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单位】贵州省【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6 115号【发布日期】2006-11-24【生效日期】2006-11-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1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
2、6年11月20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 5号)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 认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 本意见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省或外省农业户口,有 劳动能力并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平对
3、待,不允许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设置障碍;坚持权利和义务对应、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挂钩;坚持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坚持服务为本,切实加强经办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 三、主要目标 从2006年起,逐步扩大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人数,争取到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范围。 四、基本政策 (一)城镇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包括各 类 企业、机关、事 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本单位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工商注册登记地和生产经营地不一
4、致时,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聘用农民工的,要按生 产经营地的医疗保险政策为所聘用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必须为其办理住院医疗保险,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理。 用人单位新招用农民工的,应在招用之日起15日内到所属统筹地区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三)参加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1
5、?5%2%,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 (四)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住院医疗保险关系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只建立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解决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 (五)农民工在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也可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以解决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超过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救助费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和大额医疗救助待遇由统筹地区确定。 (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后符合国家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七)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后
6、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别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农民工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但不设立起付线,也不采取分段按比例负担、各段 费用相加的方法进行支付。农民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不得低于50%,但支付的封顶线不得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封顶线。 五、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 (一)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者没有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或未按时足额
7、缴费的,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支付。 (二)简化工作流程,制定和完善申报登记、 缴费和待遇审核支付等办法,鼓励和引 导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积极参加医疗保险。 (三)根据农民工工作、居住、医 疗习惯等方面的特点,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首诊医院负责制及相应的转诊转院制度。首诊医院一般就近确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一级及其以下医院和相关医疗机构。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提升服务质量,做好农民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统筹地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大力宣传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并精心组织实施,确保 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