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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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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附件 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编制组二零一五年二月1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4第四章 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5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 .6第六章 主要经济技术 指标 .7附录一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8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0附件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 说明 11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市、区)级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建设项目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投资决策

2、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基本需求出发,考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卫生、安全。第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其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为县(市

3、、区)级城市的“三无”人员和孤儿。其建设应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服务性、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第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宜与其他福利及康复设施合建,统一规划布局,做到资源整合与共享。第八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3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以辖区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第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所在地人口数量划分为三类(见表 1) 。表 1

4、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建设规模辖区总人口(万人)类 别 总床位(张) 儿童床位(张) 三无人员床位失能床位(张) 自理床位(张)一类 180280 60-100 60-90 60-90 80120二类 90179 30-60 30-60 30-60 4080三类 6089 20-30 20-30 20-30 40 以下注 :1、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三无人员床位、三无人员床位又分为失能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2、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3、总人口数超过 120 万人的县(市、区)级城市,可为

5、不同服务对象(三无人员、孤儿等)分别建设独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第十一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设施)构成。第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入住服务用房;生活用房;教育活动用房;医疗康复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三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绿地、道路、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第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第十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务康复、安防等相关设施

6、及必要的交通工具。4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一、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二、 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 给排水、 通讯等市政条件;三、 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四、 环境安静,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第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针对各类服务对象的特点,按照功能要求及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服务方便,避免相互干扰。第十八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绿色节能的要求,与环境协调。第十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 0.61.0,建筑密度不宜

7、高于 35%。机动车停车及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规定,且绿地率不宜低于 30%。5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第二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总建筑面积,可按床位数乘以床均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二十一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类不高于3536.5m 2/床;二类不高于36.538.5m 2/床;三类不高于38.541m 2/床。其中服务对象用房建筑面积不应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的70%。第二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2确定。表 综合社会福利院用房使用面积指标(m 2床)使用面积指标规模用房名称 一类 二类 三类 面积比例(%)入住服务用房 0.6

8、50.77 0.770.93 0.931.16 3儿童生活用房 3.603.63 3.633.66 3.66 15成人失能人员生活用房 6.01 6.01 6.016.61 25成人自理人员生活用房 4.04 4.04 4.044.44 17生活用房公共生活用房 0.400.42 0.420.44 0.440.47 2生活用房合计 14.0514.10 14.1014.14 14.1415.18 59教育活动用房 1.982.15 2.152.38 2.382.22 9服务对象用房医疗康复用房 2.002.20 2.202.45 2.452.48 9管理用房 1.271.34 1.341.48

9、 1.481.69 6附属用房 2.83.15 3.153.62 3.623.92 14使用面积总计 22.7523.70 23.7025.00 25.0026.65 100(折合成)建筑面积 35.036.5 36.538.5 38.541.0注: 1、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平均按 0.65 计算;2、表内各项使用面积指标上下限对应的是各类建设规模床位数的上下限,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3、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部分教育活动用房不单设(详见附录一) ,故其用房面积指标相应减少。第二十三条 一、二、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宜分别按不低于3.0m2/床、3.5m 2/床和4.0m 2/床核

10、定。6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第二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生理和心理特征,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的原则合理制定,同时应符合国家社会福利事业的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区周界应设置监控系统,并宜有围护设施或利用建筑进行围合。第二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明快、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第二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居室应根据各类供养人员的特点及需要,按照分类供养、分类管理的要求进行设置,包括儿童居室、失能人员居室、自理人员居室等,并应分别符合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服务对象餐厅与工作人员餐厅应分开设

11、置。儿童和失能人员应设独立的备餐及用餐区,儿童区域应配设儿童餐桌、座椅和洗漱池等。第二十九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服务对象生活和活动用房应保证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居室和活动室的窗地比不应低于6。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生活区应设紧邻卧室的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并应配备防滑设施。第三十一条 服务对象用房的装修应符合温馨、实用、环保、易清洁的要求,适合服务对象的心理特点,且应满足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及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应要求。管理用房的装修标准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防火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综合社

12、会福利院供电应满足照明、消防和设备需要,服务对象用房的电器装置应符合安全要求。第三十四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有给排水设施,并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其生活服务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配置洗涤、沐浴等设施。第三十五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具有采暖设施;炎热地区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宜配备降温设施。第三十六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智能化管理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自理及失能人员居室的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公共区域、婴幼儿居室应设监控系统。7第六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七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章所列指标,可作

13、为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并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第三十八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可参照表3控制。表 3 综合社会福利院投资估算指标(非采暖地区)建设规模 投资估算指标类 型 床位数(张) 万元/平方米 万元/床一类 180280 31723047 11.5810.66二类 90179 32973172 12.6911.58三类 6089 34193297 14.0212.69注: 1、投资估算不包括外部配套、土地费、室内家具设施、专用车辆等;2、表中投资估算指标参照 2014 年江苏省四季度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及相应的取费费率标准

14、计算;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 5%。第三十九条 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可按表4控制。表 4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期(非采暖地区)建设规模类 型 床位数(张) 施工建设工期(工作日)一类 180280 295315二类 90179 280295三类 6089 245280注:1、按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六层以下(含六层) 、现浇框架结构类型、类地区计算; 2、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3、同一规模类型,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按插入法测算;4、采暖地区可在本表基础上增加

15、 20%。第四十条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8附录一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类型项目一类 二类 三类备注入住服务用房接待服务厅值班室 含查询、登记 生活用房儿童生活用房儿童居室 儿童洗浴间 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儿童配餐间 儿童用餐区 儿童护理员值班室 失能人员居室 包括介助、介护人员失能人员洗浴间 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失能人员配餐间 失能人员用餐区 失能人员活动区 失能人员生活用房护理员值班室 自理人员居室 自理人员洗浴间 包括卫厕、洗漱、洗浴等成年人生活用房自理人员生活用房 管理员值班室 公共生活用房公共餐厅 理发室 三类不单设储

16、藏室 教育活动儿童教室 三类不单设9用房儿童图书室 儿童文艺活动室 儿童美术室 儿童体育活动室 三类不单设教师办公室 三类不单设社会工作室 文艺活动室 包括文艺活动、棋牌等书画阅览室 包括图书阅览、书画等健身室 三类不单设网络室 三类不单设多功能室 医疗康复用房诊室 三类不单设治疗室 观察隔离室 三类不单设临终关怀室 三类不单设消毒室 三类不单设处置室 儿童康复室 儿童综合康复,包括脑瘫康复训练等康复训练室 成人综合康复,包括作业训练、物理训练等心理辅导室 三类不单设办公室 会议室 财务室 管理用房 档案室 10培训室 职工餐厅 附属用房职工浴室 公共卫生间 洗衣房 厨房 门卫室 库房 车库

17、设备用房 含配电室、锅炉房、电梯机房、通讯机房、空调机房等注:表示应具备11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12综合社会

18、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13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3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16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21第四章 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22第五章 建筑与建筑设备标准 .24第六章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61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社会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社会福利院作为设立在县(包括县级市、县改区)级的社会福利设施,是以孤儿及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人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承担着他们的生活照料、养护、康复、医疗和教育等重要使命。建立健全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推进社会和谐发展,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

19、,也是建立基本养老体系、儿童福利体系及“三无人员”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城镇人口日益增多,由于贫富差距、家庭困难、意外事件、身体健康等原因,存在相当数量的“三无人员”和孤儿,他们是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着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困境。为了国家的稳定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孤儿和“三无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福利机构的建设,先后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上述法规、意见明确指出:“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

20、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根据以上要求,相关部门又陆续编制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等文件,分别具体明确了为老人、孤儿及残障人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内容、管理制度和服务机制,并对相关建筑设施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就总体情况而言,在“十一五”期间,我国各地区城市,尤其是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各类福利机构建设已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县一级的福利机构建设,由于受到服务对象数量、

21、人员编制、经费等条件制约,为孤儿和“三无人员”各自单独建设相关设施既不经济也不便于管理,采取合并建设的方式切实可行。对此,民政部于 2008 年印发了“全国县(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建设计划”实施方案(民发2008145 号),要求将综合性福利中心列入公共服务重点工程的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在全国部分县、县级市、市辖区建设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15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以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促进基本社会福利服务享有的均等化。”根据以上情况,按照国家进一步加强社会基本保障体系

22、建设的部署,大力推进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对于维护广大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中小城镇中孤儿和三无人员的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城市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孤儿及三无人员等基本社会保障对象服务。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

23、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确保编制质量;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对象数量等方面的差异,做到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鉴于目前有相当部分县级城市尚无专门的综合社会福利院,一些养老机构、设施条件差,不能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要求,需要加以新建。考虑到各地综合社会福利院现状不尽相同,部分是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建设,对改建和扩建工程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本条阐明了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思想、原则。综合社会福利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

24、循国家经济建设方针政策,符合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法规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差异,强调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现状为基础,兼顾一定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和建设水平。第五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用地的要求。社会福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其建设应按照社会公益事业的要求,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节约用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策,本标准对此也做了强调。第六条 本条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服务对象进行了界定,

25、阐明了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16作为主要为孤儿及城镇“三无人员”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的原则和总体要求是根据其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并与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社会福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工作涉及面广,设施建设内容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公共设施,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综合社会福利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标准及定额的关系。17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

26、条 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规模分类和建设规模的依据。综合社会福利院是指设立在县(包括县级市、县改区)一级的社会福利设施,其服务对象涵盖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目前我国县一级的福利机构由于受到服务对象数量、人员编制、经费等条件制约,为孤儿和三无人员单独建设相关设施既不经济也不便于管理,只能采取合并建设的方式,建设综合社会福利院。其服务对象为县一级政府负责兜底的各类供养人员,主要包括全县(包括县级市、县改区)的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同时兼顾某些特殊人员(例如由救助管

27、理站转入的无法查明原籍的人员等) 。综合以上因素,并考虑实施过程的可操作性,本建设标准以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在县(市、区)的总人口数量作为规模分类的主要依据,以此分别测算出孤儿床位,并折算城镇人口测算出三无人员床位,二者累计加和得到总床位。同时,考虑到孤儿及三无人员数量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故在确定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分类时,还要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各项设施均与机构内的床位数直接相关,故本标准以床位数确定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本标准建筑规模中的床位数仅指各类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医务康复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第十条 本条阐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分类及其床位

28、数划分。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的床位数分类是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并根据调研情况,针对县(市、区)级城市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和使用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的,共分为一、二、三类。具体测算方法如下:1、根据人口普查数据,我国县级人口数主要在 120 万以内,从高到低聚合在 80-120(万) ,40-80(万)以及 40 万以下这三个区间。2、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和实际调研,为切实保护孤儿和三无人员等服务对象的基本权益、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人员的床位应分区设置并遵循以下两个原则:(1)区分未成年人(儿童)和成年人床位;(2)区分失能人员和自理人员床位。由此,本标准的床位由三项内容构成

29、:(1)儿童床位;(2)失能床位(三无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 ;(3)自理床位(三无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 年国家主席令第 62 号)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18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 ”故本标准的服务人群对象原则上不包含精神病人。但据实际调研情况及有关部门反映,由于受到现有条件限制,局部地区县一级的综合社会福利机构中,还会有少部分处于康复阶段的精神障碍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应在失能区中设置能够

30、独立管理与服务的床位。3、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 2013 年底,我国共有孤儿 54.9 万人,占总人口数0.04%;其中集中供养孤儿 9.4 万人,集中供养的儿童床位数 9.8 万张,集中供养儿童床位比例为 17.9%。由于目前还有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县级城市,儿童福利机构的设置尚未健全,据民政部门历年统计资料和预期,未来孤儿总数会相对稳定,但集中供养的儿童床位比例则会持续增长,预计 2015 年即达到 11.8 万张。本标准考虑未来五年的增长,并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 ,对目前统计的供养床位比例 17.9%进行适当的放量,定为 20%。根据以上方法,综合社会福利院儿童床位数推算公式为:儿童床

31、位数=人口数量孤儿比例(0.04%)集中供养床位比例(20%)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儿童床位数,详见附表 1。附表 1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儿童床位数人口数量(万人) 孤儿比例 集中供养床位比例 儿童床位数(张)120 9680 6440 32200.04%20%164、根据民政部门统计,截至 2013 年底,全国城市人口中平均每万人中有“三无”对象 58.0 人,占城市人口数 0.58%;全国共有三无人员约 424 万人,社会福利院收养三无人员 11.8 万人,其他城市养老服务机构收养三无人员 10.3 万人

32、,集中供养三无人员共 22.1 万人,集中供养率 5.21%。统计资料显示,全国三无人员床位数历年来基本稳定、逐年略有增长。此外,在实际调研中了解到,县一级综合社会福利院要实现为政府兜底的基本功能,还需要考虑安置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入院人员(例如由救助管理站转入的无法查明原籍的失能失智人员等) ,由政府集中供养。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标准对目前的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 5.21%进行适当放量,将集中供养床位比率定为 6.0%。另据统计资料显示,截止 2013 年底,我国城镇人口为 73111 万人,总人口 13607219万人,城镇化率为 53.7%,其中县一级的城镇化率主要在 20-40%。统计数据显

33、示,我国城镇化率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参考多地调研,考虑未来五年发展,县一级的城镇化率将达到 30-50%,本标准以 40%计。根据以上方法,县一级综合社会福利院三无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 三无人员床位数=辖区总人口数量城镇化率(40%)三无人员比率(0.58%)集中供养床位比率(6%)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三无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 2。附表 2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三无人员床位数人口数量(万人)城镇化率三无人员比率(占城市人口比率)集中供养床位比率 三无人员床位数(张)120 167.080 111.440

34、55.72040% 0.58% 6%27.9另据民政部门资料统计,截至 2013 年底,全国社会福利院在院人员中,自理人员占 51.3%,失能(包括介助和介护)人员占 48.7%。历年统计数据显示,失能人员比例逐年有略有增长。考虑未来五年内,自理和失能人员比例将近各占 50%。根据以上方法:(1)综合社会福利院失能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 失能人员床位数=三无人员床位数失能人员比率(50%) ;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失能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 3。附表 3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失能人员床位数人口数量(万人) 三无人

35、员床位数(张) 自理人员比率 失能人员床位数(张)120 167.0 88.580 111.4 55.740 55.7 27.920 27.950%13.9(2)综合社会福利院自理人员床位数推算公式为:自理人员床位数=三无人员床位数自理人员比率(50%) ;20由此可以得出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应设置的自理人员床位数,详见附表 4。附表 4 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应设置的自理人员床位数人口数量(万人) 三无人员床位数(张) 自理人员比率 自理人员床位数(张)120 167.0 88.580 111.4 55.740 55.7 27.920

36、27.950%13.95、根据上面的方法和说明,附表 4 给出了不同人口规模的县(市、区)级城市的综合社会福利院所的规模设置和床位数。附表 5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建设规模类 别 总床位(张)儿童床位(张) 失能床位(张) 自理床位(张)总人口数(万人)一类 180280 60-100 60-90 60-90 80120二类 90179 30-60 30-60 30-60 4080三类 6089 20-30 20-30 20-30 40 以下考虑到方便管理、充分利用设施等因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规模不宜过大,故将一类站的规模上限定为 280 张床位。人口规模在 120 万以上的县级城市只是

37、少数,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可分别为孤儿和三无人员设置各自独立的福利机构,也可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并参照一类标准执行。考虑到综合社会福利院应对不同服务对象分别设置相对独立的生活及活动区域;同时考虑节约资源,充分发挥投资和规模效益,故对规模较小的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及二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床位数的下限做了适当放量,并将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下限设为 60 张。总人口数较少的县级综合社会福利院可参照三类标准或与其他福利设施(如为农村五保户服务的中心敬老院等)合并建设。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这是根据服务对象对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教育活动的需求和综合社会

38、福利院正常开展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的。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老年人社会21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中对综合社会福利院基本建设的要求和规定,参照民政部儿童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标准,结合目前调研中各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功能用房的设置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的,其中:入住服务用房是为了满足各类入院人员的接待、登记和查询的需要,包括接待厅(含查询、登记)、值班室(含监控)等。生活用房是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生活供养和服务的基本用房,根据不同供养对象的基本需求,分为儿童生活用房、失能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

39、)生活用房、自理人员(主要为三无老人)生活用房和公共生活用房。包括各类居室、卫生间、盥洗室、浴室、护理值班室、管理值班室、公共餐厅、理发室、储藏室等;儿童生活用房还包括儿童配餐(配奶)区和儿童餐厅,以满足不同年龄儿童对饮食特殊需求;失能人员生活用房还包括失能人员的备餐区、用餐区和起居活动区,以满足行动不便的失能人员就近用餐和起居活动的基本需求。教育活动用房是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必要的文体娱乐活动,为儿童和成年服务对象提供不同的活动空间,并且为在院孤儿提供基本的文化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包括儿童教室、教师办公室、儿童图书室、儿童文艺活动室、儿童美术室、儿童体育活动室、社会工作室、书画阅览室、文体活动

40、室、健身室、网络室、多功能室等。医疗康复用房是为各类在院人员提供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的用房,包括诊室、治疗室、观察隔离室、临终关怀室、处置室、心理辅导室、康复治疗室及儿童康复室等。用房的设置参照了国家卫生计生委法 2014 年发布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康复室的设置考虑容纳综合性的康复功能,包括作业治疗和物理治疗等,并根据不同服务对象的需求,区分了儿童康复和成人康复。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是确保综合社会福利院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服务工作有效开展所必需具备的基本用房,包括各类办公室及有关后勤保障用房。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场地的内容。从有利各类服务对

41、象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针对老人和儿童活动的不同需求,兼顾部分残疾服务对象的室外康复的需求,同时提供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需设置相应的室外活动、绿化、停车和衣物晾晒等场地。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设备的要求。第十五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装备的基本分类。综合社会福利院配置的装备是为确保综合社会福利院工作正常运行,为服务对象22提供养护、医疗、康复、教育活动等服务以及进行正常管理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23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六条 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要求。根据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性质、任务及服务对象的特点,在新建项目选址时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 交通条件、市政基

42、础设施及周边环境等因素,为开展社会福利服务提供便利。第十七条 本条阐明新建综合社会福利院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综合社会福利院集服务对象生活、活动、教育、康复、医疗、管理等功能于一体,因此在总体布局时应根据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充分考虑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功能要求与服务流程,做到合理分区,线路通畅,避免干扰,服务方便,以确保服务工作能够有序进行。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的布局要求,这是根据服务对象的生理特点和身心健康并考虑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便利性提出的。第十九条 本条明确

43、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用地的原则和指标。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满足建筑要求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确定。考虑到建设和运营的经济性,以及使用的安全性,综合社会福利院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综合社会福利院有一定的室外活动场地和衣物晾晒的要求,同时参照同类低层或多层建筑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容积率宜为0.6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于 0.8)、幼儿园建设标准(容积率不宜大于 0.65)等,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据,本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容积率做出 0.61.0 的规定。综合社会福利院对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停车都有较高要求,参照部分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

44、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调查数据,本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密度做出不宜高于 35%的规定。绿化和停车用地根据节约用地原则合理确定,应符合当地城市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绿化用地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幼儿园建设标准(绿化率不小于 30%),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新区建设绿地率30%;同时结合调研数据,并考虑到综合社会福利院是各类服务对象的长期居所,本标准对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绿地率做出不宜低于 30%的规定。24第四章 建筑面积及相关指标第二十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规模以床位数确定,以床均面积指标来计算房屋建筑面积,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

45、作。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根据各类用房的功能要求,对其实际所需面积进行测算;参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如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一、二、三类面积指标分别为:35-37 m2/床、37-39 m2/床、39-41 m2/床和 41-43 m2/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一、二、三、四类面积指标分别为:40 m2/床、41 m2/床、42 m2/床和 44 m2/床)、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面积指标不含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别为:托老所 20 m2/床,养老院和护理院 25 m2/床;以占总面积的 60%

46、计,则分别约为 33 m2/床和 42 m2/床);并结合对现有综合社会福利院的调研数据统计而确定的。本标准各类建设规模分别对应不同的床位区间值,故其综合建筑面积指标也有相对应的区间。床位数高者对应各类用房面积指标低值,床位数低者对应各类用房面积指标高值,中间部分采用插值法确定。第二十二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本标准依据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如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参照有关建设标准,如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2010)、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2010)、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2014)等,结合现有

47、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的调研数据,分别测算了不同类别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功能用房的实际所需使用面积指标,并将其分别累计加和,得到一、二、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的综合使用面积指标。其中服务对象生活用房的床均面积指标是分别测算出儿童、失能人员、自理人员生活用房的面积指标,根据其床位比折算后与公共生活用房面积一起累计加和得到的。依据民政部统计年鉴及调研数据显示,工作人员与被服务人员的比例约为 1:10,管理用房面积指标依此测算;此外,护理人员(主要为聘用)与被服务人员的比例约为 1:3-1:5,附属用房中职工餐厅(厨房)、职工浴室的面积指标测算兼顾了工作人员25及护理人员。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规定“

48、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 0.63 计算”及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规定“老年人用房、其他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及附属用房)平均使用系数分别按 0.57 和 0.60 计算”,本标准规定“各类用房平均使用系数按 0.65 计算。第二十三条 本条明确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的原则和指标。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要满足各类服务对象相对独立的使用需求,为充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室外活动场地可兼顾晾晒等功能,且考虑部分室外活动场地可共用或针对不同服务对象错时使用。在此基础上,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45m 2床)、老人养护院建设标准(不宜小于 400600 m2,按最低限为 100床,则为 4.06.0 m2床)、幼儿园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4 m2生)等,本标准明确规定了一、二、三类综合社会福利院室外活动场地面积指标分别为 3.0 m2床、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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