 初 步录 用 人其 中 对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测 评 应 包 括 情 境 测 试 的 内 容 。人 力 资 源 部 在 具 体 的 测 评 过 程 中 , 可 以 根 据 岗 位 的 不 同 , 同 用 人 部 门 一 起 确定 具 体 的 测 评 程 序 , 灵 活 地 加 以 运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永 成
27、 枣 业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根 据 拟 招 聘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任 职 资格 要 求 , 设 计 出 该 岗 位 的 素 质 特 征 , 并 应 着 眼 于 能 够 产 生 绩 效 的 素 质 特 征 , 建 立该 岗 位 的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测 评 指 标 体 系 一 般 应 包 括 :1. 身 体 素 质 : 包 含 健 康 、 体 力 、 精 力 、 机 体 灵 敏 性 和 感 知 能 力 。2. 技 能 素 质 ; 包 含 专 业 能 力 、 非 专 业 能 力 和 社 会 智 能 素 质 。3. 品 德 素 质 : 包 含 职 业 道 德 、
28、社 会 道 德 和 政 治 道 德 。4. 心 理 素 质 ; 包 含 价 值 观 、 兴 趣 、 追 求 、 气 质 和 性 格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通 过 面 试 对 候 选 人 的 如 下 素 质 进 行 测 评 :1. 个 人 信 息 : 指 候 选 人 的 主 要 背 景 情 况 。2. 举 止 仪 表 ; 指 候 选 人 的 体 形 、 气 色 、 外 貌 、 穿 着 、 举 止 及 精 神 状 态 。3. 专 业 知 识 技 能 : 从 专 业 的 角 度 了 解 候 选 人 掌 握 专 业 知 识 的 深 度 和 广 度 、 技能 的 高 低 与
29、专 业 上 的 特 长 。4. 客 户 服 务 意 识 和 团 队 协 作 能 力 : 从 过 去 从 事 的 工 作 和 其 他 经 历 体 现 主 动 工作 的 客 户 服 务 意 识 和 团 队 合 作 , 共 同 实 现 目 标 的 协 作 能 力 。5. 工 作 经 历 : 包 含 过 去 工 作 单 位 、 担 任 的 职 务 、 工 作 业 绩 、 薪 酬 情 况 和 离 职原 因 。6. 语 言 表 达 能 力 : 包 括 对 逻 辑 性 、 体 态 语 言 和 说 话 内 容 方 式 配 合 的 协 调 性 、感 染 力 、 影 响 力 、 清 晰 度 、 准 确 性 等 内
30、 容 的 考 查 。7. 应 变 能 力 和 反 应 能 力 。8.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动 机 。9. 人 际 交 往 能 力 。10. 控 制 能 力 和 情 绪 稳 定 性 。11. 综 合 分 析 能 力 和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 主 要 考 查 候 选 人 能 否 抓 住 问 题 本 质 、 说 理透 彻 、 分 析 全 面 。12. 兴 趣 和 爱 好 。第 三 十 六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通 过 笔 试 对 候 选 人 的 如 下 素 质 进 行 测 评 :1. 专 业 能 力 : 主 要 从 拟 招 聘 岗 位 的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出 发 考 察
31、候 选 人 的 专 业 能 力 。2. 非 专 业 能 力 : 主 要 考 察 候 选 人 的 逻 辑 推 理 能 力 、 思 维 能 力 、 创 造 力 、 数 字反 映 能 力 、 空 间 想 象 能 力 和 观 察 能 力 。3. 社 会 能 力 : 主 要 考 察 候 选 人 的 人 际 交 往 能 力 、 社 会 适 应 能 力 、 团 队 合 作 精神 和 谈 判 能 力 。第 三 十 七 条 情 境 测 试 主 要 用 来 观 察 和 评 价 候 选 人 在 该 模 拟 工 作 情 境 下 的 心 理和 能 力 , 以 确 定 其 是 否 适 宜 担 任 某 项 拟 任 的 工
32、作 , 预 测 其 能 力 、 潜 力 和 工 作 绩 效的 前 景 , 同 时 发 现 其 欠 缺 之 处 , 以 确 定 培 养 、 使 用 的 方 法 和 内 容 。第 三 十 八 条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应 建 立 测 评 小 组 , 负 责 对 候 选 人 的 测 评 。测 评 小 组 主 要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招 聘 负 责 人 、 用 人 部 门 主 管 经 理 组 成 , 也 可 聘 请外 部 专 家 参 加 。 对 于 重 要 管 理 岗 位 和 技 术 岗 位 的 招 聘 , 应 有永 成 枣 业 公 司 主 管 副 总 经理 参 加 。测 评 小 组 一 般 由
33、 3 至 5 人 组 成 。5.2 笔 试 程 序第 三 十 九 条 一 个 典 型 的 笔 试 程 序 应 该 包 括 :确 定 笔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知 候 选 人 组 成 笔 试 测 评 小 组 设 计 笔 试 内 容 进 行 笔试 评 定 笔 试 结 果第 四 十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首 先 确 定 笔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 然 后 及 时 通 知 候 选 人 。除 非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笔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不 得 更 改 。第 四 十 一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依 据 第 三 十 八 条 之 规 定 组 织 成 立 笔 试 测 评 小
34、组 。第 四 十 二 条 笔 试 测 评 小 组 应 认 真 回 顾 拟 招 聘 岗 位 的 工 作 描 述 和 任 职 资 格 , 明确 各 项 胜 任 特 征 的 行 为 指 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笔 试 内 容 。( 样 题 见 附 录 6)小 组 成 员 必 须 严 格 做 好 对 笔 试 内 容 的 保 密 工 作 。第 四 十 三 条 笔 试 时 , 小 组 成 员 需 提 前 到 达 考 场 , 并 在 笔 试 过 程 中 对 有 关 问 题给 与 必 要 的 解 释 和 说 明 。第四十四条 笔 试 结 束 后 , 小 组 成 员 要 对 候 选 人 的 笔
35、试 情 况 给 与 评 定 , 并确 定 笔 试 的 最 终 排 名 。5.3 面 试 程 序第 四 十 五 条 一 个 典 型 的 面 试 程 序 为 :确 定 面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知 候 选 人 组 成 面 试 测 评 小 组 准 备 面 试 问 题 进 行 面试 评 定 面 试 结 果第 四 十 六 条 在 确 定 候 选 人 名 单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选 定 面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 并 通知 候 选 人 。为 了 维 护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形 象 , 面 试 时 间 和 地 点 一 旦 确 定 , 除 非 在 万 不 得 已 的 情况 下 , 不
36、 得 任 意 更 改 。第 四 十 七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同 时 依 据 第 三 十 八 条 之 规 定 组 织 成 立 面 试 测 评 小 组 ,并 明 确 其 主 要 职 责 和 任 务 。第 四 十 八 条 面 试 测 评 小 组 应 在 面 试 前 认 真 回 顾 拟 招 聘 岗 位 的 工 作 描 述 和 任 职资 格 , 明 确 各 项 胜 任 特 征 的 行 为 指 标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定 面 试 问 题 , 认 真 填 写 永 成枣 业 公 司 面 试 指 导 手 册 ( 见 附 录 7) 。第 四 十 九 条 面 试 测 评 小 组 应 在 面 试
37、前 认 真 阅 读 候 选 人 的 简 历 等 资 料 , 掌 握 候选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 以 便 在 面 试 中 能 灵 活 地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问 题 。 第 五 十 条 面 试 开 始 时 , 测 评 小 组 成 员 应 提 前 到 场 做 好 准 备 。面 试 需 按 面 试 指 导 手 册 进 行 , 小 组 成 员 需 对 有 关 要 点 做 好 记 录 , 填 写 在 面试 指 导 手 册 中 。对 候 选 人 的 评 价 , 小 组 成 员 需 同 时 填 写 在 面 试 评 价 表 ( 见 附 录 8) 中 。第 五 十 一 条 面 试 结 束 后 ,
38、小 组 成 员 应 在 面 试 评 价 表 上 填 写 综 合 评 语 和 录 用意 见 , 签 名 后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小 组 成 员 应 就 面 试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讨 论 , 确 定 候 选 人 面 试 的 最 终 排 名 。5.4 情 境 测 试 程 序第 五 十 二 条 情 境 测 试 主 要 适 用 于 高 级 管 理 人 才 的 招 聘 , 其 程 序 参 照 笔 试 的 程序进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测 评 小 组 应 根 据 拟 招 聘 岗 位 的 不 同 , 设 计 出 不 同 的 的 测 试 题 目 ,题 目 一 般 分 为 以 下 几 类 :1.
39、无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2. 文 件 框 , 也 称 为 文 件 处 理 练 习 。3. 模 拟 面 谈 。4. 演 讲 。5. 书 面 案 例 分 析 。6. 角 色 扮 演 。第 五 十 四 条 测 试 过 程 中 , 测 评 小 组 成 员 应 该 对 参 与 测 试 的 每 位 候 选 人 的 表 现进 行 观 察 , 对 其 做 出 综 合 评 价 , 并 记 录 在 情 境 测 试 评 价 表 ( 见 附 录 9) 上 , 测 试 结束 后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第 五 十 五 条 测 试 结 束 后 , 小 组 成 员 应 试 就 测 试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讨 论
40、 , 确 定 候 选人 情 境 测 试 的 最 终 排 名 。5.5 测 评 结 果 的 确 定第 五 十 六 条 测 评 程 序 结 束 后 , 测 评 小 组 成 员 应 通 过 候 选 人 在 笔 试 、 面 试 和 情境 测 试 中 的 表 现 进 行 定 量 和 定 性 分 析 。( 一 ) 定 量 分 析 是 指 针 对 候 选 人 在 笔 试 、 面 试 和 情 境 测 试 中 的 排 名 或 得 分 确定 最 终 排 名 的 分 析 方 式 , 在 操 作 中 有 如 下 要 点 :1. 分 析 可 以 采 取 排 名 权 重 法 , 即 对 每 一 名 次 赋 予 一 定 的
41、 分 值 , 将 候 选 人 在 笔试 、 面 试 和 情 境 测 试 中 的 排 名 得 分 累 加 即 得 到 这 位 候 选 人 的 最 后 分 数 。2. 分 析 也 可 采 取 得 分 累 加 法 , 即 将 每 位 候 选 人 在 笔 试 、 面 试 和 情 境 测 试 中 的得 分 累 加 , 得 到 这 位 候 选 人 的 最 终 分 数 。3. 视 岗 位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不 同 , 笔 试 、 面 试 和 情 境 测 试 的 得 分 在 最 终 定 量 分 析中 所 占 的 权 重 可 以 有 所 不 同 , 具 体 比 重 由 测 评 小 组 在 测 评 前 确
42、定 。( 二 ) 定 性 分 析 是 指 针 对 候 选 人 在 笔 试 、 面 试 和 情 境 测 试 中 的 表 现 进 行 综 合素 质 和 胜 任 力 的 定 性 分 析 。第 五 十 七 条 在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测 评 小 组 应 对 参 加 最 后 一 道 选拔 程 序 的 每 一 位 候 选 人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 填 写 综 合 评 价 报 告 ( 见 附 录 10) , 提 出 初 步录 用 意 见 , 签 署 意 见 后 , 报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第 六 章 员 工 录 用6.1 内 部 招 聘 的
43、 录 用第 五 十 八 条 在 候 选 人 被 决 定 录 用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及 时 向 被 录 用 人 发 出 录 用 通知 , 并 抄 报 其 原 所 在 部 门 和 新 用 人 部 门 。被 录 用 人 办 理 原 部 门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后 , 到 用 人 部 门 报 到 , 正 式 上 岗 。6.2 外 部 招 聘 的 录 用第 五 十 九 条 初 步 录 用 意 见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及 时 向 应 聘 者 发 出初 步 录 用 意 向 , 通 知 其 体 检 事 宜 。所 有 面 试 合 格 人 员 均 需 参 加
44、体 检 , 体 检 合 格 方 能 上 岗 。第 六 十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同 时 向 未 被 录 用 的 候 选 人 发 出 未 被 录 用 通 知 。第 六 十 一 条 应 聘 人 员 体 检 合 格 ,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供 个 人 学 历 复 印 件 等 个 人资 料 备 案 , 填 写 员 工 登 记 表 , 签 订 试 用 协 议 , 成 为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试 用 员 工 。员 工 必 须 保 证 向 永 成 枣 业 公 司 提 供 的 资 料 真 实 无 误 , 若 发 现 虚 报 或 伪 造 , 永 成 枣业 公 司 有 权 将 其 辞 退 。
45、第 六 十 二 条 新 员 工 到 岗 都 要 试 用 ,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3 个 月 。第 六 十 三 条 新 员 工 试 用 期 间 ,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协 助 用 人 部 门 做 好 如 下 工 作 :1. 试 用 期 内 必 须 明 确 指 导 人 , 指 导 人 需 为 新 员 工 制 定 详 细 的 试 用 期 工 作 计 划 。2.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对 指 导 人 的 指 导 工 作 进 行 考 查 , 对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的 指 导 人 进行 奖 励 , 对 指 导 工 作 的 不 到 位 、 受 到 新 员 工 投 诉 的 指 导 人 进 行
46、通 报 批 评 。第 六 十 四 条 试 用 期 满 合 格 , 填 写 转 正 申 请 , 办 理 转 正 手 续 , 签 订 正 式 劳 动 合同 。 同 时 用 人 部 门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应 完 成 以 下 工 作 :1. 为 转 正 员 工 定 岗 定 级 , 提 供 相 应 待 遇 。2. 制 定 员 工 进 一 步 发 展 计 划 。3. 为 员 工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和 咨 询 。第 六 十 五 条 在 试 用 期 内 主 动 离 岗 的 新 员 工 , 部 门 主 任 或 人 力 资 源 部 招 聘 主 管应 对 其 进 行 面 谈 , 并 填 写 员
47、工 试 用 期 离 职 面 谈 记 录 ( 见 附 录 11) ,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备案 。第 七 章 招 聘 工 作 评 估第 六 十 六 条 每 次 招 聘 活 动 结 束 后 ,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都 应 对 招 聘 结 果 进 行 评 估 ,以 总 结 经 验 , 并 寻 找 改 进 措 施 。 对 招 聘 结 果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评 估 :( 一 ) 录 用 人 员 数 量 评 估 : 主 要 从 录 用 比 、 招 聘 完 成 比 、 和 应 聘 比 三 方 面 进 行1 录 用 比 录 用 人 数 /应 聘 人 数 100%, 该 指 标 越 小
48、 , 说 明 录 用 者 素 质 可 能 越高 。2 招 聘 完 成 比 录 用 人 数 /计 划 招 聘 人 数 100%, 该 指 标 反 映 了 在 数 量 上 完 成任 务 情 况 。3 应 聘 比 应 聘 人 数 /计 划 招 聘 人 数 100%, 该 指 标 反 映 招 聘 信 息 的 发 布 效 果 。( 二 ) 录 用 人 员 质 量 评 估 : 是 对 录 用 人 员 在 人 员 选 拔 过 程 中 对 其 能 力 、 潜 力 、素 质 等 进 行 的 各 种 测 试 与 考 核 的 延 续 , 其 方 法 与 之 相 似 。( 四 ) 招 聘 所 需 时 间 评 估 :
49、从 提 出 需 求 到 实 际 到 岗 所 用 时 间 与 用 人 单 位 期 望到 岗 时 间 之 比 。 该 指 标 反 映 招 聘 满 足 用 人 单 位 需 求 的 能 力 。第 六 十 七 条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长 期 跟 踪 录 用 人 员 的 流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绩 效 , 对 招 聘方 法 进 行 评 估 , 从 而 不 断 改 进 和 完 善 。对 招 聘 方 法 从 两 方 面 评 估 :( 一 ) 可 靠 性 评 估 : 对 某 项 测 试 所 得 结 果 的 稳 定 性 和 一 致 性 进 行 评 估 。 通 过对 同 一 应 聘 者 进 行 两 次 内 容 相 当 的 测 试 , 比 较 测 试 结 果 , 若 相 关 程 度 越 高 , 说 明该 方 法 稳 定 性 和 一 致 性 越 高 。( 二 ) 有 效 性 评 估 : 通 过 比 较 被 录 用 后 的 绩 效 考 核 分 数 与 录 用 前 的 选 拔 得 分 ,如 果 两 者 相 关 性 越 大 , 说 明 所 选 的 测 评 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