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一条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第二条各部门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客户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第三条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
2、少保存 5 年。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 5 年。第四条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第五条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七条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八条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