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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1章 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一.doc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5370364 上传时间:2019-02-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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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21 章 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梅夫人妇女会成立为法团而订定条文。(由 1974 年第 78 号第 2 条修订)1947 年 1 月 17 日(本为 1947 年第 3 号(第 284 章,1950 年版)第 1021 章 第 1 条简称本条例可引称为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由 1974 年第 78 号第 3 条修订)第 1021 章 第 2 条释义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41 号第 3 条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理事

2、会”(council) 指按照章程委出的梅夫人妇女会当其时的理事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指附表所列的梅夫人妇女会章程,以及根据该章程而作出并经行政长官批准的任何对该章程的修订或更改。 (由 1999 年第 41号第 3 条修订) 比照第 1054 章(由 1974 年第 78 号第 4 条修订)第 1021 章 第 3 条成立为法团(1)以下所界定的梅夫人妇女会理事会成员及其职位继任人是一个法人团体(以下称为法团),以“The Helena May”为名,并以该名称永久延续,且在香港所有

3、的法院可以和必须以该名称起诉与被起诉,以及可以和必须备有和使用法团印章。 (由 1974 年第 78 号第 5 条修订)(2)理事会成员须按照章程委任,并在其各自的任期内为法团成员。 (由1950 年第 9 号附表修订)(3)法团须不时及时刻将理事会成员的所有变动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由 1974 年第 78 号第 5 条修订)(4)即使理事会因任何成员死亡、缺席、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任何其他因由而出现空缺,理事会仍须视为合法构成。第 1021 章 第 4 条法团的权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 1999 年第 41 号第 3 条(1)法团有权获取、购买、取得、持有和享用任何性质或种类以及位于任何地点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以及接受该等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租赁,亦有权将款项投资于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或物业单位的按揭,或投资于任何法团或公司的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以及有权购买、获取和管有任何性质及种类的船只、货品及实产。(2)法团更进一步有权按法团认为适合的条款,将当其时归属或属于法团的任何土地、建筑物、宅院、物业单位、按揭、债权证、股额、资金、股份或证券、保证、船只、货品及实产批出、出售、转易、转让、退回、交换、分划、交出、按揭、批租

5、、再转让、移转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及有权借入款项、发出收据,并作出保证及弥偿。 (由 1974 年第 78 号第 6 条修订)(3)尽管有第(2)款的规定,法团如无行政长官的书面特许,不得将归属法团的土地或该等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向任何人出售、转易、转让或让与任何人,并且如在任何时间上述土地及建筑物或其任何部分不再是按照章程的条文用于法团的目的,则上述土地及建筑物或其有关部分(视属何情况而定)须复归予政府。 (由 1974 年第 78 号第 6 条修订;由 1999 年第 41 号第 3 条修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6、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021 章 第 5 条文件的签立须盖上法团的法团印章的一切契据及其他文书,须在 2 名理事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盖章,并须由该 2 名成员及当其时的秘书签署。第 1021 章 第 6 条内部管理一切关于内部管理的事宜均须按照章程解决和执行。第 1021 章 第 7 条保留条文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41 号第 3 条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和经由、透过他们或在他们之下作申索者除外。(由 1999 年第 41

7、号第 3 条修订)第 1021 章 附表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41 号第 3 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 条梅夫人妇女会章程一般政策1.本章程可引称为梅夫人妇女会章程。2.在本章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秘书”(secretary) 指法团当其时的秘书;“条例”(Ordinance) 指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第 1021 章)。3.法团的宗旨是为香港的妇女及女童提供福利,并为此目的而(a)布置和保养不时属于法团的处所;(b)在该处所提供膳宿及会所的适意设备;及(c)在

8、该处所或在与该处所相关的地方举办或进行所有附带于或有助于达致法团的宗旨的合法的、社交、教育、宗教或其他活动。4.法团不得从事任何政治活动或准许其名称或处所用于与政治活动相关的用途。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 类会员,即(a)留宿会员,指在法团所拥有或管理的处所(以下称为处所)居住的会员;及(b)非留宿会员,指并非在处所居住但可使用会所的适意设备的会员。8.(1) 申请成为留宿会员的人,如获出席理事会某会议的过半数理事会成员投赞成票,或获理事会当其时的过半数成员透过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投赞成票,则可在理事会的绝对酌情决定权下获收纳为留宿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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