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规划法和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一、城乡规划法涉及城监执法的主要内容,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层次,()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2、规划区外建设行为,属国土管辖,从化市城区规划区,从化市规划控制区,东风村 规划区,新庄村 规划区,员村 规划区,三坑村 规划区,温泉镇 规划区,太平镇 规划区,、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许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3、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工程;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目前没有明确的问题,()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是否需要报建没有规定。,、违法建设的查处,规划部门负责查处: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
4、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下列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5、正的,可以拆除。(乡、村庄规划区应是自然村),、违法建设的强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城管条例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仍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二、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建筑物、构筑物未经规划验收且有违法建设情形,给社会造成的直接危害仍然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予以认定。,、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的处理,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以通告形式
7、告知。 程序 ()穷尽调查手段均未能查清当事人; ()以通告形式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告知、处罚决定文书; ()可在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拆除违法建设应注意的事项,() 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张贴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予以告知。 () 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搬出其财物的,执法机构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代为临时保管; ()通知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执法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 ()当事人三十日后仍未领取的,执法机构应对代为保管的物品进行清点,并经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