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xxx区 节庆 、论坛 活 动 管理 办 法(草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节庆、论坛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论坛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论坛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庆、论坛活动,是指我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开工)或竣工等为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论坛活动。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擅自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2、决定开展的节庆、论坛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论坛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论坛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审 批 权 限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负责审批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2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负责审批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各类节庆、论坛活动。第四条 区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区清理和规范工作 领导小组” )负责对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的节庆、论坛活动进行审核。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负责节庆、论坛活动管理的日常工作
3、。第五条 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审批同意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有关节庆、论坛活动的,在节庆、论坛活动前,应将活动项目报区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三章 审 批 原 则第六条 节庆、论坛活动的审批应当按照依据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规的总体要求,从严掌握,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和铺张浪费。第七条 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经济发展、弘扬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第八条 严禁举办宣扬封建迷信、文化糟粕的节庆、论坛活动。第九条 严格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的活动,以营利为
4、目的或违反经济工作纪律和财经制度的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活动。3第十条 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一般不举办周年庆典活动,逢十周年等确需举办的,应当严格按规定报批。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的纪念性庆典。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周年庆典活动。第十二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严禁举办楼堂馆所的奠基和竣工庆典活动。第十三条 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原则上不与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联合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名义)节庆、论坛活动。确需联合举办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审 批 程 序第十四条 乡
5、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部门拟举办节庆、论坛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至少提前 1 个月按归口分别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实施方案、举办依据、活动规模、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其中,涉及财政资金的需提供财政部门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历史文化类、旅游类节庆、论坛活动,应当事先履行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程序,并书面征得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和区旅游局同意;申请举办涉外节庆、论坛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区外事办公室同意;申请举办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论坛活动,应当事先书面征得区民政局同意。4第十六条 向区委、区政府申请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项目应先报区文化体育广播影
6、视新闻出版版权局初审后,再由区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审批建议按归口报区委、区政府审批。第十七条 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原则上不搞周期化,确需定期举办的,应当专项报批。第五章 经 费 管 理第十八条 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所需经费实行谁举办谁负责,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和个人转嫁费用。第十九条 节庆、论坛活动举办单位应当严格经费预算,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节庆、论坛活动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第六章 领 导 干 部 出 席
7、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出席节庆、论坛活动。未经批准,领导干部不出席各类节庆、论坛活动,不得在活动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剪彩等。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产业园区(实验区)、区部门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区级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邀请出席的,举办单位应当提前 5 个工作日按归口分别5报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按程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第二十二条 区委部办委局、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出席节庆、论坛活动,应当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产业园区(实验区)、乡镇(街道办)主要领导出席节庆、论坛活动的,应当报区委、
8、区政府审批;其他副科级领导干部出席节庆、论坛活动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第七章 监 督 检 查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当履行财政监督职能,加强对节庆、论坛活动的预算管理,从源头上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未经批准举办的节庆、论坛活动,一律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支付活动费用。第二十四条 区委宣传部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单位对节庆、论坛活动的宣传报道。区广播电视台应当凭节庆、论坛活动批复安排新闻报道,对未经批准的活动一律不得报道。第二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节庆、论坛活动的财政资金和社会影响较大的节庆、论坛活动进行审计,对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节庆、论坛活动举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或超标准举办活动、违规邀请领导干部出席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出席活动的,以举办活动为由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摊派、拉赞助,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6第二十七条 举办节庆、论坛活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监管、服务工作,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驻区部队举办节庆、论坛活动,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 法 由 区 委 办 公 室 、区 政 府 办 公 室 负 责 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有关节庆、论坛活动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