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七章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信用证(下),第一节 特殊类型的信用证 第二节 信用证的有利方面和风险及其防范,第一节 特殊类型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自从几乎是在200年前首先出现在贸易融资以来,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除了国际商家之间的交易结算这主要目的,它已经必须适应融资实践的变化、运输模式及国际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些特殊类型的信用证已经发展,它们提供装运前融资、装运后融资,能使买方调节基本原材料的供应商,防止备货过多。自1962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被修改了三次,以满足那么多的变化,磨合混杂信用证进入日常经营中。,一、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有些贸易合同需要在较长时间内分批装运完成
2、,为了省去买方逐笔开证的手续费和押金,可由买方开立循环信用证。(一) 循环信用证的定义循环信用证是指准许受益人在每次规定的金额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使用,一直到若干次数或总金额用完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大宗商品交易。 换句话说,这种信用证提供一种出口商在给定时段内发给买方货物的频率和价格控制。,制造商和商人每月需要一定限量的原材料或商品,比如为维持生产或满足市场需求,经常不愿为包括6个月到12个月的购货的大金额开立跟单信用证。但是他们需要控制供应商的装运,同时提供他们为期一定月份数或其他发运阶段的一份付款保函。通过使用循环信用证,买方能确定其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比如在任一月内只能
3、发运约定的最大数量,但是供应商知道一旦发运,信用证将自动包括另外的6个月、12个月或者是买卖双方约定的许多个月。 例子:一个钢铁制造商每月用5000吨铁矿石,可以开一份450000美元(5000吨,每吨90美元)的循环信用证,允许它循环用6次,每月用450000美元。这将保证买方每月收到规定的5000吨铁矿石,而卖方不能从该信用证取得多于450000美元的款项。一旦一个月的供货已经装运,该信用证关于下个月的450000美元就生效了。,(二)循环信用证的分类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类。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上规定了受益人每隔多少时间可循环使用信用证上规定的金额。根据每期信用证余额处理方式
4、的不同,又分为两种。(1)累积的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累积的循环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将先前一轮没使用的余额在以后延续使用。可是如果我们举个钢铁制造商的例子,我们可能发现累积循环信用证可能十分不适合他的需要。,如果他的银行开出一份每月循环一次450000美元、为期6个月的累积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可能决定在前5个月不装运,然后在第6个月装运全部的30000吨,累积前5个月的2250000美元。对钢铁制造商而言,这将是一种十分不可接受的情况,因为他可能渴望他的铁矿石原料,而可能3、4个月都没有。这证明了累积的循环信用证的缺点,它只能在卖方行为良好并严格执行合同
5、条款时令人满意地使用。(2)不可累积使用(Non-Cumulative)信用证非累积的循环信用证不允许任何没被使用的余额延展至以后使用,所以更适合于钢铁制造商使用。受益人将认识到如果他某月不装运5000吨,他将失去信用证下该月份的额度。,就如开证行关心的,开立一份累积或非累积循环信用证时,进口商的风险是所有循环额的总价。如5000吨铁矿石的价格是450000美元,那么6个月循环信用证的风险为2700000美元,因为那是受益人在6个月内可能装运的铁矿石的总价。即使循环信用证服务于控制装运的有用目的,它们还缺乏可用于训练受益人的任何惩戒。甚至在非累积循环下,他可能延迟几个月的任何数量的装运,还知道
6、他会继续装运,比如说5个月和6个月,并被支付。为坚持一个约定的装运程序,给供应商加压的一个较好的办法是,进口商使用一分期装运分期支款信用证。,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每期金额用完后,可恢复到原金额循环使用,直到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其具体的循环方式有三种。 (1)自动式循环使用。其恢复使用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2)非自动式循环使用。其恢复使用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3)半自动式循环使用。出口商每次装货交单后在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中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立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二、分期装运分期支款信用证(Installment Credit)这种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可以在给
7、定的时段比如1个月使用的准确金额,可能包括6至12个月。每个月受益人必须装运规定数量的货物,但是一旦他没装运任一个月的金额,则该信用证变成无效,只能由进口商指示后才能生效。不难发现这允许进口商训练受益人的那种惩戒。甚至更糟的是,如果他装运但是提示了有不符点的单据,信用证也会无效。这种信用证由UCP500条款41指导。,案例2,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
8、pment 300M/T。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三、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一)红条款信用证的基本原理加注了一条授权指定行在交单前向受益人预先(常为装运前)垫款的特别条款的信用证。允许卖方凭简单的收据和书面保证或以后补交单据的声明预支部分金额,以后(仍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单据交到,银行在付给余款时,将预支部分的利息从中扣除。如果卖方不补交单据或未按合同采购出口货物,那么垫款的银行有权要求开证行偿还货款本息,同样开证行也有向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9、,这种信用证最早被设计用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羊毛贸易,在那贸易中出口商从各个小的牧民那里购买他们的羊毛。要让那些牧民等到出口商能凭一份跟单信用证支款后再获得支付就显得相当困难。此外,这样的等待对他们总是存在风险,即出口商可能一点也不支付他们。出口商满足牧民要求的压力导致一种特别条款被插入跟单信用证,允许受益人预支信用证金额的一个约定百分比以内的款项。该条款在原始信用证上被以红色标注,所以就有了其名称。这笔预付款被用于保证羊毛的供应和为打包和装运积聚它们。,红条款信用证的基本特征是那所支的预付款不安全,因而,银行将只为无信用疑问的客户经营这种信用证。它们是买卖双方之间融资合约的延伸。就如开证行和通
10、知行所关心的,他们不得不做的最重要的决定是清晰地建立预付款责任。一般说,开证行有责任偿付不可撤销信用证下的任何预付款,但是不确信信用证这一条的通知行在真正付出款项之前应该回头参考开证行。,(二)红条款信用证业务中存在的风险我们将理解,这类信用证向开证行和通知行呈现出通常不与信用证相结合的风险。首先,开证行被要求同意对外国受益人的不安全的预付款承担不偿还,或者偿还,但是受益人央行拒绝释放外汇的可能干预的风险。除非申请人是声誉非常好的客户,否则开证行可能收取对等于红条款预支的部分或全部的存款。可是不难发现,通知行被要求预支一家外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下的一笔钱,它面对开证行和受益人的风险。让我们假设一
11、家法国银行从一家南美银行收到一份以葡萄酒出口商为受益人的红条款信用证,它被允许预支信用证金额的20%,而且银行凭简单收据预支。该收据上表述了一种效果: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如果受益人没有装运全部数量的货物,他将偿还所有或部分预支款。相比于货物已经真正装运时以单据代表一种保证物形式下的单据风险,受益人不偿还会置通知行于来自开证行的不安全的风险。,红条款信用证提供给受益人的比简单预付款更多,因为通知行或保兑行由开证行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的承诺来保证。因而该预付款应该采用比通常受益人的直接借款更低的利率。在约定开证行将凭其信用限额安排的预付款时,申请人将作重大表示。在这基础上,申请人将从受益人那里寻求一些价
12、格让步不是没有道理的。就如开证行关心的,这是一项直接而非备用的义务,所以只给予一流客户。受益人违约置开证行于无商品保证境地。申请人的责任可能不会强调过头,因为不难想象,他与受益人的勾结可能如何欺诈银行。另外,开证行应该使自己确信红条款预支符合诚信商业的要求,而不是一个以特惠利率向关联公司提供资金的企图。可以理解,通知行经常拒绝经营红条款信用证,因为没有保证的风险因素。作为一个选择,装运前融资的更安全形式,绿条款信用证经常被偏好。,四、绿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L/C)这种信用证除了给受益人的所有预付款的相应货物必须以银行名义存仓外,与红条款信用证类似。 其名称是与红条款相比较而来
13、的,不一定以绿色表示。条件更严一些,卖方有义务将预支资金采购的货物,以开证行的名义存放仓库,以后补办装船手续。对那些货物的控制全部在经营银行手中:它核准仓库,货物被要求装运时它签发放行单,仓库以银行名义将它们交付装运船只,最终由提单携带货物权。银行经营绿条款信用证每阶段小心保证任何时候都不失物权是重要的。,五、预付款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Credit)即使红条款信用证和绿条款信用证为受益人提供预付款,开证行和通知行出于安全考虑,可能仍不接受它们。绿条款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不处理装运前被仓储和银行控制的货物。他可能是个要求预付款用于改变机器以便特别地为一个买方而生产的制造商。在这
14、种情况中,开证行在其信用证中列示,在信用证能经营、预付款能支用之前,受益人给银行出示一份预付款保函的要求。当开证行核准提供保函的银行时,受益人被支付规定的预付款。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至少超过信用证有效期14天,最好超过1个月,这是重要的。这能使通知行或保兑行和开证行处理当受益人提示单据议付时可能被发现的任何不规则。申请人可能不同意接受那些在信用证有效期内被议付但是在后来的7天内征求他意见的不符点单据。如果预付款保函已经与信用证同时到期,凭其索赔将不被兑现。,六、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基本原理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的转让行(即被授权付款、承兑或
15、议付的银行),在原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下,将信用证的可执行权利(即装运货物、交单取款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若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则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明确指定一家转让行。信用证经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同上卖方的责任。不占用受益人的授信额度,原信用证能使受益人不动用其自有资金而为该交易“融资”。,国际贸易交易通常包括中间商,即从供应商那里购买货物,同时出售给另一买方的商家。这些经营者熟练于,在能使他们于一定利润水平上出售的有竞争力的价格为全世界的商品定位的实务。在许多情况中,这些中间商没有财务力量自己出资购买和
16、要求从其买方那里得到一些帮助。作为对其问题的解决,可转让信用证是理想的(如图7-1)。一份可转让信用证只是加注了“可转让”字样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允许受益人把它转让给他选择的第二受益人,即受让人。在本质上,最终买方可能是俄罗斯政府部门,参与一项与纽约供应商的购买小麦的合同。纽约供应商已经联系小麦来源,他必须通过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在他与俄罗斯买方的合同中,他要求通过允许他转让给自己供应商的一份可转让信用证结算。这项交易现在被两份信用证融资,即从俄罗斯来的原始信用证和被转让的信用证。UCP500贡献了一个扩展条款,即条款48。这里有必要提及可转让信用证的主要特征和转让发生的改变。,转让
17、时可修改条款1.除非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那金额只能转让一次。2.允许分批装运时,部分转让也只能有一次。3.主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是被转让信用证的申请人。4.金额、货价、最迟装运日、有效期、保险范围和运输单据开出后必须提示的天数可能被改变。,原始供应商A ( 第二受益人),中间商B ( 第一受益人),最终买者C,C以B为受益人 申请开证,B部分或全部 地将信用证 转让给A,A提供货 物和单据给B,B发送修改 后的单据给C,(二)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这里,我们再研究这种信用证的基本运作,它给予中间商的好处和它呈现给包括在经营链中的那些银行的风险。开始,开证行被其客户即申请人要求,签发以其供应商为
18、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银行根据一些因素可能同意,可能不同意,使包括的风险最小化。我们已经在跟单信用证中展示,如果申请人没能将信用证下实施的议付偿付开证行,开证行仍控制着单据和最终当船只到达时的货物。在开证时银行知道货物将由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如果它希望,它可以要求一跟踪报告和市场调查。,可是在可转让信用证下,开证行不知道受益人可能已经将信用证转让给谁。许多情况下,它被转让到另一国家。该受让人叫第二受益人,他可能不装运信用证要求质量的货物,所以原始开证行知道潜在的问题,尽可能倾力抵抗这些问题。当可转让信用证开立后,被以通常方式发给代理通知行以转递给受益人。除了一个简单的附加词:可转让,它与通常信
19、用证是一致的。受益人将找到最终供应商,带上要求转让信用证的请求返回通知行。这时,通知行不得不决定它是否希望转让信用证、承担与该信用证相关的风险。条款48允许受益人要求转让,但是没权利命令通知行,通知行也被允许拒绝这要求而无须给受益人理由。,假设通知行同意其转让,如果我们跟着信用证的过程,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变成被转让信用证的申请人,并给通知行一项委托,他作为客户这样做是有效地行动。很清楚,任何银行有权选择它希望的人作为客户,不过中间商持有以其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事实未必足以劝说银行接受来自他的指示。但是,让我们假设受益人有很好的声誉,通知行同意转让。通知行现在签发以
20、受让人为受益人的新信用证,并将其发送给代理通知行。就有关的单据而言,该新信用证与原始信用证是同一的,但是可能在一些特别的问题上有不同。第一受益人希望在交易上获利,所以货价和信用证金额被减少。条款48允许在转让时改变一些细节,即金额、价格、有效期、单据提示的最后日期、运输的日期、CIF信用证下保险可能被增加的百分比。,新信用证现在有效期间可以适用新代理通知行,它将其作为一通常的跟单信用证处理。在许多情况中,没有标志表明这是被转让信用证。最终该银行议付由受让人提示的单据,并将它们发给第一通知行。这第一通知行检查单据,决定它们是否符合,要求第一受益人交出他们开给最终买方即原始信用证申请人的发票。然后
21、它凭原始信用证议付单据,偿还在被转让信用证下其代理的议付,并支付二次议付的差额给中间商,那是其利润。这都说明相当的直截了当和简单,那么银行为何拒绝参与转让信用证?1.处理可转让信用证时,第一通知行面临的最大风险,并且是技术性的风险是,它可能凭原始信用证检查单据,但是没能查出开证行拒付的不符点,而偿还被转让信用证下的议付。2.另外,在开出被转让信用证时,通知行可能在改作条款时犯错误。记住,二份信用证被假定是一致的。,3.最后,这家实施转让的银行选择与其有良好工作关系的代理。这样两家银行之间的事务一定会产生问题,比如通过单据中的不符点,但是,在通常程序下开证行倾力使其客户即申请人对不符点放弃权利。
22、而被转让信用证没有选择,只能拒绝任何形式的不符点,因为作为申请人的中间商不处在接受它们的位置,参考只能基于原始开证行作出。与代理行的关系可能的损伤可能不被认为是值得的风险。被转让信用证必须被认为整个独立于原证,所以转让行只能支付由其代理提示的符合的单据。无论主信用证下的偿付安排如何,转让行必定不允许被转让信用证下的索偿采用电报形式。理由是简单的,指定通知被转让信用证的银行可能为自己那后来被第一通知行发现不符的议付索偿。那银行然后将不能得到在主信用证下的偿付。对转让行而言最好的做法是规定收到符合的单据它将偿还议付。在被转让信用证中发现表述有“不符单据决不被接受”的条款不是罕有的。,可转让信用证完
23、全像一份通常的跟单信用证一样运营,它可以是即期、远期或延期支付。如一已经被转让给一个以上受让人的信用证要被修改至可使用,对转让行可能产生严重的纠纷。受让者们将不都同意,这种可能性可能对转让行拒绝同意修改原证是足够的鼓励,但是如果他加保兑了,那他只能同意。当收到被转让信用证下的单据时,原始信用证受益人被要求提供其发票给转让行。在他不方便或因为一些理由不能出示发票的情况下,转让行被允许把那些已经在转让后信用证下议付的单据交给开证行。许多信用证写明必须显示第一受益人为被转让信用证的申请人,因为如果受让人知道原始申请人的名称,他将安排与之直接交易,并隔断中间商。但是这些中间商角色对最终买方也是如此重要
24、的,因为他们接近广大供应商,以致最终买方不担心被某家供应商独占。找到一个合适的供应商可能需要很多天,然而中间商可能只需几小时。价格变动的明显风险足以向出口商显示利用中间商的价值。,案例20,依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信用证必须依照原规定的条件转让,只是信用证金额、单价及有效期限、装运期限等条件可以部分或全部得以转让时可减少或缩短,此外,原受益人的名称得以取代该信用证原申请人。问: (1)此减少或缩短的条件,应记载于何处?是否在原信用证上加打减少或缩短的条件?或转让信用证的银行,另同时打一套减少或变更的条件附于原信用证上? (2)如信用证同时转让给数人时,由银行办理转让手续或由当事人自己写转让书
25、,在实务上如何处理? (3)装船的各种证书等是否以转让人或受让人名称出示?所谓原受益人取代该信用证原申请人名称,实务上如何处理? (4)如出让人有替换发票赚取差额的机会,押汇行在押汇时,是否有义务通知原出让人?出让人如何保障此支领差额的权利而不致落空? (5)在此种转让情况下,出让人是否有可能达到保密的目的?,案例20分析,(1)将信用证的某些条件减少或缩短时,通常是由转让行办理转让手续。转让行办理转让手续,通常是填写信用证转让书,在转让书中只是说明:信用证号码,日期,开证银行,金额,受让人及其地址,商品名称,单价,最后装船及提示日期,转让人。 (2)如果信用证同时转让给数人时,因为信用证只有
26、一张,故通常要由原受益人向通知行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办理转让的银行在信用证影印本上记载上: “This L/C is available for USD10000 00 being a por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original credit to:ABC Company”,并加印鉴和签名。 (3)在不替换发票转让情况下,装船单据一般以受让人名称出具。在实务中,当受让人向押汇行提示装船单据时,原受益人也提示信用证所规定的文件,以代替受让人所提示的装船单据。因为原受益人没有提单,但在押汇银行收到受让人所提示的提单后,将其与原受益人所指示的其他装船单据合在一起,构成符合
27、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4)在实务中,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发票及 /或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及 /或汇票,金额不超过原证规定的金额。在替换发票及 /或汇票时,第一受益人可以该证项下支取其发票金额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金额的差额。但当转让行于首次要求第一受益人替换单据,而第一受益人未能照办时,转让行有权将所收到的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包括发票及 /或汇票在内的单据交开证行,而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5)在替换发票转让时,转让出去的信用证中规定提单上的到货通知人不必填明,在受让人押汇后,再由原受益人拿到船公司填上原信用证中所规定的到货通知人,这样可避免受让人知道谁是真正的进口商。,原始供应商A ( 第二证
28、受益人),中间商B ( 第一证受益人),最终买者C,C以B为受 益人申请开 证(第一证),B 以A为受 益人申请开 证(第二证),A提供 单据给B,B提供修改 后的单据给C,七、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一)背对背信用证的基本原理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张信用证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新证,这张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它是一种从属性质的信用证。,即使中间商可能要求其买方开立以其为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以便他支付给供应商,他知道不能保证买方银行将同意。作为一个选择,当他收到不可转让的不可撤
29、销跟单信用证时,他可能努力劝说通知行开立一背对背信用证(图7.2)。他正寻求精确地做被转让信用证能做的,但是因为种种理由,他可能发现通知行不愿同意其要求。背对背信用证是简单的一份受被参考为主信用证的另一信用证保证的信用证的开出。在收到买方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求通知行以其为申请人,以其供应商为受益人,签发一份一致的信用证。如果通知行同意,一份新信用证就被签发,与主信用证一致,在价格、金额、有效期和可能的保险方面作较少的修改。,背对背信用证对承诺的银行而言是非常有风险的。UCP500中没提到它们,所以就达到了如外界被认可的实务那样的运营程度。因为那理由,被要求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任何银行评估开立主信用
30、证银行的压力,它只在认为中间商可靠、有资格完成其合同的情况下进行。通过从中间商那里收取他在原始信用证下拥有的任何权利作为抵押,作为银行有效建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安全保障。必须被理解,通过同意开立这种信用证,银行将向申请人作不少让步。因而置非常紧要的风险于他们的运营中。首先,申请人应该是该银行的客户,如果不是,那也是一个其业务对该银行有吸引力的潜在的客户。其次,银行应该坚定地抵抗申请人允许新信用证的条款相对主信用证的条款有任何改变的企图。,那理由很简单:这不是被转让信用证,主信用证下的最终买方完全不清楚一份背对背信用证已被开出。所以如果背对背信用证下提示的单据不符合主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就会得不
31、到偿付,但是又有义务兑现他自己的信用证。主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必须一致,而且必须一前一后地运作,并且如果被修改必须遵循两个受益人的同意。理论上,没有银行会同意开背对背信用证,除非它是主证的通知行或保兑行,如果它只是通知行,它应立即保兑主信用证并通知开证行。其费用将由受益人负担。理由是显然的:如果该银行对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单独负责,则它正担当开证行的角色,并将依赖主信用证偿付他在自己信用证下不得不作的任何支付。此外,作为保兑行,如果它希望保护背对背信用证下自己的地位,它有权接受或拒绝主信用证的修改。,(二)背对背信用证案例背对背信用证是有规则使用的,如果被适当控制,提供给中间商在企图情况下不能
32、获得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信用证如何工作?土尔其进口商A正从伦敦商人B那里购买4千吨白糖,指示其银行开立一如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申请人 伊斯坦布尔进口商A受益人 伦敦商人B金额 500千美元到期日 2003年9月30日货物 4千吨白糖,每吨124美元,商人B将从多米尼加供应商C处购得白糖,他需要通过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但是商人B既没有必要的银行便利开立这样的信用证,也没有自己的便利可完全使用。所以他探问从其处收到土尔其信用证的伦敦通知行,或者可能是他自己的银行,它是否准备以多米尼加供应商为受益人开立一份背对背信用证。如果伦敦银行同意,那么背对背信用证看上去将是这样的:申请人 伦敦商人B受益人 多
33、米尼加供应商C金额 480千美元到期日 2003年9月10日货物 4千吨白糖,每吨120美元,我们将注意到,在背对背信用证中有效期被缩至2003年9月10日,即主信用证到期前20天。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单据于2003年9月30日后从多米尼加到达伦敦,那样使它们不符。一旦两证在有效期间,它们以与可转让信用证类似的方式运作。 供应商C装运白糖并提示单据给多米尼加的通知行议付它们,如果符合,接着它们被交给伦敦开证行。该银行偿付那多米尼加银行,然后凭进口商A开出的主信用证使用同样的单据(加上商人B的发票,取代供应商C的发票)。该伦敦开证行发送单据给那土尔其原始开证行,在主信用证下索偿。付给供应商C的金额与
34、主信用证下偿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被付给商人B,这代表其利润。,(三)背对背信用证的风险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包含的风险是明显的。主信用证可能在第一受益人同意下被修改,这样,背对背信用证下的单据不再一致。例如,他可能接受改变货物质量从B级到A级的修改。除非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同意相同的修改,否则那背对背信用证下被支付的单据不能凭主信用证被偿还。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可能从主信用证改作条款时,或在背对背信用证下审单时出错。在这两种情况下,银行都面临原开证行对不规则单据的拒绝。为避免如果主信用证被修改可能产生的困难,通知行或指定行应该保兑该信用证并通知开证行。然后作为保兑行,它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修改,保护其背
35、对背信用证下的位置。,打算开立一份背对背信用证的任何银行应该作以下事先准备:如果主证受益人不是该银行的客户,那么在业务开展前他们应该获得关于该公司全面的资信报告,必须获得并持有主信用证的原件拷贝。如果他们不是主信用证的通知行,他们必须自受益人获得给通知行的签名指示,它指示所有修改和代理必须被直接发给他们自己而非受益人。同时受益人必须被要求自通知行得到任何早先修改的拷贝。他们必须缩短背对背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可能的最迟装运期),以保证该信用证下被议付的单据在主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他们应该事先从主信用证受益人处得到其签发的发票,以替换最后背对背信用证下提示的发票。这样的发票除了日期之外,货物数量和装
36、运总价应该完整。这样,如果第一受益人不能因为任何理由提示替换的发票,该银行仍然能提示一整套单据给主信用证开证行。一份关于最终供应商的资信报告是基本的,该银行应该倾力从第一受益人得到一些形式的额外保证(现金保证金),而不是单靠主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或分批支取的可转让信用证,可能被转让给一个以上的受让人。可是对背对背信用证,这产生了一些通知行或保兑行一般不准备接受的风险,单技术风险就足以阻碍大多数经营银行。,(四)背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比较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之间的主要不同:(1)当可转让信用证被转让时,开证行知情并同意。(2)开证行不清楚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那范围总的独立于主证。(
37、3)当实施信用证转让的银行后来收到受让人交出的、其指定通知行提示的单据时,它为了更换发票立即接近第一受益人。那发票然后被更换掉受让人的发票,连同持有的其他单据被交给开证行。如果那转让行不能得到第一受益人的发票,UCP500条款48允许把那些被转让信用证下收到的单据交给开证行。而背对背信用证下,如果通知行不能得到第一受益人的发票,就被作为不符单据,除了寻求开证行接受它们别无选择。所以,可转让信用证下没有必要为替换事先得到发票,而背对背信用证下这样一种事先的准备是基本的。,即使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广泛地用于世界各地,但是它们中的某些方面可能误导使用。比如,一些纯粹主义者争辩通知行没权利对外国
38、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而不告知那银行。这里的暗示是(第一证的)申请人有权相信他正购买受益人自己的货物。同时这可能是这样的情况,一家进口商第一次与一个外国出口商交易,不清楚他是一个中间商,他没有借口不接受到目前为止的报告。从这些信用证使用中得出较重要的结果是,它们给予中间商的信用额度的虚假水平。,背对背信用证或被转让的信用证的受益人可能误解,买方、中间商有途径达到比实际情况更大的银行信用便利,他被作为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客户出现。有经验的出口商应该能侦查某些鉴定一份信用证是被转让信用证或者是重开的信用证的特征。中间商在利用他外表的高水平信用额度并说服其供应商为他们自己的利益授信给他的机会
39、中,也存在最重要的危险。有丰富知识的评论者已经强调,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价值不是这么多的支付保证,而是满意于知道他正出售给一个能获得足够银行支持的买方。,八、部分支付信用证(Part Payment Credit)进入新市场或首次与外国供应商交易的买方经常可被理解地不愿签订一大合同,直至他们确信卖方的产品。部分支付信用证允许买方拒绝支付一个装运价款的百分比,直至其质量由独立的货运检查人证实。它被开出,可以支付至比如说凭装运单据的80%,余额在装运船只到达,出示由目的港指定检查人出具的质量证书时支付。,这类信用证将不得不与买卖合同一致,即使卖方可能反对其现金周转受余额延期支付的影响,作为一种
40、选择,他可能被要求出示一留置金保函作为信用证下要求的一份单据,如果他的单据符合则支取100%。留置金保函必须由一可接受的银行签发,由买方见索即付,由关于货物如合同细节的独立证书支持。这些信用证的受益人需要确保开证行的不可撤销承诺是货价的100%。如果信用证被小于货价的100%开出,那么关于余额支付的条款必须让它清楚它将在银行责任之下被支付。最后,该信用证必须陈述独立社团将签发检验证书,这也应该与买卖合同一致。如果信用证是远期的,受益人应该被要求为每次装运签发两张汇票,一张凭单据支付,一张用于余额部分。,九、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一国的出口商向另一国的进口商输出商品,同
41、时又向他购进货物,这样可把一张出口信用证和一张进口信用证挂起钩来,使其相互联系,互为条件,这种做法称为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十、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Credit)由于国际金融市场贴现率一般比银行的贷款利率低,进口商往往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以取得优惠贴现率,所以在签订即期付款的成交合同后,要求开证行开立的不是即期付款信用证而是承兑信用证,证上规定“远期汇票可即期付款,所有贴现息和费用由申请人负担”。这样,出口商仍能像即期付款信用证
42、那样通过贴现取得全部货款,而贴现银行应扣除的贴现息和承兑行承兑汇票的费用则向进口商算收。这是进口商通过贴现手段取得资金融通的方法,出口商在取得资金方面虽然没有什么损失,但是他要承担将来汇票拒付时被追索的风险。这种信用证亦称假远期信用证,是买方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案例3,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 60 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 “discount char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e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
43、ope of this credit.”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第二节 信用证的有利方面和风险及其防范,一、对出口商的有利方面和风险及其防范(一)对出口商的有利方面1.信用证包括开证行的一个承诺,假定受益人(出口商)遵循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并在有效期内提示单据,他将被支付,这样,他不必担心买方的支付能力。2.一旦开证,该信用证就是可利用的,直至到期日。只有当所有当事人都同意时,信用证才可以被取消。,可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不保护出口商避免这样的可能性:即使买方可能得到单据,并且以他的本币支付,其央行也可能拒绝释放外汇,或者开证行可能不能支付。这属于国家风险和银行风险。为了避免那些风险
44、,出口商可能要求信用证由其自己国家的一家银行保兑。一旦被保兑,信用证将被支付,即使开证行不偿付保兑行。保兑不便宜,出口商在要求保兑之前应该谨慎考虑。保兑费用通常由他们负担。总的说,多数大型国际银行(如Credit Agricole Indosuez,HK&S,Citibank,Deusche Bank等)开立的信用证不需要保兑。,出口商还能从不可撤销信用证获得如下其他利益。1.预先付款:信用证可被构造成允许受益人预支比如说20%,为了发生在制造或取得原材料时的开支。这样的预付作为下述信用证的一个特征:(1)红条款信用证(2)绿条款信用证(3)预付信用证:预付款可凭预付款保函支付。2.把信用证用
45、作购买该信用证下要求的货物的一种手段的能力。为了这,出口商应该要求其买方开立一份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允许受益人以相同的条款转让信用证给他自己的供应商。相似地,对基础巩固的、无疑的客户,银行将考虑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利用一份向内的信用证作为安全保障。不过UCP500不认可背对背信用证,银行必须非常小心地开立。,(二)对出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1.如果信用证未加保兑,受益人面临进口方的银行风险和国家风险。出口商应该确保加保兑或者利用福费廷业务或者保险。2.可撤销信用证可随时撤销。出口商应该确保信用证为不可撤销的。3.受益人无法控制的单据,如提单,可能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出口商应该注意发货、准备单据严
46、格符合信用证条款。4.汇兑风险。出口商为了避免结算货币的贬值的损失,可以做外汇套期保值,卖出与货款等额的外汇期货。,(三)出口商应该注意的一般问题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通知时应该:1.检查有效期和可能有的最迟装运日。2.检查需要的单据,如果不能提供就向申请人要求修改。例如,发票和原产地证的合法化可能在你经营所在的镇子/城市是不可能的。3.如果你对开证行不了解,那么要求通知行提供他们的名声细节。4.如果他们的名声不令你满意,那么要求通知行对该信用证加保兑(记住,你可能不得不支付保兑费)。,5.将最迟装运日和到期日记入日记中,特别是如果你正生产或制造货物。如果你错过了最迟装运日,那么你完全在申请人的掌
47、握之中,他可能:(1)通过要求减价同意延展 (2)拒绝延展,因为在他利益角度的市场已经变化,他可以在其他地方更便宜地购买同样的货物。6.确保当要求信用证下的议付时,你提示所有要求的单据,并确保完全遵循信用证条款。,7.如果因为不符点议付行拒绝你的单据:(1)要回不符单据,更正它们,或者(2)要求议付行发电报给开证行,要求它授权支付,或者(3)要求将单据发给开证行,要求申请人授权,或者(4)要求单据在信用证下基于托收被发送,仍在UCP500条款下(这通常发生在不符点太严重以致无法修正)。记住在申请人同意接收之前,所有不符单据属于你。如果他向开证行表示他将不接收不符单据,那么以后他不能改变其意志而
48、不经你授权接受不符单据。理由是明显的:你此刻可能已经找到一个可选择的买方并且同意把这基础货物卖给他。,二、对进口商的有利方面和风险及其防范(一)对进口商的有利方面1.将确保出口商只有作成和提示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才能被支付。2.将确保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如果不符就不能被支付。3.能包括证明货物如买卖合同所描述的那样的单据,如独立检验报告。4.能凭包括开证行可接受的银行开立的履约保函的单据支付。5.能允许凭适当的安全保障预付,如银行预付款保函、栈单(被核准的栈房开出的)。,6.可先支付装运单据的85%,余下的15%在目的港独立检验后支付。如果出口商不准备等待支付15%的余额,假如他随装运单据提示一份开
49、证行可接受的银行开立的留置保函,可被支付100%。7.能在将来可确定的时间支付,这样允许进口商从出口商那里获得授信,即可能在单据提示后30/60/90/180天支付的远期信用证。当进口商正将货物转手销售给必然也要求授信的买方时,这些信用证特别有用。,(二)对进口商的风险及其防范1.出口商发运劣质货物。进口商应该获取有关出口商的资信情况报告,或者还要求提供发货前的检验报告或保函。2.国家风险,如贸易禁运、战争等。进口商应该向银行或自己政府的贸易机构咨询。3.汇兑风险。进口商为了避免结算货币的升值的损失,可以做外汇套期保值,买进与货款等额的外汇期货。4.在被要求即期付款时资金不足。进口商应该争取进
50、口融资便利。,(三)进口商应该注意的一般问题1.如果你的合同不特别陈述信用证条款,你应该让合同开放如你想的那样合适,并由你的供应商接受或拒绝它。2.你可能发送信用证的预通知,但是如果你这么做,那么通过你的银行保证该预通知被“无承诺”发送,否则后来银行将不得不开立完整的信用证。3.合同没有载明信用证条款时,后来任何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了其条款遵循后来申请人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可能被告知提供销售合同。,4.你被强调地告知不要包括合同细节于你的跟单信用证申请中。理由是显然的:如果你修改与出口商的合同条款,那么包括合同细节的信用证也需要修改。如果你应该忽略或延迟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将不得不按照信用证的原始条款提示其单据,否则议付行将拒付他。5.它能被用于世界任一地方、任何货币的供应商。6.如果你的供应商要求一份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那么保证你的开证行规定保兑费由受益人(你的供应商)负担,它们可能较高!7.记住,如果你正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下进口货物,并且想要把那些货物销售给一个最终买方,那么开证行将要你一旦接收单据就立即付款,或者将需要某种形式的安全保障以确保它被你的买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