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和顺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和顺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第三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一)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
2、定,县政协的重大建议,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二) 制定或调整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方案;(三) 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四) 编制县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财政资金安排;(五) 制定或调整农村建设、城市发展、土地利用、城镇体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领域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或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等重大行业规划,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或调整经济发展区域和产业区域布局;(六) 制定或调整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七)
3、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为维护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而需长期采取的重大管制措施;1(八) 制定或调整政府投资、采购、工程招标、国有资产处置、招商引资等方面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九) 制定或调整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十) 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政府基金的项目、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十一)制定或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及民主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十二)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十三)县 政 府 重 要 的 奖 惩 决 定 ;(十四) 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
4、大事项。第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 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二) 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决策符合实际,合理可行。(三) 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四) 风险可控原则。将决策风险是否可控作为作出决策的重要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决策风险。(五) 决策公开原则。除依法依纪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六) 效能决策原则。提高行政决策效能,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
5、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第五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第六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第二章 决策形式第七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议决。需提交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按县政府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由县政府行政首长或行政首长委托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必
6、要范围内通报决策情况。第八条 县政 府 行 政 首 长 代 表 本 级 政 府 对 重 大 行 政 事 项 行 使 决策 权 。县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县 长 助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协 助 行 政 首 长 决 策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政府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十条 县 政 府 办 公 室 负 责 组 织 安 排 政 府 重 大 决 策 活 动 ,并 提供 综 合 服 务 ;县 政 府 法 制 、发 改 、财 政 等 相 关 部
7、 门 及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为政 府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法 律 、政 策 、专 业 咨 询 等 有 关 服 务 。第三章 事项准备第十一条 由县政府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定决策承办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定决策承办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城管委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需要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经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其自身为决策承办单位。3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县
8、政府决策的,可以通过县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政府重大决策的准备工作:(一) 提出草案。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信息,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研究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草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二) 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乡镇、县直部门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县政府决策。(三) 公众参与。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
9、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以网络、新闻、媒体、电话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 专家论证。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基础上,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必须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论证评估,而且要保证持不同意见的各方专家、专业机构都有代表参加。(五) 风险评估。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
10、并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六) 公 示 和 听 证 。对 事 关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决 策 ,应 在 决 策 出台 前 进 行 公 示 或 听 证 ,公 示 应 当 同 时 公布意 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听证应当规范程序,听证参加人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公 示 和 听 证 情况 应 当 作 为 决 策 的 主 要 依 据 。(七) 修改完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4风险评估的结果起草、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形成决策方案送审稿。第十三条 决 策 承 办 单 位 拟 订 决 策 方 案 时 ,不 得 有 下 列 情 形 :(一)
11、 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二) 遗漏必要的信息;(三) 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四) 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四条 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 议 审 议 的 决策 事 项 ,决 策 承 办 单 位 须 报 送 决 策 方 案 汇 报 材 料 。汇 报 材 料 应 综 合 反映 如 下 主 要 内 容 :决 策 依 据 、决 策 条 件 、决 策 风 险 预 测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听 取 各 方 面 意 见 建 议 情 况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规 定 、决 策 建 议 等 。涉 及 资 源 配 置 的 决 策 ,应 当 进 行 综 合 效 益 分 析 。决策
12、方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应当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必 要 时 可 就汇 报 内 容 分 解 形 成 专 项 材 料 ,以 附 件 形 式 提 请 审 议 。对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汇报材料,应当按照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第四章 决策审定第十五条 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第十六条 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重大决策议题,由县政府行政首长确定。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方案送审稿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须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体符合法定权限,决
13、策方案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决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它不适当的问题,决策方案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必要时,还应当移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编制部门进行会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策。第十八条 政府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3天通5知与会人员,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第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政府重大决策方案,须遵循下列规定:(一) 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参加会议;(二) 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
14、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三) 分管决策事项的县政府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四) 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 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顾问发表意见;(六) 县政府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原则上不发表倾向性意见。第二十条 县政府行政首长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逐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形成文件后由县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县政府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15、;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做好政府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 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 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 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 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 主要分歧意见;6(六) 县政府行政首长的决定。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政府重大决策档案,归档内容包括政府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决
16、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第二十三条 政府重大决策应按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对 会 议 未 作 出 决 定 和 决 定 不 对 外 公 开 的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讨 论 情 况 ,参 会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会 议 纪 律 不 得 对 外 泄 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第二十四条 政府重大决策形成后,由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决策的执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应确定一位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领导配合。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确定执行机构,明确工作要求。第二十五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
17、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应及时提请县政府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第二十七条 根据政府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将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政府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
18、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应当书面7向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县政府可以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紧急情况下,县政府行政首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同时记录在案。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政府重大决策执行的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专项督查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县政府根据督查情况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第六
19、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而导致政府重大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而导致政府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由县纪检委、监察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20、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一般行政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县政府行政首长和县政府分8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应当按照合法、科学、效率、公平的原则和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并将决策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县政府其他有关领导通报。对 需 经 上 级 政 府 批 准 或 县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审 议 决 定 的 重 大 行 政事 项 ,应 当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程 序 作 出 决 定 后 ,将 相 关 报 告 或 议 案 按 法定 程 序 报 上 级 政 府 批 准 或 提 请 县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审 议 决 定 。第三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它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