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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劲:《环境法学》第二编+环境法各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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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编 环境法各论,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自然保护法 第九章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 第十章 环境侵害救济法 第十一章 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 第十二章 国际环境法与中国,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质流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能量流污染的法律控制返回,第一节 概述,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二、环境污染的概念 三、环境法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运用返回,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定义和分类 (二)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法各论其他部分内容的关系返回,(一)环境污染防治法的 定义和分类,污染物的概念 污染物是指以高于天然浓度和一定滞留时间存在于

2、环境中,从而影响环境的正常组成和性质,对人、生物及社会物质财富等造成直接或间接有害效应的物质。环境污染防治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污染控制法、污染预防法或公害规制法,它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通常所谓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所有与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恢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有关的法律的总称。而狭义上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则特指以污染因子控制为目的的法律。 本书所使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即广义的概念。本书将环境污染防治法具体分为物质

3、流污染防治法和能量流污染防治法两大类。 返回,(二)环境污染防治法与环境法各论其他部分内容的关系,单项环境要素与单项自然资源的同一性,会使对同一环境要素的保护出现分别立法的现象。 随着人类对环境风险意识的提高,各国已将某些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危害的危险物质或行为的管理、以及某些尚未认识其环境危害性的人工新物质、新材料的管理全部作为环境监控的对象,因此以监控危险物质或能量、预防环境风险为目的的法律也越来越多。 伴随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与环境利益的协调一致,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正逐渐向其他传统法领域渗透,从而大量出现对各类经济行为实行“源头管理”或“全过程管理”立法的现象。返回,二、

4、环境污染的概念,(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的运用 (二)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 (三)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物质、因素以及污染类型 返回,(一)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环境立法上的运用,“环境污染” 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致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按照引发环境污染现象的不同原因,可以将环境污染分为物质流污染和能量流污染两大类。前者主要是物质进入环境所致,如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都属于物质流污染;而后者则主要是能量进入环境所致,如噪声与振动污染、放射性污染、电磁辐射污染以及光污染等

5、都属于能量流污染。 返回,(二)环境污染的法律特征,须伴随人类活动产生 须为物质、能量从一定的设施设备向外界排放或者泄漏 须以环境为媒介返回,(三)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物质、因素 以及污染类型,受我国法律控制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新物质、新材料的运用,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和因素也越来越多,如高层建筑反光造成的光照妨害、人工合成的有机化学物质以及不当使用土地造成自然景观的破坏等也都是新的、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主要物质和因素。另外,因对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或保管不善而发生事故时,也会造

6、成环境污染。 可以根据环境要素的不同将污染类型分为大气污染、水质污染、海洋环境污染、土壤污染等;也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将它们分为生物污染危害、化学污染危害以及物理污染危害及放射性污染等;还可以根据污染物质和因素的形态,将它们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光照妨害、噪声(振动)危害(妨害)和电磁波辐射危害等。 返回,三、环境法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 防治法中的运用,我国环境法基本制度在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的运用,是从对人类环境容量利用行为的不同阶段出发,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不同环节可能向排放污染物或能量等具体行为设计安排的。 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确立过程,实际上也是决定如何将环境法基本制度

7、运用于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过程。不过,因各单项污染要素和有害因素等在具体迁移转变规律上、控制对策手段上以及致害特性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而在各单项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具体对策措施上还存在着不同之处。 返回,第二节 物质流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一、大气污染 二、水污染 三、海洋污染 四、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返回,一、大气污染,(一)概述 (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三)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返回,(一)概述,大气污染,一般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质量恶化的现象。 大气污染的

8、来源主要可以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两大类。前者包括在工农业生产、日常生活活动中由设备装置、燃料燃烧设施和固定操作作业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后者主要包括机动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 返回,(二)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控制,目前各国主要是通过制定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以及针对个别大气污染物质实行控制的法律等实现的。 2000年4月29日,修改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布,于2000年9月1日起施行。返回,(三)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制度,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大气环境标准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划定制度 大气

9、环境质量公报制度 防治燃煤污染的具体措施 对防治燃煤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主要是通过义务性规范即减少燃煤产生的污染物的方式实现的。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0条、第25条、第27条、第29条 、第46条 。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3条、第34条对在用车使用和维修、燃油质量、监督检查等环节分别作出了规定。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6条、第40-45条、第56-57条。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问题 资源和能源利用不合理,能源浪费严重;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执法不严,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也是导致我国大气防治工作进展缓慢的一个客观因素。

10、返回,二、水污染,(一)概述 (二)水污染防治立法 (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返回,(一)概述,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60条的解释,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水污染物包括一般污染物和有毒污染物两种:一般污染物是指能够造成水污染的物质;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体内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返回,(二) 水污染防治立法,1979年9月,我国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污

11、染的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据此国家还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水环境标准。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与修改前相比,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流域管理、城市污水的集中治理、对饮用水源保护的强化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并实行重点区域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核定制度。2000年3月国务院制定了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针对水污染还在继续恶化的状况,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返回,(三)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水环境标准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措施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

12、保护区制度 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协商解决制度 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其他措施 特别保护区排污口的禁限措施 防止行为污染水体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 水污染防治法第41-46条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问题 经济快速发展使水污染防治压力增加;由于管理体制和技术因素的制约,对水环境执法力度不足;过多的能源开发;在防治水污染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返回,三、海洋污染,(一)概述 (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 (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返回,(一)概述,所谓海洋污染“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

13、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从人为原因导致的海洋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来源主要有三:首先是陆地型污染源,这是指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场所、设施等,包括工厂直接入海的排污管道、混合入海排油管道、入海河流、沿海油田以及港口等;其次是海上型污染源,这是指船舶或海上设施、海洋倾废等;第三是大气型污染源,主要是指大气降水或大气沉降使污染物进入海洋。 返回,(二)海洋污染防治立法,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源于20世纪70年代。 我国于1982年8月参照公约草案的规定制定了第一部综合性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改的

14、海洋环境保护法。 返回,(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制度,关于适用范围和域外效力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7条的规定 防治海洋污染的基本制度 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协商制度 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管理制度 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制度 联合执法措施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从入海排污口设置和禁限措施两方面对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作出了规定。 国务院曾于1990年5月制定了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返回,(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

15、制度,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46条第一款、第76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设“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1-54条、第47-50条。 国务院曾于1990年5月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56条、第58-60条、第86-87条。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2-64条、第66-72条、第86-88条、第91条。 我国海洋环境保

16、护法实施的问题 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以罚代治的现象较为严重。其结果致使违法行为的成本极低,助长了违法向海洋排污、倾废行为的发生,以及降低了对溢油事故的预防和进行技术保障的意识。 重经济、轻环境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仍然盛行。在政府和企业同样以经济利益为唯一行为目标的情况,会使得人们只看到海洋环境的富饶而忽视了对它的保护,从而在不知不觉中使海洋环境灾难发生的危险性积聚。 返回,(三)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 法律制度,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第一款、第二款、第46条第一款、第76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17、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设“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1-54条、第47-50条。 国务院曾于1990年5月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禁限措施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5-56条、第58-60条、第86-87条。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2-64条、第66-72条、第86-88条、第91条。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问题 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和以罚代治的现象较为严重。其结果致使违法行为的成本极低,助长了违法向海洋排污、倾废行为的发生,以及降

18、低了对溢油事故的预防和进行技术保障的意识。 重经济、轻环境以及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仍然盛行。在政府和企业同样以经济利益为唯一行为目标的情况,会使得人们只看到海洋环境的富饶而忽视了对它的保护,从而在不知不觉中使海洋环境灾难发生的危险性积聚。 返回,四、有害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一)概述 (二)各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 (三)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的构建返回,(一)概述,对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是20世纪中后期伴随人类对化学物质危害性认识的提高而开始采取对策措施的。 在化学物质管理方面,除了安全和卫生管理外,还必须对化学物质的研发、生产、使用、管理和废弃后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风险进行管理。 返回,

19、(二)各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美国 1972年制定了联邦杀虫剂、杀菌剂与杀鼠剂法 1976年通过了有毒物质管理法 日本 1973年制定了化学物质审查与制造等规制的法律 1986年修改制定了新的化学物质审查与制造等规制的法律 欧盟 2001年2月发布了题为“未来的化学政策战略”的白皮书 返回,(三)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的构建,化学物质管理制度概述 我国对化学物质的管理,过去主要是从生产和使用安全的角度考虑实施控制的。 对化学品首次进口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 对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实行名录制和登记和审批制 对进口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 口岸污染的防止和消除责任 对新化学物质

20、的环境管理 生产前或进口前对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 生产或进口环节的环境管理措施 我国制定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条例的动向 我国专门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正在制定中 国家正在考虑制定食品安全法 返回,第三节 能量流污染的法律控制,一、环境噪声与振动 二、放射性污染 三、其他能量流污染危害的法律控制返回,一、环境噪声与振动,(一)概述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 (四)振动控制规定返回,(一)概述,环境噪声的概念与特点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环境噪声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环境噪声具

21、有局限性和暂时性;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不易评估性。 环境噪声污染及其控制 对于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可称为环境噪声;对于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排放噪声及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则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从防治环境噪声干扰的角度出发,对于环境噪声排放 并未超标、但事实上又存在着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等造成影响的,也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由环保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以维护邻里之间良好的相邻关系。 环境噪声及其污染的防治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从控制声源和声的传播途径两个方面展开的。 返回,(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早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制定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就对工厂内各种噪声源规

22、定了防治措施。 1973年,在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中专门对工业和交通噪声的控制作出了规定。 1979年我国通过的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22条。 我国曾于1982年着手噪声控制法草案的起草工作。 1986年国务院制定了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国务院公布了专门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已失效)。 1996年,我国在全面总结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施行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返回,(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 对编制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声环境质量标准制度 对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特别规定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23、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一款。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8条、第30条、第56条。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对机动车制造、销售或进口的规定 对声响装置的规定 对道路建设的规定 对交通枢纽地区噪声控制的规定 对航空器噪声的控制 返回,(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对商业经营活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排放噪声的控制 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噪声的控制 对住宅楼室内装修等室内行为排放噪声的控制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问题 虽然法律承认了噪声污染侵权案件中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是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一般都根据噪声有没有超过标

24、准来认定,这导致了一些不超标但确实扰民的侵权案件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噪声污染的事前监管力度不够。现在的噪声污染防治主要还是侧重于事后的救济,行政机关事前的监管职责分配不够细致,管理体系不够完善,编制人员及其执法能力不足。 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管理不力的现象依然存在。 返回,(四)振动控制规定,与环境噪声控制相关的还有对振动的控制。振动是指具有主观性质的、以对心理和感觉上造成影响、局部多发且不发生二次污染的能量流污染现象。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振动控制法律。在振动控制方面,主要执行的是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88)。该标准主要对城市区域环境振动的标准值及其适用地带范围和监测方法作

25、出了规定。 返回,二、放射性污染,(一)概述 (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 (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返回,(一)概述,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 依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62条的规定,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的现象。 返回,(二)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放射性污染防治立法所要控制的对象,就是人工放射性辐射源及其物质、以及从事放射性活动的人为活动。 1986年我国制定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7年制定了核材料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5年9

26、月修改成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1993年制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198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1990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此外,卫生部、公安部、国家核安全局等政府部门也分别对有关辐射食品卫生、核事故医学应急、医用放射性射线、航空运输放射性物质以及进口放射性物质等的管理作出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国家还制定了一些放射性防护的国家标准,如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核电站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86)等。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2003年6月,全

27、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返回,(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措施 安全管理方针 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涉核单位的预防义务 放射性标识与警示说明义务 对含有放射性物质产品的要求 核设施的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9条、第22-26条、第52条。 国务院曾于1986年制定了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技术利用的管理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管理 放射源管理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管理 报告审批 开发利用单位的义务(第36、37、38条),(三)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39-42条、第43条第一

28、、二款、第44条第一款、第45条第一款、第46条第一款、第5458条。 我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实施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对于放射性超标废旧金属的进口检验、处罚还没有专门的相关规定,面对这样的新情况,除了国家间的外交途径的解决之外,在我国国内通过制定对放射性超标废旧金属进口查验、处罚的有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该领域内的法律规制体制,切实从源头上堵截有害废物等“洋垃圾”入境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返回,三、其他能量流污染危害的法律控制,(一)电磁辐射污染 (二) 光照妨害返回,(一)电磁辐射污染,概述 电磁辐射污染主要来源于居室内的家用电器、工作场所内的办公电器以及室外环境空间中来自广播、电视、移动通讯、微

29、波等发射装置以及高压输电线等。 根据发射电磁波强弱的不同,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的电磁骚扰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弱电磁骚扰源、另一类是强电磁骚扰源。相对而言,强电磁骚扰源辐射的频谱往往较窄,易于防护;而弱电磁骚扰源则因为频谱较宽,会对生物体造成影响。环境噪声具有如下特点:环境噪声具有无形性和多发性;环境噪声具有局限性和暂时性;环境噪声具有危害性及其不易评估性。 电磁辐射的危害,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已经逐步为发达国家所关注。到90年代以后,电器商品产生的电磁辐射危害已经不断为人们所映证。 我国目前环境中人为电磁辐射不断增强的主要原因是: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增多、功率的增大;通信发射设备的普及和频繁

30、使用;工业、科研、医疗应用中高频用电设备的增加;供电体系高压输电线路的发展;交通运输的电气化。 近年来,我国有关电磁辐射致害的案例也时有报道。 返回,(一)电磁辐射污染,关于电磁辐射控制的法律制度 国外立法概况 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措施 关于电磁辐射防护的规定 关于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的规定 返回,(二)光照妨害,光照妨害也称光污染,是指人为原因导致高强度光亮直接或间接照射到环境和受体,使原有的光照强度增强或者温度升高、从而干扰他人生活、学习或工作的现象。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等三类。 光照妨害属于地域性环境问题,其性质属于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范畴。 从预防的角度看

31、,主要应当针对建筑物安装玻璃幕墙等可能产生光照妨害的设施进行控制。具体措施是通过建筑材料有关产品标准确定幕墙玻璃的反射率,要求建筑物安装使用的玻璃幕墙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返回,第八章 自然保护法,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生态保护法 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返回,第一节 概述,一、 自然保护的概念 二、 自然保护法返回,一、 自然保护的概念,自然保护,即保护人类生活其中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使之免遭破坏。自然保护的目的是为了给当代和后代人建立最适的生活、工作和生产条件,以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进步。返回,二、 自然保护法,1.自然保护法的概念自然保护法,是指国家对利用自然环

32、境和资源的行为实行控制,以保护生态系统平衡或防止生物多样性被破坏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自然保护法又可以根据立法的具体目标不同分为生态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两大部分。返回,二、 自然保护法,2.自然保护法的分类自然保护法分为生态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两大部分,二、 自然保护法,3.中国自然保护的对象与目标在中国自然保护纲要中,主要列出了自然保护的对象,即土地、森林、草原和荒漠、物种、陆地水资源、河流、湖泊和水库、沼泽和海涂、海洋、矿产资源以及大气。,第二节 生态保护法,一、 概述 二、 野生生物 三、 自然区域 四、 海洋生态返回,一、 概述,(一) 立法概况 (

33、二) 生态保护法的几个重要概念 (三) 中国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返回,(一) 立法概况,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目的不同的是,生态保护立法是以保全一定地域的自然环境和物种为目的,对需要保护的地域和物种通过法律确立地域或者物种指定制,对在指定地域范围内的各种开发利用行为实行限制或者禁止,对指定物种采取特别措施予以保护。所以,生态保护法的目标是保存既已形成的自然环境地域以及珍稀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返回,(二) 生态保护法的几个重要概念,1.保持和保存的法律原则保护的内涵有保持和保存之分。保持的目的是保持自然环境要素经常处于可供人类持续利用的状态,而保存的目的则是保存生态系统或自然界其他历史或人文古迹处于

34、原始的状态。 返回,2.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之间的多样化和变异性及物种栖息地的生态复杂性,它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生物多样性主要包括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这三个组成部分。,(二) 生态保护法的几个重要概念,(三) 中国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我国生态保护法律制度是在环境法基本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的。目前,我国在具体生态保护政策方面主要采取了“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的方法,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测系统对生态保护状况予以综合的评估。返回,二、 野生生物,(一) 野生动物 (二) 野生植物 (三)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返

35、回,(一) 野生动物,1.野生动物保护及其立法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于1988年11月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于2004年8月做了小的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返回,(一) 野生动物,2.基本规定 野生动物的权属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针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一) 野生动物,3.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

36、录制 自然保护区制度 对野生动物及其生境实行监视性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一) 野生动物,4.野生动物管理制度 陆生野生动物 水生野生动物,(一) 野生动物,5.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的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立法过度强调野生动物的资源效益而忽视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和动物福利以及缺乏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二) 野生植物,1.野生动物保护及其立法 为了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国务院于1996年制定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

37、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返回,(二) 野生植物,2.野生植物的保护措施 基本规定国家对野生植物资源实行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 野生植物及其生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实行野生植物保护名录制度实行区域性保护措施对野生植物实行监视制度,(二) 野生植物,3.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实施的问题 保护的野生植物的范围十分有限 没有对野生植物对物种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的价值给予足够的关注 层级较低,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对于野生植物的保护力度不够,(三)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1.概述 外来入侵物种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种群并影

38、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返回,(三) 关于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控制,2.外来物种入侵控制的立法 在国家立法层面,目前主要有美国、新西兰和日本等国已经制定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 在中国,与外来入侵物种相关的规定散见在野生动植物保护与病虫害、杂草检疫和传染病防疫的法律法规中,目前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三、 自然区域,(一) 自然保护区 (二)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 (三) 城市景观与绿地返回,(一) 自然保护区,1.自然保护区及其立法 1992年中国签署参加了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义务,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

39、源,1994年国务院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条例。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返回,(一) 自然保护区,2.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设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自然保护区的分级中国的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两类。 自然保护区内保护区域的划分,(一) 自然保护区,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标准与方法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对有关行为的禁止与限制,(一) 自然保护区,4.自然保护区条例实施的问题 尚未建立明确的物权保护制度

40、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的补偿机制。 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的“法出多门”,造成自然保护区管理混乱。,(二)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1.概述 自然遗产一般和文化遗产相提并论,它们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遗迹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 按照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通常以人文遗迹、自然遗迹以及“珍贵”景观的概念来表述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 返回,(二)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2.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措施 风景名胜区是指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 风景名胜区的分级

41、 编制风景名胜区的规划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二) 自然遗产与风景名胜区,3.对自然遗产的文物法保护措施 除了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有自然和文化遗迹保护的规定外,我国关于自然和文化遗迹的保护规定主要见于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之中。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国家保护的文物实行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是指根据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同,对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文物按面积(单位)确定的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域。,(三) 城市景观与绿地,城市的美化和绿化,是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中国过去比较重视对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但是重点在于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管

42、理。 1992年6月,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国务院制定了城市绿化条例。 返回,四、 海洋生态,(一) 概述 (二) 海洋生态保护规定返回,(一) 概述,我国在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采用了一体化环境保护立法的方式,既将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保护以及海洋污染控制等集于一体,以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形式颁布。返回,(二) 海洋生态保护规定,实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实行海洋保护区制度 政府保护海洋生态的义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的保护措施 海域使用的特别规定 海洋生态保护制度实施的问题 返回,第三节 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一、 自然资源法与自然保护

43、的关系 二、 中国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返回,一、 自然资源法与自然保护的关系,(一) 自然资源的特征与分类 (二) 自然资源法的立法沿革 (三) 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及其保护法益返回,(一) 自然资源的特征与分类,1.自然资源的特征 结构的整体性 分布的区域性 价值的多元性 种类和数量的有限性返回,(一) 自然资源的特征与分类,2.自然资源的分类 可更新资源 不可更新资源取之不尽资源,(二) 自然资源法的立法沿革,自然资源本属于物之一种,是所有权人自由支配和利用的财产。自罗马法以来自然资源一直因其具有的物权属性而由物权法调整,而物权又被确立为行使上不受任何限制和神圣不可侵犯的私的权利。 进

44、入20世纪以后,伴随经济的发展和需要,为充分发挥物的各种己知的价值,物的所有权的内容开始分化,物权制度开始由以所有权保护为中心向以使用权保护为中心转变。 返回,在对自然的法律保护方面,鉴于自然保护的需求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安排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为此在法律变革方面西方国家的做法是一方面制定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另一方面则是将自然的价值纳入自然资源的公共价值体系之中,通过公权力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限制实现保护自然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二) 自然资源法的立法沿革,(三) 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及其保护法益,1.自然资源使用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 由于宪法和自然资源法律均规定自然资源为全民所有即国家

45、所有的形式,因此中国的民事立法和自然资源法律只规定自然资源使用权,即任何人对国有自然资源只能依法取得其使用权。返回,(三) 自然资源的权属关系及其保护法益,2.自然资源使用权与人类对自然的享受权(环境权益)的关系 在社会结构方面,应当强调“空间环境人”的整体关系; 在所有权社会化方面,突破所有权绝对、无主物先占先得的罗马法原则,法律救济必须体现自然生态价值; 将公益区分为一般公益和永久公益; 在自然资源的税费制度,应当创设生态税或者生态补偿费等。,二、 中国自然资源法中的自然保护规范,(一)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二) 土地制度中的土地保护措施 (三) 森林制度中的森林保护措施 (四)

46、 水制度与水保护 (五) 渔业制度与水生生物保护 (六) 草原制度与草原保护返回,(一)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1.自然资源及其法律保护的原则重要自然资源的全民所有 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经济利益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因时、因地制宜返回,(一)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2.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使与自然保护 自然资源使用权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它具有物权的性质,可以视为特别法上的物权或者准物权;二是它又含有用益物权的内容,即存在着对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收益并排除干扰的法律规范。,(一)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3.自然资源保护管理行政 一、确权。 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编制规划。

47、 三、申报登记制度和开发利用许可证。 四、征收资源补偿费或资源税制度,并且对开发利用者规定具体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 五、对违反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定者,由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二) 土地制度中的土地保护措施,1.概述 土地是指地球陆地的表层。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环境条件,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础的生产资料。土地也是地球上的植物生长发育和动物栖息以及繁衍后代的场所。返回,(二) 土地制度中的土地保护措施,2.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保护的基本规范 概述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后经1988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48、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土地管理法又作进一步修订。 主要内容,(二) 土地制度中的土地保护措施,3.水土保持法中土地保护和水土保持规范 概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1991年我国制定了水土保持法。 主要内容,(二) 土地制度中的土地保护措施,4.防沙治沙法中的土地保护规定 概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人类不合理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我国于2001年8月制定了防沙治沙法。 主要内容,(二) 土地制度中的土地保护措施,5.我国土地保护制度实施的问题 与土地权属关系在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厘清有着密切的关系

49、。 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规范在我国还处于空白状态。,(三) 森林制度中的森林保护措施,1.概述 森林,即森林资源。广义的森林资源是对林区内依附森林所生长的所有野生动植物的总称。狭义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乔木林和竹林)、林木(树木、竹子)、林地(即包括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等)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返回,1979年我国制定首部森林法(试行)。 1984年制定森林法。 1998年修定后的森林法则在内容上特别强调了森林的生态效益保护。,(三) 森林制度中的森林保护措施,(三) 森林制度中的森林保护措施,2.关于森林保护规定 确立林权制度 明确林业建设方针 对森林实行分类保护 对森林实行全方位保护 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 对森林实行保护性开采 森林采伐实行采伐许可制,(三) 森林制度中的森林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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