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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财经科技大学教师聘任办法.doc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501690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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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95 年 1 月 13 日校教評會議通過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96.9.11 校務會議通過辦法校名更正通過97.6.17 校教評會議通過97.7.7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8.26 校教評會議通過97.9.15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一條(訂定目的)本校為辦理教師聘任事項,特訂定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辦理。第二條(資格之認定)本校教師分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等四級,聘任時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審查其資格。本校應視規劃及需求,由各教師單位延聘學術專長與所授課程相關之教師。聘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

2、時以具有博士學位,並有教學、研究或與所學相關實務經驗者為優先。教師之聘任等級,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領有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證書者,得按教師證書等級聘任之。二、 獲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且領有乙級以上之相關證照或具兩年以上與所學專長有關之工作經驗者,得聘為講師。三、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或相當等級之文憑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助理教授。四、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於研究機構繼續從事研究,或從事與所學專長相關之職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得聘為副教授。五、 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後,於研究機構繼續從事研究,或從事與所學專長相關之職務八年以上,成績卓著並有專門著作或在學術研究上有重要貢獻

3、者,得聘為教授。聘任教師未領有相當等級教師證書者,應檢附學經歷證件及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由各直屬教師評審委員會進行聘任及送審資格初核,合格者逐級提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直屬教師評審委員會包含體育室、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包含各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共同科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兼任教師之聘任以具相當等級之教師證書為原則,未具教師證書者需於本校任教滿四學期且服務成績優良,始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教師證書之送審;所稱服務成績優良,以在本校之教學評量成績平均達 3.7 以上且無教學或行政配合不良記錄者。第三項各款教師等級之認定,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後始確定。第三項各款所稱國

4、內外大學,以國內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國外經教育部認可之大學為限。第三條(聘任及審查程序)各教學單位聘任專任教師時應經系務會議、室務會議、中心會議、所務會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公開徵聘;聘任兼任教師時,應依各教學單位需求提直屬教師評審委員會討論後逐級審查。直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擬聘教師之學經歷證件及研究領域進行書面審查,將審查結果敘明理由送請校長覆核後,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請校長核聘。擬聘未具合格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審查程序如下:一、由擬聘之直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檢具其學經歷證件、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及會議記錄,提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國外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

5、歷採認辦法 辦理,如有疑義時,應先進行查證。二、通過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者,除前款文件外,加附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記錄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就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送資料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審查者由人事室送校外五位學者、專家進行教師研究之外審作業。聘任未具合格教師證書之兼任教師,由直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檢核擬聘教師之學經歷證件,提報院級、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教師如為國外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辦理。為避免低階高審之情形,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得聘請校(系)外相關學術領域之教授擔任委員;審查教授級師資時,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有三位以上之教授參與審查。各教學單位合聘教師時,由主聘單位

6、依上述規定辦理聘任程序。第四條(外審委員名單之產生)外審委員之產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聘之直屬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就國內、外專家學者提出至多五名外審委員名單予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召集人)參考。二、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召集人)就國內、外專家學者提出至多十名外審委員名單,該名單應送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審核、校長覆核。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主席得就送審者之專長領域增加外審委員名單,並由校長抽選,依序遴聘之。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提供外審委員名單時,應遵守保密原則以維護其公正性。第五條(起聘日之訂定)教師之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必須於期中聘任時,得以專案簽報校長核准後,經各級教師評

7、審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校長於學期中起聘。教師於學期起始日前完成聘任者,以當學期之起始日為起聘日。未能於學期起始日完成聘任程序者,未具合格教師證書之專任教師,以取得合格證書起始月第一天為起聘日;具合格教師證書者及兼任教師,以完成聘任程序之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日為起聘日。第六條(辦理時程)本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理聘任教師之辦理時程如下:一、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五月十日、十一月十日前將擬新聘教師資料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二、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五月十五日前、十一月十五日前召開會議完成審查作業,具合格教師證書者簽報校長核聘;未具合格教師證書者,人事室應於六月十日、十一月底前將其學位論文或專門著作送校外學

8、者專家審查,於取得合格證書後報請校長核聘。第七條(停聘、不續聘與解聘)教師有下列各款之一者,經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後,送請校長核定,專任教師報請教育部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兼任教師予以提前解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本校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九、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十、未能通過教師評鑑之再評鑑者。第八條(申訴之處理)教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置時,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九條(作業要點)本校教學單位應依本辦法訂定教師聘任作業要點。第十條(辦法之修訂)本辦法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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