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民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价值理念和精神追求的本质体现,身兼民法之“灵魂”与“神经”两种机能,对民事法学理论和私法实践具有“中枢”的意义,其在根本上所体现的是市民社会的普遍真相。有关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毋庸置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但既有的研究成果,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作为探讨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因此,其研究方法多集中在对这些条文的分析和对分析出的基本原则的考究和解释上。在民法基本原则由哪些原则构成这一问题上,从“二原则说”、“三原则说”到“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不一而足,但任何一种观点也未能成为民法学界通说。并且,既有研究没有将民法
2、基本原则植入民法规范之中,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机能、意义、价值缺乏深入挖掘。王立争博士所著民法基本原则专论(安徽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不仅在方法论上实现了突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规范层面,对民法实务亦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是近年来不可多得的学术力作。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突破 既有各种民法著述在论及民法基本原则时,均是平铺直叙,直接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由哪些原则构成,然后再对各原则逐一阐述,而对形成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方法论基础是什么,则从未见到深入研究。该书则在此方面着力甚多,其不是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功能等老生常谈的问题进行重复性研究,而是把民法基本原
3、则的研究拓展至其方法论层面,这些方法论方面的探讨包括民法的人性假设、宽容品性、人文精神、权利本位等内容,方法论的阐释为民法基本基本原则的研究提供了深厚、肥沃的理论土壤。首先,从人性假设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基础。民法以性恶论作为其人性假设,并基于该假设有如下价值判断:第一,民法中的人是理性人;第二,民法应赋予每一主体以平等地位、独立人格以及意志自由,进而使其行为一方面具有自主性、排他性(针对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又具有限定性、自律性(针对他人权利);第三,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是人实现自身价值目标之最重要手段。其次,从民法品性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基础。民法以宽容作为其品性,其意蕴可概括
4、为:民法介入社会生活、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应当对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极大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 再次,从民法精神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基础。民法以人文主义作为其精神追求,它一方面高扬人的主体性,肯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与物关系中人的主体地位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另一方面它又弘扬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肯定人与人关系中的自由。同时,人文主义又必然要求防止权利、平等、自由为个体所滥用,以确保个人欲求之满足程度达到足以保障个人之其他社会权利之程度,并使其不
5、致侵害他人同等之欲求满足或愿望实现。最后,从民法本位角度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基础。民法以权利作为其本位,民法是权利法,意味着一切民事制度,均围绕谁享有权利、对什么享有权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如何行使权利、如何保护权利而设计,这其中展现的正是主体、客体、权利、行为、责任等民法的最为重要的范畴。 该书在对上述方法论层面进行深入阐释之后,认为由上述方法论推演出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可以概括为“正反面、六原则”体系。所谓正态面的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基于对人之理性的推崇、对宽容品性的提倡、对人文精神的弘扬、对权利本位的尊重等,民法应当构建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私权保护三原则;所谓反态面的民法基本原则,是指
6、基于对人之恶性的防范、对人之意思的约束、对人之行为的限制、对人之权利的框定等,民法应当构建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三原则。根植于深厚方法论基础的民法基本原则本体论体系,呈现出内容合理、逻辑严谨、根基厚重的特点,具有充分的说服力,从而有利于相应通说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意义。而这一本体论体系的构建,也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条款提供了理论支持。 该书还以上述方法论和本体论为基点,提出公平不宜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论点。公平在民法中的涵义具有极大的争议,有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学说,每种学说内部又有不同观点,而三种学说下均将公平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对待。不可否认的是,实现公平是人类的理想,
7、是最高的法律价值之一,在民法中必然有相应体现,从理论上来说,民法的很多制度均可以从公平的角度获得说明。但在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必须在民法的理念、属性和体系范围内思考这一法律价值在民法上如何得到体现,而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由(意思自治)这些法律的价值理念之所以可以在民法中作为基本原则对待,是因为其在民法中有独特的涵义,可以与民法的基本属性相结合,而公平在法律的价值理念上固然与平等、自由的地位相同,但在民法体系中,很难概括出其独有的各种表现形式。学说关于公平观念在民法上主要制度的归纳,犯了对民法公平观作扩大理解的错误。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
8、地位已不可能再动摇,而它们的存在,恰恰冲抵了公平在民法中的意义。在此情形下,公平作为民法基本原则地位的必要性已完全丧失。此外,该书还对主观诚信学说、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限、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说、权利滥用原则的内部结构、程序公平学说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阐释,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论点。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规范论展开 本体论上的“正反面、六原则”体系,在逻辑结构上又是围绕权利这一民法最为重要的范畴而展开。私权保护原则首先肯认了民法对权利的一般性保护立场,而主体平等与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均是为了确保民事主体更好地享有和行使权利;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无疑构成了民事主体行使
9、权利的空间,是对民事主体所享有权利的一种限制。由此,如果从权利的角度解读民法基本原则,则可以将其基本范畴概括为权利提倡、权利行使与权利限制。权利提倡和权利行使主要通过正态面的三大原则得以呈现,权利限制主要通过反态面的三大原则得以呈现。当然,从广义上来说,所谓权利提倡和权利限制,事实上也可以归并入权利行使中。依据这一创新性的观点,该书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规范层面,分别对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准民事法律行为和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理论反思与重构。 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涉及民事主体有没有资格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的问题,该书通过将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利提倡规则下进行讨论,提出了与我国当前“三分法”(完全
10、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完全不同的立场。该书认为,三分法下无行为能力制度之设计,既不能达到保护无行为能力人利益之目的,亦不能兼顾交易安全,其相关制度之设计,或者模糊了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界限,或者直接构成对无行为能力制度的否定。因此,应将无行为能力制度归并入限制行为能力制度中,采用二分法(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行为能力模式。该模式关于撤销权制度之设计,不仅克服了三分法下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无追认权之缺陷,而且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于无行为能力人之保护更加周到,同时对方当事人的催告权、恶意抗辩权以及撤销权排除的规定,亦可兼顾交易安全,较三分法为优。 准民事法律行为,
11、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是,该问题在我国学界至今没有专题研究,因此该书将其置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利行使规则下进行专门论述。该书认为,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非依行为人之意思而生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是不同于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一类法律事实。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观念通知和感情表示三种样态,每一样态中又有不同表现形式。准民事法律行为准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时,有可以直接准用、不能完全准用和完全不能准用三种情形。取得时效制度,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学界对此矫枉过正,忽视了其本质上也是一种权利丧失的原因,是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限制,因此该书将其置
12、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权利限制规则下予以检讨重构。该书提出了恶意失权作为取得时效理论基础的观点,认为恶意失权通过强调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权利而长期不行使,导致社会秩序形成,来解释取得时效中权利人失去权利的本质原因,并最终回归到保护权利人这一民法权利法属性对取得时效制度的要求。通过将取得时效的理论视角转换为恶意失权,可以矫正现有取得时效制度过于偏向于占有人一方的制度设计,重新构造取得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等具体制度。 三、结语 当前我国主要的民事单行法律均已经制定完毕,下一步的民事立法重点就是起草民法典或民法总则,当此阶段,总结、反思、拓展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提出有足够方法论支撑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为民法典或民法总则中基本原则条款的制定提供全面、深入、令人信服的理论论证,恰逢其时,意义重大。而合理、完整、科学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又为民法典中后续具体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前提。该书既构建了科学、完整、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方法论体系,也相应地提出了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构造,并进而对民法具体规范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和重构。期待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民法基本原则,能够实现方法本体规范的有机衔接。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