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财务收支管理和经费保障实施细则一一一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财务收支管理,保障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运行经费,根据佛山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一一 行政事 业性收费征收机构及征收项目、标准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机构。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区一级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机构,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市政府批准,可授权各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
2、屋管理办公室或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为代征收机构。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项目、标准。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 “治安联 防费” 、“暂住证工本费” 、“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2以及房屋租赁应缴纳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征收机构必须到同级物价局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严格按中央、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以及雇用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用工单位等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一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交第四条 各代征收机构在出租人和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等手续时,须按省、市有关规定的项目
3、及标准核实缴款金额,并开出缴款通知,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缴款通知所规定的项目及金额,按时到指定的机构缴交。逾期不交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五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凭加盖收款银行收讫章的缴款收据到办证地点办理有关证件手续。一一一 财务管理及经费保障第六条 各代征收机构依照中央、省有关规定,对流动人员、出租屋租赁当事人等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依法代为罚没的收入一律上缴财政,实行严格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未经国家或省立项,并未经市政府批准代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3第七条 各代征收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编制代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报表,当月报表于次月 5 日前向财政部门及上级管理部
4、门报送。第八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分开的原则,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经费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九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机构的办公经费及聘用协管员经费的供给标准以及实行由区、镇(街道)、村分级负担的办法。一一一 票据管理第十条 代征收机构可凭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定期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领用、核销手续。收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收费票据,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各代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 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物价、4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防止多收乱收及挪用、坐支、挤占应缴财政资金现象的发生。第七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