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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国际贸易结算.ppt

上传人:ysd1539 文档编号:4897397 上传时间:2019-01-21 格式:PPT 页数:59 大小:8.0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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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要求与目的: 使学生了解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广泛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以及应用。 本章重点: 票据的分类及内容 汇付、托收的种类 信用证的含义、程序、特点、种类 本章难点: 汇付与托收的种类及程序 信用证的含义、程序、特点、种类,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支付工具,支付方式,1,2,3,第一节 支付工具,本票,汇票,支票,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最主要工具为金融票据, 可以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汇票最主要。,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一)汇票的定义:,一个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

2、令。,主要内容:,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付款人名称/受票人(通常为进口商/其指定银行) 7、收款人名称(通常为出口商/其指定银行) 8、出票日期与地点 9、出票人签章,汇票的种类,按出票人(drawer)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 banking bill & 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 出票人为银行,即为银行汇票。,按有无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clean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按付款时间的不同 可分为即期汇票sight draft & 远期汇票time/usance bill。 远期汇票的付款时

3、间,有以下规定方式: at xx days after sight. 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issue. 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 . fixed date.,4.按承兑人不同:(1)商业承兑汇票:由工商企业/个人承兑的远期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由出口人签发,银行为付款人。,背书,提示,承兑,付款,出票,票据行为,出票(Issue)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限制性抬头,non-negotiable,指示性抬头,Endorsable,持票人或来人抬头Marketable,收款人的抬头,提示(

4、Presentation),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分为:,承兑提示,付款提示,承兑(Acceptance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问题:即期汇票需要该程序吗?,付款(Payment),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 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债务即告终止。,背书(Endorsement),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背书,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粘单上签上自己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转让给

5、了受让人。汇票到期前,受让人可再背书继续转让。对于受让人在他以前的所有背书人和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票人和背书人,在他让与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付款时,付款人拒绝承兑/付款的行为。汇票被拒付,持票人有权向所有前手追索。,二、本票(Promissory Note),本票的定义出票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一定时期/在可确定的将来时间对收款人/持票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票据。 关键点: 2个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付款承诺,本票的种类,商业本票:出票人是企业/个人,银行本票:出票人是银行,本票与汇票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2)份数不同 (3)是否需要承兑不同

6、 (4)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不同,注:根据我国票据法:本票指银行本票,三、支票(Check),关键点,以银行为付款人,3个当事人,付款命令,出票人,银行,收款人,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注: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支票金额大于在付款行的存款金额,为空头支票。,第二节 支付方式,一、汇付(Remittance) (一)含义: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汇出行,收款人 Payee,Remitting Bank,汇款人 Remitter,Paying Bank,汇入行,(二)汇付的种类 1、信汇(mail transfer,M/T) 速度慢,

7、费用低,应用不太广泛,信函印鉴 2、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速度快,费用高,应用广泛,电报密押 3、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速度慢,费用低,应用不太广泛,程序图:电汇、信汇,汇款人,收款人,(1),汇出行,(2),汇入行,(3),(1)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4)收据 (2)电汇/信汇委托书 (5)付款 (3)通知收款 (6)付讫借记通知,(4),(6),资金流向,(5),程序图:票汇,汇款人,(1),(2),汇出行,(4),收款人,汇入行,(1)交款付费,票汇申请(5)交汇票 (2)银行即期汇票 (

8、6)核对无误后付款 (3)寄票汇通知书 (7)付讫借记通知 (4)寄交银行即期汇票,(3),(5),(6),(7),(三)性质:汇付属商业信用。货运单据由出口人自行寄交进口人,银行不经手,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在实践中,主要用于极可靠客户及定金、佣金等小额费用支付。 属于顺汇:所使用结算工具(委托通知/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同。,风险大 资金负担不平衡 手续简便,费用少,特点,(四)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1、预付款: 卖方先收款,后发货。 如“买方应该支付XX%给卖方,在装船前20天。”,2、赊销 卖方先发货,后收款。 如“买方应该在装船后若干天内支付xx%给卖方。”,二

9、、托收(Collection),出口方出具汇票和有关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所使用的汇票为跟单汇票。,(一)当事人,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Principal出口方,Remitting bank 出口地 银行,Collecting bank 进口地 银行,Drawee进口方,(二)种类,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

10、ceptance,D/A),2.承兑交单,1.付款交单,即期(D/P at sight) 远期(D/P after xx days sight),付款日晚于到货日:a.付款到期日前付款 b.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借取货运单据提货 进口方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 由出口商指示,后果由其负责; 若代收行主动,后果由其负责。,案例1,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

11、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处理该案的建议。,分析:,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即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日后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由出口商自己承担。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

12、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D/P,(1)以D/P方式结算,出货 (2)托收申请,开立汇票,交单 (3)单据寄交代收行 (4)通知进口商,(7),(4),(5),(6),(5)付款赎单/承兑,到期赎单 (6)款项拨付托收行 (7)款项拨付出口商,出口人,进口人,托收行,代收行,(1),(2),(3),程序图:D/A,(1)以D/A方式结算,出货 (2)交单托收 (3)单据寄交代收行 (4)通知进口商,(8),(4),(5),(7),(5)承兑取单 (6)到期付款 (7)款项拨付托收行 (8)款项拨付出口商,(6),出口人

13、,(三)性质、特点:属商业信用,D/P条件下,如进口方拒绝付款赎单,虽提不走货,但货物要另处理或运回国内,遭到价格/运费上损失。 远期风险比即期大,D/A条件下,进口方只要承兑汇票即可取得货运单据,提走货物,一旦进口方到期不付款,便会货款两空,风险比D/P还大。,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一、含义,UCP600规定,由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二)主要当事人,开证行 Issuing bank,申请人 Applicant,通知行 Advising bank,付款行 Paying bank,受

14、益人 Beneficiary,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三)信用证的主要内容,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 可否分批装运转船,投保险别、金额,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币种、总额,汇票出票人、受票人、付款期限、出票条款,关于货物的说明,关于装运、保险,关于单据,支付货币和信用证金额,关于L/C本身,号码、开证日期、当事人等,特殊条款,视具体交易需要各异,汇票条款,受益人,付款行 开证行,通知行 议付行,(4),(1),(2),(四)一般业务程序图,(10),(3),(5),(8),(6),(9),(7),申请人,申请开证,开出信用证,通知

15、,装运货物,交单议付,审单议付,寄单索偿,审单偿付,提示单据,付款赎单,(五)信用证的种类,1、不可撤消信用证与可撤消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 Revocable credit),L/C中没有规定不可撤消或可撤消,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作为受益人应接受哪一种?,2、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clean credit),与光票汇票和跟单汇票有什么关系?,3、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credit)与不保兑信用证( Unconfirmed credit) 信用证中规定:with confirmation或with no conf

16、irmation,4、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只能转让一次)与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应用: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5、即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Sight Payment/ Acceptance/Negotiation/ Deferred Payment L/C/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6、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应用:长期分批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信用证金额按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

17、到原金额,可以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应用: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 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 允许受益人在货物装运、交单前,预支全部/部分货款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如果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可要求开证行偿付。,,(六)信用证的特点,单据买

18、卖,独立文件,银行信用,一经开出不受买卖合同约束,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开证行付第一性付款责任,(一)开证行负有首要付款责任 1、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不仅是第一性的,而且是一种独立的终局的责任。 2、开证行付款后不能向受益人/索偿行追索,议付行如遇开证行拒付,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二)独立自足的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合同为依据,信用证的履行不受合同约束。,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三)是纯单据交易 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银行只审核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对单据形式、真实

19、性、法律效力概不负责。,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案例2(教材P260案例讨论3),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问(1)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分 析,(1)本案凭不可撤销信

20、用证方式结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只根据信用证的有关规定审核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只要“单单一致、单证一致”,银行就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2)案中的买方应先付款赎单,再与出口商取得联系,共同商议如何解决货物品质与合同严重不符的问题。,案例3,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

21、。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为什么?,分 析,A、B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UCP600规定:惟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该证才是一份可转让的信用证。两家公司可根据双方的约定各出,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即以公司的名义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审核信用证注意事项:,在审核信用证金额与货币时,需要审核的内容包括 : 1、信用证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2、来证采用的货币与合同规定的货币必须一致 3、发票/汇票的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 4、若合同中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应有相应的规定,修改信用证注意事项:,1、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修改,原则上应一次提出,尽量避免多次提出修改要求。 2、对不可撤销信用证中的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3、修改通知应通过通知行转递。 4、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收修改内容属无效。,第三节 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一、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LOGO,二、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客户资信,贸易术语,运输单据,三、各种支付方式的结合使用,信用证与 托收结合,各种支付 方式的选用,汇付、托收、信 用证与保函结合,信用证与 汇付结合,信用证与银 行保函结合,托收与银 行保函结合,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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