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质监特发2009160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 ,请各地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二九年七月三日- 2 -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 理 办 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 R4001-2006)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
2、办法适用于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许可条件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五条要求;- 3 -(二)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含自有产权和托管气瓶)数量: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00 (不含3m残液罐) ,自有气瓶 5000(含)只以上。 2、永久气体气瓶充装单位:采用空分装置生产时,
3、产气量150 /h;采用液态永久气体低温储罐容积15 ,3m 3自有气瓶 2500(含)只以上。 3、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生产能力40 /h,自有3m气瓶 3000(含)只以上。 4、高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15 ,自3有中容积气瓶数量 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5、低压液化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储罐容积80 ,自3m有中容积气瓶数量 1000(含)只以上或大容积气瓶数量100(含)只以上。6、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标准沸点小于等于60的液体和其他特殊气体气瓶充装单位应符合安全生产工艺要求,自有气瓶 100(含)只以上。 7、车用燃气等其它气体充装单位:
4、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8、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气瓶充装单位另行设立的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的分支机构(非企业法人) ,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但不得低于上- 4 -述相应要求的一半规模。9、气体作为企业的附属产品,属于余气利用或者只供应企业内部生产使用的充装单位,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10、对于从事充装多种介质的气瓶充装单位,其至少一种充装介质的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应达到上述规定,且不同介质的充装、储存区域及间隔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11、对本办法实
5、施前已经取得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其安全管理状况良好,历年年度监督检查合格,换证时,其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经市局批准后可适当放宽要求。12、本办法对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的规定系最低要求,市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充装单位气体储存(生产)能力和自有气瓶数量许可基本条件,报省局备案后实施。(三)配备气瓶管理专用软件系统,并对自有气瓶进行登记建档。车用燃气加气站应配备电子标签识别系统,使用登记信息和充装检验信息能自动读取,严禁给过期车用瓶加气。充装的气瓶瓶体永久标识应清晰、规范。(四)与燃气(供给生产、生活使用的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有关的充装
6、许可申请前应符合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条件。- 5 -第三章 许可程序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和发证。省局授权委托市局负责办理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许可受理、鉴定评审报告审查、审批和上报发证工作。第七条 许可类别按照气瓶内充装介质的性质和特点分为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车用燃气、混合气体、低温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小于等于 60的液体等八类;许可品种按气瓶内的充装介质(用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表示)划分。混合气体按气体产品标准分类。第八条 气瓶充装许可申请包括取证、换证、增项(含增加许可品种)申请。第九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
7、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 (TSZS007-2003) (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件) 。第十条 取证申请附以下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 (三)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 6 -(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十一条 增项申请附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三)气瓶使用登
8、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四)质量管理手册;(五)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换证申请附以下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气瓶使用登记汇总表(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车用气瓶除外) ;(三)质量管理手册;(四)原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向市局提交申请书及所附资料,提出书面受理申请。第十四条 申请受理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书受理后,受理机构留存
9、一份,送气瓶充装申请单位所在地区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各一份,申请单位留存一份。- 7 -受理有效期为 6 个月。由于申请单位原因,未按期完成鉴定评审工作,自受理有效期满之日起,申请受理自行终止。第十五条 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在线调试,但不得对外充装和销售。申请单位约请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一份;(二)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一式三份;(三) 质量管理手册一份;(四) 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机
10、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及相关法规、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鉴定评审结论意见。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按照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分为“ 符合条件 ”、 “需要整改”、 “不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 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 8 -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 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出具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认的整改
11、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组长进行核实并且提出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的换证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充装。第十八条 换证鉴定评审时,应重点审查许可周期内充装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见证材料,确认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换证鉴定评审结论意见直接判定为“不符合条件”:(1 ) 无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2 ) 无自有瓶定期检验报告台帐;(3 ) 安全监察机构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屡犯不改。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 的
12、,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 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及时填写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 ,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 鉴定评审报告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9 -第二十条 市局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的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上报省局发证。省局接到市局报告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规定的申请单位发出通知,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 (格式见附件 1) 。第二十一条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6 个
13、月前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换领新证。气瓶充装单位未按规定提出换证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有效期满后充装许可证自动作废,并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需要延续已经取得的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时,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 30 日前向市局提出申请,取得同意后由市局报省局审核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 1 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充装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不得超范围充装。气瓶充装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涂改气瓶充装许可证。第二十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
14、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应当在变更后 30 日内向市局申报。市局- 10 -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作出予以同意、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充装单位。符合规定的,上报省局换领新证。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在变更后 30 日内未向市局申报的,视作无证充装。第二十四条 市局每年组织县(市) 、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结论由市局记录在案。年度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充装单位应在 20 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局报省局建议撤销许
15、可。对于能够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严格落实气瓶定期检验、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且基本条件满足充装许可条件的气瓶充装单位,在换证申请时,可以提出免予鉴定评审的申请,由市局审核后,报经省局同意免予鉴定评审,直接换发新证。第二十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对自有产权气瓶使用气瓶专业软件系统进行建档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在充装单位的编号、气瓶制造单位名称以及产品编号、气瓶制造日期、气瓶充装介质名称或化学分子式、气瓶上次检验日期、气瓶检验有效期等。气瓶建档登记的纸质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 11 -
16、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等。第二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演练,演练要有记录。第二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年底应当向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以下情况:(1 )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2 )充装站警示标签样式;(3 )当年已经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4 )下一年到期计划需要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数量;(5 )执行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情况;(6 )发现安全隐患整改情况;(7 )对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
17、的气瓶充装单位,省局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等处理决定。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气瓶充装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苏质技监锅发【2002】345 号)废止。- 12 -附 件 1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编 号 : 单 位 名 称 :充 装 地 址 :经 审 查 , 获 准 从 事 下 列 气 瓶 充 装 :( 填 写 许 可 充 装 气 瓶 种 类 和 气 体 名 称 )- 13 -发 证 机 关 : (发 证 机 关 公 章 )有 效 期 至 : 年 月 日 发 证 日 期 年 月 日 - 1
18、4 -气 瓶 充 装 许 可 证 ( 副 证 )编 号 :单 位 名 称 :充 装 地 址 :经 审 查 , 获 准 从 事 下 列 气 瓶 充 装 :充 装 介 质 类 别 充 装 介 质 名 称 自 有 气 瓶 数 量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结 论( 填 写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 填 写 永 久 气体 、 液 化 气 体 、溶 解 乙 炔
19、、 液化 石 油 气 、 车用 燃 气 、 混 合气 体 、 低 温 液化 气 体 以 及 标准 沸 点 小 于 等于 60 的 液 体等 )( 填 写 充 装 介质 名 称 或 化 学分 子 式 )( 填 写 不 同 充 装介 质 的 气 瓶 数 量 )( 填 写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签 章 )年 月 日发 证 机 关 : ( 发 证 机 关 公 章 )有 效 期 至 : 年 月 日 发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 15 -主题词:气瓶 许可 通知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9 年 7 月 3 日印发共印 2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