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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有理数的乘法》素材(华师大)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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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负得正”的乘法法则可以证明吗?关于“负负得正”的乘法法则,是否可以通过证明来确认这条法则呢?这个问题历来被老师们关注,有关专家对此也有各种看法,现将一篇新近文章转摘如下,供老师们参考。“负负得正”的乘法法则可以证明吗?(田载今 ,中学数学教学参考,2005 年第 3 期)有理数的乘法法则中包括“负负得正”一条, “两个负有理数 相乘,结果(积)是一个正有理数,其绝对值等于相乘两数的绝对值的乘积.”例如, (2)(3)=6这条法则对刚学它的人来说,不是很容易理解,多数人是把它硬记下来的.记得水稻专家袁隆平院士说过他学正负数时想不清这个法则的道理,就去向老师请教,老师说:“你记住就行了.”编写

2、教材时,大家为说明这条法则的道理想了很多办法,有的教材以实际问题为背景来说明,有的教材从运算律的角度进行说明,有的教材利用相反数的意义解释教学中,许多老师都反映这条法则的道理不是很好讲.也有人考虑:是否可以通过证明来确认这条法则呢?教科书中哪种说法可以算是对它的证明呢?一种意见认为, “负负得正”有着丰富的实际背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些实际背景对这一 法则的证明.例如,考虑这样的问题:如果水位一 直以每小时 2 厘米的速度下降,现在水位在水文标尺刻度的 A 处,3 小时前水位在水文标尺的刻度在何处?为区分水位变化方向,我们规定水位上升为正,下降为负;显然 3 小时前水位在水文标尺刻度的

3、A处上方 6cm 处,这可以表示为(2)(3)=6.在许多情况下,都能找到类似这样的“负负得正”的原型,因此, “负负得正”可以认为是通过客观实践检验证明的.上面的意见中,以“实际事物 的原型”替代“数学的证明”的做法是不妥的.数学中的证明不是个例的验证,数学不是物理、化学、生物那样的实验科学,它的命题具有一般性,不能依靠检验个别案例完成对一般结论的证明,而需要依据已有的结论(定义、公理和定理等)经合乎逻辑的推导来证明.这些客观事物中的原型,只有在人为地规定问题中有关量的正负意义之后,即经过数学化、抽象化之后,才具有了“负负得正”的意义,它们只能说明“负负得正”有 实际背景,或作为应用“负负得

4、正”法则的例子,而不能作为逻辑地推导这个法则的根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通过运算律来证明“负负得正”这一法则,具体推导过程如下:有了有理数的加法法则以及“正正得正” , “正负得正”的乘法法则之后,由分配律,有(1)(1)=(1)(12)=(1)1(1)2=1(2)=12=1 . 进而由交换律和结合律可以推出任何两个负数相乘的结果,例如, (2)(3)=(1)2(1)3=(1)(1)23 =(1)(1) (23)=16=6.于是,得出“负负得正”这一法则.笔者认为,上面的意见中在应用分配律时,用到了 (1)(12)=(1)1-(1)2. (1)当确立了有理数的加法法则以及“正正得正”,“正负得

5、负”的乘法法则,而尚未确立“负负得正”这一法则时,这样做是缺乏根据的.在这时,我们可以确信(1)(21)=(1)2(1)1. 这是因为的左边为 (1)(21)=(1)1=1 .的右边为 (1)2(1)1= -2-(-1)=-2+1=-1.所以(2) 的左边等于右边,即(2)成立.但是,我们不能用类似的方法推出成立,因为的左边为 ( 1)(12)=(1)(1) ,而( 1)(1)的法则此时尚未成立,所以无法确定的左边是否等于右边,即此时分配律等于(1)(12)是否适用尚且存疑。先确定运算法则,后才能确定那些运算律成立,是合乎逻辑顺序的做法.这就是说,只有当(1)(1)的结果确定后,才能明确(1)

6、成立.因此,像上面那样用分配律推导“负负得正”的法则有循环论证之嫌.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在确立了通常的有理数加法法则后,把有理数的乘法定义为一种抽象的运算(即先不规定具体的乘法运算法则),并从抽象代数角度约定有理 数集合连同加法、乘法运算构成一个域,那么就能推导出通常的具体的有理数乘法法则,自然也就推出了“负负得正”.笔者认为,事实上并非如此,请看下面反例.我们这样规定有理数的乘法“ ”:对于任意两个有理数 a 、b 它们的“乘积”a b=ab 即这样“乘积”等于通常乘法的乘积的相反数.可以验证,1 是这种“乘法”的单位元,对任意非零有理数 x,他的逆元是 ,并且 (a b) c=a (b

7、c)(结合律) ; a b=b a(交换律) ;x a (bc)=a ba c(分配律)在有理数结合内都成立.因此,有理数集合 Q 连同通常意义的有理数加法“” 、如上定义的有理数的乘法“ ”,满足抽象代数中域的定义,即Q, 是一个域.但是,这个“乘法”法则不是“负负得正” ,而是“负负得负.”上述反例证明.在确立了有理数通常 的加法法则,并约定有理数集合连同加法、乘法运算构成一个域的条件下 ,并不能一定得出“ 负负得正”的乘法法则.第四种意见证明,如果先确立通常的有理数的加法法则以及两个非负有理数的乘法(及算术中的乘法)法则,然后再把含有负因数的有理数乘法定义为一种抽象的运算,并把这种抽象的

8、乘法运算连同算术中的乘法合起来作为整个有理数的乘法法则,并且约定有理数集合连同加法、乘法运算构成一个域,那么就能推导出通常的有理数乘法法则,自然也就推出了“负负得正”.具体推导过程如下:由于约定了有理数集合连同加法、乘法运算构成一个域,根据分配律(1)1=(12)1=1121=12=1, (1)2=(1)(11)=(1)1(1)1=1(1)=2, (1)(1)=(1)(12)=(1)1(1)2=1(2)=12=1, 因此, (1)( 1)=1。在此基础上,由 交换律和结合律可以推出任何两个负数相乘的法则,即两个负有理数相乘,结果(积)是一个正有理数,其绝对值等于相乘两数的绝对值的乘积.这种意见

9、中,作为推理依据除了确定加法法则及部分乘法法则外,还有“有理数集合连同加法、乘法运算构成一个域”这个重要的约定,然而,在乘法法则尚未确定之前,就做出这个约定在逻辑上是否合适呢?应先完全确定有理数的加法和乘法的具体法则,才能根据域的定义判断Q,X是一个域,这是一种合乎逻辑的推理顺序.而像上面那样先约定Q,X是一个域,再由约定去确定乘法法则的过程,恰与正常的推理顺序相反.这样进行本未倒置的分析,目的在于说明确定乘法法则的一种意图,即使新确定适用于 Q 的乘法法则与已有的算术中的乘法法则不矛盾,并且能使Q,X是一个域.这样的分析只能说明确定有理数乘法法则的思想背景,而不能认为是合乎逻辑地导出了有理数

10、的乘法法则.代数中类似上面那样说明某种规定的背景的例子有许多,例如下面的对规定a0=1(a0)的解释.我们已知,同底数幂除法法则,即 aman=am-n(a0,m、nN+,mn)。如果这一法则在 a0,m、n N+,m=n 时也适用,则有 amam=am-m=a0另一方面,显然有 amam=1。于是,规定 a0=1(a0).这里的“这一法则在 a0,m、nN+,m=n 时也适用”事先缺乏根据,而只是一种假设,借以作为后面如何具体定义 0 指数幂的背景.因为“这一法则在 a0,m、nN+,m=n时也适用”这个前提条件,在未定义 0 指数幂前还未落实,所以不能认为由这个空中楼阁可以推导 a0=1(a0),否则就犯了推理理由不真实和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这个问题与前面第四种意见的做法是类似的,类比他们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第四种意见的做法并非证明.综上所述, “负负得正”的乘法法则是数学中的一种规定(定义) ,它不能通过逻辑证明得出.然而,对这个法则的规定既有客 观世界中的实际背景,又有数学内部需要和谐发展的思想背景.教学中适当地介绍这些材料,可以帮助学生认识乘法法则的由来和合理性,但是不能将这样做误认为证明这个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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