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申报科管理及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品牌建设,同时为公司争取有利资源,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规范项目申报工作的管理,保证项目申报工作能够有序、高效、优质地完成,并取得最佳的申报效果,充分激发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荣誉称号、资质认证、资金支持等项目的管理第二章 责权第三条 名牌产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纳税诚信企业、涉及生产、安全、环境、治安、信用等管理方面的荣誉项目及品牌建设项目由项目科牵头申报,行政部主要配合。第四条 专利、科技进步奖、高新
2、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 (重点)新产品、标准创新贡献奖、采标标准确认、标准有效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质量管理奖、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市长质量奖、免检产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计量体系确认等涉及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标准化、质量和计量的项目由项目科牵头申报,品控部主要配合。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税收减免、出口退税、重大科技成果资金转化项目等涉及税收和资金奖励的项目由项目科牵头申报,财务部主要配合。第六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项目申报,由项目科会同总经办根据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议定责任部门。第三章 管理第七条 项目科人员负责浏览有关职能部门网站,密切关注项目申报信息,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
3、时向部门主管领导通报项目申报信息。第八条 项目科接到申报信息后,须仔细研阅申报文件,及时召集申报工作会议,根据申报文件将申报工作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到各相关人员或部门。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在接到分解任务后,应高度重视,落实责任人,在资料准备过程中遇到困难或疑问及时向项目科反馈。牵头部门负责解决相关部门提出的疑问并协助处理困难,确认申报工作正常进行。第十条 牵头部门完成项目申报工作后,负责申报资料的管理归档。归档资料应注明,牵头部门、主办人员及归档时间。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后,牵头部门应主动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保持联系,跟踪申报审批情况,掌握申报结果,并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反馈相关信息。根据需要
4、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及时与政府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补充完善申报资料;了解项目评审、中期检查、认定验收等环节的要求,并将要求通知到申报项目的配合部门人员,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第十二条 行政综合部负责做好申报成功项目的对外宣传,以树立企业良好的整体形象。第四章 奖罚第十三条 奖励(一)对于项目申报成功政府部门有明确奖励或扶持标准的,公司按以下标准对申报部门进行奖励:530 万元,奖励比例为 10%;3150 万元,奖励比例为 5%;50 万元以上的奖励比例,报请总经理裁定。项目成功通过复评的,按对应数额奖励比例的 5%进行奖励。(二)项目申报的奖金由申报部门组织分配,兼顾“公平、公
5、正、多劳多得”的原则。(三)政府部门没有明确奖励或扶持标准的,暂按市级奖项 5 万、 省级奖项10 万、国家级奖项 20 万的标准计算申报项目的价值。(四)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奖励:1、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2、申报项目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要求的;3、公司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产生的公关费用达到项目申报成功所获得收益的 15%的;4、由行业协会组织申报的项目或申报项目的含金量、公信度较低的。第十四条 处罚(一)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规范的申报文件,错过申报期限的,给予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每次 2000 元的处罚、取消其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二)相关部门不能按分解任务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资料数据,导致项目申报失败或申报项目因此等级降低的,给予责任部门的主要负责人1000 元/次的处罚、取消其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三)未能持续改进,导致申报项目复评失败的,给予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2000 元 /次的处罚、取消其当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项目是指: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公司通过申报评定后能够获得资质、荣誉、资金,对于企业公信度、美誉度及竞争力提高能产生推动作用或能直接或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申报项目。第十六条 涉及专利申报的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