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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010259 上传时间:2018-12-04 格式:PPT 页数:72 大小:38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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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讲人:周俊卿,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 第六节 破产清算,本章目录,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二、企业破产法的概念和立法发展概况,本节内容,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一、破产的概念,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

2、述,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一、破产的特征,第一节 破产和破产法概述,(1)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原因后,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为缓解其他非法人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规定企业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如果属于破产清算的,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2006年8月27日在北京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

3、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企业破产法,它从立法上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破产法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而且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新企业破产法最重要的有六大亮点:它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规定了跨境破产制度;规定了破产责任;规定了金融机构破产等。,新企业破产法制度的创新,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原因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三、破产案件的受理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本节内容,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是指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的法律条件或法律事实,也就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实质条件。,一、破产原因,第

4、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其资不抵债易于判断的案件;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状况不易判断的案件。 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相同吗?,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向法院请求受理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宣告破产的意思表示。,二、破产案件的申请,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申请主体,1、债务人的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

5、债权人的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3、清算人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二)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破产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确定。,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人民法院

6、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三、破产案件的受理,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在破产程序中,只有这两个裁定可以上诉。,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7、(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解释】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3

8、、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管理人的职责三、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本节内容,一、管理人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

9、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二、管理人的职责,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2)解除合同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

10、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一、债权申报二、债权人会议,本节内容,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

11、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一、债权申报,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要求,(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6)债

12、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自治性组织,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二、债权人会议,第四节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

13、议,(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表决权,(1)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对于第一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债权被否认而又未提起债权确认诉讼者,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重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1)“和解协议、重整计划”:1/22/3 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

14、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其他决议:1/21/2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提议召开债权

15、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一、和解程序 二、重整程序,本节内容,1、和解概念 和解是指达到破产界限的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一、和解程序,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2、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解释】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3、和解协议的通过 (1)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16、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2)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予以公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无强制执行力,1、重整概念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

17、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二、重整程序,第五节 和解与重整程序,2、重整申请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

18、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重整计划的通过方式,(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2)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

19、合规定的,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1.债务人执行,管理人监管 2.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解释】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不论是否有财产担保。 3.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20、。 5.重整成功的,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6.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整与和解的区别,(1)重整不仅适用于无力偿债的企业,也适用于那些因经营或财务困难将要成为无力偿债的企业,而和解仅适用于前一种情形; (2)债务人的出资人、债权人可以申请重整,但不能申请和解; (3)担保物权的行使,在重整保护期间仍受约束,而在和解开始后失去约束; (4)重整计划草案在重整开始以后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在和解开始之前提出; (5)重整计划草案由管理人提出,而和解协议草

21、案则由债务人提出; (6)重整计划由重整执行人执行,而和解协议由债务人执行;,第六节 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 二、破产财产三、破产债权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五、破产财产的分配六、破产程序的终结七、破产责任,本节内容,破产宣告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一、破产宣告,第六节 破产清算,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

22、破产企业的财产。,二、破产财产,第六节 破产清算,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解释1】能否撤销,一看行为,二看时间。超过1年的,不能撤销。 【解释2】必须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

23、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的无效行为,(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解释】无效行为自始无效,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不受时间的限制。,抵销权,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

24、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出的费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六节 破产清算,【解释1】破产费用必须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费用,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 【解释2】破产费用必须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某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不属于破产费用。 【解释3】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必然会发生的费用,而共益债务有可

25、能发生,有可能不发生。,共益债务,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的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解释1】共益债务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如果该债务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不属于共益债务。 【解释2】共益债务是管理人在管理债务人财产过程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区别:,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支出的,这种支出具有必然性,一般破产案件都要支出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的支出具有偶然性,不同破产案件所产生的共益债务往往不尽相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

26、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

27、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1)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

28、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一)破产程序的终结的事由 1、因和解、重整程序顺利完成而终结; 2、因债务人消除破产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包括自行和解)而终结;,破产程序的终结,第六节 破产清算,3、因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 4、因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而终结。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仅涉及后两种情况。,案例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2

29、007年10月10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将甲公司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1、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为1000万元。其中包括: (1)已作为丁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120万元; (2)管理人发现甲公司于2006年12月10日无偿转让200万元的财产,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追回财产,并于2007年10月10日将该财产全部追回; (3)甲公司综合办公楼价值500万元,已用于对所欠乙企业300万元货款的抵押担保,货款尚未支付。 2、欠发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100万元、欠交税款50万元;3、支付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20万元,管理人报酬1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20万

30、元。,1、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答: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20万元、管理人报酬1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3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2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2)对甲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答: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如果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均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并说明理由。 答:债权人丁银行、乙企业在债权人会议上就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

31、决中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4、根据本题的具体数字,简述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000万元的破产财产首先清偿银行贷款120万元、乙企业货款300万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3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20万元的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100万元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清偿税款50万元 普通破产债权:剩余380万元的破产财产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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