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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5498094 上传时间:2019-03-05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50.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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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莆田市农业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和监管原则(一)工作目标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十九大,省、市有关重要会议精神为指导,围绕“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简政放权要求相匹配的市场监管机制,细化事中

2、事后监管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农业领域监管水平。(二)监管原则1、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按照农业法律法规实施行业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推进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责任明晰。认真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力清单,明确各科室、单位监管责任,既要防止监管缺位,又要防止监管错位和越位,全面履行监管职能。3、协同监管。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同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监管责任无盲区。- 2 -4、有效监管。建立行政监管长效机制。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和监管结果等相关信息要对外公开,将监管工作纳入公众的监督之下。5、服务发展。坚持监管与服务统一,注

3、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防止过度监管、不当监管和违法监管。二、监管的主要内容(一)监管对象根据职责,市农业局重点做好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二)监管事项根据市农业局已公布的权责清单,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 5 项。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2.农药经营许可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4.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5.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监测(三)监管细则(见附件)。三、监管机制(一)职责分工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做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4、工作。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责任科站:畜牧站- 3 -2.农药经营许可责任科站:植保站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责任科站:定点办4.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责任科站:饲料办5.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监测责任科站:产业科(二)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流程1、总体流程。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受理各行政审批事项,农业局窗口负责人负责对接,并通知局业务科站;局业务科站负责审核和批准;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统一发证或告知办理结果;农业局窗口负责人市网上办事大厅支撑平台管理,督促各业务科室按时限办结审批事项。对各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的监管由责任科站做好相应的监督和管理。2、监督检查。

5、各科站应根据事中事后监管事项和职责,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实地核查或网上信息核实,重点检查审批项目是否按审批要求实施以及是否达到各项标准和要求。3、限期整改。各科站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该加强协调,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责令被许可人限期整改。4、违规处置。对拒不整改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被许可人或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农业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 4 -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站负责人为成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切实把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有针对性的贯

6、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二)落实责任分工。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明确责任科站,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三)强化协作配合。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将我局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登记、备案、审批、执法、奖惩和服务等做好记录,为后续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服务。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机制,进一步强化对守信的激励和对失信的惩戒,推动形成行为主体“一处违法、 处处受限” 的信用 约束机制,加大违法成本,从而提高监管效能。附件:5 项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附件:- 5 -5 项行政许可和

7、公共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事项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落实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情况及当前畜禽种业发展形势,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事中监管事中监管主体:市畜牧站(一)审核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勘察。市畜牧站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初审意见;开展现场审核,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组织检查,填写现场核查笔录,提出现场审核意见,1 个工作日完成。(二)审批将初审、现场审核及经办科室意见与申报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执行行政审批许可。(三)结果反馈自受理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核发许

8、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通知相对人领取。(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工作细则,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农业局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6 -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主体:市畜牧站(一)监管对象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二)监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办法;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4 276 号)和有关法律法

9、规。(三)监督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包括是否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是否无证经营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以及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使用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种畜禽;是否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是否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是否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畜禽养殖场是否建立养殖档案,以及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销售的种畜禽是否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三、监督检查方式1.自查和随机抽查相结

10、合。- 7 -2.受理投诉。根据接到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四、责任追究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审批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五、保障措施1.加强对畜牧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2.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通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事项二:农药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审查行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一、事中监管事中监管主体:市植保植检站。(一

11、)审查申报材料1、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农药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并登记、报送市植保植检站。2、市植保植检站对农药经营许可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市植保植检站组织现场勘查。(二)组织现场勘查市植保植检站组织人员对进行实地勘查;对申报的材料与- 8 -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现场勘查意见。(三)审批监管市植保植检站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后,市植保植检站起草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农药经营许可证,同时把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四)结果反馈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决定书、农药经营许可

12、证原件。(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农业局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二、事后监管(一)市植保植检站按照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进行事后监管。(二)监管内容:1、是否存在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2、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农药的行为。3、是否存在减少经营场所、仓储场所面积的行为。4、经营场所、仓储场所设立情况。5、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安全保障设施、设备配备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自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 9 -(二)根据投诉

13、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监管。四、责任追究在农药经营许可审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五、保障措施加强对市植保植检站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事项三:生猪定点屠宰厂 (点)设置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监管事项名称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审查二、监管对象本市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三、监管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

14、施办法。四、事中监管内容(一) 屠宰资质检查:检查是否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定点标志牌、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与实际情况相符。(二) 布局及设施设备监督检查: 检查布局及设施设备是否- 10 -符合规定条件,是否与设计屠宰能力适应。五、事后监管内容(一) 进场监督检查:检查是否认真执行进场检查登记制度,是否对进场生猪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瘦肉精抽检等工作(二) 待宰监督检查:是否认真执行待宰检查制度、停食静养制度、检疫申报等制度。(三)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 对屠宰生产、肉品品质检验进行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标准规范进行。(四) 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 是否按照规定对运输或待宰

15、死亡生猪、检验检验不合格生猪或生猪产品、检验定性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五) 出场产品监督检查: 检查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物证相符,运载工具是否符合要求,检疫检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六)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屠宰技术人员条件监督检查:是否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与屠宰能力相匹配。(七) 制度监督检查:是否建立相关制度并公布。(八) 档案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建立相关记录档案,是否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六、监管措施(一) 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 点)的生产、经营 活动开展监督检查。(二) 不定期抽查。采取不定期

16、的方式,对部分生猪定点屠宰厂( 场) 的生产、经营 活动开展抽查。- 11 -(三) 受理投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进行处理。七、监管处理1.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或依据职能移交执法机构处理。2.对不再具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依法上报市政府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 点) 资格。事项四: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推广随机抽查机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莆政办

17、2016 80号)文件,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结合我市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事中事后监管实际工作,制定本监管细则。一、事中监管事中监管主体:市农业局饲料办。(一)受理审查申报材料1.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受理,出具“服务类事项申请受理承诺单” ,并对 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初 审。2.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登记,并通知市农业局饲料办,做好现场审核配合准备。3.市行政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开具“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 12 -知书”,通知企 业做好 现场审核配合准备。(二)组织现场评审1.市农业局饲料办按双随机要求,牵头组织 3 名以上专家,对申报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对申报的厂区布局

18、、生产工艺流程、检化验室、生产设备及生产车间等申报条件进行现场审核。2.形成审查意见,填报饲料生产企业许可审查意见表。3.现场组织专家,填写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 现场审核不合格项目汇总表。(三)审核转报监管1.市农业局饲料办按程序将饲料生产企业许可审查意见表报分管领导签批。2.分管领导签批后,市农业局饲料办将“行政审批申请受理通知书”、 饲料生产 企业许可审查意见 表和饲料生产许可现场审核表,与申请指南明确的材料(含电子版)一并邮寄省厅行政审批处行政审批窗口受理。3.市农业局饲料办收集相关审核材料,形成服务类行政许可卷宗。(四)结果反馈1.市农业局饲料办根据许可程序,告知企业转报进程,通知

19、企业做好配合工作。2.市农业局饲料办收到省厅行政审批处完成许可审批件后,通知领取或邮寄企业许可证书。3.市农业局饲料办将许可证书复印抄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做好事后监管工作。- 13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驻市农业局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主体:市农业局饲料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监管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二)监管主要内容: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条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三、监督检

20、查方式(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条件: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四、责任追究在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责任。五、保障措施1.加强对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审核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的培训。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14 -2.加大现场审核专家业务培训,适时更新生产许可审核

21、专家库,不断提升现场审核要求和水平。3.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事项五: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监测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了规范福建省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和运行监测职责,做好对市级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发展,结合我市情况及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制定以下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事中监管事中监管主体:市农业局产业发展科市农业局牵头,联合市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供销社、商务局、科技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人行等部门成立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22、负责评审、认定工作。(一)组织评审1.从全市农业专家库中抽取 7 名不同行业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结论并排序。对个别经营规模未达标,但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企业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2.市农业局组织召开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候选企业名单,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 15 -定。(二)审批认定1.市农业局将候选企业名单在市级媒体、市农业局网站公示 7 天,对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后,确定入选企业名单。2.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企业名单。(三)审批监管现有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级

2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对退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如符合市级评审标准,可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工作细则,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农业局纪检监察机构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主体:市农业局产业发展科(一)监管对象取得认定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二)监管依据1.莆田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办法;2.福建省第八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三)监督检查内容1.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开展监测工作,建立淘汰递补机制,综合得

24、分在 60 分以上的为合格企业。- 16 -2.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县区(管委会)农业局应于每年 2 月底前,将所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年度的经营情况和统计报表等监测信息上报市农业局。动态监测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3.动态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4.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骗税、上市违规操作、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5.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更改企业名称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工商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经县区(管委会

25、)农业局复核后,报市农业局审核确认。6.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对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除通报批评外,主管部门要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三、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实施监测评价,为动态管理企业提供依据。四、责任追究在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认定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审批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7 -五、保障措施1.加强对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认定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2.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制度,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通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莆田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8 年 9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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