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环境法学简答1.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2824515 上传时间:2018-09-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法学简答1.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环境法学简答1.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环境法学简答1.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环境法学简答1.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环境法学简答1.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简答 1污染环境类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接受法律制裁。刑法主要规定了以下罪名:重大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除以上三种罪名外,对行为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以走私罪论处。2简述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特征。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者见解的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具有以下特征:(1)是伴随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所产生,并且这些活动的

2、大多数通常是在生产生活活动中进行的;(2)是以环境质量的改变和自然生态的破坏为媒介影响和危害人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3)都是损害的结果。3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法院提起的针对侵权行为人的诉讼。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相比较,环境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 (1)起诉资格放宽。为了使公众广泛地参与环境与资源保护,英、美等国环境与资源法往往规定任何人都可以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定,公民对污染与破坏环境(包括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2)举证责任转移。在环境

3、诉讼中,由原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有的国家在环境保护立法和判例中,采取了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的原则,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事实证据,如果被告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则需要提出反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3)因果关系推定。由于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十分困难和复杂,在环境侵权中如果坚持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证明会在事实上剥夺受害人的胜诉权。为了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许多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或司法判例中确立了

4、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在不能确定因果关系时,采用“流行病统计学”等方法,“推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4)诉讼时效延长。由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发生往往有一个积累、潜伏的过程,而且确定因果关系从而寻找致害人,确定产和人身损害的确切事实及提供有关证据比一般损害赔偿的诉讼要复杂得多,因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诉讼的特殊诉讼时效,即“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1简述我国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体现于水资源保护法(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3)节约用水原则。2简述环境噪声污染及其环境噪声的区别。(1

5、)依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前者指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后者指超标排放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噪声。3简述我国对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的原则。(1)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2)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和原则;(3)生活用水优先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4我国法律对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作了哪些规定?主要规定包括:(1)倾废许可证。(2)对废弃物及许

6、可证分为三类。(3)对境外废弃物的管理规定。5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无害使用原则;(2)共同但有区别的国家环境责任原则;(3)加强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原则:(5)优先考虑并积极支援发展中国家原则。1简述人类环境的含义和内容。 (解释) 环境,总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某一中心事物有关的周围事物就是这个中心事物的环境。 (答题思路)以人类为中心的外部世界,即人类生存、繁衍、发展所必须的和相关的外部条件的总和就是人类的环境。人类的环境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两种。 (解释)社会环境主要指人们生活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上层建筑的环境条

7、件,如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及其相应的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和哲学的观点机构等。自然环境一般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 2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是什么? (解释)各国环境保护法一般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把与本国经济、社会以及人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并且可能加以保护的环境要素规定为环境的定义。 (答题思路)环境保护法所指的“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简述人类和环境的关系。 (解释)搞

8、清楚人类在自然界所处的位置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环境科学的基本任务。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答题思路)人类是环境的产物,是自然界长期发展演化的产物,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类是环境的改造者,能够利用自然环境提供的各种条件去能动地改造自然,对环境造 成良性的或恶性的影响。 1当代环境问题突出表现为哪几方面?一是突发性重大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二是出现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三是出现大规模的生态破坏。2应当怎样理解环境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保护法定义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要在人类与环境之间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关系,二是环境保护法主要通过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

9、害等途径达到目的。三是环境保护法是若干法律规范的总称。3环境保护法有哪些主要特点?环境保护法有三个主要特点:综合性,其所要保护的环境是由多种环境要素组成的统一体;科学技术性,直接而具体地反映着生态学基本规律和社会经济规律的要求;区域特殊性,因各地的环境条件不同而不同。4环境权与生存权有哪些区别?与生存权相比,环境权有以下特点:一是环境权是当代环境危机的产物,二是环境权的主体还包括后代人,三是环境权更强调经济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强调可持续发展。5公民环境权和人类环境权是什么?公民环境权是各类环境权中最基础的环境权,主要侧重于生态性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安静权、观赏权等。国家环境权是宪法

10、授予国家用以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权利,是一种委托代管权。二、案例分析: (解释)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与一般民事法律责任有一定的区别,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一般的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若行为不违法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则不同,除了对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外,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对行为人一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也要其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3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不以主观上有无过错为前提,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只要在客观上污

11、染了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就需要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答题思路) (1)审理过程不合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的,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污染物无害时,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二、案例分析对于环境噪声污染,有以下知识点

12、需要同学们掌握:1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条件:必须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对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2因从事本职工作收到噪声危害应由劳动法调整;2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和罚款;4违反本法不会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环保局无权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我国规定只有超标排放的才构成环境噪音污染。目前环保部门仅对超标排放行为进行处罚。(2)居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可依据民法通则中的“相邻关系”原则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4简述我国关于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耕地资源十分重要,我国规定:(1)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2)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3)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3、。(4)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5)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6)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5简述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对象。(1)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2)设立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的,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设施,如果其污染物的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实行限期治理。二案例分析1某县发电厂在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期间,为保证工期,进行施工。在环保设施储灰场建成前,未经环保部门同意,剪彩运行开始发电。在生产过程中,因储灰场尚未完工,该厂将粉煤灰和冲

14、灰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造成严重污染。问:(1)该厂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2)主管部门可以给予何处罚?答:(1)该厂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前就进行施工,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先预防性,尚未批准就施工,环境影响评价就毫无意义。该厂在施工、投产时,违反了该条例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即储灰物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该厂在生产期间,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向水体排放、倾倒废渣。(2)责令停产,完善相关手续,修建储灰场,罚款 10 万元。2村民甲不满意乡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划定分配的宅基地,与其邻居乙商量,将

15、乙承包的耕地以 5000 元价钱“买下。至此时,乙几乎常年在外打工,已连续 2 年半弃耕抛荒。甲在此耕地上开始建房,后被乡政府发现,责令拆除已建地基、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问:(1)甲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哪些规定?(2)乙的行为是否违法?应如何处理?本题主要涉及土地管理法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答:(1)甲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耕地保护”的规定。此耕地是乙承包的集体所有的,乙无权出卖,甲也无权购买。甲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是违法的,(2)乙所谓“出售”的行为是违法的,他仅是承包经营者,在合同期内有依法定目的使用的权利,但无权进行出售。其次,乙的弃耕抛荒行为也被土地管理法禁止,发包方应当终止承包合同,

16、收回发包的耕地。1简述我国关于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体现于水资源保护法(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3)节约用水原则。2简述环境噪声污染及其环境噪声的区别。(1)依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以国家或地方制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确定的最高限值为界限来界定和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前者指在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数值以内排放的噪声;后者指超标排放并产生了干扰现象的噪声。3简述我国对于开发利用水资源应遵循的原则。(1)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

17、人利益的原则;(2)利益兼顾与兴利除害相结合和原则;(3)生活用水优先原则;(4)因地制宜原则。4我国法律对防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作了哪些规定?主要规定包括:(1)倾废许可证。(2)对废弃物及许可证分为三类。(3)对境外废弃物的管理规定。5国际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无害使用原则;(2)共同但有区别的国家环境责任原则;(3)加强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环境争端原则:(5)优先考虑并积极支援发展中国家原则。二、案例分析(目参见平时作业册)1 本题主要涉及环境刑事责任中的若干罪名。(1)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具体罪名是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张某超

18、量采伐自己承包的林木,其数量为 25m,依法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而张某潜入他人承包区采伐了约 5m的木材,则属于盗伐林木罪,因为他的秘密砍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他人所有权,并且数量较大。(2)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罪名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2本题主要涉及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理解。(1)丙的损失应由甲、乙共同负责赔偿。甲、乙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丙的损失非因甲的行为直接导致,但甲已经多次接到乙的停止排污请求,无疑是知道排污行为的可能后果。环境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不需要乙主观上有过错。乙的开闸行为是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乙不能以暴雨是不可抗力而免责。(2)乙既是受害者,又是加害者。作为加害方乙应当与甲一起对丙负赔偿责任。考虑本案情节,应让甲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作为受害方,乙有权请求甲支付其以前清淤的所有费用,并赔偿损失。若甲拒不支付,乙可提起诉讼。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专业基础教材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