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CECS XXX-201X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ecurity management(征求意见稿)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标准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ecurity managementT/CECS -201主编单位: 批准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行日期:201年月日201 北京1前 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 年第一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协字2017014 号)的要求,由天津
2、城建大学和上海中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招投标安全管理;5.勘察安全管理;6.设计安全管理;7.施工安全管理;8.竣工验收安全管理;9.运营安全管理;10.拆除安全管理等。本标准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由天津城建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如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至天津城建大学(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 26 号天津城建大学 邮编:300384)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
3、人:主要审查人:2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基本规定 .44 招投标安全管理 .54.1 一般规定 .54.2 招标安全管理 .54.3 投标安全管理 .64.4 开标评标安全管理 .64.5 定标安全管理 .65 勘察安全管理 .75.1 一般规定 .75.2 前期工作 .75.3 现场工作 .85.4 试验及检查工作 .85.5 内业工作及后期服务 .96 设计安全管理 106.1 一般规定 106.2 方案与初步设计 106.3 施工图设计 116.4 现场服务 1237 施工安全管理 137.1 一般规定 137.2 施工前期准备 147.3 施工实施运行 157.4
4、施工检查改进 168 竣工验收安全管理 198.1 一般规定 198.2 验收准备 198.3 验收实施 198.4 验收移交 209 运营安全管理 219.1 一般规定 219.2 前期准备 219.3 运营过程管理 229.4 突发事件处理 2210 拆除安全管理 .2310.1 一般规定 .2310.2 拆除准备 .2310.3 拆除实施 .2410.4 拆除收尾 .25本规程用词说明 .26引用标准名录 .274附: 条文说明 .285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12 Terms 23 Basic requirement44 Bid safety mana
5、gement.54.1 General provisions .54.2 Tendering safety management 54.3 Bid safety management .64.4 Bid Opening and evaluation safety management 64.5 Calibration Safety management.65 Survey safety management.75.1 General provisions .75.2 Preliminary work.75.3 Field work.85.4 Test and inspection work85
6、.5 Internal work and post-service .96 Design safety management.106.1 General provisions .106.2 Program and preliminary design 106.3 Construction design .116.4 Field service .127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1367.1 General provisions .137.2 Pre-construction preparation147.3 Construction implementati
7、on157.4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improvement 168 Completion acceptance safety management 198.1 General provisions .198.2 Acceptance preparation .198.3 Acceptance implementation .198.4 Acceptance Transform .209 Oper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219.1 General provisions .219.2 Preliminary preparation 219.
8、3 Operational process management .229.4 Incident handling 2210 Demolition safety management .2310.1 General provisions .2310.2 Demolition preparation .2310.3 Demolition implementation.2410.4 Demolition ending 25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n26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7 Addition:Explan
9、ation of provisions.28711 总 则1.0.1 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控体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运营和拆除等相关活动的多方主体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1.0.3本标准是建筑工程项目建立安全管理组织,规范项目安全管理行为,考核和评价项目安全管理成果的基础依据。1.0.4 本标准涉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五方主体及监测单位等其他主体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于不同的承发包模式。以建筑工程项
10、目各阶段不同参与主体在安全管理工作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等过程进行安全管理。1.0.5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坚持自主创新,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现代化安全管理手段。1.0.6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改进和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1.0.7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除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2 术 语2.0.1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Safety management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建筑工程项目
11、安全管理是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要主体及其相关主体以保证和提高建筑工程项目安全为目标,对建筑工程项目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三阶段”管理方法进行安全管理。2.0.2 安全管理目标 Safety management objectives安全管理目标指各方主体为达到安全管理预期效果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工作进度、组织措施等内容。2.0.3 安全管理体系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安全管理体系是各方主体为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目标在组织内部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处置的安全管理体系。2.0.4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Safety man
12、agement rules and regulations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以安全管理责任制为核心、指引和约束各方主体在参与安全生产活动行为,为安全生产提供行为准则和制度保障。2.0.5 安全管理责任制 Safety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system安全管理责任制是五方主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负责的制度体系。2.0.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Safety production risk grading management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各方主体通过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中存
13、在的风险,并分析其风险严重程度,进而确定风险控制的优先顺序和风险控制措施,以达到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规定。32.0.7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Safety production hidden danger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是指各方主体围绕建设工程项目生产活动的高危领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而制定的安全措施。2.0.8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Safety technical measures plan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即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是各方主体为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
14、一定时期内根据需要而确定的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2.0.9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agency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负责定期对建筑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前制定控制措施的组织。2.0.10 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 Safety management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ystem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制度是指各方主体为其工作人员增强安全生产常识、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强化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意识而制定的一系列教育培训体系。43 基本规定3.0.1 各方主体应依据本标准及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建筑工程项目全
15、周期内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项目安全的有效控制,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3.0.2 建设单位应明确统一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协同其他主体展开安全管理工作。各方主体应制定相应阶段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各主体内部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3.0.3 各方主体宜从人员行为、设备、材料、管理方法、环境等要素进行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3.0.4 各方主体应依照本标准要求,定期对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状况组织分析评估,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和分析以确定安全管理活动的有效性,明确改进的必要性和方向。3.0.5 各方主体应依据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结合建筑工程
16、项目安全实际需求,设置相匹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6 各方主体应规定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岗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形成文件并传递到各管理层,安全管理职责应与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一致并覆盖所有安全管理活动。3.0.7 各方主体应组织编写符合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各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3.0.8 各方主体应结合建筑工程项目安全要求和作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特点开展安全管理教育、培训。3.0.9 监测单位应按照建筑项目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度等文件,监督检查建筑工程项目各方主体相关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17、564 招投标安全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工程项目全周期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容,旨在降低建筑工程安全风险。4.1.2 本部分按一般规定、招标安全管理、投标安全管理、开标评标安全管理、定标安全管理五部分详细展开。4.1.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方进行安全性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招标采购活动。4.1.4 建设单位应首先确定项目的安全目标,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均应以该目标为基准。4.1.5 建筑工程项目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为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招标单位及招标工程内容涉及的其他单位均为安全管理的相关
18、主体。4.1.6 如果采用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管理活动中考虑安全管理相关内容。4.2 招标安全管理4.2.1 在各类招标活动中,招标单位应在项目整体安全目标的指导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所招标工程内容的安全管理目标、相应安全管理责任、工期及现场环境等要求。4.2.2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建筑工程项目保修期的时间和内容,并要求投标单位提供保修期内的安全管理措施。4.2.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与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取得的安全管理资质要求。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的资质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74.2.4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单位提出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措施
19、。4.2.5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关于安全方面的评标标准及办法,从管理体系、组织、技术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各方面做具体说明。4.3 投标安全管理4.3.1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安全要求编制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安全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4.3.2 投标单位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相应安全资质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附资格审查文件。4.3.3 作为招标投标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在项目整体安全目标的指导下,确定自身的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及管理措施并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4.3.4 各阶段的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安全要求,安排专职安全管
20、理人员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全周期的安全管理工作。4.4 开标评标安全管理4.4.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核实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安全资质相关文件。4.4.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审。4.4.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进行评审。4.4.4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的安全管理技术方案进行评审。84.4.5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评审。4.5 定标安全管理4.5.1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安全要求相关内容进行谈判。4.5
21、.2 签订合同时,招标单位发现中标方存在转包或非法分包等影响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的行为,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95 勘察安全管理5.1 一般规定5.1.1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全周期中施工图设计和岩土工程详细勘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结构设计与主体施工的安全性。5.1.2 勘察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保证提供的岩土勘察报告真实、准确、科学,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和施工的需要,对建筑工程项目所需勘察数据的安全性负责。5.1.3 勘察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建筑工程项目勘察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及
22、检查工作、内业工作及后期服务。5.1.4 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5.1.5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担任,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观测员、记录员等现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5.2 前期工作5.2.1 建筑工程项目在设计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并向勘察单位提供真实、完整的拟建建筑场地综合管网资料和周边环境情况。5.2.2 勘察单位应设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符合国家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安全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培训。5.2.3 勘察
23、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与操作规程,具体10落实项目的前期工作、现场工作、试验及检查工作、内业工作及后期服务等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规范现场勘探人员的作业行为,明确勘探土样的试验方法和试验流程,保证数据分析与结果的准确性,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的目标。5.2.4 现场勘察安全管理目标应包括勘察人员行为与勘察过程的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安全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管理目标应符合工程勘察成品的安全性,实现安全管理目标在勘察阶段的全过程中逐层展开和落实。5.3 现场工作5.3.1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特点辨识现场勘探工作的危险源,评价安全风险,确定专项施工方案
24、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勘探过程的安全性。5.3.2 现场负责人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现场勘探工作。在人员进场前,充分了解现场的地形、地貌情况,了解高空和地下管线情况,向即将进入现场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保证现场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护现场环境与安全,保证钻孔位置、质量、深度,查明土层分布情况。5.3.3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为设计阶段提供勘察依据及重要安全信息,为施工阶段的安全风险控制提供相关安全信息。5.3.4 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做好现场监测工作,制定监测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监测工作包括建筑物变形监
25、测,基坑工程的监测,边坡稳定的监测,滑坡监测、地基基础监测等。监测数据接近安全临界值时,应加密监测,并向检测单位报告,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工程和人身安全。5.4 试验及检查工作5.4.1 试验人员确保现场取样位置准确,试样质量符合标准;试验工作严格按规范规程操作,保证试验数据准确无误,并对其负责。115.4.2 勘察单位安全检查与考核应包括确定考核对象,制订考核内容,定期组织实施考核,落实整改等。5.4.3 勘察单位应组织安全员对各项目负责人、所属项目勘察人员的安全责任和作业行为进行检查与考核,安全检查与考核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勘察、
26、钻探、测量等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意识教育、技术交底,并进行日常工作的自查、监督。5.4.4 勘察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5.5 内业工作及后期服务5.5.1 内业工作的报告编制人在项目负责人的指导下踏勘现场,并提取有关数据,根据试验数据仔细分析,认真编制报告,对报告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5.2 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报告应严格执行校审制度,其步骤宜为:自校-校对-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批准。5.5.3 校对人对所校对的勘察报告、野外记录、土工试验、计算书等全面仔细进行校对,做好校对记录,并对其正确性负责。5.5.4 审核人应由注册人员担任,负责对勘察依据、勘察方案、报告深
27、度及勘察成品质量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5.5.7 工程开工前,应做好勘察与设计、勘察与施工的技术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质量与安全问题;在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完成必要的补勘工作。5.5.8 勘察单位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考核和整改的资料与记录。5.5.9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勘察人员参与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析,并对因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提出与勘察工作有关的技术处理措施。126 设计安全管理6.1 一般规定6.1.1 本部分内容适用于建筑工程项目全周期中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应以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为核心,保证各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安全。6.1.2 建设单位应向设
28、计单位提供建筑产品需求任务书,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应满足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审批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等规定,满足设计文件编制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质量安全负责。6.1.3 设计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设计单位负责人应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6.1.4 设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不同岗位工作内容与责任。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服务过程中。6.1.5 设计单位应有计划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软件的培训
29、,并做好培训记录。6.1.6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并具备设计管理能力、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担任,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的注册结构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6.1.7 设计单位应积极推广建筑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设计产品质量与安全性。136.2 方案与初步设计6.2.1 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设计任务书,组织收集、补充设计资料,了解施工条件、材料及设备情况;主持制定设计方案、设计原则和设计要点;组织各专业人员认真进行方案比较和设计创优,使方案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和城市规划要求,符合现行法律、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6.2.2 编制方
30、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结构方案选型应当满足安全的需要。6.2.3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6.2.4 初步设计文件应确保建筑结构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项目负责人应协调各专业之间及与外部各单位之间的技术接口工作。6.3 施工图设计6.3.1 施工图设计前,应对各专业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前置审核,由审核人确定认可。施工图设计期间,设计人应适时向审核人反馈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重点及安全性问题;施工图完成时,设计人应向审核人提交经过校对人签字的设计文件,包括各专业计算资料,必要的电子版文件。6.3.2 项目设计人在项目
31、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对所分配设计任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6.3.3 设计人员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措施建议。6.3.4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6.3.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时,应注明其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14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设计说明应提
32、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3.6 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应确定方案和计算方法、计算参数,保证专业间的协调和同步,处理各专业的有关技术问题,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重点审查涉及建筑安全的结构方案、计算书等,并进行严格的设计校对,确保设计质量与安全。6.3.7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图前,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图的校审、会签制度,其签字程序为: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会签等,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与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核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的签章,确保施工文件的准确性与安全性。6.3.8 设计团队在出图前应填写校(审)质量安全记录卡,进行质量安全
33、评定。各专业设计质量安全初步评定工作由审核人员负责,并与图纸及其它资料同步归档。6.4 现场服务6.4.1 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各专业人员做好设计交底,以及重点部位涉及施工安全的技术交底,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充分说明设计意图。6.4.2 设计单位应组织人员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参加事故的处理工作,提出技术处理措施。6.4.3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各专业人员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相关验收文件上签字,确保设计成品的安全使用。157 施工安全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施工阶段为工程项目具体建设阶段,是全生命周期
34、中劳动力投入多、资金投入量大、牵涉主体众多、安全事故易发的阶段。为规范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预防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范。7.1.2 各方主体在施工阶段应以施工单位为核心主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各方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施工特点、施工合同协议和施工阶段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各自的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及项目安全管理协同体系并形成文件。7.1.3 建设单位是施工安全管理的控制主体,对施工安全管理起管控和监督责任;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监理
35、单位是安全管理的监督主体,监督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并向建设单位汇报。其余主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各方主体应对施工阶段的各自的安全管理体系及项目安全管理协同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运行、检查,并报请建设单位审核备案。7.1.4 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应提高现场管控及监督能力,以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评价为基本手段,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体系。7.1.5 各方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建立安全生产分级管控体系,并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安全生产管控方式。7.1.6 各方主体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人、物
36、、环境、管理等各方面的隐患依据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体系。7.1.7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16总责,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7.1.8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7.2 施工前期准备7.2.1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
37、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7.2.2 施工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为在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7.2.3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7.2.4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7.2.5 施工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桩工成孔机械在项目所在地初次使用前,其产权方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2.6 施工单
38、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方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检测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由检测责任人签字,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177.2.7 勘察单位应当在项目勘察工作方案中制定勘察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勘察施工作业以及地下管线、设施的安全。7.2.8 设计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设计责任。7.2.9 从事建设工程监
39、测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测责任,及时将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报送委托单位,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7.2.10 各方主体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难度等要素,明确各管理层方案编制、审核、审批的权限,并制定安全技术分级交底制度。7.2.11 各方主体制定的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目标应易于考核,目标制定应综合考虑政府部门的相关要求、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项目的规模及特点以及项目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等因素。7.2.12 各方主体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策划,以保证工程安全管理的合理实施。7.2.13 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策划应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40、项目施工组织设计、项目危险源辨识结果、生产安全风险评价进行。7.2.14 各方主体编制安全生产策划工作由各方负责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组织各方相关责任人员编写。7.2.15 各方主体编制安全管理策划可视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分层次分阶段展开,从总体管理策划到局部实施性策划逐步深化。7.2.16 各方主体应依据项目出现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施工方法改变或外部环境发生变化,及时对策划文件进行评审,并适时修订。7.2.17 施工单位应建立合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障制度。7.2.18 施工单位应针对确定的项目施工风险,结合项目施工组织的过程、场18所和产品的控制要求,明确具体的风险控制责任、实
41、施程序和控制方式。7.2.19 施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危险源识别评价结果,确定潜在的安全紧急情况,列出项目应急预案编制计划,落实责任人、时间表。7.2.20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7.2.2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结合工程特点编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划,确定施工安全目标;规划内容应覆盖施工生产的全过程。7.2.22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履行论证、审核、审批等程序和交底、验收等手续。7.
42、3 施工实施运行7.3.1 各方主体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7.3.2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间现场带班,全面掌握项目施工安全状况,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带班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7.3.3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7.3.4 施工单位的专业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体检合格,符合相应工种身体条件要求,且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其中特种作业人员还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
43、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7.3.5 施工单位应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7.3.6 施工现场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机19械设备应当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7.3.7 施工单位应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降至最低。 7.3.8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7.3.9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
44、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7.3.10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施工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7.3.11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7.3.12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所在地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责。 7.3.13 施工单位的项目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应当与建设工程进度同步记录,并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7.4 施工检查改进7.4.1 专职安全
45、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7.4.2 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所承包的建设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每个项目每月检查不得少于一次频率,应符合建筑工程项目实际需求特点。7.4.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做20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7.4.4 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检查施工安全行为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各方主体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并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
46、工情况进行检查、抽查。整理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文件和资料;发现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时,自觉停止施工,并立即整改。7.4.5 各方主体安全检查和改进管理应包括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形式、类型、标准、方法、频次,检查、整改、复查,安全生产管理评估与持续改进等工作内容。7.4.6 各方主体在施工阶段应根据制定的安全管理目标与策划及国家相关安全检查标准,对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检查。7.4.7 各方主体安全检查的形式应包括各管理层的自查、互查以及对下级管理层的抽查等;安全检查的类型应包括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7.4.8 各方主体应根据安全检查的类型,确定检查内容和具体标准,编制相
47、应的安全检查评分表,配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器具。7.4.9 各方主体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并跟踪复查。7.4.10 各方主体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和重大隐患并存档,制定并实施治理措施。7.4.11 各方主体应建立并保存安全检查和改进活动的资料与记录。7.4.12 各方主体应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可向其检举、控告和投诉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7.4.13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测等单位协调解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并对各方主体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