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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第十一章.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5226799 上传时间:2019-02-13 格式:PPT 页数:64 大小:7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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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一章船员管理,第一节STCW78/95公约中有关轮机人员适任标准及值班标准 第二节海船船员管理相关法规 第三节中远关于轮机部人员管理规定,下课!,第一节STCW78/95公约中有关轮机人员适任标准及值班标准,一、STCW7895公约关于船舶轮机人员适任标准 1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 值班的高 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值班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 (1)每个申请主推进 动力装置75 0 或以上海船轮机值班高级船员应:年龄不小于18周岁;具备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 上服务资 历;已完成至少30个月的认可的教育和培训,其中包括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载明的船上培 训,达到规定的适任标准,并且在培训

2、教育和培训中应包括轮机高级船员职责的机械和电 气车间技能的培训。值班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轮机员证书申请人应参加认可的船上培训计划。,该计划包括: 保证证书申请人在要求的海上服务期间,受到关于负责机舱值班高级船员在任务、职责和责 任方面的系统且实际的培训,从中获得经验; 在执行认可的海上服务中,受到船上合格 并持证轮机部高级船员的监督和指导; 在培训记录簿中予以充分载明。 (3)每个在主 推进动力装置750或以上海船上有人值班和周期无人值班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轮机员证书申请人应具备操作级的任务、职责和责任的适任能力。具有相应内容的知识水平,应能履行轮机部高级船员值班职责。申请人按适任的方法和评价标准

3、,提供已达到要求的证明。此外, 要求申请人具有从影响船舶机械安全操作和保护海洋环境的所有可用资料中获得知识的能力。,(3)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750至3000kW船舶的轮机长和大管轮相应的知识水平要求可降低,但应足以能满足使证书申请人在规定的推进功率范围的轮机长或在管轮职务上服务。 二、STCW7895公约关于船舶轮机值班标准 1值班的一般原则 缔约国应指示公司、船长、轮机长和值班人员注意遵守下列法则,以确保 在任何时候均能保持安全值班。 (1)各船船长必须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航行值班。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他们值班期间,特别是当他们在航及避免碰撞和搁浅时,负责船舶的安全航行

4、。 (2)各船轮机长必须与船长协商,确保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 轮机安全值班。 (3)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了解操作性或事故性的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这类污染,特别是有关国际规则和港口规章规定范围内的污染。,2轮机值班中遵循的原则 (1)本节中所使用的轮机值班一词,系指一个人或组成值班的一组人,或一个高级船员的现任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该高级船员亲临机舱。 (2)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 , 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 的操作和保养,并按要求,负责轮机值 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和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

5、。 3.安排值班 在任 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足以确保影响船舶运行的所有机器,无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方式均能安全运转,并应适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在决定包括合格的普通船员在内的轮机值班的组成时, 下列标准应特别予以考虑: (1)船舶类型以及机器类型和状况;,(2)始终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予以有效监督; (3)由于天气、冰、被污染水域、浅水、各种紧急状态、船损控制或减少污染等情况而采用的任何特殊操作方式; (4)值班船员的资格和经验; (5)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以及环境保护; (6)遵守国际、国家和当地的规章; (7)保持船舶的正常营运。 4.交接班注意事项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如

6、有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值班职责,不应向其交班。遇此情况应报告轮机长。 轮机值班接班 的高级船员应保证本班人员显然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轮机值班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接 班之前,应至少彻底搞清以下各项:,(1)轮机长对船舶有关系统和机器操作的常规命令和 特 别提示; (2)对机器和各系统进行的一切工作的性质和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3) 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的水和渣的液面高度和可能情况,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和处理的特殊要求; (4)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施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状况; (5)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6)各种主

7、、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7)如果适用的话,监视和控制台设备及其手动操作设备的状 况 ; (8)如果适用的话,自动锅炉控制装置诸如火焰安全控制系统等和其他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的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9)由于恶劣天气、冰、被污染的水或浅水引起的任何潜在不利条件; (10)由于设备故障或不利的船舶条件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模式 (11)机舱普通船员涉及其所分配职责的报告; (12)消防设备的可用性; (13)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5轮机值班时必须履行的职责 STCW7895公约中要求在航行中船舶轮机值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轮机 值班的高级船员 应保证保持确定的值班安排,并应

8、确保作为机舱值班组成部分的普通船员根据指示在推进机 械和辅助设备安全和有效操作方面给予协助。 (2)尽管轮机长在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 级 船员仍应继续对机舱工作负责,直到被通知轮机长已承担此责任并且双方都已理解为止。,(3)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应熟悉所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应具有下列知识: 内部适当通信系统的使用; 从机器处所逃生的路线; 机舱报警系统和辨别各种警报装置的能力,特别是灭火介质警报; 机舱的消防设备和损害控制装置的数量、位置和种类,以及它们的使用方法和应遵守的各种安全预防措施。 (4)对任何运转失常、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特殊维护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做

9、好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拟出计划。 (5)对于有人值守的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随时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6)对于周期无人值班机舱,被指定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召唤时应立即到达机舱。,7)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做好记录,除非主管机关认为由于特定船舶的尺度 或特性使这种记录行不通。 (8)对所有机器的保养和维持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其中包括机械、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它们的控制装置和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居住的舱室服务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用品的使用情况记录。 (9 ) 轮机长应保证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修

10、理工作等通知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对于拟处理的并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所有工作记录下来。 (10)当机舱处于准备状态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使所有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和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富余量,以用于舵机和其他需要。,(11)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可能妨碍他监管主推进系统及附属设备的其他任务。他们还应确保 在机舱和舵机间进行足够的巡视,以便观察和报告设备的故障和损坏,执行或指导日常调整 、要求的保养和其他必要的工作。 (12)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指导任何其他的轮机值班人员,告

11、知他们有关对机器会造成不利影响或危及人命或船舶安全的潜在危险情况。 (13)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机器处所的值班处于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轮机值班不能使机器处所无人监管,否则将妨碍机舱装置或操纵阀的 手动操作。 (14)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遏制由于设备损坏、失火、 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引起损害的影响。,(15)在下班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发生在本班上的有关主、辅机的事件都有适当的记录。 (16)在进行所有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高级船员合作 (17)负责轮机值班的高

12、级船员应确保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在机舱从 事维修的普通船员,可协助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18)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切记,由于机器故障引起的速度变化,或任何操舵失效,可能会危及船舶和海上人命安全。万一机舱发生火灾,采取紧急行动,以至于可能引起船速下降,舵机瞬间失灵,船舶推进系统停止运转,或发电机发生任何变化或类似威胁安全的情况,应立即通知驾驶台。这种通知,如有可能,应在发生变化之前完成,以便使驾驶台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行动以避免潜在的海上事故。,(19)在下述情况下,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营运时; 发生任何故障时,而这些故

13、 障经认为可能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或监控和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 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何种措施或决定无把握时。 (20)除需要在上述情况下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船舶、机器和船员的安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视情况需要,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21)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作为保持安全值班一部分的附带任务来执行的机器日常保养工作应纳入值班的日常工作 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对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应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和轮机长知道的情况下进行。对这些修理应做记录。,6.各 种条件下轮机值班要求 STCW公约

14、规定的在不同条件和不同水域内的轮机值班要 求: 1)能见度不良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提供声号所使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有关改变航速或改变操作方向的任何命令。此外,还应保证操纵用的辅助机械随时可用。 2)沿海拥挤水域 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当得知船舶位于拥挤水域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还应保 证有足够的备用电力用于操和满足其他操纵要求。应急操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应处于随时可用状态。,3)船在锚泊 在开敞锚地,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是否仍保持与在航时同样的轮机值班。 当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任何其他的实际上是“在海上”锚

15、泊的情况下,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保证: (1)保持有效的轮机值班; (2)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转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 (3)按驾驶台命令使主、辅机保持准备状态; (4)采取措施,防止本船污染环境并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 (5)所有损害控制和消防系统均处于准备状态 。,7.STCW7895公约中对在港值班的要求 (1)正常情况下在港内安全系泊或锚泊的任何船舶,为安全起见船长应安排保持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推进系统或辅 助设备的船舶以及对于载有有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或高度易燃物质或其他特种货物的船舶 ,有必要予以特殊要求。 (2)船舶在港内时,保持甲板值班的安排应始终足以: 确

16、保人命、船舶、港口和环境的安全以及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遵守国 际的、国家的及当地的规章; 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3)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决定值班人员的组成和值班的持续时间。 (4)如船长认为必要, 应安排一名合格的高级船员负责甲板值班。,(6) 轮 机长经与船长协商,应保证轮机值班的安排适于保持安全运行的在港轮机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可能包括适当的机舱普通船员在内)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在所有推 进功率为3000及以上的船舶上,应始终有一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 在推进功率为未满3000的船舶上,船长酌情考虑并与轮机长协商后,可不设高级船员

17、负责轮机值班; 高级船员在负责轮机值班期间不应被分配或承担妨碍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职责的其他任务或职务。 (7)负责甲板或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 的高级船员显然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遇此情况应据情报告船长或轮机长。 接班的高级船员应确保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 (8)在办理甲板或轮机值班的交接班时如正在进行重要操作,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外,该操作应由交班的高级船 员完成。,(9)在交接班前,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告知接班的高级船员下列事项: 当日的常规命令,任何有关船舶操作、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的功能维护以及修理的特殊命令; 对船舶机械和有关系统进行

18、的所有修理工作、参与人员和潜在的危险; 污水柜、压载舱、污油舱、粪便柜、备用柜内的水位和残渣的液面高度及状态,以及对内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任何特殊要求; 移动式灭火装置和固定式灭火装置以及火情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准备状态 理的人员,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他获准的上船人员和所需要的船员;,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以及特别是在潜在的恶劣天气期间船舶准备方面的任何港口规章;在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上与岸上人员包括与港口当局之间可供使用的通信线路。 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或防止环境污染的任何其他重要情况; 向有关当局报告由于轮机部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序。 (1

19、0)接班的高级船员在承担轮机 值班的任务前,应彻底搞清交班高级船员充分告知的上述事项,同时还应: 熟悉现有的和可用的电、热和照明来源及其分配情况; 了解船上的燃油、润滑油及所有淡水供给的可用性和有关情况; 尽可能将船舶和机器准备妥,以便在需要时备车或应付 紧急状况。,此外,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在值班中应特别注意: (1)遵守在他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特殊操作程序和关于各种危险情况及其防范措施的规定; (2)仪表和控制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电力供应、部件和有关系统的监测; (3)为防止违反地方当局有 关防污染规定而采用的技术、方法和程序; (4)污水的情况; (5)在紧急情况下,当 他认为情况需

20、要时,鸣放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防止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货物造成损害; (6)了解甲板部高级船员在装卸货物时对必要设备的需求情况,以及对压载和其他船 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7)经常巡查以判定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并立即采 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和周围环境的安全;,(8)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发生事故或对船上的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和机械系统造 成损坏; (9)保证将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完整地记录下来。,第二节海船船员管理相关法规,一、国际海员劳工 组 织(ILO)有关公约及规定 国际海员劳工组织(Ioternation

21、al Labour Organization, ILO) 在海员的就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工资、工作时间和配员、社会保障、在船上和在 港口的福利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约。 1984年6月11日, 中国加入该组织 1997年4月1日是实行新的Paris MOU规定,对到港船舶执行 ILO N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检查,而不考虑船旗国是否是缔约国,并明确可以滞留不符合最低标准规定的船舶.,1.1976年商船最低标 准公约(ILO Convention No.147 ) 缔约国应对所属船舶的下列情况立法并行使有效管辖:安全标准,包括任职资格 、工作 时间和配员标准,以确保海上人命安全;适当的社会

22、保障措施;船上工作条件和船上居住安排等。 1997年9月11日, Paris MOU成员国根据新的谅解备忘录,首次对在港外国籍船舶执行ILO147号公约的情况实施了集中检查会战(CIC),以监控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该措施已对其他地区的PSC产生影响。 2.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ILO Convention No.22) 海员协议条款由船东(或其 代理)与海员双方签订,在签署前,应给予海员及其顾问审查协议条款的便利。协议内容不 得违反国家法律或本公约。国家应立法保护船东和海员的利益。协议可为定期或订明一个航次。协议应明确载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 .1976年海员带薪年假公约(ILO C

23、onvention No.146) 适用本公约的每个船员,每工作一年,有权享受不少于30天的最短带薪年假。 下列情况不属于带薪年假:船旗国承认的公共和习惯假日,不论其是否适逢带薪年假期间; 因疾病、受伤等造成的无能力工作的时间; 海员受雇期间准许的临时上岸度假; 政府保护的任何种类的补偿假日。 4. 1936年 船东责任(船员患病和受伤时)公约(ILO Convention No.55) 船东应对海员按协议服务期间所发生的疾病、受伤、死亡负责。但下述情况除外:并非在船上工作时发生的受伤;自身的 故意、违章或不正当行为造成的患病或伤亡;签约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虚弱;受雇时拒绝体检等。 在病人或伤者

24、治疗前,船东应负责支付不少于16周的医疗和保养费用.,5.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的失业赔偿公约(ILO Co nvention No.8) 任何船舶灭失或沉没,导致海员失业,船东或与海员的签约方应向 失业船员支付总额为 2个月工资的失业赔偿。 6.海员遣返公约(ILO Convention No.166) 海员在下列情况下享有遣返权利:在国外雇用期满;因伤病或其他身体原因需遣返且适于旅行;船舶失事; 因破产、变卖船舶、改变船舶登记等原因,船东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船舶驶往协议禁止的、 船员不愿前往的战乱区;船员在船服务满12个月等。 海员有权从规定的目的地中选择遣返目 的地。 船东有责任通过合适而快速

25、的工具安排遣返,通常应为空运。遣反费用 由船东负担。海员因严重失职被遣返,其费用由海员全部或部分自理。,7.防止海员工伤事故公约(ILO Convention No.134) 所有工伤事故都应 报告和统计,而不应限于死亡事故和船舶事故。各海运国主管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对 工作事故进行充分报告和调查,并对这种事故进行充分地统计和分析。 应制定防止事故的 法律、条例等规定 应明确船东、海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遵守这些规定的义务。船东提供护身设备和其他事故 预防用具时,应附有使用规定及遵守有关事故预防措施的要求。 通过充分检查等手段,并采取适当措施,以保证遵守防工伤规定。应采取措施确保检查和执行当局熟

26、悉海上工作及其 习惯。 应规定在船员中指定一个或几个合适人员或一个委员会,在船长指挥下负责事故预防工作。事故预防和健康保护措施的训练应列入海员课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

27、的义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 法 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2.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 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应及时公正合法处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

28、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 规则有关规定 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操作,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IMOSTCW78公约等,1997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对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作如下规定:1.航行值班 1)值班轮机员 负责轮机值班的轮

29、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 候均能保证安全值班。,2)值班安排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3)值班交接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其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接班轮机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完成各自的任务。4)轮机值班职责 (1) 值班轮机员应保证维持既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机 、辅机安

30、全和有效运行。 (2)尽管轮机长在机舱,值班轮机员仍应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 (3)轮机值班的所有 成员都必须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4)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当时所有机器的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并保持在正常范围值。 (5)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室,以便及时发现机器的故障和损害情况,并执行其他一切需要 的任务。 (6)任何运转失常的、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做详细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7)对于有人值守的机舱,值班轮机员应随时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 (8)对于定期无人值守机舱的值班轮

31、机员,在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机舱。 (9)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 (10)对所有机器的保养和维护所需要的物料和备件的供应给予足够的注意,(11)轮机长应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控制损害或修理工作等通知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 (12)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需要。 (13)值班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主推进系 统及其附属设备的其他任务,而应保证机器及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为止 (14)值班轮机员应告示其他值班人员有关对机器的潜在危险情况,以及危及

32、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情况。 (15)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机舱在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不使机舱处于无人监管而无法手动操作和调节的失控状态。 (16)值班轮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对付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的影响。,(17)在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件完整记录下来,并提醒接班人员注意。 (18)在进行一切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值 班轮机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合作 . 19)值班轮机员应确保在机舱从事维修工作的普通船员,在 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可协同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20)值班轮机员应切记,

33、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活停止运转舵机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这种威胁安全的其他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 驶台。该种通知如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室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21)值班轮机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日常的机器保养工作应纳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内。详 细的维修工作,应在轮机长 和值班轮机员的监视下进行。这些修理应做记录。,(22)在遇到下列情况时,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时; 发生失常现象,经判断会引起

34、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什么措施和决定无把握时。 (23)除需要将上述情况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机器和船员的安 全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5)不同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提供雾中声号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任何变速、变向命令。此外,还应保证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值班轮机员当接到船舶进入拥挤水域 中航行的通知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值班轮机员还应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动力,以供操舵和其他要求所用。应急操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应准备好可立即使用。2.港内值班 1)港内值班

35、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正常情况下在港内系泊或锚泊的所有船舶,为了安全,船长必须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推进系统或辅助设备,以及对装载有危害的、危险的、有毒的、易燃的物品或其他特种货物的船舶,还应按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2)船长应根据系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的且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值班船员。 (3)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始终: 确保人命、船舶 、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确保所有与货物作业有关的机械的安全操作; 遵守国际、 船旗国的及港口国的规定; 保持船上秩序和日常工作。 (4)停泊值班人员的组成,须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至少一

36、名水手。 (5)值班驾驶员或值班轮机员如有任何理由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则不应交班,并应报告船长或轮机长。 (6)在交接班时若正在进行重要操作 ,除非船长或轮机长另有指令,该操作应由交班的高级船员完成。,(5)各船的轮机长应与船长商量,保证轮机值班的 安排适于保持在港轮机的安全值班。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的组成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必须保持有一名轮机员负责值班; 推进功率为750及以上的船舶,必须安排至少一名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值班; 轮机员在负责值班期间,不应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 其监管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2)轮机值班要求 (1) 当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其他任何实际上是

37、“在海上”的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保持有效地值班;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转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按驾驶台命令 使主、辅机保持准备状态;遵守适用的防止污染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所有损害控制和消防系统处于备用状态。,(2)在港内值班轮机员应特别注意: 遵守在其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防范有关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程序和规定; 仪表和控制 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监测; 为防止违反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有关防污染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 污水沟的情况。 (3)值班轮机员应: 出现紧急情况而需要时,拉响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舶及其货物和船上人员遭 受损害;了解驾驶员对

38、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 附加要求;经常巡查、分析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情况,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确 保船舶装卸货、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以避免船上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损坏;将影响船上机 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完整地记录下来。,3.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1)开航前 (1)船长应提前24 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 (2)开航前1 ,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

39、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3)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 2)航行中 (1)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2)船舶进出港口, 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而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 (3)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

40、,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4)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危及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5)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 驾驶台。 (6)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 的水、气、汽、电等。,(7)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 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 (8)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

41、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 (9)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3)停泊中 (1)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 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2)值班驾驶员应将装卸货情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重吊之前, 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3)如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4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何

42、操作,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5)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 况 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4.船员健康适任要求 (1)每一艘海船,不得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2)一 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 。工作小时的一般规定可以不计必需的日常工作,如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3)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内必须有至少10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 中一段时间至少有

43、6。10的最短休息时间可以降到不少于连续的6,但这种降低不 得超过2天,并且7天内不少于70休息。 (4)各船应将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上应做好船员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6个月进行一次。 (5)船长在安排船员值班时, 应充分考虑女性船员的生理特点和国家的有关规定。 (6)严禁船员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4内禁止喝酒,其值班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BAC)不得超过0.08% (7)严禁船员 服用可能导致不能安全值班的药物。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第三节 中远关于轮机部人员管理规定,一、轮机部高级船员职务规则 1轮机长

44、 (1)轮机长在船长、政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轮机部的 工作。是全船机 械、动力、电气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 对其他部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船舶安全、优质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2)全面负责轮机部的生产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和本船船务会议的决定;制定并组织实施轮机部的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做好 轮机部船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部门内和部门间的团结和协作。,(3)负责贯彻轮机部的值班制度,指导并监督值班人员严格遵守机舱工作制度;按照船长的指示,准时完成各项开船 准备工作,保持各种机电动力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保持各项安全装

45、置和应急设备 处于正常良好状态;指导值班人员熟悉各种应变措施和各自岗位的职责,使其能熟练地工作 。 (4)船舶进出港口、移泊、通过狭窄水道或在其他困难条件下航行时,应在机舱领导和监督值班人员操作,按照驾驶台的指令迅速、正确地操纵主机,并保持正常的工况参数。 如时间较长,可指定大管轮暂代。 (5)如发现在执行船长某项命令将导致机电动力设备损坏时,应将可能引起的后果告知船长,然后按船长的决定执行,并详细记入轮机日志。 (6) 负责审核批准大管轮汇总编制的和电机员拟定的预防检修工作计划。指导大管轮在安排具体工作时注意提高科学性和计划性,(7)根据本船的实际情况,制订补充分工明细表报船长批准,并制订这

46、些设备相应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则和使用规定等一并公布执行。 (8)经常亲自检查各种机电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纠正异常的工况参数和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当轮机员、电机员、冷藏员等有疑难问题唤请时,应及时前往现场具体指导处理。 (9)当机电动力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修,防止损坏扩大,并采取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有效措施;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如实地将经过和结果记入轮机日志,并写出 书面报告,凡涉及索赔或保修的,应按规定另外提出报告并附具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并经船长签署后报送船东。 10)当本船遭遇海难或其他危急情况时,按应变信号指挥机舱人员根 据“船舶应变部署表”的分工,坚守岗位,积极抢救;在接到船长

47、的弃船命令时,应尽一切可能对有关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亲自携带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或记录纸带(在驾驶台的除外),最后离开机舱。,(11)经常审阅各种机电动力设备的检修记录,审查记录的准 确 性和完整程度。指导各主管负责人提高检修的技术水平,督促他们在检修过程中认真检查和测量各种部件的磨耗情况,亲自分析测量结果,掌握磨耗规律,及时向船东提供测量记录文件。 (12)航行中应每日审阅并签署轮机日志,并经常检查轮机部其他各种日志记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及时分析和纠正各种不正常工况。轮机日志在船保存三年后送交船东。 (13) 负责核算燃润料和锅炉用淡水的储量,及时向船长提出添加量;与大副密切联系,洽定油

48、、 水的添加和耗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添加燃油时,应督促二管轮在装前测量岸上油柜或油驳,核对燃油品种和质量,商定添加次序、速度和联系办法,防止错装或溢油;装完后还应测 量一次,计算添加数量并与本船计算结果相核对。,(14)负责审核由大管轮汇总编制的修船计划和航次修理项目,送交船长审核后转报船东。厂修期间,发动轮机部船员制订并落实 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组织好监修、自修、测量记录和验收工作,亲自参加重要机电动力设备 和应急设备的拆装和验收。进坞后,会同船长和大副检查海底阀门、通海阀和阀箱、推进器、尾轴及轴套等,并做好测量记录;出坞前,还须会同检查船底通海阀、船底旋塞等水线以下的各项装置的技术状态。

49、(15)按时主持轮机部安全活动日的活动,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和 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及其经验教训;检查潜伏性事故和不安全因素,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6)教育并督促轮机部船员严格遵守国际防污染公约的有关 规定,制订本部门的防污染具体措施;审阅并签署油类记录簿。,(17)监督燃润物料和备件的合理使用;定期提取主、副机润滑油样交有关单位化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润滑 油性能、参数和指标等保持在正常使用的范围内。督促本部门船员做好备件、物料、工具、 劳保用品的请领、验收、保管、使用、盘点和报销工作;督促检查计量器具的正确使用和定期鉴定工作。 (18)负责保管图纸、说明书、技术图书及其目录清册;保管备件、属具、物料等 清册以及其他技术文件、修理文件和公文:每年至少清点一次所有文件。 (19)负责保管轮 机日志和除由船长保管以外的各种设备证书,经常检查证书的有效期,及时报告船长,申请 检验和换证。 (20)负责本部门船员在船培训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并指导其他人员学习机电动力设备的使用、保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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