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中心大区教务部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 年 7 月试行)为配合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中心工资管理,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工资包括属于工资总额内支付的劳动报酬和各种奖励、表彰。第二条 中心教务部工资管理归中心北京总部财务部,中心教务部员工工资由中心北京总部财物部组织发放,各大区教务部员工工资由大区经理组织发放,其他部门或任何个人无权使用、发放、支付工资。第三条 工资资金由中心计划财务部根据人事行政部及各大区的工资计划拨付。对无工资计划的工资支付要求,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拒绝支付。第四条 各大区有权制定适合本大
2、区教务部实际的工资管理制度和考核、发放细则,但必须遵循不突破工资总额计划,不超最高收入和低于最低收入控制线的原则,并报中心人事行政部批准备案。第五条 最高收入控制线按低于中心确定的教务主任正常收入掌握,最低收入控制线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确定。第六条 工资遵循按月发放的原则,考勤情况采用上月的出勤记录作为依据。每月 8 日为工资发放日,发放上月工资。第七条 工资发放与考核挂钩,不得平均发放,考核内容包括出勤、绩效、奖惩等。第八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里,只享受基本工资。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
3、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九条 员工收入结构一、总收入: 月 工 资 = 基本工资 + 工龄工资 +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 = 津贴 + 岗位工资 + 奖金 + 教务津贴 + 课时津贴年终奖励 = 根据 教务部年终评定奖罚管理办法 二、构成1、基本工资: 一年内正式员 850 元10 年以上工作经验者 950 元 试用期工资 700 元(无津贴、提成等,时间 1 3 个月)2、工龄工资: 每完整工作 12 个月可按照规定增加 50 元,在每年的 1 月和 7 月统一调整。3、津 贴: 车补、饭补、市话补贴按每月 3
4、0 天计 午 餐 费: 100 元 车 补: 30 元; 市话补贴: 视岗位和具体情况而定,分别为 0、 30、 50 元。4、岗位工资:根据岗位、工作强度不同和其他条件分为 50、 100、 150、 200 元四个等级。 5、奖 金:视工作态度、业绩、考勤等综合情况而定。6、教务津贴:各不同岗位的不同考核,显示不同差异和档次。7、课时补贴:教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任一定量的教学任务,享受相应的课时补贴,工作时间内教学按该生正常 课时费的 40%计,工作时间外按照正常课时费的 80作为补贴 。8、综合测试补贴:每月末各中心由教务总监牵头,组织对每个辅导学生进行定期综合测试和评价,
5、其该次课时费的 50作为教务部的补贴,主任:总监:考核师:督导师:学管 1: 2: 1: 2: 4三、工资说明1岗位工资标准根据中心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和中心经济效益情况,由人事行政部调整。2根据定岗定员原则,上岗后实行一岗一薪、易岗易薪的动态管理,岗位工资标准因岗位变动调整,一律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3岗位变动在教务部定岗定员指标内的,由所属教务部门自行调整,所调任岗位需增加定员的,必须报公司人事行政部批准。4岗位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公式:岗位日工资 岗位工资(元) 30 (天)5各岗位的职务津贴如下: 教务主任: 200 元 主任助理和教学总监: 150 元 班 主 任: 100 元 部门骨干:
6、50 元。第二章 工龄工资第十条 工龄工资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统一在年度的一月份和 7 月份调整。第三章 加班工资、出差补助第十一条 为了员工的身体健康,除了倒班岗位员工的法定节日加班以外,原则上安排补休,不再计发加班工资。第十二条 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以岗位工资的日工资为基数,各地根据情况自行计发或安排调休。第十三条 员工因公出差,每天按 15 元发放出差补助,费用实报实销。第四章 绩效工资(奖金)第十四条 为体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中心根据教务部员工目标责任的完成情况兑现奖金,各大区教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绩效考核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区的二次分配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以中心名义发放的专项奖励和
7、各类先进或个人表彰,由中心人事行政部下达相应计划,核实工资总额,并通知财务部发放,并列入单位成本。第十六条 绩效工资效益部分根据时间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按季度随临时工资计划预兑现,年终考核后正式兑现。第五章 各类假期工资的计发第十七条 实行月工资日计算,员工当月达到或超过规定出勤天数,发给本人全月工资(含岗位、工龄和保留工资,下同) 。如缺勤按实际缺勤天数减发工资,全月缺勤时,扣发全月工资。第十八条 探亲假、婚丧假假期的工资按中心规定扣减。第十九条 员工请事假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第六章 违纪员工的工资处理第二十条 员工无故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当月累计旷工超过 1 天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
8、 3天的,停发当月所有工资。第七章 其他情况的工资处理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试用期内,计算日工资。第二十二条 员工调动,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一律从报到次月起发放工资,因个人原因未能按介绍信起薪时间发放的,所调入地区不承担补发责任。第二十三条 参加学习或培训员工的工资处理:1、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中心组织或选定的各类学习或培训的员工,期间工资照发,绩效工资根据时间长短按比例参照同类人员标准计发:学习或培训时间 比例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 100一个月至三个月(含三个月) 80三个月至六个月(含六个月) 50六个月以上 02、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以提高学历文凭为目的学习并与单位签有服务协议
9、的人员,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公司统一举办的除外。 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所有工资的使用必须有经办(制表)人、部门(单位)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负责。第二十五条 工资计划下达、支付、发放必须保留书面记录,按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留查。第二十六条 工资变动必须填写变动记录,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七条 构成工资总额的所有工资项目,必须按实际发生数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并按报表制度规定的口径、内容、时间上报。第二十八条 年度所有工资发放完成后,人事行政部门应将员工年度收入通过适当途径告知员工本人。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北京总部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