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第七中学大额物品采购制度为了进一步强化学校经费支出管理,制止浪费,规范物品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采购制度。一、学校物品采购原则上按局“集体采购制度”规定,由学校总务处直接办理。大宗物品采购须由二人或二人以上经办,校长起好审批和监督作用。二、经办人员要深入了解市场行情,要对商品的价格、质量做到心中有数,使购入的商品质优价廉;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公私分明,廉洁奉公;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大宗物品采购事先要有预算,一次购置价值在 5000 元以上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并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并在办公会议上予以通报;2000 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四、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履行好领款,报销手续。物品购物发票必须有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签字,并由校长一支笔签字审批方可报销。五、所采购物品应交保管人员验收登记。六、财会人员应认真履行财务监督的职能,凡不符合财务规定及制度的购物发票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