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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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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财农发201015 号)文章来源:点军区双公开办 发布时间:2010-04-30 22:25:52 本文浏览: 次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现将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二 O 一 O 年三月十一日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

2、农20099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35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36 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45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第二章 前期工作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标准文本和建设方案的编制及报批。第五条 项目申报范围:已纳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一)塘坝(容积小于 10 万 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 75

3、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 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 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 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 75kw)、控制面积 3 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第六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1、农户或联户;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3、村、组集体;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

4、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第七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文件审查后,联合

5、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专项工程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第八条 建设方案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的原则。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水源论证,达到目标的建设方案、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建后管护及有关图纸等。有防洪要求的单项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第九条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通过报刊读物、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广泛

6、发动群众,引导受益群众自觉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谋划、管理和监督。第十条 建设方案一经批复,一般不得变更。如有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须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委托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的,须将审批意见报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所在乡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职责及建设程序参照鄂水利水函2009179 号文)。第十二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立

7、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第十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第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第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程,由市级水行政部门指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其余由县级水行政

8、主管部门指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单项工程或主要设备材料 50 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制,土方工程由群众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筹资投劳完成,主要材料设备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以实行代建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或指派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各项目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验收考评不合格的取消下年度项目安排。对重点县实行一年一考核的动态管理,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工程开工前,县级水利、

9、财政部门应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资金投入情况及建设方案在受益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工程完工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将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示(公示式样见附表一)。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资金分配。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农业县(市、区)为主,兼顾面上平衡。资金额度按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考虑因素是:绩效因素,上年度小农水项目检查验收(绩效考评)业绩及建后管护情况;自然因素,主要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量等;其他因素,适当向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省特殊政策扶持县(市、区)倾斜。省财政、水利部门积极推行重点县项目竞争立项机制,通过综合考评建设方案、建设管理

10、、资金投入、建后管护等方面工作,择优确定重点县资格。第二十二条 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按照“规划依托、政府引导、农民主体、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筹资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县级投入情况是省级确定重点县资格的重要考核因素之一。第二十三条 资金整合。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以农田水利综合规划为依据,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

11、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第二十四条 资金使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设材料费;(二)工程设备费

12、;(三)施工机械作业费;(四)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专项资金总额所规定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用于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第二十五条 资金报账。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以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报账依据。在项目建设期间,由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见附表二),并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见附表三)及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表四),项目法人签署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审核后,签署会审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水行

13、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核实报账凭据,按照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中,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两种办法。由项目单位填写预付款支付证书(见附表五),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以及财政、水利部门签字后方可预付项目启动资金,其预付额度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 30%。发生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违反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擅自改变项目实施方案的、改变资金规定用途以及其它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项目法人报账时应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凭据:报账申请单、工程量(供货)发票、工程施工(材料或产品)质量评

14、定表、工程合同、招投标资料、竣工验收单等。第二十六条 资金拨付。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资金直达项目第三方(项目建设单位或供货单位)。不得将补助资金划拨到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办公室,更不得将项目管理费用于办公经费、人员补贴或购置交通工具等。要切实加强现金管理,严禁以现金支付工程款、设备材料款,杜绝白条抵库等现象,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使用高效。第二十七条 质量保证金。财政部门预留 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财政、水利部门核实未发现质量问题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二十八条 报账资料管理。报账人提供的各项报账原始凭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

15、核后,将复印件交报账人保存,县级财政留存原件。报账人应健全会计核算工作,妥善保管各项报账凭据;县级财政按有关要求妥善保存各项报账凭据,接受上级财政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财务决算。项目竣工时,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程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决算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核,并及时申请竣工财务审计,审计后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是竣工验收的文件之一,未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工程不得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三十条 统计报告制度。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水利厅要求,认真执行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月报制度,于每月 10 日前上报项目建设进度报表(见附表六),

16、并于每年 3 月 10 号前上报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第五章 工程验收(绩效考评)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竣工验收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及时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再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专项工程由省、市两级水利、财政部门联合组成若干验收小组,交叉进行项目验收,也可委托市级水利、财政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抽查复验。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对工程进行自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工程是否达到实施方案设计标准要

17、求;(二)确认工程量;(三)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四)对自验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一)工程合同建设内容均已通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自验,(二)工程已投入试运行,且运行正常;(三)自验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四)竣工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五)工程质量等级经过质量监督部门核定,并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六)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制度已建立;(七)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资料整编按鄂水利水函2009179 号文执行)。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现

18、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核实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工程效益指标;(二)现场检查工程质量;(三)按照竣工图检查工程数量,确定未完工程或缺陷工程;(四)现场检查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农民按照“一事一议”等政策规定筹资投劳情况;(五)提出验收结论。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合同约定等要求,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完成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的处理工作。第三十六条 工程验收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备案。第三十七条 竣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归属和管护主体。工程档案资料应移交县级水

19、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已完成,且遗留问题已处理;(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工程效益指标均符合批复的实施方案要求;(三)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农民筹资投劳数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四)资金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了规范的县级财政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现象;(五)工程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到位;(六)工程已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主体明确,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已建立;(七)制定了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的水价政策和水费计收办法;(八)

20、工程运行正常,效益明显,示范作用显著;(九)各项验收资料齐全。第三十九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项目,采取一票否决制,一律不予验收:(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三)未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四)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五)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 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采用百分制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使用管理、建后管护机制和工程效益发挥等情况。项目验收评分

21、即为绩效考评依据,项目验收评分 85 分以上为绩效考评优良,6084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验收评分表见附表七)。第六章 建后管护第四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完成后,应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标准,积极探索建后管护长效运行机制。第四十二条 本着有利于管理和运行,群众满意、长期受益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单户工程产权归农户所有,并负责管护;联户工程产权归协会(或村集体)所有,并负责管护;受益范围为跨村的项目,可成立用水者协会进行分片统一管理。第四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应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第四十四

22、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下,在广泛征求用水户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水量分配、水费计收、运行管理、财务管理、公示公告等各项制度;编制工程范围内年度灌溉用水计划,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鼓励节约用水。负责运行管理的村民委员会或用水合作组织定期公示水费计收和使用情况。第四十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应积极推行合同制。运行管理单位应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权力和义务,理顺关系。第四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用水者协会(村委会)制定规范的管护制度和管护标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有关乡镇、村委会、用水者协会应积极组织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开展清淤、渠道整修等工程养护工作,并形成制度。受益村组应订立有关村规民约,鼓励受益农户承担保护工程设施、参加维修养护等相应义务,制止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取土、挖砂、倾倒垃圾等不良行为。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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