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管理办法(试行)一、网络直播业务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卫星信号、电视信号、现场采集的视音频信号以及用其它形式保存的信号发送到整个校区和校外教学单位,服务于学校的教学及相关活动的业务。二、未经信息中心领导组批准,不得在网络上播出任何与教学无关的内容。远程教育技术部部长对播出信息内容负责。三、网络支持申请手续:直播的组织单位从网上下载“网络直播工作任务书” (见附表) ,填完后将纸质文件送远程教育技术部,并通过办公电子邮件将电子版发送到信息中心远程教育技术部。远程教育技术部在 3 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四、现场直播任务下达后,应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完成所有相关设备的联合测试(紧急任务两小时前) ,并在直播活动开始前 30 分钟完成现场所有直播设备的调试工作。五、为保证网络直播任务正常完成,应至少准备两套直播方案,并通知所有接收端。六、除明确指示的情况外,直播内容应录制并至少保存两个月,由信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决定资料的保存与使用。七、直播过程中,所有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各负其责,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调度与直播调度,协调各地接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中途停止播出。 八、在设备搬运过程中,应确保人员与设备的安全。九、远程教育技术部联系电话:83787317, 83787318。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远程教育技术部2004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