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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学习体会.ppt

上传人:jw66tk88 文档编号:4836119 上传时间:2019-01-15 格式:PPT 页数:74 大小:27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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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学习体会,江苏省建设厅 张 泉,2,交流角度,贯彻施行江苏实践共同探讨,3,一、总体导向 二、观念更新 三、规划制定体系 四、施行要点,内容框架,4,(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推进节约型建设,打造美好的人居环境 统筹城乡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的原则(第4条),一、总体导向,5,一、总体导向,倡导资源节约,加强环境保护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原则,改善生态环境

2、,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4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等内容,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17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第30条),6,一、总体导向,保持城乡特色,保障公共安全,改善人居环境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

3、) 乡规划、村庄规划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第18条),7,一、总体导向,(二)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关注和保护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 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基本构成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8,一、总体导向,城乡规划领域公共利益的特殊载体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广播电

4、视、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消防通道、垃圾、污水处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9,强调公共服务的统筹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29条),一、总体导向,10,(三)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和完善依法行政 关注民生 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5、、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29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31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第34条),一、总体导向,11,一、总体导向,强调公众参与 乡村规划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第18条)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条) 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26条) 修改详细规划应征求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第48、50条),12,一、总体导向,建立并

6、完善规划监督机制 新增独立一章,包含了人大监督,上级对下级、公众对政府的监督等内容。加强制约自由裁量权。(第51条-57条) 对相关责任进行了详细分解,明确具体行为和岗位的责任。(第58-68条),13,一、总体导向 二、观念更新 三、规划制定体系 四、施行要点,内容框架,14,(一)强调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二、观念更新,15,二、观念更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的特点保障公共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规划行政许可可操作,16,城乡规划法在许多方面强化其公共政策的属性:突出公共利益关注社会公平重视社会和谐,二、观念更新,17,(二)城市本位向城乡统筹的转变 统筹城乡发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7、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1条)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2条),二、观念更新,18,二、观念更新,统筹城乡利益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29条)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第29条),19,二、观念更新,统筹城乡保护 制

8、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4条)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20,二、观念更新,城乡统筹与城乡分开城乡一体化与防止城乡一样化公共服务均等化与防止均质化,21,二、观念更新,(三)政府本位向民众本位的转变 知情权: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8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

9、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40条),22,二、观念更新,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46条)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48条),23,二、观念更新,参与权: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

10、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26条)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部门应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24,二、观念更新,监督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部门查询;都有权向规划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规划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9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54条),25,重视保护弱

11、势群体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29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31条),二、观念更新,26,(四)重视建设向建设与保护并重的转变 规划原则的补充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

12、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二、观念更新,27,二、观念更新,规划内容的强化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13条) 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应作为城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第18条),28,二、观念更新,建设思路的完善 城市新

13、区的开发和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第30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31条),29,内容框架,一、总体导向 二、观念更新 三、规划制定体系 四、施行要点,30,(一)技术层次(第2条)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规划制定体系,31,城乡规划体系示意,32,三、规划制定体系,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镇体系规划,

14、镇村布局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生产设施耕地等自然资源保护村庄平面布局规划 村庄分类农业型(产业需求),旅游型,城镇型,工业型,,33,(二)制定程序 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程序(第16条、26条、27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程序(第14-16条、26条、27条) 乡、村规划的制定程序(第22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程序(第19条、20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程序(第21条),三、规划制定体系,34,三、规划制定体系,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公告、论证会,本

15、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国务院,批准,35,三、规划制定体系,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公告、论证会,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城市国务院 其它城市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县城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36,镇总体规划,编制组织,基础资料收集,规划纲要,规划成果,上报审批,镇人民政府,编制单位、相关部门,公告、论证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附具人大意见、专家意见及采纳情况,上一级市、县政府,省政府,三、规划制定体系,批准,37,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

16、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34条),三、规划制定体系,38,三、规划制定体系,乡 、村 庄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规划成果,上报审批,乡、 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乡总体规划同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上一级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39,三、规划制定体系,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市、县控详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人民政府,公告、论证会,附具专家意见、公众

17、意见采纳情况,市、县本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 镇上一级市、县政府审批,批准,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40,三、规划制定体系,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编制组织,规划方案,规划成果,审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般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方组织编制,公告、论证会,附具专家意见、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基础资料收集,编制单位、相关部门,41,(三)城乡规划的修改城镇总体规划上位规划变更,行政区划调整,国务院批准项目; 评估或论证修改的必要性; 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修改; 修改涉及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先修改上位规划;

18、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按原程序。,三、规划制定体系,42,三、规划制定体系,(三)城乡规划的修改近期建设规划报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论证必要性,利害关系人意见,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修编。修建性详细规划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修编与局部调整对全局性、强制性的评估,43,(四)城乡规划的公布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三、规划制定体系,44,(五)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 非法定城乡规划(分区规划

19、,城市设计,其他),三、规划制定体系,45,内容框架,一、总体导向 二、观念更新 三、规划制定体系 四、施行要点,46,(一)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2条),四、施行要点,47,(二)建设用地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17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

20、、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35条),四、施行要点,48,四、施行要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33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4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

21、规划许可。(第42条),49,(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办理规划两证(第37条-40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第48条) 镇政府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0条),四、施行要点,50,四、施行要点,(四)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1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0

22、条),51,四、施行要点,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公示的重要内容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40条),52,四、施行要点,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50条),53,(五)“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四、施行要点,54,四、施行

23、要点,核发范围规划区(一书)建设用地(三证)所有工程建设(二证),55,四、施行要点,管理要求依法城乡规划法,相关法合规城乡规划,相关规定、规范 统一协调前后、相关许可之间规划责任城乡规划部门职能相关责任法定前置条件(有无、程 序,不包括内容正确与否;对简单、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可对照相关规定提出异议),56,四、施行要点,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国办发【2007】64号文,57,四、施行要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镇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申请,核发出让用地领取规划条件符合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通报,58,四、施行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概念方案扩初(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方案,

24、59,四、施行要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原有、新申请宅基地)包含原法规“一书”的管理作用,60,(六)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全面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51条) 依法应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第56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第57条),四、

25、施行要点,61,四、施行要点,人大监督:重点监督规划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52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46条),62,四、施行要点,社会监督:重点监督违反规划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26、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具体行为。(第9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54条),63,(七)法律责任 依法组织、依法编制、依法审批、依法实施、依法查处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城乡规划法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具体的分解。,四、施行要点,64,四、施行要点,规划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60条)(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

27、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65,四、施行要点,(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一书三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66,四、施行要点,政府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

28、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59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58条),67,四、施行要点,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1条)(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

29、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68,四、施行要点,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第62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62条),69,四、施行要点

30、,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62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63条),70,四、施行要点,建设方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

31、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64条),71,四、施行要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65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66条),72,四、施行要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

32、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67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68条),73,四、施行要点,(八)条款理解拾遗第四条第二款属于规划管理前置条件 第六条乡村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是各级财政法定任务 第九条利害关系的范围内容需按本法结合当地实际细化 第二十六条论证会、听证会和其他方式需按本法分解确定 第二十九三十五条也是规划制定的要求 第四十条第三款与其他有关条款按省公示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包括两临;拆除的执行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条范围是城市和县城镇,7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学习体会,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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