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拖欠电费用户依法停限电管理办法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一系列规范电力管理的法 律、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电力企业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管理。为了加强电费回收管理,依法维护供电企业利益,为了使供电企业在对欠费用户实施停限电的过程中,做到有理有据,依法办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引用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3供电营业规则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电能是商品,电费是电能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电力企业在供应电能时,应按规定计收电费;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按规定时间交纳电费。 2.2 电费交纳期限规定 2.2.1 按规定每月一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
2、,自抄表日或规定交费日次日起 10 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10 日为逾期。 2.2.2 按规定每月分次向供电企业交清电费的用户,自每次规定交费日次日起 5 日内为交费时间,超过 5 日为逾期。 2.2.3 逾期(不含截止日)不交或未交清者,即为拖欠电费。 对拖欠电费的用户,要严格按北电力集团公司电费违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电费违约金。 2.2.4 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 30 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用户,电力企业可依法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停止全部或部分供电。 2.3 停限电审批权限 2.3.1 对一般欠费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报用电科(股)长或供电公司(分公司)主管经理审
3、批,同意后即可执行。 2.3.2 对重要用户,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 ,报供电公司经理或主管经理审批同意,同时将“ 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抄送当地经贸委。重要用户是指中断供电后将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设备损坏、产品大量报废、对环境严重污染及在政治、经济上有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用户。 2.4 停限电的程序 2.4.1 用户拖欠电费后,经通知催交仍不交的,可由催费人员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审批单”,注明停限的原因、时间及欠费用户停电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 2.3 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2.4.2“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应加盖供电公司
4、(供电分公司)印章。 2.4.3 在停限电前三至七天内,要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送达用户,对重要用户的停(限)电,应将“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2.4.4 对重要用户及大用户要在停限电前 30 分钟再用电话通知用户一次,并做好电话录音,方可在通知规定时间实施停限电。 2.4.5“欠费用户停(限)电通知书” 送达用户后,要根据停限电通知内容填写“停限电工事票(工作票) ”,交执行部门执行。 2.4.6 对双电源用户及重要用户,停限电前对用户用电情况要认真了解,充分估计停限电对用户的影响,督促用户及时调整用电负荷,做好准备。 2.4.7 在下达“欠费用户停(限
5、)电通知书” 后,若用户交纳 50%以上的欠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按照本办法第 2.3 条款规定的权限报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暂缓停限电。 2.4.8 停限电后,在用电营业部门确认用户已交清全部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后,方可签发“送电工事票(工作票)”,通知执行部门在 24 小时内恢复对用户的正常供电。对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户,在用户交纳 5O以上的欠费和电费违约金,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后,可视具体情况,按照停限电的审批权限经领导批准后,暂时全部或部分恢复供电。 2.4.9 对停限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用电管理部门反映。 2.5 各供电(电力)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级团公司用电营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