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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队规章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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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乐队规章管理制度1、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参加或退出乐队。退出乐队,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方能生效。2、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活动或排练当天由他人带来,如遇紧急情况不能出具书面假条的,需及时告知队长或副队长,并于事后补上假条。因事迟到或早退须向队长或副队长说明,违者按缺席处理。3、一学期内无故缺席不得超过 3 次,请假不得超过 5 次。4、(1)不得无故迟到;(2)中途休息时不得擅自离开、打闹以及大声喧哗;(3)训练过程中,不做与训练无关的任何事;(4)保持训练室卫生,不准吃零食等;(5)文明用语。如违反上述要求,则在排练后留下做当天的值日工作。5、在训练结束后,所有队员需妥善保管手中的乐谱,

2、所有队员应将乐器、谱架放回原处。如若要将乐器带走,应及时向队长或副队长申请,经同意注册登记后,方可离开。违者自负全部责任。6、在训练结束后,值日生、以及在排练中违反规章制度的队员自觉留下做当天的值日工作。其余队员必须尽快撤离,不得无故在乐队逗留。违者做下一天值日工作。7、不得擅自把非乐团成员带入乐团参加活动。8、各队员必须严明守纪,遵守队内规章制度,服从乐队内部的管理和安排,服从总指导老师、队长及副队长的安排。9、如有校内或校外的演出任务,要认真对待,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维护学校、乐团声誉,不得做有损学校、艺术团形象的任何事情。10、自觉爱护活动室的各种乐器、谱架、音响设备等,如有损坏需及时说明情况并自行修补;不能修复的,照价赔偿,不得隐瞒。违者后果自负。11、队员们应互帮互助,团结友爱。与干部积极配合,学员应养成刻苦专研,虚心求教的精神。12、对下列成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总指导老师劝退:(1)3 次考核不合格,学习成绩严重下降者;(2)业务素质,专业素质较差并且提高缓慢者;(3)社会工作和活动兼职过多者;(4)具有其他认为应劝退者。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制度解释权归乐团负责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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