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ECS CECS XXX: 201X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燃气取暖器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gas-fired space heater(征求意见)2017.4.25中国计划出版社ii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燃气取暖器应用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gas-fired space heaterCECS XXX: 201X主编单位: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批准单位: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行日期: 201X 年 XX 月 XX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X
2、北京iii前 言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协字2015099 号)的要求,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规程。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选型;4、系统设计;5、排烟通风设计;6、设备安装;7、调试与验收;8、设备操作和保养。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燃气专业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或建议等有关资料径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 16 号,邮编:300384) 。主编单位:
3、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iv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13 选 型 23.1 一般规定23.2 基本性能33.3 技术文件34 系统设计 34.1 热负荷确定 .44.2 设备布置 .54.3 燃气设计 .84.4 电气设计 .95 排烟通风设计 95.1 一般规定 .105.2 密闭式取暖器 .115.3 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风取暖器 .115.4 辐射式取暖器 .115.5 半密闭式自然排气热风取暖器 .125.6 敞开式取暖器 .125.7 热风分配系统 .136 设备安装与调试 136.1 一般要求136.2 燃气管道连接136.
4、3 电气安装136.4 室内控制器安装136.5 烟道连接136.6 调试137 质量验收 137.1 文件验收137.2 安装验收138 设备操作和保养 138.1 操 作138.2 保养13本规程用词说明 .13引用标准名录 .13附:条文说明 .20v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s .13 Selection of gas-fired space heater .23.1 General Requirements .23.2 Basic Performance .33.3 Technical Documentations 34 System
5、Design 34.1 Ascertain Heat Load 44.2 Gas system Design.54.3 Electrical Design85 System Design of Ventilation and products of combustion Exhaust 95.1 General Requirements .75.2 Balanced Type Flue Gas Pipe System .85.3 Forced Exhaust Type Flue Gas Pipe System.85.4 Nature Discharge Type Flue Gas Pipe S
6、ystem85.5 Open Discharge Type Flue Gas Pipe System 95.6 Heating piping system .95.7 ventilation system 116 Gas -fired space heater Installation.126.1 Setting Position126.2 Installation .146.3 Gas Supply Pipe Connection .146.4 Electric source Connection 146.5 Control Devices installation Indoor.156.6
7、 Flue Gas Pipe System Connection.156.7 Alarm And Automatic Shut-off Valve Installatio .157 Commissioning and Acceptance.167.1 Commissioning 167.2 Acceptance.178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178.1 Operation .178.2 Maintenance.18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pecificatio .18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19Ad
8、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2011 总 则1.0.1 为使采暖供应工程设计中正确使用燃气取暖器(下列简称“取暖器” ) ,制订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现行行业标准燃气取暖器CJ/T 113 规定的取暖器的选用及供暖通风的工程设计。1.0.3 供暖通风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等基本原则,除满足取暖要求外,尚为施工安装、操作运行、维修检测以及安全防护等提供便利条件。1.0.4 取暖器的工程设计、安装、调试、初次点火运行、故障处理和保养,除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本规程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
9、.1 燃气取暖器 Gas fired space heater 以空间取暖为目的的燃气加热设备。2.0.2 敞开式取暖器 Unvented fired space heater燃烧用空气由室内或室外供给,烟气在室内排放的取暖器。分敞开式辐射取暖器和敞开式热风取暖器两种。2.0.4 半密闭式取暖器 Vented fired space heater燃烧用空气由室内供给,烟气通过排气管在室外排放的取暖器。分半密闭式自然排气热风取暖器和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风取暖器两种。2.0.5 密闭式取暖器 Direct vented system燃烧用空气由室外供给,烟气通过排气管在室外排放的取暖器。分密闭式自然
10、给排气热风取暖器和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热风取暖器两种。2.0.6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净空高度在 8m12m 的场所,适用于音乐厅、影剧院、会展中心、体育馆、自选商场、通用厂房等。23 选 型3.1 一般规定3.1.1 选择取暖器时,应综合下列情况进行考虑:1 应考虑建筑物的类别、楼层、位置和环境;2 建筑物的类别、用途;3 总的热量要求;4 燃气供气能力、供电能力;5 取暖器的安装位置;6 取暖器与可燃物的安全距离。3.1.2 如无特殊要求,应采用密闭式取暖器。3.1.3 需要烟气排向室外的场所,可选用密闭式取暖器、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风取暖器。3.1.4 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安装高度小于 3m
11、时,严禁选用辐射取暖器。3.1.5 半敞开式建筑可选用敞开式取暖器。3.1.6 居住建筑选用取暖器时,应符合下列原则:1 宜优先采用强制密闭式取暖器;2 当具有独立的设备间时,可选用烟道式取暖器;3 不宜选用敞开式取暖器;4 严禁选用强制敞开式取暖器。3.1.7 公共建筑选用取暖器时,宜符合下列原则:1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宜选用烟气外排的辐射式取暖器和换热式取暖器,亦可采用敞开式辐射取暖器;2 小型商业建筑场所的选型宜按 3.1.5 的规定选取;3 写字楼等办公区域严禁选用敞开式取暖器。3.1.8 工业建筑选用取暖器时,宜符合下列原则:1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宜选用辐射式取暖器,可选用敞开式
12、取暖器;2 仓库类场所不宜安装取暖器;3 一般工业厂房宜优先选用半密闭式取暖器。3.1.9 农业建筑选用取暖器时,宜符合下列原则:1 养殖业建筑宜优先采用半密闭式取暖器,亦可采用敞开式辐射取暖器;2 种植业场所可选用敞开式取暖器;3 其他类农业建筑宜选用密闭式取暖器。3.1.10 直径为 100mm5mm 的管式辐射取暖器,除应符合产品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辐射管的长度应与其热负荷相匹配,宜按 0.33m/kW 进行选择。2 管式辐射取暖器的弯头位置必须与燃烧器保持一定距离,宜按 0.17m/kW,且不应小于 3m 进行选择。3.2 基本性能3.2.1 取暖器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1
13、 取暖器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GB 16914 和现行行业标准燃气取暖器CJ/T 113 的相关规定。2 燃烧控制系统可设定取暖温度,并根据设定温度工作。3.2.2 取暖器的燃气应与所提供的气源相一致,且城镇燃气的质量和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1 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相关规定;2 燃气类别、燃烧特性指标及其波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 的规定;3 取暖器应采用低压燃气,燃气和取暖器的额定压力应匹配;4 取暖器前的燃气压力应在 0.75Pn1.5Pn 范围内(Pn 为取暖器额定压力)。3.2.
14、3 取暖器的电气参数应与提供电源的电网、电线相匹配,严禁超范围使用。3.3 技术文件3.3.1 取暖器的技术文件应至少包括下列文件:1 安装和使用说明书;2 第三方检验报告。3.3.2 取暖器铭牌应至少具备下列基本参数:1 燃气种类和额定燃气压力;2 额定热输入;3 最大燃气量、最大理论烟气量;4 电压、频率、功率(或电流)、电气防护等级;5 燃气管路接口尺寸;6 重量、外形尺寸;7 生产日期或编码。4 系统设计44.1 热负荷确定4.1.1 工业建筑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相关规定。 4.1.2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
15、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相关规定。4.1.3 采暖耗热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中第 5.2 节、附录 F 的规定进行计算,同时应考虑通风耗热量。总耗热量可按下式确定:(4.1.3)120.78()rlQtqC式中:Q建筑总耗热量( W) ;Q1围护结构基本耗热量( W) ;Q2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W) ;q新风量(m /h) ;tr 室内设计温度() ;tl 室外温度() ;室外空气的密度;C 空气的比热容, C=1(kJ/kg) 。注:1 当采用换热式取暖器时,q 包含室外直接进入室
16、内的新风量 q1 和室外空气通过取暖器进入室内的新风量 q2;2 当采用其他取暖器时,q 为从室外进入室内的新风量。4.1.4 当建筑采暖耗热量采用室内采暖面积估算确定时,可参照下列原则确定:1 为一班制采暖(间歇采暖)时,每天供热时间小于 8 h 时,可按全天采暖乘以 1.2 的间歇修正系数。2 当考虑户间传热时,可乘以 1.8 的修正系数。3 同时考虑间歇采暖和户间传热时,可乘以 1.2 和 1.8 两个修正系数。4 居住和公共建筑确定采暖耗热量时,应考虑建筑物顶层、中间层和底层,中部户以及南北朝向等因素的影响,并考虑相应的修正系数。4.1.5 取暖器选型热负荷可按下列规定确定:1 可按下
17、式确定:(4.1.5)1.2fQ式中: Qf取暖器热负荷(W) ; 所选取暖器的热效率(%) ,敞开式取暖器取 100%。2 当采用局部辐射采暖时,局部辐射采暖耗热量应乘以表 4.1.5 规定的附加系数进行确定。表 4.1.5 附加系数采暖区面积/房间总面积 0.55 0.40 0.25F 1.30 1.35 1.5054.1.6 取暖器选型热负荷应考虑门窗、屋顶产生冷凝的可能性。4.1.7 取暖器选型热负荷应根据海拔变化对额定热负荷进行修正。4.1.8 取暖器选定的台数应根据采暖热流组织计算确定。4.2 设备布置4.2.1 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现
18、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且不应安装在下列房间和部位:1 起居室、浴室、卧室等生活房间;2 楼梯和安全出口附近(5 m 以外不受此限制);3 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处;4 存在腐蚀性气体的空间;5 电线、电气设备处;6 含有可燃气体的空间。4.2.2 家用取暖器的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有关规定。4.2.3 建筑物的地下室严禁设置取暖器;半地下室严禁设置使用燃气相对密度大于 0.75 的取暖器,不宜设置其他气源的取暖器。当燃气相对密度小于等于 0.75 的取暖器只能设置在半地下室时,半地下室应有手动和自动两种启动方式的防爆机械
19、通风装置,且应设置防爆型燃气和一氧化碳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并应和机械通风装置连锁。4.2.4 设置取暖器的位置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安装、操作、保养的需求,且当取暖器采用落地、壁挂或悬挂时,支撑物应牢固、耐腐蚀,且应采用耐热材料。4.2.5 当取暖器设置在设备间时,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间应是刚性结构,其内表面的耐热等级应满足取暖器的安装要求;2 应能满足对取暖器及其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的空间要求;3 应有可以从辅助设备上移除取暖器的空间;4 设备间不得作为储物室使用,应在设备间的明显位置粘贴警示标记;5 布置敞开式取暖器的设备间,通风管道系统的回风格栅应直接安装在取暖器的进风口;6 严禁与
20、带浴室的房间相连通;4.2.6 当取暖器暗装时,暗装空间应符合设备间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采用防火材料;2 应有防护装置(如刚性丝网或金属隔层)将排烟管和墙壁隔开;3 墙壁和取暖器之间应有多孔性隔离物,隔离物的最大孔径不得超过 13 mm;4 对于同轴给排气管,内壁和外壁之间的空气间隔产生的热绝缘应能提供足够的防护;5 应对排烟管进行防火处理。4.2.7 当取暖器布置在屋顶空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暖器附近的地面区域应能满足正常的使用和维护,取暖器的支撑部件应能承受取暖器、通风管道和相应设备的重量;2 取暖器的正下方应为不可燃材料。3 应设计成便于取暖器安装的方式。4.2.8 严
21、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安装取暖器。4.2.9 排烟口、热风出口附近不得有可燃物。4.2.10 水房等潮湿环境安装的取暖器,应选用密闭式取暖器,且外壳防护等级至少应满足IPX4 的要求。4.2.11 工业建筑内安装的取暖器,应考虑顶棚冷凝水的影响。4.2.12 密闭式取暖器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61 密闭式取暖器的位置应保证给、排气管的安装长度不超过制造商的规定值;2 易燃物应远离热风出口位置;4.2.13 半密闭式取暖器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取暖器的位置应保证排气管的安装长度不应超过制造商的规定值;2 取暖器的燃烧用空气进口位置应在通风良好的区域。4.2.14 辐射式取暖器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
22、规定:1 辐射取暖器的安装高度宜与制造商的声明(安装说明书)相一致,当制造商无声明时,可按下列规定选取:1) 低强度辐射取暖器的安装高度宜在 3m8m;2) 高强度强度辐射取暖器的安装高度宜在 6m 以上。2 辐射取暖器的布置位置应与制造商的声明相一致,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离辐射面 2m 时的辐射强度不应大于 240W/; 2) 系统应易于维修和保养;3 支撑物的数量应足够。4 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红外辐射取暖器辐射面与可燃物之间应保证一定的距离,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直径为 100mm 的低强度管式辐射取暖器可按表 4.2.14-1 的规定值进行选择:表 4.2.14-1
23、低强度管式辐射取暖器与可燃物的距离与可燃物的最小距离可燃物在两侧安装方式 额定热负荷 (kW ) 可燃物在上方(A)可燃物在下方(C) B D10 50 mm 1150 mm 460 mm1020 50 mm 700 mm+44 mm/kW 260 mm+20 mm/kW2030 100 mm 1140 mm+22 mm/kW 300 mm+18 mm/kW3040 100 mm 1560 mm+8 mm/kW 600 mm+8 mm/kW水平安装4050 150 mm 1480 mm+10 mm/kW 520 mm+10 mm/kW10 50 mm 1270 mm 230 mm1020 50
24、 mm 910 mm+36 mm/kW 23 mm/kW2030 100 mm 930 mm+35 mm/kW 260 mm+10 mm/kW3040 100 mm 1830 mm+5 mm/kW 410 mm+5 mm/kW水平安装(加装双侧反射板)4050 150 mm 1790 mm+6 mm/kW 410 mm+5 mm/kW710 50 mm 1270 mm 890 mm 100 mm1020 50 mm 940 mm+33 mm/kW710 mm+18 mm/kW100 mm2030 100 mm 940 mm+33 mm/kW670 mm+20mm/kW100 mm3040 10
25、0 mm 1780 mm+5 mm/kW1120 mm+5 mm/kW100 mm水平安装(加装单侧反射板)4050 150 mm 1780 mm+5 mm/kW1120 mm+5 mm/kW150 mm10 50 mm 1020 mm 50 mm 970 mm1020 50 mm 560 mm+46 mm/kW 50 mm 670 mm+30 mm/kW2030 100 mm 880 mm+30 mm/kW 100 mm 610 mm+33 mm/kW3040 100 mm 1720 mm+2 mm/kW 100 mm 1510 mm+3 mm/kW倾斜安装(最大倾斜角度为 45)4050
26、150 mm 1480 mm+8 mm/kW 150 mm 1350 mm+7 mm/kW注:辐射管为其它直径的取暖器参照本表执行。2) 高强度板式辐射取暖器可按表 4.2.14-2 的规定值进行选择:表 4.2.14-2 高强度板式辐射取暖器与可燃物的距离与可燃物的最小距离可燃物在两侧安装方式额定热负荷(kW) 可燃物在上方(A)可燃物在下方(C) B D10 610 mm 1520 mm 690 mm1015 610 mm 1060 mm+46 mm/kW 690 mm1520 385 mm+15 mm/kW1755 mm+15 mm/kW 840 mm水平安装2030 460 mm+15
27、 mm/kW 2130 mm 840 mm810 610 mm 1520 mm 610 mm 1520 mm1015 610 mm 1060 mm+46 mm/kW 610 mm1060 mm+46 mm/kW1520 385 mm+15 mm/kW1755 mm+15 mm/kW385 mm+15 mm/kW1755 mm+15 mm/kW倾斜安装(最大倾斜角度为 30)2030 460 mm+15 mm/kW 2130 mm 760 mm 2130 mm注:其它热负荷的取暖器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说明书的规定。5 布置全面辐射采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射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
28、 60%,且布置方式宜符合下列规定:1) 辐射采暖设备布置方式宜为单体分布式、串联式、并联式、串并联式;2) 辐射采暖设备可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分区布置和分时控制;3) 采用串并联系统时,宜安装调节风阀;4) 在单层人员活动区域,沿外墙布置辐射取暖器时,外墙受辐射的高度以 2m 为宜。4.2.15 敞开式取暖器的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可见明火的敞开式取暖器,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时,人员不会处于温度、烟气浓度过高的地方。2 当环境中空气中的水汽或粉尘经过燃烧区域且可能会危害健康时,空气的再循环系统应设置在燃烧区域后。3 当无机械通风时,应监测室内的氧含量,或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含量。4 除农业建筑
29、用取暖器外,热风出口和冷风进口温差不应超过 55K。5 取暖器的位置应保证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6 取暖器的设置位置应能保证提供充足新鲜空气。7 敞开式取暖器严禁安装在带有顶盖的过道内。8 敞开式取暖器的上方 0.5m 范围内的材料应为耐火材料。4.3 燃气设计4.3.1 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 50494、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相关规定。4.3.2 建筑用户采暖总用气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相关规定,且可按下式计算流量:(4.3.2)(0.36)fhsQQKH式中: Qh总的燃气计算流量(m 3/h);K用气设备
30、同时工作系数,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宜取0.750.9,工业建筑取1;Hs燃气低热值(MJ/m 3);4.3.3 燃气管道的管径应根据管道的计算流量和允许阻力损失,通过水力计算确定。94.3.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内的取暖器的燃气连接管应使用金属管。4.3.5 燃气安全防护应按下列规定设计:1 居住建筑的燃气管道上应设置燃气自动报警,宜设置紧急切断阀;2 公共建筑的燃气管道上应设置燃气自动报警、紧急切断阀和排风联动装置;3 工业建筑应在燃气节点上方设置燃气报警器,高大空间应同时设置报警器与紧急切断阀,且和事故排风装置联动;4 当换气次数小于 3 次/h, 设置敞开式取暖器的场所应安装 CO 报警,
31、农业建筑中养殖类场所,应加装 CO2报警器;5 对于工业建筑,宜在每个取暖器前设置燃气稳压器。4.3.6 燃气和一氧化碳浓度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检测比空气轻的燃气(人工煤气、天然气等)和烟气时,报警器与取暖器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在 1 m8 m 的范围内;设置高度应距顶棚 0.3m 范围内,且严禁设置在取暖器上方;报警器与门窗洞口等的距离应大于 0.5m。2 当检测比空气重的燃气(液化石油气、液混空等)时,报警器与取暖器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在 0.5 m4 m 的范围内,设置高度应距地面 0.3 m 范围内;报警器与门窗洞口等的距离应大于 0.5 m。3 燃气报警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32、家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CJ/T 347 的有关规定。4.3.7 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切断阀应设置在燃气表前(带自动切断功能的智能燃气表除外);2 自动切断阀前应设置手动切断阀。4.3.8 非家用燃气取暖器的自动切断阀应采用低压(24V)、脉冲关闭、现场人工开启型产品,其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 的有关规定;有排风装置时,关闭自动切断阀后,应开启自动排风装置。4.4 电气设计4.4.1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相关规定。4.4.2 工业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
33、0303 的相关规定。4.4.3 取暖器的电源可采用 220V/50Hz,或 380V/50Hz。建筑电气设计的规范。4.4.4 电源线严禁处于温度过高的环境,且不宜暴露在红外辐射区域内。4.4.5 I 类器具的电源插座应接地良好。4.4.6 取暖器的燃气管道严禁用作电气地线。4.4.7 电源线截面积应满足取暖器最大电功率的需要,且单根电源线截面积不应小于 0.75 mm2。4.4.8 有线控制器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控制回路应与电源系统隔离。4.4.9 过柜门的线束应有保护措施。4.4.10 应有匹配的漏电保护器。4.4.11 电源控制的操作钮应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4.4.12 工业建筑的
34、取暖器应根据区域设置独立的配电箱、过流保护装置,电线应在金属套管内。4.4.13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取暖器应提供单回路供电、漏电保护器。105 排烟通风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烟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5.1.2 工业建筑的烟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的相关规定。5.1.3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烟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的相关规定。5.1.4 烟道、烟管应与取暖器匹配,宜采用生产商提供的烟道,严禁使用铝制烟道、烟管。5.1.5 烟道、烟管应有防止冷凝
35、水、雨水倒灌的措施。5.1.6 烟道、烟管应有防止引燃任何建筑结构的措施。5.1.7 烟管的长度应与说明书的说明相一致。5.1.8 烟道、烟管出口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相关规定,家用燃气取暖器的排烟通风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的有关规定。5.1.9 对敞开式取暖器,应防止人员接触烟气温度过高的部位,并应在明显处提供永久性警示标识。5.1.10 排向室外的烟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设置在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且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 m;2 水平安装的尾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应小于0.5 m,并有1%坡向取暖器的坡度;
36、3 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 m以内的该建筑物最高点不应少于1m;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相关规定;4 尾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应加装金属套管,并应做防水、隔热处理。5 除密闭式取暖器外,与进风口的水平距离应大于6 m;当处于进风口上方时,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 m;当处于进风口下方时,与进风口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 m。5.1.11 烟道应做防腐处理,穿过墙壁时应设置套管并采取绝热措施。5.1.12 严禁采用石棉材料,焊接时严禁使用含镉的材料。5.1.13 通风口、燃烧用空气进气口、烟道出口应设置防护网,应能有效防止异物的进入,以防堵塞。5.1.
37、14 在人可能接触风帽或风帽可能受损时,风帽应有保护罩。保护罩不应影响排烟,且不应有锐边、毛刺等可能造成伤害的边缘,并应保证 16 mm 的钢球在 5 N 力作用下不能进入保护罩的孔口。5.1.15 风帽上方 0.5 m 范围内的材料应为耐火材料,否则应安装长度不小于 1 m 的保护罩。5.1.16 当风帽安装在地面、阳台、平屋顶等允许人员活动的区域,且高度小于 2 m 时,应设置的保护罩。5.1.17 风阀宜设置在垂直管路上。5.1.18 工业建筑的排烟应垂直设计。5.1.19 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宜与供暖系统设置连锁装置。5.1.20 密闭式强制给排气热风取暖器和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风取暖
38、器运行前必须进行预清扫;当取暖器自带的风机不能实现该功能时,应采用外部风机进行预清扫;外部风机应与燃烧器电路联动,当清扫量不足时,燃烧器严禁启动。5.1.21 采用非家用取暖器,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时:1 应采用进口机械鼓风、出口自然排气或机械抽风的方式,并应保证采暖空间的气压11高于外界气压。2 当采用单一进风口时,进风口位置应低于取暖器,出口位置应高于取暖器位置。5.1.22 采用非家用取暖器,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1 应有永久性开口,开口应直接与外界相通。2 进口应低于取暖器、出口应高于取暖器,进出口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3m。5.1.23 通风口的设置应根据取暖器的位置设在不易堵塞的地
39、方,如果可行的话,至少在建筑物的两侧。5.1.24 通风口引入的空气不应被污染(带有气味、发动机尾气、干洗店尾气等等)。5.1.25 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时,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空间 0.5 次/h 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5.1.26 如需净化环境,可采用空气过滤器。5.1.27 与室外连接的通风,应防止取暖器燃烧产物回流。5.1.28 采用热风供暖时,应采取措施减小沿高度方向的温度梯度。工业建筑还应符合:1 热风供暖系统或运行装置不宜少于两台。一台装置的最小供热量应保持非工作时间工艺所需的最低室内温度,且不得低于 5;2 高于 10m 的空间采用
40、热风供暖时,应采取自上向下的强制对流措施。5.2 密闭式取暖器5.2.1 烟管和风帽应与取暖器制造商声明的规格相一致。5.2.2 风帽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风帽的位置应保证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严禁进入过道、通道或跨过相邻建筑物;2 应按取暖器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安装;3 风帽严禁安装在带有顶盖的过道内。5.2.3 烟管的连接和防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管的连接应采用制造商提供的烟管和连接方法;2 应有效防止雨水由烟管进入取暖器内部;3 烟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具有防雨功能。5.2.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水平安装的给、排气管,排气管出口与上部窗口的距离、进气管与地面的距离均严禁
41、小于 300mm。5.3 半密闭式强制排气热风取暖器5.3.1 烟管应与取暖器制造商声明的规格相一致。5.3.2 烟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管的位置应保证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严禁进入过道、通道或跨过相邻建筑物;2 应按取暖器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安装;3 烟管严禁安装在带有顶盖的过道内。5.3.3 烟管的连接和防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管连接部位的承接长度应大于 30mm;2 应符合 5.2.3 的规定。5.3.4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中,水平安装的烟管出口与上部窗口的距离严禁小于 300mm。125.4 半密闭式自然排气热风取暖器5.4.1 烟管(室内直管、弯头、过墙管、排水三通
42、、室外直管、排烟罩及固定件等)应由取暖器制造商提供。5.4.2 烟管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管的位置应保证燃烧产物能随时安全扩散,严禁进入过道、通道或跨过相邻建筑物;2 应按取暖器制造商提供的说明书进行安装;3 烟管不得安装在带有顶盖的过道内;4 应能承受水平和垂直的载荷(在水平和垂直方向施加 1.5kN/m2的载荷)。5.4.3 烟管的连接和防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 烟管连接部位的承接长度应大于 15mm;2 应符合 5.2.3 的规定。5.5 敞开式取暖器5.5.1 空间内任意位置的氧含量不应低于 19.5 %。注:1 不包含烟气排放位置;2 当空间内除敞开式辐射取暖器外,还有其它敞
43、开式燃烧的燃具时,也应符合本规定;3 当空间内带有独立风扇(风扇开与不开)时,也应符合本规定。5.5.2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的相关规定。5.5.3 工业建筑的高位通风口宜尽量高,到天花板的距离宜为建筑物高度的 15 %以内;低位通风口应尽可能的低,对于燃气相对密度大于 0.75 的取暖器,低位通风口应在地板以上0.25 m 以内。5.5.4 工业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应对燃烧用空气的供应提供防护,以防止设备失效引起危险,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采用进口机械通风、出口自然或机械通风,不应采用进口自然通风、出口机械通风的方式;2
44、如只采用一个机械式空气供应,进风口应在低位,自然通风的出口应在高位;3 当烟道式燃气使用时,应保证室内气压比室外气压高;4 当机械进风口或机械出风系统故障时,自动控制系统应切断取暖器的运行并锁定。5.5.5 当取暖器安装在设备间时,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通过管道系统传送暖风;2 传送的空气应直接来自室外,采用管道系统提供给取暖器。3 回风应直接提供给取暖器,而不应与设备间内的空气混合。5.6 辐射式取暖器5.6.1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按厂房 0.5 次/h 换气计算所得的空气量时,其补风应直接来自室外。5.6.2 辐射取暖器采用室外进气时,进风口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
45、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第 6.3 节的相关规定。 135.6.3 安装敞开式辐射取暖器时,厂房上部必须设置排风设施,宜采用机械排风方式。排风量应根据加热器的总输入功率和燃气种类经计算确定,宜为 25 m3/(hkW)35m 3/(hkW)。当厂房净高小于 6m 时,尚应满足换气次数不小于 0.5 次/h 的要求。 5.7 热风分配系统5.7.1 暖风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绝热、阻燃材料,取暖器 2m 内的通风管道的耐温等级应达到120以上。当暖风的湿度较大时,暖风系统的管道应耐腐蚀。5.7.2 回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回风系统采用软管时,管路应尽量短,并且应根据
46、制造商的说明书进行支撑。2 除了从厨房、浴室、淋浴房等地方返回取暖器的回风系统,回风系统应保证管路通畅。3 通风管道系统不应漏气,在取暖器设备间内,回风系统应与燃烧用空气隔离开。4 敞开式取暖器的回风系统,循环风扇的运行不应影响取暖器、或其他取暖器、以及其它房间取暖器的燃烧。5.7.3 除下列情况外,敞开式取暖器的回风系统的出口应直接连接到取暖器空气的进口:1 当外界空气是由取暖器的循环风扇引进时,每 1kW 热负荷至少应保证 2.4 m/h 的空气量。2 当需要辅助风机提供外界空气时,通风的屋顶或外墙栅格的管道应连接至回风系统。当取暖器运行时,辅助风机应将外界空气与回风空气混合后进行再循环。
47、3 当空气供应由房顶空间提供时,供气通风口应在上方 300mm,或者绝缘体上方 150 mm(取较大值) ,管道进口应安装防护栅栏;空气供应的线路与取暖器燃烧用空气在同一空间时,应采用不可切断的方式;当取暖器安装在设备间,不可切断的热风出口应与设备间的空气进口在同一空间。5.7.4 当燃烧用空气取之屋顶空间时,屋顶即使采用透气式结构,也不应被认为屋顶空间等同于室外。5.7.5 风箱应由阻燃材料组成,并应有足够的强度,风箱的接口应采用机械式连接,并应采用粘合带密封,且满足温度要求。5.7.6 管道(含空气过滤器、接口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应能承受正常使用时的温度,并保证管道附近的可燃物温度不超过
48、 65。5.7.7 管道的连接和接缝应牢固,并应保证有效密封。5.7.8 通过无加热要求区域的管道应采用保温材料。5.7.9 当可能遇到潮湿环境时,管道应有防水膜。5.7.10 管道应有安全支撑,不应产生应力或下垂。5.7.11 当管道与取暖器采用软连接时,软连接应保证密封性,并应采用阻燃材料。5.7.12 管道的过墙孔应满足管道热膨胀的要求。5.7.13 管道的支撑应满足管道热膨胀的要求,且不应损坏防水膜。5.7.14 管道通过防火屏障时,管道支撑物的材料应能保证防火屏障的完整性145.7.15 回风管道应保证通畅。5.7.16 风阀应固定,在仅需提供新风时,回风风阀可关闭。5.7.17 当
49、采用非敞开式取暖器时,回风栅格应通过管道直接与取暖器连接。5.7.18 当采用敞开式取暖器时,回风不应影响点火或正常燃烧。5.7.19 当敞开式取暖器的回风管道装有风阀时,取暖器点火前和正常运行时,风阀应打开到位。回风通向燃烧区域后情况除外。6 设备安装与调试6.1 一般要求6.1.1 安装前应仔细核对取暖器是否与设计文件相一致。6.1.2 安装前应检查取暖器及配件是否与装箱单相一致。6.1.3 对安装时使用的燃气阀和取暖器应逐个检验气密性。6.1.4 安装前应检查取暖器及配件是否存在变形、取暖器各个部件间的位置是否固定。6.1.5 安装前应检查高强度辐射取暖器的辐射面(陶瓷板)是否存在裂痕。6.1.6 管式取暖器应仔细核对管材的材料证明文件。6.1.7 取暖器应按安装说明书、本规程第 4、5 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安装。6.1.8 取暖器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的相关规定。家用取暖器的安装还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