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 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出省)。二、办证内容(一 )核发 产地检疫合格证1、申请 条件生产、 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2)乔木、灌木、竹 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3)木材、竹材、药 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 贮木 场及加工场(点)。2、申报 材料(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 系方式,填写、 递交 森林植
2、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 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 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 6 个月。(二) 核 发 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出省 )1、申请对 象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2、申报 的材料(一式两份)(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8)填写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 及调运(承办) 人的身份证。、办事程序和 时间(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
4、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 15 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 经林业厅批准,可延 长 15 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三) 签发 森
5、林植物检疫要求书1、申请对 象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1)申办单位(个人)提供调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品名、数量,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个人情况,填写、递交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申报表;(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审核书面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现场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四)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1、申请对 象(1)本省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或个人(或代理单位)。(2)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前 30 天提出申请。(3)引种单位(或个
6、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4)不具有上述“3” 条件的,引种 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2、申报 材料(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申请表( 可在网站下载);(2)首次办理的需提供林木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非贸易引进的需提供教学科研、试种交流、双方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4)引种方提供引进植物原产地生物学、生态学、有害生物信息,以及疫情资料及拟种植地的防范措施,拟种植地基本情况等文本材料;(5)引种方与种植地不
7、在同一省份的,须提供该种植地所在省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6)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7)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8)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9)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10) 引 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1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属 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
8、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13)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种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2)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3)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受理之日起 30 天内审批完结。对符合规定的, 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三、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 号)的有关规定:(一)产地检疫(
9、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 0.10%;药材为货值的 0.30%;果品为货值的 0.05%; (2)按上述标准收费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产地检疫费低于 1 元的,按 1 元标准收取;药材、果品类产地检疫费低于 2 元的,按 2 元标准收取。(二)调运检疫(1)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 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 0.20%,药材为0.50%,果品为 0.1%,盆景为 1.0%。 (3)凭原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有效期限之内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四、 受理时间 每周一至五受理五、办证地点各个有权限办理以上证件的行政审批中心、服务大厅或森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