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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驻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5242197 上传时间:2019-02-1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9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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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驻园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鼓励有志于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驻园进行创业实践,切实做好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省大学生创业园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根据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章驻园条件第一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办企业;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 33%的创业企业。第二条 入驻对象为毕业 5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的,应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第三条 入驻对象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产业政策相关规定,创业项目较成熟,并具备以

2、下条件:1.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拥有明确可行的市场目标和经营计划;3.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4.无知识产权纠纷;5.参加过相关创业培训;6.对我省大学生创业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第四条 从事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或特殊行业,申请时须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第五条 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入园后能够保证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第六条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第七条 自觉遵守创业园相关管理规定。第二章申请驻园所需材料第八条 正在办理企业注册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2.项目

3、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第九条已开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资料:1.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入驻申请表;2.项目创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创业个人(团队)的简历,以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务政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创

4、业培训类证书,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院校证明;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6.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有效参考材料。第三章申请驻园程序第十条 创业企业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第十一条 接受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筛选;第十二条 通过评审的创业企业在接到进驻通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5、与创业园签署入园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创业企业正式入园开展创业活动。第四章驻园期限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业企业驻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第十五条 原则上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减免,最多不超过应付额的一半,第三年场地租金不予减免。对经营确有困难但又有继续孵化前景的入园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确认,可适当增加减免额度。第十六条 对经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估,属于重点扶持的创业带头人和创业项目,可以在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驻园时间。第五章驻园管理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完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的管理成果、科

6、研成果归企业所有。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自行承担入园期间发生的所有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管理而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创业园按照入驻协议管理入园企业并提供相应服务。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对驻园企业实行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的管理方式。第二十二条 创业园建立驻园企业互助基金,由驻园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愿捐赠,用于创业园的公益活动和帮扶有困难的企业或员工。第六章出园程序第二十三条 驻园企业主动要求提前出园,可以办理出园手续;入驻期满的企业,应办理出园手续。对创业成功企业,创业园择优向下关区内产业园推荐。第二十四条 驻园企业经营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或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经审核认定后,应退出园区。

7、第二十五条 驻园企业不履行或因故无法履行入驻协议书,经创业园审核认定后,双方终止协议,驻园企业退出园区。第二十六条 驻园企业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适宜在园区经营情形的,应退出园区。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江苏省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江苏省教育厅与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共建,专门为大学生创业提供空间环境支持和系统服务的省级大学生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及创业成果孵化基地。第二条 创业园以扶持大学生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

8、业性为主要特征,以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创业孵化、创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创业平台。第三条 为经评审进入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具有丰富服务内容的孵化空间和各种企业及项目相关信息,组织咨询与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的各种技能,促进企业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第四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创业园的健康、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业园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管理体制第六条 设立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计划,负责创业园建设的指导与推进。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江苏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南京市下关区政府、南京铁道职

9、业技术学院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三方责任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组,工作协调组负责制订并督促执行创业园的建设与发展计划;负责就涉及三方工作的事项进行沟通、磋商和协调;负责对涉及各方内部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协调。组长、副组长分别由江苏省教育厅、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为三方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第八条 江苏省教育厅指定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承担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在创业园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创业园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条 创业园设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入园企业或项目,是

10、否符合入园条件,进行独立审查与评估。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教育、财务、风险投资、法律、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专家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以及合作共建三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第四章 功能与运行模式第十一条 创业园具有下列功能:1. 为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1)提供创业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2)协助创业企业办理成立公司事宜及其他业务。(3)为创业带头人及创业企业聘用人员提供档案、户口托管,党的组织关系挂靠、职称评定等人事人才、社会保障等方面代理服务。(4)搭建互动的创业信息网络平台。(5)创业项目的开发和对接,引进融投资服务。(6)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设计、

11、市场营销与策划等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7)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申请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2开展创业教育和培训。(1)构建省、校两级创业孵化基地与创业孵化体系,指导高校建立创业孵化和培训基地。(2)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建立创业指导教师队伍。(3)积极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提高创业带头人的素质和能力。(4)成立江苏省大学生创业社团联盟,指导开展校园活动。(5)进行大学生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研究。(6)弘扬创业文化,营造创业氛围,激励创新创业。第十二条 创业园的运行模式1.入园条件。入驻对象为毕业 5 年以内的

12、高校毕业生及在校大学生创办的企业;或创业项目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大学生担任,且大学生创业团队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 33%的创业企业。2.申报方式。已毕业离校的大学生创业申请入园的,由创业者直接向创业园申请。在校大学生创业申请入园的,由创业者提出申请,经所在高校初审同意后向创业园申报。申请时须同时提供创业者个人与团队资料、创业项目资料等。3.资格审核。创业园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创业园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园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审核,择优确定入园企业或项目。4.驻园周期。原则上大学生创业企业驻园年限为三年。第一年场地租金全免,第二年场地租金视企业经营状况给予减免,最多不超过应付额的一半,第三年场地租金

13、原则上不予减免。每年对入园企业进行评估,满三年的企业,原则上应离开园区独立经营。企业出园后由创业园择优向下关区内产业园推荐,在下关区范围内进行变更注册和登记。5实行创业公司业绩季度统计、年度评估制度。第五章 扶持与考核第十三条 创业园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使入园企业享受省、市、区鼓励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第十四条 创业园将严格按照入园企业审核标准,对进入创业园的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考核,确定创业企业入园、出园、延长驻园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的标准。第六章 促进和保障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设立或引进创业资金,采用考核、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创业园企业从事技术

14、创新等创业活动。第十六条 鼓励创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创业园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第十七条 创业园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创业园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创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第十九条 境内外有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在创业园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二十条 创业园内的创业企业具备进出口经营条件的,经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审批后,可以从事自营进出口活动。第八章 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创业企业及其相关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创业园投诉。第二十二条创业园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创业园运营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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