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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旅游法概述.ppt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56002 上传时间:2018-03-08 格式:PPT 页数:45 大小:407.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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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旅游法规,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的概念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渊源三、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四、旅游法律行为五、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旅游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什么是旅游法?,第一节 旅游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广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旅游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3、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4、地方性旅游法规;5、我国政府缔结、承认的国际旅游公约、规章等。,狭义的旅游法是指由全国人民

2、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目前,这部法律正在制定过程中。,旅游法是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既包含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既含实体性规范又含程序性规范。 这一规范体系以旅游为主线统一起来。,二、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包括旅游管理、经营、参观游览等与旅游有关的活动)形成的带有旅游或体现旅游活动特点的社会关系。 这正是旅游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之所在。,旅游法调整的对象包括:,(1)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2)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3)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关系,(5)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6

3、)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关系,(4)旅游经营者相互之间、旅游经营者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三、我国的旅游立法,从1982年起,有关部门就开始了我国旅游基本立法的起草工作,成立了专门的起草小组;十几年来,国务院与其所属的国家旅游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颁布了许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一些地方因地制宜,适时出台了一些地方旅游法规,如1995年,海南省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四、旅游法的渊源,旅游法的渊源是指旅游法律规范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法律渊源和国际法律渊源两大类。1、国内法律渊源 国内法律渊源是指用以调整我国旅游社会关系的国内法律渊源,包括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规章等。,(1)旅游法律 它是

4、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实施的。 如正在制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游行政法规 它是由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3)旅游部门规章 它是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颁布的相关命令、决定、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4)地方性旅游法规 它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旅游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并颁布的,仅在本辖区内适用。如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5)地方政府旅游规

5、章 它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旅游规章及决定和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仅限于本辖区内适用。 云南省旅游行业管理暂行规定,2、国际旅游法律渊源,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关于旅游合同的国际协定世界旅游宣言(即马尼拉宣言)1995年世界旅游组织在索菲亚会议上通过的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法规,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2、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1)旅游法律关系必须以现存的法律规范为前提,一定的社会关系通过旅游法律规范调整,才能形成旅游法律关系;没有相应的法

6、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只能是社会关系。例如友谊关系、同事关系都是社会关系,属于伦理道德规范调整范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是法律关系。,(2)旅游法律关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旅游法律规范公布后,只是抽象地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相应的法律事实出现,才能形成旅游法律关系。,(3)旅游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旅游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是具有强制性的社会关系,(5)旅游法律关系具有特殊的意志性,表现为旅游法律规范体现国家意志,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建立。,3、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旅

7、游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即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通常包括旅游者、旅游企业、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相关部门、旅游景区、境外旅游组织等。,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 1、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 是指法律赋予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 。 2、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 是指法律规定或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身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人或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8、的精神病人,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货币,(3)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反映着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要求,决定着旅游法律关系的实质。,旅游者,财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名誉权,旅行社及其他经营者,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4、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确立都必须有法律事实的出现,旅游法律关系也是如此。(1)法律事实 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足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9、、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按其性质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指能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如出生、死亡、自然灾害、战争等。 法律行为是指能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包括直接意义上的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即对一定行为的抑制)。,(2)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终止旅游法律关系产生,指因某种法律事实存在,致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旅游法律关系变更,指因某种法律事实存在,使已形成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义务发生改变。 旅游法律关系终止,指因某种法律事实存在,造成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亡。,第三节 旅游法律行为,一、旅游法律行为的概

10、念 旅游法律行为,是指国家旅游管理机关、法人或自然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活动。,旅游法律行为应具有两个特点:1、旅游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旅游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特点。 2、符合旅游法规的规定。,构成旅游法律关系行为意思表示的方式,口头的意思表示方式书面的意思表示方式推定的意思表示方式默认的意思表示方式,二、旅游法律行为的分类,(一)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旅游法律行为(二)有偿和无偿的旅游法律行为(三)单方、多方和双方的旅游法律行为(四)诺成和实践的旅游法律行为,三、旅游法律行为的要件,旅游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1、行为人要合格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3、行为人的行

11、为内容要合法,旅游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默认形式四种,四、旅游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旅游法律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的行为。,(一)旅游代理行为有效的要件,1、旅游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代理权。 2、旅游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进行代理活动。 3、旅游代理人的代理活动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并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归被代理人享有和承认。,(二)旅游代理关系的产生、转移和终止,旅游代理行为的产生,有下列几类:1、委托代理 指由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

12、理。 2、职务代理 指旅游企业事业单位的业务人员根据其所担任的职位而产生的代理。,3、法定代理 指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根据而发生的代理。 4、指定代理 指依照国家主管机关的命令或法院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第四节 旅游法律责任,一、旅游法律责任的含义 旅游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行为,或者违反旅游合同约定行为造成的损害所必须承担的赔偿、补偿、接受惩罚的不利后果。,二、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旅游法律责任根据违反的法律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财产责任:财产赔偿或补偿损害,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人身责任:对人的生命、自由的惩罚,三、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具有违法

13、性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要有旅游损害事实的存在4、旅游违法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5、旅游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四、旅游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旅游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违法行为人承担旅游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它包括法律补偿和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的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退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制裁的形式: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刑事制裁的形式:即刑罚,包括主刑和附

14、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典型案例分析,2004年7月,某市旅游局接到游客余某等16人的投诉,称他们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参加该社组织的“云南昆明大理丽江八日游”。但在旅游过程中,该社安排的服务项目,有的标准与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如原定的三星级宾馆改成二星级宾馆,在昆明到大理的游览时原定的豪华空调中巴变成了普通中巴,餐饮标准也低于原来档次。经旅游局核查,不仅游客们反应的情况属实,而且还发现该“旅行社”并未获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未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而是由某公司的几名业务员临时拼凑而成,属于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据此,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旅行社”停止非法经营,没收了该“旅行社”的全部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试分析:(1)本案中的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各是什么?(2)指出本案中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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