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诊疗费制度根据省卫生厅制定的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的收取,特制定如下制度。一、一般诊疗费项目由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 4 大项共 30 小项组成,药物、血液和血制品不在“一般诊疗费 ”范围之内。二、一般诊疗费具体包括: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病历手册;普通门诊诊查费、急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服务,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等消耗材料;包括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采血、心内注射、动脉加压注
2、射、动脉采血、静脉输液、输血、小儿静脉输液、小儿头皮输液、小儿输血等费用。三、参与基层综合医改、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收取一般诊疗费,不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四、凡是参加了新农合的患者在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以普通门诊方式就医时,在任何情况下,患者只需支付一般诊疗费的自付部分。即: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 2 元,基金支付 8 元;在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参合患者自付 1 元,基金支付 5 元。而对非参合患者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五、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对同一参合患者普通门诊就诊,当天只限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患有多种疾病的患者一次就诊只能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不得以分解疾病名称形式另行收取;对于换药、针灸、理疗、推拿等一个疗程内需要提供多次间断性诊疗服务的情形只收取该疗程内首次一般诊疗费;住院患者不得收取一般诊疗费。六、此制度的解释权有定宁卫生院办公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