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圩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5254668 上传时间:2019-02-15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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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五指峰乡圩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五指峰乡圩镇的范围不断扩大,圩镇的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为加强圩镇管理,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把鹅形圩镇建设成为环境优美、市容整洁、管理有序、社会和谐的文明圩镇,根据国务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鹅形圩镇管理。圩镇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积极维护市容美观和环境整洁,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环境卫生管理监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第二章 圩镇秩序管理第三条:设立五指峰乡鹅形圩镇管理所,负责维护圩镇范围内的管理秩序。圩

2、镇管理所的职责是:1、负责维护好圩镇的正常秩序,制止规划范围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乱贴乱挂、禽畜放养、乱占道等现象的发生。2、负责管理好圩镇范围内的公共实施、公共财物等。3、负责监控规划区内的建筑动态和拆除违章建筑。4、负责监督环卫所工作。5、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使处罚权力和收取相关管理费。6、协助调解居民纠纷和维护圩镇治安。7、负责开展好圩镇居民讲卫生、讲文明、讲秩序、讲公德、讲诚信的“ 五讲” 活动。8、协助镇规划所搞好圩镇公共实施建设。9、负责向乡政府及时反映居民对圩镇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和建议。10、根据市场需要发展,负责市场的布局调整和摊位管理。管理所成员由乡政府委派或指定

3、人员负责,圩镇管理由乡政府和县城管局委托鹅形圩镇管理所实施,公安、工商、国土、规划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协调配合,共同管理好圩镇事务。第三章 镇容管理第四条:凡在圩镇内经营(经商),参加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圩镇管理所及工商部门的管理。1、街道一律不得乱摆摊设点。所有摊点的交易活动统一到鹅形圩镇农贸市场进行。2、圩镇范围内的市容和秩序管理,圩镇管理所全权负责管理和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六条: 在户外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按

4、规定装饰标准安装,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第七条: 圩镇中的公用设施,应当维护和保持完好、整洁。第八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 、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报乡规划所办批准同意。第十条:圩镇内装运砂石、建筑余土、散装物等须经运前处理,避免泄漏、遗散,并经圩镇管理人员查看并认定为符合标准后后方可运输。第十条: 圩镇的工程

5、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第十一条:在圩镇内(含人行道)原则上禁止开挖,确需开挖后,须经圩镇管理所同意后,并按要求由开挖者限期修复。第十二条:严禁损坏路灯、路标、桥梁、排水沟、绿化等公益设施,在规划区内架(埋)设供电、通讯、供水等线,应按圩镇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布设,不得随意布设管线。第四章 道路管理第十三条: 圩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占用或挖掘圩镇道路的行为;2、擅自改变圩镇道路的用途,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施工作业的行为;3、擅自将机动车

6、辆驶上人行道或在人行道停放(两轮摩托车除外)的行为;4、机动车在非停车区域外随意停放的行为;5、随意倾倒垃圾、余泥、污水及其他废弃物的行为;6、擅自在道路上修筑或改变出入口的行为;7、擅自超越范围占用或开挖道路,故意损坏、妨碍或擅自移动圩镇道路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行为;8、履带车、铁轮车及超限车辆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行驶的;9、擅自在桥梁、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他挂浮物的;10、擅自在圩镇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11、其他损坏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严格控制占用圩镇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圩镇道路作为集市摊位的,必须经镇城建办或城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在摆卖线内经营并缴交市场管理费。第五章 环境卫

7、生管理第十四条: 圩镇主要道路、公共场所,由镇环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小街小巷门口卫生由各门店负责清扫。第十五条: 圩镇集贸市场,由镇环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第十六条: 各门店单位和住户,应按照规定的范围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清扫保洁、包绿化管护、包摆放秩序,落实美化、绿化、净化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卫生院、屠宰场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 、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第十九条: 在圩镇范围内,饲养家畜家禽不得影响邻里和污染周边环境。第二十条: 乡政府对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专人承包制,并进行监督管理。乡辖区单位和圩镇商住户,都应当依照乡政府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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