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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电子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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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法学 电子教案,安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 环境教研室 梁睿,第一章 法学基础知识,.法的概念、本质、特征 一 法的词义 在现代社会,对“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泛指国家制定的具有规范性的各种法律文件。 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 法的本质 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的内容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由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所决定。 三 法的基本特征,(一)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二)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1.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构成 (1)行为模式 (2)法律后果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

2、的渊源和分类 一 法的渊源 1.含义 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在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制定法. 2.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二 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 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 二 法的社会作用 中国社会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2、确认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国家、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和保护国家、组织、个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3、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你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 4、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

3、主建设; 5、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6、对外交往中的作用。,第二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概述,2.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一) 性质 1.否认具有阶级性 2.强调阶级性 3.不否认阶级性,(二)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一 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4、,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二 任务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保护人民健康 .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环境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法律关系是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 (二)内容 (三)客体 .物 .行为,. 环境法总论

5、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说道: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使得环境效能破坏或降低,造成了生态环境的严重失衡,从而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最终导致了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的全球性环境灾难与危机:酸雨肆虐、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及全球气候变化、淡水资源匮乏、大规模生态破坏、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二、环境保护法及其特点 面对种种触目惊心的事实和数据,人类开始有意识地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挽救和治疗伤痕累累的大自然,其中一种手段就是法

6、律手段,即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环境法律法规对人类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控制,以改善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1.定义所谓环境保护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调整有关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保护法不同于传统的法律部门,在现代法律调整体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表现在: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环境保护法有特定的原则和制度环境保护法有自己特殊的任务和目的,2.特点 综合性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7、等。 科学技术性 公益性 世界共同性 三、环境保护法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具体表现为: 1.宪法性规定 2.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以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为立法依据,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加以保护和改善的综合实体法,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依据。 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后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就是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综合性基本法,该法对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都作了规定:,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

8、保护对象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 规定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确定了环境的管理机构的权限、任务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实行协调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规定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3.环境保护单行法 污染防治法我国污染防治的对象主要有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固体废物、农药以及其他有毒物品,还包括其他公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磁辐射、热污染、地面沉降等。 自然资源保护法目前我国的此类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

9、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重要的法规有关于上述各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土地利用规划法 这类单行法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区域开发整治法。包括城市规划、城市综合整治等。 第二,国土整治法。规范国土整治规划、资源整体利用和综合利用方式及其原则的法律。 环境管理行政法这类法律规范主要是关于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4.环境标准

10、 目前我国关于环境标准的立法主要有: 环境质量标准方面: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方面: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 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方面: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等。,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这类规范是指散见于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 1.建筑工程公司噪声污染受处罚案,案情简介:1995年10月至1996年9月间,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在该市北大街房管所观门街住宅楼工地、小桥房管所建北巷三号工地、青海省中医院工程地、西宁市第二人

11、民医院工地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产生噪声,影响了周围环境。1996年5月6日,西宁市环境监测站对北大街住宅楼工地和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工地建筑施工场所进行监测,结果分别超过国家规定标准16.4分贝和8分贝。同年6月4日,对青海省中医院工地建筑施工场界进行监测,结果也超过了12.3分贝。同年7月1日,对小桥房管所建北巷三号工地建筑施工场界噪声进行监测,超标11分贝。西宁市环境监理所依据监测报告和调查数据计算后,分别于1996年5月4日、6月12日、6月25日和7月4日,向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发出4份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需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共计2.04万元。该建筑公司对此置之不理。8月16日,西宁市环境

12、监理所再次向该公司发出4份催缴排污费通知单,限于1996年8月30日前缴纳排污费,并支付滞纳金800.4元,并言明,逾期不缴,将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工程公司仍拒缴排污费和滞纳金。9月 26日,西宁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理所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环境监理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对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公司4处施工场地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共计2.8万元。西宁市城中区建筑公司不服该决定,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环境监理所的行政处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9日公开审理了该案。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被告西宁市

13、环境监理所的处罚决定,案件诉讼费2526元由原告承担。 【法律问题】 法律调整对象。 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及争议。 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的分类。,2.某预制板厂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受处罚案 案情简介: 1992年6月23日,上访人王珍诉称:她家从1981年春开始成立天玉养鸡场,至1991年10年间一直越办越好。由初期年收入两千多元发展到1990年收入1.5万元。1991年下半年某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在紧靠她家鸡舍不到3米远的地方新建了一座预制板厂,该厂搅拌机、震捣器、汽车、吊车、推土机等各种机械设备整天轰鸣震响,混凝土搅料水直浸上访人住宅墙基,致使正在孵化德 1800只小鸡被全部震死,已经

14、孵出的2400只小鸡也相继死掉,正在下崽的母猪像疯了一样闹圈,也不得不处理掉。从1991年8月起至1992年6月止,直接减收了3万多元。家中房屋被震动和水浸造成下沉,出现裂缝,大人小孩黑天白夜不能很好休息,身心健康收到严重损伤,丈夫李天玉住院半年,全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为此,王珍来环保部门申诉,要求被访单位赔偿养鸡、房屋损失6万元,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市环保局查明,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预制板厂从筹建、投产到扩建未履行环保“三同时”审批手续,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三同时”规定。1992年7月初,市环保局在现场勘查看到,预制板厂一台搅

15、拌机确实距上访人鸡舍3米左右,后搬至7米远处,并有搬迁和流水痕迹,震搅器远端距上访人家40米远,由远而近移动式工作,最近处只有7米左右,所有声源设备都没有消声防震措施,一律敞口露天作业,噪声很大。上访人住宅、鸡舍主墙有裂缝,局部下沉,没有看到鸡、猪受害第一现场,在室内听到噪声与震动强烈,令人十分不舒服,现场勘查结果作了记录并拍照取证。1992年8月24日经监测,上访人家室内噪声70分贝,距声源5米处震捣器旁95分贝,均超过国家噪声质量标准,违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7条规定。环保监察信访人员先后深入到上访人居住地村委会、邻居、学校等调查。结果证明上访人确实是养鸡专业户,没有受到被访单位侵害

16、钱,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很多人都去买过鸡、买过蛋。受害后鸡纷纷死掉,猪不长膘,养鸡场逐渐萧条倒闭。当问到上访人当时为何不报案时,她说那时不知道,后来从一本刊物上才知道是噪声造成的。,现场勘查、监测、走访及上访人举证材料表明,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被访单位的噪声与震动对上访人已构成侵害,事实存在,如不尽快解决,确实无法正常生活,因此要求被访单位给予赔偿,停止侵害,协助恢复养鸡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6条、第41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39条,并依照某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市环保局于1992年9月20日依法对被访单位以环发

17、(1992)第34号文件作出了关于对三建公司预制板厂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处罚的决定,具体内容为:(1) 责令预制板厂从接到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扰民生产,消除危害,按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批件不准生产。(2)对预制板厂罚款3万元,限期15日内缴纳给市环保局。(3) 由被访单位按上访人要求的70%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1)“三同时”制度概念 (2)”三同时“制度的主要内容。,第三章 环境法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主体因不履行环境法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按其性质可分为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 3.1环境行政责任 一 概念 环境行政责任是指环

18、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 分类 根据环境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环境行政管理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和环境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责任. 1.环境行政管理主体的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具有一定环境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环境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2.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是指因环境行政相对人违反环境法或不履行法定环境保护义务而受到的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三 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故失. 四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 1.

19、申诫罚 2.行为罚 3.财产罚 五 环境行政处罚的内容 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2.拒报或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3.2环境民事责任 一 概念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二 构成要件 1.须有危害环境的行为存在. 2.

20、须有环境损害的事实存在. 危害环境的行为须与环境损害的事实有因果关系. 三 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过错 3.第三人过错 四 承担方式 1.停止侵害 2.排除危害 3.消除危险 4.恢复原状 5.赔偿损失,3.3 环境刑事责任 一 概念 环境刑事责任是行为人故意或故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造成人身或财产严重损失而构成犯罪时,依法所应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二 环境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犯罪的主体 2.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 3.环境犯罪的客体 4.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 承担环境刑事责任的具体罪名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或擅自

21、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和狩猎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和非法采伐盗伐森林罪.,案例 1.某卡拉OK音乐厅不服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位于某市区的宝岛卡拉ok音乐厅(以下简称宝岛音乐厅)于1989年7月建立。1993年7月8日,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委托区环境监测站对宝岛音乐厅向外界排放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点设在宝岛音乐厅大门外1米处,监测结果为向外界排放65.8分贝,市环保局据此认定宝岛音乐厅的排放值为65.8分贝。1993年11月25日,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以市环保(1993)086号文,决

22、定对宝岛音乐厅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宝岛音乐厅未予理睬。市环保局又于1994年1月18日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第8条第1款之规定,以某环保(1994)0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宝岛音乐厅处以罚款3000元;追缴1993年10月份起的超标排位费3200元。宝岛音乐厅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宝岛音乐厅诉称,宝岛音乐厅属于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按照环境噪声防治条例的规定,应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问题;再者,对歌舞厅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市环保局对原告的处罚属于超越职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3、被告市环保局辩称,原告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不完善,经监测达65.8分贝,噪声超标排放,污染环境。被告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6条、第13条、第37条,某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第2条、第3条、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依法对其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是完全正确的,并未超越权限。原告以该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和应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为由排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是错误的。请求法院维持其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市环保局就社会生活噪声是否征收超标排污费,其标准的适用,应由何机关主管等问题向国家环保局请示,国家环保局于1994年3月2日以环法(1994)117号文复函,答

24、复该市环保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28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向外界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应征收排污费,其排污情况应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并在限定时间内交纳排污费。原告在被告提供了国家环保局的解释后,于判决前服从被告的处罚决定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征收排污费并无超越职权和违法现象,原告以服从处罚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于1994年4月18日作出裁定:准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2.河北省乐亭县特大渔业污染赔偿案天津海事法院于2001年5月受理了河

25、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诉被告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自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河北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迁安市书画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养殖损害赔偿案。1997年以来,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发展海水养殖业,带动农民致富,集资合伙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经营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上旬,来自迁安第一造纸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企业的工业污水突然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大量排放到滦河口、大清河口海域、涌入原告的6家养殖场,致使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毛蚶以及梭鱼、鲈鱼等滩涂贝类、鱼类

26、成批死亡。原告诉称,位于迁安市境内的这9家企业所排污水超标,造车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给原告带来约2000万,元的巨大损失,要求这些企业排除污染危害,停止向滦河排放污水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各被告均否认此次污染是其排污所致。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拿出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和多种文件,以此证明该企业属于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案发后,秦皇岛市水质监测中心的水质检测报告、河北省有关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以及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的鉴定报告表明,各被告排放的污水中含有COD、悬浮物等对养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中8家企业为超标排放,各被告的污水排入滦河流至下游积聚,使原告养殖滩涂水域

27、内的渔业水质严重超标,致使贝类、鱼类死亡。,3.陈金才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析论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情简介】 2001年3月31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全国罕见的大量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陈金才等4名被告人被判刑入狱。 2000年8月1日晚,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接到举报:“南阳机场有人往广州托运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接到举报电话,该大队迅速派出警力前往南阳机场,抓获了已经办好空运手续,正在候机准备飞往广州的广东省人陈金才,并依法查扣了准备装机的76条娃娃鱼、19只果子狸、2只猪獾及鸽子、斑鸠等大批野生动物

28、。 在犯罪嫌疑人陈金才的交代下,案情真相大白。2000年7月初,在广州市搞动物养殖的陈金才打电话给河南省南阳市的肖新显、张复兴商谈购买娃娃鱼一事。联系好后,陈金才于7月28日携款先赶到湖北省丹江市罗某处,以每条60元的价格购得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娃娃鱼15条。次日,陈金才携带购得的15条娃娃鱼乘车赶到河南省西峡县西坪镇张复兴处,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娃娃鱼28条。同年8月1日,陈金才又携带购得的娃娃鱼赶到肖新显处,双方商定大娃娃鱼按每斤1100元价格,收购,小娃娃鱼没讲价钱。当时因陈金才携带的现金在罗某和张复兴处已经用完,所以,双方商定以后再付款。经过秤称,25条大娃娃鱼为25.6斤,小娃娃鱼没过秤。

29、至此,陈金才总共收购娃娃鱼76条。 2000年8月1日晚上18时左右,肖新显叫来两辆面包出租车将娃娃鱼装上其中的一辆面包出租车,让妻子王桂梅坐上这辆面包出租车先到机场办托运手续。10分钟后,肖新显与陈金才坐上另一辆出租车也赶往机场。到机场后,肖新显让陈金才下车买机票,自己找到办托运的妻子王桂梅,持通过熟人开具的填写有一般保护级别的果子狸、斑鸠、猪獾的陆生野生动物出省运输证明,办理了托运手续。当陈金才得到“货已办好”的消息后,坐在候机厅等待飞机。然而,令意想不到的是公安人员当场将其擒获,扣押了企图运往广州的76条娃娃鱼及其他动物,并将这些野生动物交南阳市人民公园代养。随之,公安人员又将张复兴及从

30、机场逃跑的王桂梅抓捕归案,肖新显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01年2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以陈金才、肖新显、王桂梅、张复兴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金才、肖新显、王桂梅、张复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告人陈金才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肖新显、王桂梅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张复兴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宛城

31、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2001年3月30日,南阳市宛城区法院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被告人陈金才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肖新显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被告人王桂梅犯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被告人张复兴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律问题】 1.本罪的犯罪构成。 2.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4.1 环境污染的概念和现状 预防和治

32、理环境污染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 所谓的环境污染和损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环境污染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危害. 一 大气污染 1.概念 所谓大气污染是指因自然现象或人为活动使某种物质进入大气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人们的生产,生活,工作,身体健康和精神状态,设备及财产等直接或间接遭受破坏或者受到恶劣影响的

33、现象.,2.分类 大气污染源按其性质主要可分为: 工矿企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 商业旅游污染源,生活污染源 其中工矿企业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也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 二 水污染 1.概念 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分类 水污染依其污染物的不同性质,大体可分为:病原体污染,需氧物质污染,植物营养物质污染,石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酸碱盐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热污染,重金属污染等.,三 海洋污染 1.概念 海洋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

34、洋环境,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2.特点 污染源多而复杂,污染扩散范围大,污染损害的持续性强 四 环境噪声污染 1.概念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五 固体废弃物污染 1.概念 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固体废弃物污染是指因不适当地排放,扬弃贮存,运输,使用,处理和处置固体

35、废弃物而造成的各种环境污染. 六 有毒有害物质 1 概念 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人们在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在一定条件下回污染环境,危害人体或者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物质. 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4.2 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立法 1 防治 法律的方法在环境污染的预,治理和救济等各个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指引,预测,评价,警示,教育和管理作用. 首先,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行为行政管理之前,必须先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制定国家环境标准. 其次,为了实现国家环境标准的要求,国家必须制订环境保护的规划,并且针对各种污染物和有害物质的排放,制订国家污染

36、物排放标准,规范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再次,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环境污染防治行政法律制度来促成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最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行为,判定环境污染损害的构成,也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由此可见,法律手段在环境污染防治行政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立法 (1)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实施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而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7、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规定,案例 1.工厂排放恶臭被责令停产案 厦门市某合资企业成立于1990年初,主要生产各种沐浴设备、建材及机械五金、阀门及水管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生产工序中的黄铜铸造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厦门市环保局在审批该企业报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同意在水产学院的机械厂兴建某台资企业,对大气污染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工业区的冶炼厂进行生产”而该企业在1990年下半年,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位于文教区的分厂并投入生产。该车间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不仅污染周围的环境,而且直接损害了与之毗邻的体育学院师生的身体健康,造成部分师生

38、夜间入眠难、口干、喉痛、胸闷。从1989年至1992年间,全员师生的呼吸道病、皮肤病及神经系统紊乱病患者逐年增加,因而干扰了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为此体育学院师生及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多次反映该企业排放恶臭气体,强烈要求环保局责令该合资企业搬出黄铜铸造车间。,1992年7月1日,厦门市环保局作出特环保字(1992)055号决定,责令该企业自1992年7月5日起,在分厂停止使用产生恶臭的树脂壳膜浇铸工艺,但该企业未完全执行。同年9月,厦门市环保局对该厂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虽然后来该厂提出治理污染的措施和计划,但并不能达到消除恶臭的效果。为此,1992年12月9日厦门市环保局作出

39、特环保字(1992)103号“关于勒令某台资企业停止使用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决定”,通令该企业文教区分厂铸造车间于1993年5月1日之前停止生产,从1992年12月20日起,该车间每日18时至次日6时不得开炉;每次使用炉数不得超过2个。 该企业不服,向省环保局申请复议。1993年3月3日,省环保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环保局(1992)103号决定。,2. 台湾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转移固体废物案 1993年9月,台湾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公司)与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签订了一份废塑料碎片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加工好的半成品由台湾公司负责处理,从199

40、3年10月20日起至1994年12月28日止,台湾公司共运进废塑料片467.7755吨。但双方并未按原协议加工成半成品后由台湾公司负责处理,而是达成了由江苏公司购进的补充协议,委托加工实质成了购销合同关系,倾倒“洋垃圾”之实开始浮出水面。 1993年12月10日,台湾公司第二批“洋垃圾”运抵江苏公司,江苏省环保局查实后即向江苏公司发文,明确提出“你公司从台湾进口废塑料未办理废物进口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我国有关规定,要求你公司暂时中止进口废塑料的行为。此次进口的167.8吨废塑料可在与环保部门现场监督下拆箱并存放你厂,未经我局同意不得进行加工。”然而台湾公司与江苏公司之间不仅未停止洋垃圾进口业务

41、,台湾公司还亲自送样品至南通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检验,以此说明进口的废塑料不含有限制进口的元素,同时将废塑料进关口岸改成南通海关。然而在环保部门就此事作出正式处理之前,台湾公司与江苏公司之间发生了纠纷,台湾公司以江苏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裁决,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检验材料系自送材,故因此而产生的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又无证据证明双方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废物进口许可证,台湾公司建立在“洋垃圾”上的权利,依法不应予以保护,裁定驳回台湾公司的起诉。 台湾公司不服,上诉称,再生塑料碎片属于经过固

42、定程序严格处理后的再生原料,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检验报告证明了不含任何有害元素,海关予以放行说明废塑料碎片不属限制进口废物或说明海关已知悉被环保部门批准,原江苏省环保局在通知暂停加工后为继续处理,说明环保部门已经批准废塑料进口加工业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台湾公司向法院提供的照片看,合同标的物确属各类废弃生活用品的塑料包装物,系我国严格控制进口的有害物质和垃圾,该批塑料碎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双方当事人均未能证明该塑料碎片加工已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环境监测部门的检验报告因系台商自行送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台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我国

43、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五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一、自然资源 1.自然资源概念 2.自然资源保护概念 二、自然资源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概念 2.调整的社会关系 (1)自然资源权属关系和流转关系 (2)自然资源管理关系 三、自然资源法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公有原则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3.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4.经济效

44、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开源节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五、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自然资源所有权 (1)土地的所有权 (2)水资源的所有权 (3)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林权中的所有权 (5)草原的所有权 (6)野生动物的所有权,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 (1)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2)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3)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4)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5)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3.自然资源权属流转制度 (1)矿权 (2)林权 (3)土地使用权 (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2.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3.自然资源许

45、可制度,案例分析 1.因河流改道而新增滩涂的所有权权属争议案 渭河流经甘肃、陕西等省,是黄河的主要支流,但它是一条河道不固定的河流,几年倒向南边,几年倒向北边,经常冲刷侵害着耕地,沿河地带流传的“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的说法。在陕西省渭河流域有两座村庄,渭河沿着弯曲的河道在两村之间流过,位于渭河北岸的叫王村,位于渭河南岸的叫刘村。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渭河的一次改道中,渭河河道向北偏移,侵蚀了王村数十亩耕地。同时,由于河道的北移,在渭河南岸刘村一侧原来的河道上新形成了一块面积略小被侵蚀耕地的滩涂。河道北移后,王村村民渡过渭河对新增加的滩涂进行了开发和耕种,刘村村民也对这片滩涂进行开发改造,两村

46、村民由此发生纠纷。两村均主张对这片土地享有所有权,经过多次协商调解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纠纷拖延了数年仍未能解决,使得对新增土地的开发利用受到了极大的阻碍。据统计,渭河流域由于河道改变而引起的纠纷还有不少,给渭河两岸人民正常的生活、生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法律问题 (1)自然资源所有权 (2)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 (3)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4)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灭失,第六章 环境与国际贸易概述 保护环境和发展国际贸易是人类提高生活水平的重要手段。总的来说,环境和国际贸易一直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是可以相互促进的。 环境与国际贸易发展的最新动向就是绿色壁垒的出现,绿色壁垒的泛滥使得国际贸易面临着

47、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 一、绿色壁垒的概念、特点 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主要指发达国家)通过制定内容复杂、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以阻止或限制外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 绿色壁垒具有以下特点:,(一)名义上的合理性 (二)形式上的合法性 (三)保护内容的广泛性 (四)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五)实质上的歧视性 二、绿色壁垒的成因及主要方式 (一)绿色壁垒的成因 1.贸易竞争的日趋激烈导致贸易保护的加强市绿色壁垒产生的根本原因 2.自由贸易原则对传统贸易保护措施造成的冲击是绿色壁垒形成的重要原因 3.人们环保意识的普遍提高和环保消费心理的普遍增强时绿色壁垒形成的重要

48、外部因素,4.环境标准自身的复杂性和在环境问题上国际合作的相对薄弱是绿色壁垒产生的客观基础 5.技术的发展也是绿色壁垒形成的重要因素。 (二)绿色壁垒的主要形式 (1)绿色关税和市场准入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税,或者限制、禁止某些污染环境的产品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 (2)绿色技术标准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内立法手段制定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技术标准,采用某一环境技术标准的国家有权对未达到该标准的产品禁止或限制进口。 (3)绿色环境标志贴在商品外包装上的一种图形,它是根据有关的环境标准和规定,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的程序和环境标准办法给厂商附

49、印于产品及包装上,以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或服务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4)绿色包装产品包装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可以顺利地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包装。 (5)绿色卫生检疫 (6)绿色补贴 三、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绿色壁垒的表现形式极为广泛,涉及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等各个方面,基本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主要包括: 国际环保公约 多边贸易协议 国内法规 其中最核心、影响最大的法律依据是WTO关于贸易与环境关系的有关条款。 四、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据我国外经贸部公布的调查结果,对我国出口产品构成绿色壁垒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陶瓷产品含铅量 (2)皮革中五氧苯酚残留量,(3)为保护臭氧层对使用受控物质产品的限制 (4)环境标志的广泛使用 (5)食品的质量问题,特别是农残超标问题和其他有害物质超标问题。 我国突破绿色壁垒需要从对个方面入手,采取相应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清洁生产是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重要措施。 (2)密切关注并参与国际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活动。 (3)我国政府、企业要熟练掌握和运用WTO及国际公约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款。 (4)建立绿色壁垒的预警机制。 (5)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巧妙地建立我国自己的“绿色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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