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江 西 省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赣车办字20187 号关于印发 2018 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工信委(局)、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创新发展局: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我办制定了2018 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2018 年 5 月 31 日(此件主动公开)22018 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为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实施和产业快速发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
2、工信部、发展改革委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818 号)精神,特制定2018 年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励办法。一、奖励实施细则(一)申请奖励资金主体条件1、生产企业为注册地在我省境内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三电 ”关键 零部件( 动力 电池、电控、电 机)系统生产企业。2、汽车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必须为进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不含过户的新能源汽车。3、新能源汽车企业、产品必须符合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 201818 号)中相关申请条件和技术标准。4、申请
3、奖励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安装车载监控装置。其中公共服务领域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要将相关安全状态、行驶里程信息实时上传至江西省新能源汽车监控平台,主动接受监控。5、省内“三 电” 系统 生产企业须与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形成稳定的配套关系,产品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二)奖励类型和标准3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达标奖励标准车型 销 售 数 量(单位:辆) 奖励标准(单位:万元)数量5000 100010000数量20000 140020000数量30000 180030000数量40000 240040000数量50000 3000新能源乘用车数量50000 3600数量300 500600
4、数量900 700900数量1200 1000新能源客车数量1200 1500数量800 4001200数量2000 600新能源专用车数量2000 900备注: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以 2018 年度(2018 年 1 月 1 日-12月 31 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核定的销售数量为准。2、“三 电” 系 统配套奖 励标准“三 电 ”系统 生产企业 与新能源汽车生产 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 亿元,奖励 200 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 亿元,奖励 500 万元;奖励金额 500 万元封顶。新能源生产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 系 统,年采购额超过(含)1.5 亿元,
5、奖励 200 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5 亿元,奖励 500 万元;奖励金额 500 万元封顶。备注:1、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以销售发票、汽车上牌信息为准;42、“三 电”系统生产 企业与省内新能源汽 车生产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出入库单、销售发票为准。二、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承担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责任,负责对申请财政奖励的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二)奖励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将追回奖励资金,取消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三)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
6、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四)新能源汽车及“三电” 系统生产企业应对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负责。对于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五)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财政奖励实施细则,并于 2018 年 8 月底前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六)本实施细则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江 西 省 新 能 源 汽 车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办 公 室 2018 年 6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