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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0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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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杭 州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作 风 和 效 能 问 责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落 实 全 面 从 严 治 党 要 求 , 加 强 对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 促 进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履 职 , 改 进作 风 , 提 升 效 能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监 察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厅 印 发 关 于 实 行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问 责 的 暂 行 规 定 和 浙 江 省 影 响 机 关 工 作 效 能 行 为 责 任 追

2、究 办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和 规定 ,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各 级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 纪 律 规 定 和 工 作 制 度 , 不 履 行 职 责 、 不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或 履 行 职 责不 力 , 纪 律 不 严 , 作 风 不 正 , 导 致 国 家 利 益 、 公 共 利 益 或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 或 者 造 成不 良 影 响 的 , 由 责 任 人 所 在 单 位 或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依 据 本 办 法 实 施 问 责 。机 关

3、工 作 人 员 受 到 问 责 , 同 时 需 要 追 究 纪 律 责 任 的 ,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法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 一 ) 党 的 机 关 、 人 大 机 关 、 行 政 机 关 、 政 协 机 关 、 审 判 机 关 、 检 察 机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 二 ) 民 主 党 派 和 人 民 团 体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三 )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职 能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4、 员 ;( 四 ) 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从 事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活 动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五 ) 国 家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本 条 款 所 称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在 职 人 员 、 借 调 ( 挂 职 ) 人 员 、 聘 用 人 员 。第 四 条 各 级 党 委 ( 党 组 ) 是 机 关 作 风 和 效 能 建 设 的 责 任 主 体 , 全 面 负 责 、 统 筹 协 调 开 展 问 责 工 作 , 确 保 主动 发 现 问 题 、 主 动 整 改 落 实 、 主 动 问 责 追 责 。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5、机 关 按 照 职 责 , 加 强 对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作 风 和 效 能 问 责的 监 督 检 查 , 确 保 问 责 到 位 。 第 二 章 问 责 情 形第 五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予 以 问 责 :( 一 )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不 执 行 上 级 党 委 、 政 府 的 决 策 部 署 , 或 不 完 成 上 级 分 配 的 工 作 任 务 、 不 落 实 上 级 的 工作 要 求 的 ;( 二 ) 对 依 法 依 规 或 职 责 范 围 内 应 该 发 现 的 问 题 没 有 发 现

6、 , 或 发 现 后 不 报 告 、 不 解 决 , 致 使 本 单 位 工 作 出 现严 重 差 错 的 ;( 三 ) 对 依 法 依 规 或 职 责 范 围 内 应 当 办 理 的 事 项 ,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办 理 或 推 诿 的 ;( 四 ) 没 有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 致 使 下 属 发 生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 五 ) 对 有 正 当 理 由 和 依 据 应 当 支 持 、 配 合 、 协 助 的 事 项 不 支 持 、 不 配 合 、 不 协 助 的 ;( 六 ) 不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六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7、 员 不 正 确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予 以 问 责 :( 一 ) 无 法 定 依 据 或 超 越 法 定 职 权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 二 ) 违 反 规 定 程 序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 三 ) 超 过 法 定 时 限 或 承 诺 时 限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 四 ) 违 反 规 定 乱 收 费 , 或 者 要 求 管 理 或 服 务 对 象 接 受 有 偿 服 务 、 购 买 指 定 商 品 以 及 承 担 其 他 非 法 定 义 务 的 ;( 五 ) 对 管 理 或 服 务 对 象 区 别 对 待

8、, 搞 歧 视 , 或 者 滥 用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 六 ) 违 反 权 力 公 开 的 有 关 规 定 , 搞 暗 箱 操 作 的 ;( 七 ) 不 正 确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七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不 力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予 以 问 责 :( 一 ) 在 执 行 党 委 、 政 府 决 策 部 署 , 推 进 重 大 项 目 和 重 点 任 务 , 落 实 上 级 指 示 中 , 政 令 不 畅 , 执 行 不 力 , 贻误工 作 的 ;( 二 ) 对 工 作 不 负 责 任 , 办

9、 事 拖 拉 、 效 率 低 下 、 敷 衍 塞 责 , 甚 至 弄 虚 作 假 的 ;( 三 )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监 管 不 力 、 处 置 失 当 的 ;( 四 ) 工 作 方 式 简 单 粗 暴 , 服 务 态 度 、 服 务 质 量 差 , 群 众 不 满 意 的 ;( 五 ) 经 考 核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的 ;( 六 )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不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八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纪 律 和 作 风 规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予 以 问 责 :( 一 ) 违 反 省 委 “

10、六 个 严 禁 ”、 省 机 关 效 能 建 设 “四 条 禁 令 ”等 有 关 规 定 的 ;( 二 ) 不 遵 守 公 职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的 ;( 三 ) 公 务 不 节 俭 、 搞 铺 张 浪 费 的 ;( 四 ) 违 规 参 与 “酒 局 ”“牌 局 ”的 ;( 五 ) 其 他 违 反 纪 律 作 风 规 定 的 情 形 。 第 三 章 问 责 方 式 及 适 用 第 九 条 问 责 方 式 :( 一 ) 批 评 教 育 ; ( 二 ) 通 报 批 评 ; ( 三 ) 告 诫 ;( 四 ) 停 职 检 查 ; ( 五 ) 调 离 岗 位 ; ( 六 ) 免 职 ;( 七 )

11、解 聘 或 辞 退 。以 上 问 责 方 式 可 单 独 运 用 , 也 可 合 并 运 用 。第 十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有 上 述 第 五 条 至 第 八 条 情 形 之 一 , 情 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通报 批 评 、 告 诫 或 者 停 职 检 查 ; 情 节 严 重 的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调 离 岗 位 、 免 职 、 解 聘 或 辞 退 。第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除 了 追 究 直 接 当 事 人 责 任 外 , 还 要 追 究 单 位 领 导 责 任 。 情

12、节 较 轻 的 , 给 予 单位 分 管 领 导 批 评 教 育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批 评 教 育 , 给 予 单 位 分 管 领 导 告 诫 , 对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单 位 主 要 领 导 和 分 管 领 导 告 诫 , 对 单 位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一 ) 一 个 月 内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被 问 责 三 次 ( 含 ) 以 上 的 ;( 二 ) 未 按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致 使 本 单 位 作 风 和 效 能 方 面 存 在 问 题

13、,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三 ) 对 有 关 规 定 和 制 度 执 行 、 监 督 不 力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 四 ) 对 发 现 的 作 风 和 效 能 问 题 不 认 真 查 办 , 应 当 处 理 而 未 处 理 , 或 者 压 着 不 查 , 隐 瞒 不 报 的 。本 条 款 所 称 的 本 单 位 是 指 本 级 机 关 单 位 , 不 含 下 属 单 位 或 本 系 统 的 其 他 单 位( 下 同 ) 。第 十 二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至 第 八 条 所 列 情 形 , 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14、 应 当 从 重 问 责 :( 一 ) 受 到 问 责 后 , 一 年 内 又 发 生 应 受 到 问 责 的 情 形 的 ;( 二 ) 干 扰 、 阻 碍 、 不 配 合 问 责 调 查 的 ;( 三 ) 弄 虚 作 假 、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 欺 骗 调 查 的 ;( 四 ) 打 击 、 报 复 、 威 胁 、 陷 害 调 查 人 、 检 举 人 、 控 告 人 、 证 明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的 ;( 五 ) 拉 拢 、 收 买 调 查 人 员 的 ;( 六 ) 受 到 问 责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接 受 问 责 决 定 的 ;( 七 ) 在 职 人

15、员 受 到 停 职 检 查 或 者 调 离 岗 位 处 理 后 , 不 服 从 其 他 工 作 安 排 的 ;( 八 ) 被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 经 查 情 况 属 实 ,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九 )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有 关 制 度 规 定 的 其 他 从 重 情 节 。第 十 三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至 第 八 条 所 列 情 形 , 并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以 从 轻 、 减 轻 或 免予 问 责 :( 一 ) 积 极 配 合 调 查 , 并 且 主 动 承 担 责 任 的 ;( 二 ) 主 动 采

16、取 措 施 , 有 效 避 免 损 失 或 挽 回 影 响 的 ;( 三 ) 因 管 理 或 服 务 对 象 弄 虚 作 假 , 致 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无 法 正 确 履 行 职 责 的 ;( 四 ) 因 意 外 事 件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致 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难 以 履 行 职 责 的 。 第 四 章 问 责 实 施 第 十 四 条 各 级 各 单 位 要 落 实 专 门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对 本 地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 问 责 工 作 , 对 下 列 情 形 应 当 进 行 问责 受 理 :( 一 ) 群 众 投 诉 的 ; ( 二 )

17、专 项 督 查 、 明 查 暗 访 发 现 的 ;( 三 ) 上 级 部 门 交 办 的 ; ( 四 ) 新 闻 媒 体 曝 光 的 ;( 五 ) 检 查 考 核 中 发 现 的 ; ( 六 ) 党 代 表 、 人 大 代 表 、 政 协 委 员 和 特 邀 监 察 员 提 出 的 ;( 七 ) 纪 检 、 监 察 、 巡 视 、 审 计 、 司 法 、 信 访 等 部 门 提 出 的 ;( 八 ) 其 他 需 要 进 行 问 责 受 理 的 情 形 。受 理 后 应 认 真 组 织 调 查 , 查 实 符 合 问 责 情 形 的 , 应 严 格 实 施 问 责 。第 十 五 条 对 机 关

18、工 作 人 员 实 行 作 风 和 效 能 问 责 ,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进 行 。 对 一 般 干 部 和 中 层 干 部 的 问 责 ,由 干 部 所 在 单 位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 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的 问 责 , 由 上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或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提 出 问 责 建 议 , 报党 委 同 意 后 ,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问 责 决 定 作 出 后 , 由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下 达 问 责 决 定 书 。 问 责 决 定 书 应 当 送 达 被 问 责 人 员 及 其 所 在 单 位 , 并

19、 抄 送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备 案 。第 十 六 条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履 行 本 办 法 中 的 有 关 职 责 , 负 责 有 关 事 项 办 理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的 , 由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领 导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 责 令 当 事 人 作 出 书 面 检 查 , 并 督 促 其 改 正 ; 给 予 通 报批 评 的 , 在 本 单 位 或 本 系 统 内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并 督 促 其 改 正 ; 给 予 告 诫 的 , 由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 并 落实

20、告 诫 期 限 ; 给 予 停 职 检 查 、 调 离 岗 位 、 免 职 、 解 聘 或 辞 退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给 予 告 诫 的 , 告 诫 期 为 3至 6个 月 。 告 诫 期 满 后 , 被 告 诫 人 提 交 告 诫 期 内 整 改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 经 问 责 决 定 机 关考 核 , 有 明 显 改 进 的 给 予 按 期 解 除 告 诫 ; 无 明 显 改 进 的 应 延 长 告 诫 期 , 延 长 期 为1至 3个 月 ; 延 长 期 内 仍 然 无 改 进 的 ,给 予 加 重 档 次 问 责 处 理 。第 十 七 条 问 责 决 定 机

21、 关 作 出 问 责 决 定 时 , 应 向 被 问 责 人 告 知 其 提 出 复 核 ( 申 辩 ) 的 权 利 和 期 限 。被 问 责 人 对 问 责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在 收 到 决 定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 向 问 责 决 定 机 关 提 出 复 核 ; 如 对 复 核 结 果不 服 的 , 可 在 收 到 复 核 决 定 之 日 起 15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上 级 机 关 提 出 申 辩 。 受 理 机 关 应 在 收 到 复 核 ( 申 辩 ) 之 日 起30个工 作 日 内 , 作 出 维 持 或 撤 销 原 问 责 ( 复 核 ) 决 定 的

22、 书 面 决 定 , 并 通 知 申 请 人 。 对 解 聘 或 辞 退 决 定 不 服 的 , 可 根 据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仲 裁 。 复 核 ( 申 辩 ) 期 间 不 停 止 原 问 责 决 定 的 执 行 。第 十 八 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年 度 内 受 到 批 评 教 育 、 通 报 批 评 问 责 的 , 当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定 为 优 秀 等 次 ; 受 到 告 诫 、停 职 检 查 问 责 的 , 当 年 度 考 核 不 得 定 为 称 职 ( 合 格 ) 及 以 上 等 次 ; 受 到 调 离 岗 位 、 免 职 问 责 的 , 当 年 度 考 核 定

23、为不 称 职 ( 不 合 格 ) 等 次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和 单 位 发 生 严 重 作 风 和 效 能 问 题 , 被 上 级 机 关 问 责 或 被 责 令 问 责 的 情 况 , 纳 入 单 位 年 度 党 风 廉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核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受 到 作 风 和 效 能 问 责 的 情 况 , 应 作 为 干 部 提 拔 任 用 的 考 察 内 容 。单 位 当 年 度 内 受 到 两 次 ( 含 ) 以 上 全 市 通 报 批 评 的 , 一 般 不 列 入 先 进 单 位 评 选 对 象 。第 十 九 条 法 律 法 规 对 问 责 事 项 有

24、明 确 规 定 的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省 、 市 有 专 项 问 责 办 法 或 规 定 的 , 从 其规 定 。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所 列 范 围 以 外 的 事 业 单 位 、 国 有 企 业 和 村 ( 社 区 )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的 作 风 和 效 能 问责 ,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地 各 单 位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和 工 作 实 际 , 制 定 具 体 意 见 和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纪 委 、 市 监 察 局 商 市 委 组 织 部 、 市 人 力 社 保 局 等 部 门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市 委 办 公 厅 、 市 政 府 办 公 厅 2011年 6月 20日 印 发 的 杭 州 市 机 关 工 作 人 员作 风 和 效 能 问 责 暂 行 办 法 ( 市 委 办 发 2011 71号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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