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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对银行的影响(2009年1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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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对银行的的影响,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 2009年12月,8,7,6,5,4,3,2,PICTURE START,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 上睡觉的人,关键词 法律 权利 正义 秩序 效率,第一讲 时效、诉讼时效的定义 及相关法律规定,一、时效、诉讼时效的定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两种。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即经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二、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可以归纳为:一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若

2、干司法解释及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1.普通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特殊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3.最长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4.其他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3、,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1.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 2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3.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

4、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第二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以下债权请求权不支持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二、明确诉讼时效为强制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特别提示:实践中不能也没有必要在合同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约定起诉期限

5、等。上述约定是无效的。,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的保护条款,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评价语及特别提示:对银行维权

6、是太好的武器 1.法律实践中,诉讼时效的抗辨应在一审时提出。 2.我行维权诉讼中应充分掌握并善于利用这一规定。,四、个人消费、房屋按揭贷款等分期还款债权诉讼时效有了明确定论,第5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采用上述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第一,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唯一性和整体性,注意不包括银团贷款、额度贷款);第二,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第三,有利于减少讼累,实现诉讼效率。,五、不当得利诉讼时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自己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第8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

7、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特别提示:如我行错误支付给存款人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发生时起计。,六、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一)细化诉讼时效中断的事项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

8、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1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特别提示:催收种类 可以灵活运用上述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其中:最有效的手段,具体排序为:发放催款通知书扣收存款公正送达诉讼或其他方式。 不建议或谨慎采用邮寄送达、媒体公告送达等其他方式。,(二)与起诉同效

9、的中断诉讼时效方式。 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仲裁;2.申请支付令;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6.申请强制执行;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8.在诉讼中主张抵销;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三)新的中断方式(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

10、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第十六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特别提示:合理保存、收集证据,确保银行债权诉讼时效。如:保管借款人、保证人的还款计划书、延期还款申请等。,七、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两种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 第2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

11、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第三讲 与诉讼时效紧密联系的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制度,案例: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责任问题,2005年12月24日,贷款方中国银行甲分行与借款方乙公司签订05149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利率9.18,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05年12月24日至2006年6月24日止。当日,丙公司与甲银行签订05149号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乙公司向甲银行的人民币1000万元的借款及

12、相应的利息、费用提供连带清偿责任,但未与甲银行约定保证期间。上述合同签订后,甲银行如约向乙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只支付了2007年6月20日之前的利息。甲银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内,未向保证人丙公司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另查明,2007年12月28日,即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一年之后,甲银行向丙公司发出(2007)中催字121号逾期贷款催款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载明:丙公司于2005年12月24日出具了05149号保证合同,现该笔贷款已逾期,要求丙公司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利息。丙公司在该通知的送达回执上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问

13、题的提出: 1.借款人乙公司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保证人丙公司的法定保证期间起止日期? 3.假设甲银行在2006年12月1日向保证人丙公司主张了权利,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中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

14、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二、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三者的关系,(一)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定义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即经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实体权利。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计算,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是诉讼时效的

15、一种,接受法定诉讼时效的调整。,(二)法定诉讼时效、法定保证期间(除斥期间)的效力,1.法定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如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审理实体权利,法律后果是直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2.法定保证期间(除斥期间)及法律后果,A: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的,依照约定。 B: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

16、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 C: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期间是否主张权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

17、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的简单速算,连带责任保证 举例:借款合同期限:2003.12004.1,债务人甲,债权人乙银行,保证人丙,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2004.12006.1。 则:甲乙间借款关系的诉讼时效:2004.12006.1,乙银行在2004.12006.1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从要求之日起计算乙丙间担保关系的诉讼时效(2年);乙银行未在2004.12006.1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的,丙免除保证责任,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一、对借款人催收和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应区分使用催款通知书和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 在承担担保责任通知书中,应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担保合同成

18、立的内容,应记载有保证人、被保证人;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合同编号、金额;保证的方式;保证期间等内容。 如:保证人同意继续为 编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年 月 日等。,二、抵押权利的灭失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3日施行)第十二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百零二

19、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三、银行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登记的抵押期间已经超过,是否影响银行行使抵押权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议:一是积极同登记部门协商,取消对抵押期限的设定;二是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及时中断诉讼时效。,四、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

20、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五、区分使用最高额抵押合同与普通的抵押合同

21、;密切关注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抵押物的登记变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百零三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号(2005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特别提示:为了防范风险,应在设定抵押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查询。,谢谢大家!,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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