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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城乡规划法的体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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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学习城乡规划法的体会,目录,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过程 三、立法思路的转变 四、条文对比分析 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一、立法背景,-以一法一条例为基础; 城市规划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部分相关法律的出台或者修改;,1、法制环境的变化,-投融资体制的变革 -土地供应市场的变革,2、市场环境的变化,3、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城镇化 -科学发展观,4、现行规划法律制度的成效,“一法一条例” 的颁布,标志着城乡规划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 一法一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城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无序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促进

2、城乡健康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A.城乡规划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B.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制度逐步形成 C.建立了一书两证为核心的规划管理制度; D.逐步建立健全了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规划管理水平逐步提高,5、现行规划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城乡分割的规划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城乡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特别是在城市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城市和乡村的发展日益交融,互为影响,城与乡各自片面追求自身目标,造成资源极大浪费,带来严重社会问题。,二是,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亟待提高。,-“一法一条例”关于规划制定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导致一些规划的编制水平不高、科学性不强。 制

3、约了规划对于城乡建设与发展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同时,又导致刚经批准的规划就不得不重新编制,造成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在环境、资源方面付出了很大代价。在规划中,原来保护的内容有,但不全面,缺乏强制性规定。,三是,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缺乏保障。,对于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的修改原则、程序和要求等,没有作出规定;对于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修改,仅仅作出了原则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修改程序及有关要求等; 对于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或者没有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虽作出了规定,但处罚力度太轻。 责任追究和规划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一些地方脱离实际需要,不顾资

4、源环境承载力进行建设。,四是,缺乏统筹规划及协调机制。,快速发展的城市密集地区。由于受行政区划的制约,各地往往孤立地编制规划,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问题十分严重,迫切需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 实践中,城镇体系规划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五是,乡村规划编制滞后,管理薄弱。,一些村庄和集镇没有编制规划,一些村庄和集镇虽然制定了规划,但是,没有体现农村特点以及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乡村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管理手段和资金不足,难以对农民住宅、乡镇企业和公益设施等建设,实施有效的规划管理,乱占滥用土地、建设布局混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脏乱差等问题十分突出。,六是,规划实施管理制度需要调整。,城乡建设

5、的投资主体、土地供应方式、项目审批制度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规划管理制度也需要作出相应调整,以保持与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制度以及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制度的有机衔接。,七是,法律责任不够完善。,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编制规划、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等违法行为,没有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处罚力度太轻,规划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太大。,二、立法过程,立法进程回顾,研究酝酿阶段(1997-2000) 组织起草阶段(2000.8-2003.5) 国务院审议阶段(2003.5-2006.12)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06.12-0

6、7.10,立法难点简介,-法律名称问题 -调整范围问题 -规划关系问题 -选址意见书问题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题 -人大在规划审批程序中作用问题 -违章建筑的处理问题 -乡村规划问题 -城镇体系规划问题,-规划强制性内容问题 -镇规划问题 -近期建设规划问题 -乡村规划许可问题 -规划督察员问题 -批后管理问题,三、立法思路的转变,1、城乡统筹,-城乡统筹发展,是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法名很好体现城乡统筹理念。 -城乡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真正有效的城市规划必定是区域规划,是将城乡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考虑的规划。城镇化的健康发展也只有通过区域层面的城乡统筹协调才能实现。,城乡统筹并非城乡同一,-考

7、虑到城乡固有的差别和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没有将城市规划制度照搬到乡村规划工作中,而是针对乡村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和镇、乡和村庄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作了不同的要求。,2、保护与发展并重,-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的定位逐渐从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3、公众参与,-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共意志。-十七大报告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4、公权私权平衡,受制于立法时的环境,城市规划法关注的是

8、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本身,强调的是公权力的行使。 在我国,私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无论是宪法,还是民法通则、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利。,城乡规划法对公权的限制,-城乡规划法关于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程序上的规定,主要是对公权力的限制和规范。 -对公权力的限制和规范还表现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及其罚则的设定上。,城乡规划法对私权的关注,-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5、强化监督制约,现行规划体制下,重编制,轻执行,随意修改,规划严肃性、权威性缺失。 从法律上分析,监督制约机制的薄弱是重要原因。,四、条文对比分析,目录,城市规划法 -总则 -城市规划的制定 -城

9、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城市规划的实施 -法律责任 -附则 共六章 46条,城乡规划法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共七章70条,(一)总则部分,1、变化 -条文:十条变为十一条 -取消内容: 城市的定义(原第三条第一款);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和城市发展方针(原第四条) ; 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纳入发展计划的规定(原第六条);,-增加内容 城乡规划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城、镇、乡、村规划的制定的原则规定(第三条) 规划编制费用规定(第六条) 城乡规划效力规定(第七条,原29条) 规划公开内容。(第八条,原28条),-修改内容 调

10、整范围(原第二条,现第3条第一款) 规划区定义(原第三条第二款,现第2条第3款) 城市规划的原则(原第五条,现第4条) 规划之间的关系(原第六条、第七条,现第5条) 规划科技与效能(原第八条,现第10条) 主管部门(原第九条,现第11条) 单位个人权利义务(原第十条,现第9条),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老法: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第一条),-加强城乡规划管理 -协调城乡空间布局 -改善人居

11、环境 -协调发展,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一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老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第二条)。 第二款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老法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

12、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老法: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第二款),1、关于规划区,原来一法一条例确立的制度。 存废之争: 保留规划区制度,作一些调整: 讨论:乡的规划区怎么划?规划区外的建设活动怎么管?,2、关于城乡规划,-对城乡规划从外延方面做了个界定。 -与现行城乡规划体系的变化: 一是,将集镇规划改为乡规划; 二是,将镇规划从城市规划中独立出来; 三是,将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是,原来

13、集镇、村庄规划分为两个层次,现在不再区分。,问题:,关于规划体系: -风景名胜区规划? -分区规划? -规划层级关系? 关于适用范围: -“建设活动”与“建设”区别? -大规划区套小规划区,如何规划许可?,第三条 城镇、乡村规划制定的原则规定,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

14、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体现分类规定。 -城镇问题在于缺乏控置,乡镇问题在于缺乏指导 -调研情况,人大审议情况 -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原则,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第一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老法相应规定:,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

15、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第十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抗震、防洪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第二款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

16、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老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开发程序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十三条,关于第二款规定,-意图解决法律之间协调的问题 -重视资源、环境保护思想。 -从事建设活动,需要遵守相应的所有法律法规。,第五条 规划之间关系,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老法:第六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

17、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内容、范围、功能和作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有机互动。 城乡规划和发展规划的连接点,主要体现在为实施城乡规划而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是土地的配置,关注的是耕地的保护和土地的利用,主要目的严格保护耕地,主要手段是通过对用地规模的控制。 城乡规划是关于空间和布局的安排。 一方面,城乡规划与在用地规模、指标上应当与土地利用总划相衔接。另一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在空间布

18、局上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六条 规划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立意:保障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前提: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是有成本的。实践中,因为缺乏经费,导致规划编制不及时,管理不到位现象较多。,第七条 城乡规划的法律地位,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

19、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老法: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变化: 两层含义: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修改须依法 与第二条关系,第八条 规划公开,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老法: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 变化: 如何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不得公开的内容:保密法等,第九条 相对人权利义务与政府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

20、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老法: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十条 规划科技与规划效能,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老法:国家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 变化: 规划效能监察: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体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2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老法:第九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变化: 各级职能分工,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变化:12-17条 1、有关制定原则的规定放到总则中; 2、规划调整的规定放到第四章 3、取消:分区规划的规定 4、调整:规划内容和规划审批程序的规定 5、增加:规划编制单位、修规编制、乡和村庄规划、总规强制性内容,一、关于城镇体系规划,争论焦点:体系规划与发展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 为何保留: 做了改进:原来四级,现在两级

22、;总体规划中的城镇布局,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老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比较: 程序上:增加参与编制主体,明确审批机关 功能上:指导省域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目前进展: 问题:为何没有规定内容,第十三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

23、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理解:资源共享,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统筹。,第十四条 城市总规组织编制及审批主体,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老法: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

24、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变化,组织编制主体:总规、详规分别表述 审批主体:维持现行做法。 将城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 调整为“国务院确定的市”。 去掉直辖市审批城市总规的内容。,第十五条 镇总规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老法: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

25、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12)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1)变化:实质基本一致,表述上有所调整。,第十六条 人大审议程序,第一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款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

26、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三款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老法: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21),关于人大在规划审批程序中的作用,-人大审议过程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现行做法: -其他考虑: -对“审查同意”的理解 -为什么要规定人大参与环节-对“审议”的理解:,第十七条 总规内容和期限,第一款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

27、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第二款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款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老法: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

28、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19),变化:,-增加强制性内容、规划期限 -关于发展布局 -关于禁止、限制、适宜建设的区域 -关于近期建设规划 -关于专项规划 -关于强制性内容 -关于基本农田 -关于规划期限,第十八条 乡村规划原则及内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

29、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村镇条例规定: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12),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

30、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13),变化:,-关于村庄发展布局 -关于建设用地布局 -关于建设要求 -关于自然资源、遗产保护与防灾减灾安排 -关于道路、排水、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 -原则:,第十九、二十条 详规的组织编制和审批主体,(19)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0)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

31、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老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12)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1),变化,-关于编制主体政府-镇政府、规划部门 -关于审批主体政府、规划部门-政府 -关于备案意义;操作人大 上级政府,第二十一条 修规编

32、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规的作用 -编制主体 -可以 -争论 -重要地块 -修规与控规的编制,第二十二条 乡村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老法: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8)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3、12),变化,-关于组织编制主体 -关于审批主体 -关于村庄规划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 首都规划的特别规定,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过程 -意义,第二十四条 规划编制单位与注册规划师,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

34、)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条文解析:,-设立两项行政许可 -必要性: -历史沿革: -条件,第一款:组织编制机关的要求;资质分等级。 第二款:编制单位资质条件;审批主体;资质等级。资质条件中:规划师注册机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第三款:规划师注册执业制度,授权条款 第四款:对编制单位和规划师的要求。有关标准的理解,第二十五条 规划基础资料,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

35、基础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老法: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 (17) -变化:测量与测绘,部门义务 -关于第二款:背景,具体部门 ,操作,第二十六条 专家、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新增加条款 -背景,解析,-关于规划民主, -关于“报送审批前” -关于公告 -关于征求意见方式

36、-关于专家 -关于建议采纳情况及理由 -如何操作?,第二十七条 批前审查,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新增加条款 -专家审查 -部门审查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建规1998161号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 国发200612号 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不再单独成章 -主要内容:原则性规定+规划许可制度 -16-18条 -增加:实施规划的原则性规定名城名镇名村、风景名胜区衔接性规定;近期建设规划; -调整:规划许可制度,取消:,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

37、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 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意图 -从实际出发 -尊重公众意愿 -有计划,分步骤,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发展的原则性要求,第一款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第二款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

38、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三款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立法意图:分类指导 -城市:强调基础设施建设(地下基础设施);城乡互动 -镇:更靠近农村,结合农村并服务于农村 -乡村:节约用地,指导。,第三十条 新区开发建设原则,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在城

39、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老法: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23),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和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24)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能源、交通、防灾等建设条件,并应当避开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古迹。(25)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26),分析,-关于建设

40、规模和时序; -关于利用现有设施 -关于资源环境保护 -关于地方特色 -关于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 旧区改建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老法: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逐步改善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27),分析,-老法规定已体现在有关条款中 -更为关注遗产与风貌保

41、护 -防止大拆大建 -与名城条例留下接口 -关于受保护建筑物,第三十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背景、过程 -与风景条例的对接,第三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原则-关于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 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

42、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分析,-近期建设规划的性质、地位 -编制主体 -编制依据 -备案 -规划内容: -规划期限,第三十五条 特殊用地的保护,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

43、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老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35),第三十六条 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老法: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30),分析,-作用 -争论 -与立项审批的衔接 -思路 -分级管理;,第三十七条 建

44、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老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

45、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31),分析,-作用,与投资体制、土地制度的衔接 -争论 -变化:划拨与出让分开 -许可对象 -许可依据 -许可主体 -许可内容,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6、。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房地产法: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12),分析,-关于

47、规划条件:依据、内容 -对出让的制约 -出让合同与规划许可证关系 -对规划部门制约 -许可依据 -许可主体、内容 -规划许可与土地权属,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合同与许可证,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与前面条款的关系 -操作问题,老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39),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8、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款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老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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