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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jinchen 文档编号:5545129 上传时间:2019-03-07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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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监控体系,充分调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进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是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量化标准,是衡量各地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主要依据。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考核,满分为 100 分。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发的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 重要生产资料市

2、场监测报表制度、 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全国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文件的要求,科学确定监测样本企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 25 家以上的计 5 分,225 家以下的每家计 0.2 分;2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的计 5 分,10家以下的每家计 0.5 分;3重点流通企业达到 120 家以上的计 12 分,120 家以下的每家计 0.1 分;4纳入特殊内贸行业监测系统的样本企业数量达到有关规定要求的计 3 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酌情计分;5将 5 家以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 5 分,5 家以下的

3、每家计 1 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数量达不到 5 家的地区应增加重点流通企业样本数量,每不足 1 家应相应增加 2 家重点流通企业,每家计 0.5 分。6将本地区销售额列前 10 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 5 分,10 家以下的每家计 0.5 分。(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达到 10 家以上的计 8 分,10 家以下的每家计 0.8 分;2重点流通企业达到 30 家以上的计 18 分,30 家以下的每家计 0.6 分;3将 5 家以上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 5 分,5 家以下的每家计 1 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数量

4、达不到 5 家的地区应增加重点流通企业样本数量,每3不足 1 家应相应增加 2 家重点流通企业,每家计 0.5 分。4将本地区销售额列前 5 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流通企业监测样本的计 5 分,5 家以下的每家计 1 分。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促样本企业按时报送数据,确保数据报送的持续和稳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 5 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 分;2生产资料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 5 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 分;3重点流通企业报送情况计 12 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12 分;4特殊内贸行业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 4 分

5、,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4 分;5全部监测样本企业中,报送率为 100%的企业达到 60家以上的计 12 分,60 家以下的每家计 0.2 分。(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商务主管部门:1生活必需品监测样本企业报送情况计 6 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6 分;2重点流通企业报送情况计 15 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15 分;3全部监测样本企业中,报送率为 100%的企业达到 204家以上的计 16 分,20 家以下的每家计 0.8 分。第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样本企业报送数据的核实,杜绝错误和重大遗漏的发生,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生一般性错误或遗漏,每次扣 0.5 分;发生重大错

6、误,每次扣 2 分。累计扣分从总得分中扣除。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商品市场运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对黄金周节日市场和月度、季度、年度商品市场运行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按时报送春节、 “五一 ”和“十一”黄金周节 前准备情况和节日期间汇总情况的计 6 分,报送 1 次计 1 分;及时报送市场重大波动信息 3 次以上的计 3 分,3 次以下的每次计 1 分;日常报送分析材料 10 份以上的计 5 分,10 份以下的每份计 0.5分;积极向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反映市场运行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的计 3 分。第八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的有关要

7、求,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工作,认真报送有关材料。专项调查工作开展情况计 5 分,各地得分为实际报送率5分。第九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扎实抓好市场监测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市场监测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信息报送人员的5理论素质和业务技能。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达到 100 个以上的计 5 分,100 个以下的每个计 0.05 分。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监测样本企业信息员达到 50 个以上的计 5 分,50 个以下的每个计 0.1 分。第三章 考核方式第十条 商务部定期对各地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检查,对样本企业的数量、结构和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对各地上报分析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评定。第十一条 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商务部每半年对各地的市场运行监测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二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个人,商务部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第十三条 对考核成绩较差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通报批评,并酌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第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在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上予以适当倾斜,并优先考虑先进个人享受国内外培训等机会。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负责解6释。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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