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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比较2.ppt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4783673 上传时间:2019-01-12 格式:PPT 页数:58 大小:6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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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开洞剪力墙在水平荷载下的受力特点 1)独立剪力墙肢不开洞、开小洞; 2)连肢剪力墙(开大洞); 3)规则开洞和不规则开洞(错洞墙和叠合错洞墙); 4)强连梁、弱连梁。 2.关于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的界定 1)高规规定; 2)广东补充高规规定; 3)北京细则规定,7.1.2(原7.1.5)剪力墙不宜过长,较长的剪力墙宜设置跨高比较大连梁,将一道剪力墙分成长度较均匀的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3,墙段肢截面高度不宜大于8m。墙很长时,可通过开设洞口将长墙分成长度较小、较均匀联肢墙或整体墙,洞口连梁为约束弯矩较小、跨高比较大连梁(跨高比一般可取为6),使可近似认为分为独立墙段。 7

2、.1.3(原7.1.8)跨高比小于5的连梁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设计,跨高比不小于5的连梁宜按框架梁设计。 1.两类连梁:跨度较小的连梁;跨度较大,或一端与柱相连梁; 2.设计方法。 7.1.4(原7.1.9)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算起; 2.抗震设计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两层和墙体总高度的1/10二者的较大值,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10.2.4条规定; 3.当结构计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层底板或以下时,底部加强部位宜延伸到计算嵌固端。,7.1.5(原7.1.7)楼面梁不宜支承在剪力墙或核心筒连梁

3、上。当剪力墙或核心筒墙肢与其平面外相交的楼面梁刚接时,可沿楼面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或在墙内设置暗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第1、2、3、5、6款略): 4 应通过计算确定暗柱或扶壁柱的竖向钢筋(或型钢),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应符合下列要求: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6;抗震设计时,一、二、三、四级分别不应小于1.0、0.8、0.7和0.6;采用HRB400级热轧钢筋时应允许减少0.1%;增加暗柱、扶壁柱的竖向钢筋的总配筋率最小要求和箍筋配置要求,并强调楼面梁水平钢筋伸入墙内的锚固要求,钢筋锚固长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7.1.6 当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不大于4时,宜

4、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取消原条文中的小墙肢规定,将4hw/bw8的剪力墙定为短肢剪力墙,将hw/bw4的剪力墙按柱进行截面设计。,7.1.7 抗震设计时,不应全部采用短肢剪力墙;当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宜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2.房屋适用高度应比表3.3.2-1规定的剪力墙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适当降低,7度和8度时分别不宜大于100m和80m。B级高度及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布置短肢剪力墙,不应采用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 注:1.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

5、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 2.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是指在规定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底部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倾覆力矩的30%的剪力墙结构。 1.关于短肢剪力墙的界定 (1)对L、T、十字形剪力墙,两个方向墙肢高度与厚度之比最大值4且8时,才为短肢剪力墙。当洞口较小且连梁刚度较大,剪力墙受力接近整体小开口墙时,可按整体墙长度判断是否属于短肢剪力墙。,7.2.1 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验算要求; 2. 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翼

6、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2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80mm; 3.三、四级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16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无端柱或无翼墙的一字形独立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80mm,其他部位不应小于160mm; 4.非抗震设计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160mm; 5.剪力墙井筒中,分隔电梯井或管道井的墙肢截面厚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160mm。 1.原规程7.2.2条部分内容修改。墙厚应符合稳定要求(强调要满足稳定计算要求,稳定要求是先必须满足的第一条件)、并满足最小墙厚要求。 2.取消了厚度与层高的关系,同时部分最小厚度有

7、所减小,主要是考虑低烈度地区的实际情况。,7.2.2 抗震设计时,短肢剪力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短肢剪力墙截面厚度除应符合第7.2.1条的要求外,尚不应小于180mm;(最小厚度改为180mm,较原规程有所降低) 2.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分别不宜大于0.45、0.50、0.55(较原规范各减小0.05),一字形截面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应相应减少0.1(在0.45、0.50、0.55的基础上再减少); 3.短肢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的应按7.2.6条调整剪力设计值,其他各层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剪力设计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4、1.2和1.1;(增加了三级的放大要求) 4

8、.短肢剪力墙边缘构件的设置应符合第7.2.14条要求; 5.短肢剪力墙的全部竖向钢筋的配筋率,底部加強部位一, 二级不宜小于1.2%,三级不宜小于1.0%;其他部位一、二级不宜小于1.0%,三级不宜小于0.8%。(增加了三级的要求) 6.不宜采用一字型短肢剪力墙,不应在一字形短肢剪力墙布置平面外与之相交的单侧楼面梁。(不宜改为不应),本条是原规程7.1.2条部分内容的修改、完善,不论是否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所有短肢剪力墙都要求满足本条规定。原规程规定短肢墙抗震等级提高一级,一、二、三级短肢剪力墙的轴压比限值分别为0.5、0.6、0.7,本次修订不要求提高抗震等级,但第2款降低了轴压比限

9、值。最大的区别在于原规程是针对短肢剪力墙较多的剪力墙结构,本次修订是对所有短肢剪力墙,所以一般情况下,短肢剪力墙轴压比是有所放松。 7.2.5 一级剪力墙的底部加强部位以上部位,墙肢的组合弯矩设计值和组合剪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弯矩增大系数可取为1.2,剪力增大系数可取为1.4。原规程7.2.6条,取消了“底部加强部位及其上一层应按墙底截面组合弯矩计算值采用”的要求。与抗规一致。,7.2.13 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一、二、三级剪力墙墙肢的轴压比不宜超过表7.2.13的限值。 表7.2.13剪力墙墙肢轴压比限值1.增加了三级轴压比要求。括号内的烈度是结构的设防烈度,“一级(9度)”表示设防烈

10、度为9度时的一级剪力墙 2.抗震规范将轴压比要求扩展到全高,因此取消“底部加强部位”。 实际工程来看,建筑物中、上部剪力墙轴压比一般均较小,不受此修订影响。,7.2.14(原7.2.15)剪力墙两端和洞口两侧应设边缘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二、三级剪力墙底层墙肢底截面轴压比大于表7.2.14的规定值时,以及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应在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的上一层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应符合第7.2.15条规定;2.除第1款所列部位外,剪力墙应按7.2.16条设构造边缘构件; 3.B级高度高层建筑剪力墙,宜在约束边缘构件层与构造边缘构件层之间设置12层过渡层,过渡层边缘构件箍

11、筋配置要求可低于约束边缘构件,但应高于构造边缘构件的要求。 1.将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的范围扩大到三级; 2.增加了B级高度高层建筑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与构造边缘构件之间设置过渡层的要求; 3.增加了低轴压比时可以设置构造边缘构件的条件。,7.2.15 剪力墙的约束边缘构件可为暗柱、端柱和翼墙(图7.2.15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和箍筋配箍特征值应符合表7.2.15(略)的要求,其体积配箍率应按下式计算; 2.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图7.2.15)的竖向钢筋除应满足正截面受压(受拉)承载力计算要求外,其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分别不应小于1.2、1.0%和1.0

12、%,并分别不应少于816、616和614的钢筋(符号表示钢筋直径); 3.(新增)约束边缘构件内箍筋或拉筋沿竖向的间距,一级不宜大于100mm,二、三级不宜大于150mm;箍筋、拉筋沿水平方向的肢距不宜大于300mm。 1.原规程7.2.16条的修改、完善; 2.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扩大到三级,纵向受力钢筋有所加大; 3.补充按轴压比确定配箍特征值和约束边缘构件长度的规定; 4.补充箍筋、拉筋肢距的规定; 5.计算配箍率箍筋(拉筋)抗拉强度设计值不受360MPa限制; 6.完善图7.2.15的b、d拉筋构造。,表7.2.15 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lc及其配箍特征值v,7.2.16 剪力墙构造边

13、缘构件范围宜按图7.2.16中阴影部分采用,最小配筋应满足表7.2.16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表7.2.16 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最小配筋率7.2.17 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配筋率,一、二、三级时均不应小于0.25%,四级和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20%。强条,本条为原规程7.2.18条的修改,不再把分布筋间距和直径作为强制性条文 7.2.18 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间距均不宜大于300mm,直径不应小于8mm。剪力墙的竖向和水平分布钢筋的直径不宜大于墙厚的1/10。分布筋间距由“不应”改为“不宜”,增加直径与墙厚的关系,7.2.24(新增)跨高比(l/hb)不大于1.5连梁,

14、非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应为0.2;抗震设计时,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符合表7.2.24要求,跨高比大于1.5的连梁,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按框架梁的要求采用。 7.2.25(新增)剪力墙结构连梁中,非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不宜大于2.5%;抗震设计时,顶面及底面单侧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宜符合表7.2.25要求。如不满足,应按实配钢筋进行连梁强剪弱弯的验算。 表7.2.24 跨高比不大于1.5连梁 表7.2.25 连梁纵向钢筋的最大配筋率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1.增加了剪力墙洞口连梁正截面最小和最大配筋率要求。 2.为实现连梁的强剪弱弯,7.2.21条(

15、原7.2.22条)规定按强剪弱弯要求计算连梁剪力设计值,7.2.22条(原7.2.23条)规定名义剪应力的上限值,两条共同使用,就相当于限制了受弯配筋,连梁的受弯配筋不宜过大;但由于7.2.21是采用乘以增大系数方法获得剪力设计值(与实配无关),容易使设计人员忽略受弯钢筋数量的限制,特别是在计算配筋值很小而按构造要求配置受弯钢筋时,容易忽略强剪弱弯要求。故7.2.24和7.2.25条分别给出了最小和最大配筋率限值,以防连梁受弯钢筋配置过多。 3.关于连梁的设计 1)第一道防线; 2)强剪弱弯; 3)连梁超筋的解决办法(7.2.26条等)。,1.框架-剪力墙结构协同工作原理2.关于多道抗震防线强

16、烈地震后往往伴随多次余震,仅一道防线,在首次破坏后再遭余震,会因损伤积累而致倒塌。 1)双重抗侧力结构体系 2)尽可能多的内外部超静定次数 3)尽可能好的耗能能力 4)工程实例:马那瓜美洲银行大厦:地上18层,结构高度61m * 双重抗侧力体系 * 多道防线:连梁-L形小筒-内筒-框筒,合理的屈服机制 * 平面、竖向规则均匀对称,8.1.3 (新增)抗震设计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确定相应设计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10%时,按剪力墙结构设计,框架部分应按框架-剪力墙

17、结构的框架进行设计; 2.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10%但50%时,按本章框-剪结构的规定进行设计; 3.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50%但80%时,按框-剪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可比框架结构适当增加,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宜按框架结构规定采用; 4.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80%时,按框-剪结构设计,其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的规定采用。修改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框架承担倾覆力矩较多和较少时的规定。,框-剪结构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比值

18、不同,结构性能也有较大差别。结构设计时,应据此比值确定该结构相应适用高度和构造措施,计算模型及分析均按框-剪结构进行实际输入和计算分析。 1.关于“在规定水平力作用下”:采用“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中部而非角部,且对无限刚楼盖、分块无限刚楼盖和弹性楼盖均可用相同方法处理;该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 2.框架部分承担倾覆力矩结构总倾覆力矩的10%,意味着框架承担地震作用较小,绝大部分由剪力墙承担,工作性能接近于纯剪力墙结构,故剪力墙抗震等级按剪力墙结构的规定;最大适用高度仍按框-剪结构要求执行;框架部分按框-剪结构的框架设计,

19、即需要按8.1.4条剪力调整(0.2Q0调整),其侧向位移控制指标按剪力墙结构采用。 3.框架部分承受地震倾覆力矩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10%但50%,属一般框-剪结构,按本章有关规定设计。,4.框架部分承受倾覆力矩结构总倾覆力矩50%但80%,意味结构中剪力墙数量偏少,框架承担较大地震作用,此时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和轴压比宜按框架结构规定执行,剪力墙抗震等级和轴压比按框-剪结构规定采用;最大适用高度不宜再按框-剪结构的要求,但可比框架结构要求适当提高,提高幅度可视剪力墙承担地震倾覆力矩确定。(即插值) 5.框架部分承受倾覆力矩结构总倾覆力矩80%,意味剪力墙极少,此时框架部分抗震等级和轴压比应按框架

20、结构规定,剪力墙抗震等级和轴压比按框-剪结构规定;最大适用高度宜按框架结构采用。对这种少墙结构,因抗震性能差,不主张采用,以免剪力墙受力过大,过早破坏。不可避免时,宜将剪力墙减薄、开竖缝、开结构洞、配置少量单排筋等,减小剪力墙作用。(即原6.1.7条情况)第3、4款中,为避免剪力墙过早破坏,其位移相关控制指标应按框-剪结构采用。,8.1.4 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V0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基本不变的结构,应取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结构底层总剪力;对框架柱数量从下至上分段有规律变化结构,应取每段底层结构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总剪力;

21、 3 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第1款规定的调整可在振型组合后,并满足4.3.12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前提下进行。 1.将原条文V0的注释中“应取每段最下一层”改为更为准确的描述为“应取每段底层”; 2.将原条文第3 款的条文解释中的“框架剪力的调整应在楼层满足本规程第4.3.12 条关于楼层最小地震力系数(即剪重比)的前提下进行。”提至正文,以明确要求。 8.1.7 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第1、2、3、5、6、7款略): 4 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水平剪力不应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30%(原为40%);,8.1.8 长矩形平面或平面有一部分较长的建筑中,其

22、剪力墙的布置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横向剪力墙沿长方向间距宜满足表8.1.8的要求,当这些剪力墙之间的楼盖有较大开洞时,剪力墙的间距应适当减小; 2.纵向剪力墙不宜集中布置在房屋的两尽端。 表8.1.8 剪力墙间距(m)注: 1.表中B为剪力墙之间的楼盖宽度,单位为m;2.装配整体式楼盖现浇层应符合第3.6.2条的有关规定;3.现浇层厚度大于60mm的叠合楼板可作为现浇板考虑;4.当房屋端部未布置剪力墙时,第一片剪力墙与房屋端部的距离,不宜大于上表中剪力墙间距的1/2。 1.注1中更加明确指出B为剪力墙之间的楼盖宽度,避免楼面开大洞的情况下的判断不准确; 2.补充注4,在设计中有剪墙布置在建筑

23、中部,而端部无剪力墙的情况,用上述规定,可防止布置框架的楼面伸出太长,不利于地震力传递。,8.1.9 板柱-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同时布置筒体或两主轴方向剪力墙形成双向抗侧力体系,并应避免结构刚度偏心,其中剪力墙或筒体应符合第7章和第9章有关规定且宜在对应剪力墙或筒体楼层处设暗梁; 4.无梁板可根据承载力和变形要求采用无柱帽(柱托)板或有柱帽(柱托)板形式。柱托板长度厚度应按计算确定,且每方向长度不宜板跨1/6,厚度不宜板厚1/4。7度宜采用有柱托板,8度应采用有柱托板,此时托板各向长度尚不宜同方向柱截面宽度和4倍板厚之和,托板总厚度尚不应柱纵筋直径16倍。无柱托板且无梁板抗

24、冲切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型钢剪力架(键),此时板厚并不应200mm;规定抗震设计的截面;建议冲切承载力不够时采用型钢剪力架(键);取消“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150mm。 8.1.10 抗风设计时,板柱-剪力墙结构中各层筒体或剪力墙应能承担不小于8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风荷载作用下的剪力;抗震设计时,应能承担各层全部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而各层板柱部分尚应能承担不小于20%相应方向该层承担的地震剪力,且应符合有关抗震构造要求。在原规程的基础上增加了抗风设计时的要求。,8.2.2 带边框剪力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带边框剪力墙的截面厚度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墙体稳定计算要求,且应符合下列

25、规定: 1)抗震设计时,一、二级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不应小于200mm; 2)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不应小于160mm。 2.剪力墙水平钢筋应全部锚入边框柱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la(非抗震设计)或laE(抗震设计); 3.与剪力墙重合框架梁可保留,亦可做成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暗梁,暗梁截面高度可取墙厚2倍或与该榀框架梁等高,暗梁配筋可按构造且应符合框架梁相应抗震等级最小配筋; 4.剪力墙截面宜按工字形设计,其端部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配置在边框柱截面内; 5.边框柱宜与该榀框架其他柱截面相同,应符合第6章有关框架柱构造规定;底部加强部位边框柱箍筋宜全高加密;当带边框剪力墙洞口紧邻边框柱时,边框柱箍筋宜沿

26、全高加密。 1.在满足附录D墙体稳定前提下,取消墙厚不层高1/16和1/20的限制; 2.与新抗规区别(主要是边梁的设置)。,8.2.3 板柱-剪力墙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析中规则的板柱结构可用等代框架法,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框架方向两侧柱距各1/4;宜采用连续体有限元空间模型进行更准确的计算分析; 2.超过时应配置抗冲切钢筋(尽可能采用高效能抗剪栓钉以提高抗冲切能力),当地震作用导致柱上板带支座弯矩反号时还应对反向作复核。 3 NG在该层楼面重力荷载代表值(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下的柱轴向压力设计值;1、2款均为新增。 1.第1款对板柱-剪力墙结构的计算分析方法

27、进行了约定; 2.第2款对板柱-剪力墙的抗冲切能力进行了约束,同时规定了当板截面冲切强度不满足要求时的构造措施。 3.第3款为原规程8.2.3条,补充了NG在8度时尚宜计入竖向地震作用的影响。 8.2.4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板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略):本条第1、3款做了补充、修改。主要是洞口尺寸的修改。,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剪结构设计。 1.研究表明,筒中筒结构空间受力性能与其高宽比有关,高宽比3,不能较好发挥空间作用,高度由原60m提高到80m。 2.框-筒结构高度和高宽比不受此限制。对高度较低框-筒

28、结构,可按框-剪结构设计,适当降低核心筒和框架构造要求。 9.1.5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5m、抗震设计大于12m时,宜采取增设内柱等措施。根据近年来的工程经验,适当放松核心筒或内筒外墙与外框柱间距要求。 9.1.7 筒体墙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及截面设计,应符合第7章有关规定。框-筒结构的核心筒角部边缘构件应按符合下列要求: 1.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主要(原为全部)采用箍筋; 2.底部加强部位以上宜按7.2.14条规定设约束边缘构件。关于约束箍筋的应用效果。,9.1.11 抗震设计时,

29、筒体结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应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剪力不应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20和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中最大值1.5倍二者较小值。当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15%,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应乘以1.1,且不大于基底剪力。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 1.对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中框架均要求进行剪力调整,其中对带加强层筒体结构,框架部分最大楼层地震剪力不包括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楼层框架剪力。 2.增加框-筒结构中,当框架承担地震剪

30、力过低时对框架和核心筒的内力调整要求。对框架过弱的框-筒结构,各层框架承受的地震剪力应按结构底部总剪力的15%进行调整,以防止框架承担的剪力过小,起不到第二道防线的作用,同时要求对核心筒的设计内力和抗震构造措施予以加强。,9.2.2 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4.水平和竖向分布筋配筋率均不宜0.30%;增加核心筒底部加强部位的分布钢筋配筋率分别不宜0.30%的要求,比普通剪力墙提高0.05%。 9.2.5(新增)内筒偏置框-筒结构,应控制结构在考虑偶然偏心单向地震下,最大楼层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不应楼层平均值1.4,结构扭转为主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应

31、0.85,且T1扭转成分不宜30。 内筒偏置框-筒结构,质心与刚心偏心较大,地震下扭转反应大。应特别关注结构扭转特性,控制结构扭转反应。本条要求对该类结构位移比和周期比均按B级高度从严控制。同时,为改善结构抗震性能,尚需控制T1扭转成分不宜过大。 9.2.6(新增)内筒偏置长宽比2时,宜采用框架-双筒结构。双筒可增强结构扭转刚度,减小结构水平地震下扭转效应。 9.2.7(新增)当框架-双筒结构的双筒间楼板开洞时,其有效楼板宽度不宜楼板典型宽度50,洞口附近楼板应加厚,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单向配筋率不应小于0.25%;双筒间楼板应按弹性板进行细化分析。双筒间楼板因传递双筒间力偶会产生较大平面剪力

32、,故之。,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原为150); 9.3.8 跨高比不大于2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增配对角斜向钢筋。跨高比不大于1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图9.3.8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400mm(原为300); 3.两个方向暗撑的纵向钢筋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研究表明:在跨高比较小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增设交叉暗撑

33、对提高其抗震性能有较好的作用,但交叉暗撑的施工有一定难度。本条对交叉暗撑的适用范围和构造作了调整:对跨高比不大于2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增配对角斜向钢筋(参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对跨高比不大于1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设置交叉暗撑。交叉暗撑的箍筋不再设加密区。,10.1.1 本章所指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结构、带加强层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竖向体型收进、悬挑超过第3.5节有关规定的结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第5章有关规定。将多塔楼结构并入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10.2.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转换梁,称为框支梁,转换柱称为框支柱。 明确框支墙、框支柱的定义:直接承

34、托被转换构件的梁为转换梁,转换梁以下直接支撑转换梁的柱都是转换柱(一直延续到柱脚),转换框架是由转换梁和转换柱组成的框架。并对框支剪力墙结构、托柱转换层结构进行了定义:当上部为剪力墙结构,下部部分构件转换为柱时,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上部为密柱,通过转换构件,下部为稀柱时,形成托柱转换层结构。 10.2.4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宜取至转换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高度调整:将原1/8改为1/10。,10.2.5(原10.2.5)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3.9节的有关规定,托柱转换层转换柱和转换梁的抗震

35、等级按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框架采纳。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本规程表3.9.3和表3.9.4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特一级时可不提高。补充托柱转换层转换柱和转换梁的抗震等级。 10.2.6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特一、一、二、三级转换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90、1.60、1.35、1.25;转换构件竖向地震作用按4.3.2条计算。 取消原薄弱层地震剪力增大系数规定;对各级内力增大系数进行了调整(原特一、一、二级分别为1.80、1.50、1.25,无三级)。,10.2.7 转换梁设计应符合

36、下列要求: 1.梁上、下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二、三级分别不应0.60%、0.50%、0.40%和0.30%。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 2.偏心受拉的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含墙端柱)内; 将原第2款中仅适用于偏心受拉框支梁的规定“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放到第一款,适用于所有转换梁;增加三级转换梁构造要求。 10.2.8 转换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转换梁截面高度不宜(原为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

37、8(原为1/6);对梁上托柱的转换梁,其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托柱截面宽度。梁上托剪力墙的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倍和400mm; 注意:对托柱转换梁,在转换层尚应设置承担正交方向柱底弯矩的楼面梁或框架梁。,10.2.11 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2.一、二、三级转换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增大系数(二级由1.2改为1.3,增加三级1.2); 3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二、三级转换柱的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1.2,其他层转换

38、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第6.2.1条规定(二级由1.25改为1.3,增加三级1.2); 10.2.12(新增)抗震设计时,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节点应符合构造措施要求。转换梁、柱节点核心区应按6.4.10条规定设置水平箍筋。 转换梁柱节点区受力非常大,增加对节点核心区要求。 10.2.13 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均不宜180,应根据转换柱布置和建筑功能要求设双向横隔板;上、下板配筋应同时考虑板局部弯曲和箱形转换层整体弯曲影响,横隔板宜按深梁设计。 对箱型转换结构增加了新的要求。箱形转换构件设计要保证其整体受力。,10.2.15(原10.2.24)采用空腹桁架转换层时,空腹桁

39、架宜满层设置,应有足够的刚度。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杆宜考虑楼板作用,并应加强上、下弦杆与框架柱的锚固连接构造;竖腹杆应按强剪弱弯进行配筋设计,并加强箍筋配置以及与上、下弦杆的连接构造措施。 10.2.16(原10.2.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第1、2、3、4、5、6、8款略。 7.(新增)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 1.将原来的规定范围限定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2.增加第7款对框支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限制,防止落地剪力墙过少。 10.2.26(新增)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外围转换柱与内筒、核心筒的间距抗震时不宜大于12m。,10.3.2 带

40、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第1、2、3、4款略。 5.(新增)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差措施,结构分析模型应正确反映施工措施影响。 1.第5款补充规定采取施工措施控制竖向变形差时,结构分析模型应能正确模拟。 2.关于高层建筑结构、带转换层结构、带加强层结构竖向荷载下模拟施工进程的结构分析 10.4.1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沿竖向宜避免错层布置。当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楼层错层时,宜采用防震缝划分为独立的结构单元。 1.当相邻楼盖结构高差超过梁高范围时,按错层结构考虑。 2.关于错层结构界定的一点看法。,10.4.5(新增)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错

41、层处框架柱截面承载力宜符合式(3.11.3-2)的要求。 错层结构错层处框架柱受力复杂,易发生短柱受剪破坏,故要求其满足中震作用下性能水准2的设计要求。 10.5.1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体型、平面布置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平面形式。7、8度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当连体两部分结构相差较大时,可通过滑动连接等方式减小两个结构相互影响。 10.5.2 7度0.15g和8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原规范仅对8度要求) 10.5.3(新增)6度和7度0.10g抗震设计时,高位连体结构(连体高度超过80m)的连接体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分析表

42、明:高层建筑中连体结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受连体跨度、所处位置以及主体结构刚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竖向地震作用影响比一般大跨结构大,因此增加7度0.15g时应考虑其影响(10.5.2条),6度和7度0.10g抗震设计时,对于高位连体结构宜考虑其影响。,10.5.4 计算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时,应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震害表明:当采用滑动连接时,连接体往往由于滑移量较大致使支座发生破坏,故增加对采用滑动连接时防坠落措施要求和需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的要求。 10.5.7(新增)连体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竖向振动频率小于3Hz时,应进行竖向振动舒适度验算; 2 连体部分

43、楼板应按10.2.24条验算(即框支层楼板验算要求) 3 连体部分楼板较薄弱时,宜补充分塔楼计算分析。 1.连体部分跨度较大,竖向刚度较小,易发生竖向振动舒适度不满足要求情况,补充了连体结构竖向舒适度验算要求。 2.连体部分结构在地震作用下需要协调两侧塔楼的变形,因此需要进行连体部分楼板的验算,楼板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拉承载力按转换层楼板的计算方法进行验算,计算剪力可取连体楼板承担的两侧塔楼楼层地震作用力之和的较小值。 3.当连体部分楼板较弱时,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可能发生破坏,故建议补充两侧分塔楼的计算分析,确保连体部分失效后两侧塔楼可以独立承担地震作用不致发生严重破坏或倒塌。,10.6.1 多塔楼

44、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程度超过3.5.5条限值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应遵守本节的规定。将原多塔楼结构内容与新增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内容合并,统称为“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这些结构的共同特点是结构侧向刚度沿竖向剧变,在变化部位产生结构薄弱层。 10.6.3 抗震设计时,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称布置。上部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 4.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可按5.1.15条规定整体和分塔楼计算模型分别验算整体结构和各塔楼结构扭转为主第一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并应符合第3.4.5条有

45、关要求。 1.第1款文字略做调整,明确是指上部塔楼部分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避免误解为每个塔楼的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距离不宜大于底盘边长的20。 2.对大底盘多塔楼结构扭转第一周期与平动第一周期比值 的算法,明确要求按整体和分塔楼模型分别验算。,10.6.4(新增)悬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挑部位应采取降低结构自重的措施; 2.悬挑部位结构宜采用冗余度较高的结构形式; 3.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悬挑部位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结构分析模型应能反映水平地震对悬挑部位可能产生的竖向振动效应; 4.8、9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影响;6、7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宜

46、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竖向地震应采用时程法或竖向反应谱法进行分析,并应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荷载组合 5.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的关键构件以及与之相邻的主体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 6.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悬挑结构关键构件的承载力宜符合不屈服的要求。对悬挑结构提出明确要求:悬挑结构竖向刚度较差、结构冗余度不高,故需考虑竖向地震,且应提高悬挑关键构件承载力和抗震措施,防止相关部位在竖向地震下结构倒塌。,10.6.5(新增)体型收进高层建筑结构、底盘高度超过房屋高度20%的多塔楼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体型收进处宜采取减小刚度变

47、化措施,上部收进结构底层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相邻下部区段最大层间位移角1.15倍; 2.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收进部位以下2层结构周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 3.抗震设计时,体型收进部位上、下各2层塔楼周边竖向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当收进部位的高度超过房屋高度的50%时,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研究分析表明:结构体型收进较多或收进位置较高时,因上部结构刚度突降,收进部位形成薄弱层,故在收进相邻部位应采取更高抗震措施;结构偏心收进时,受整体扭转影响,下部结构周边竖向构件内力增加,应加强;收进过大、上部结构刚度过小时,结构层间位移角增加

48、较多,收进处为薄弱部位,对抗震不利,故限制上部楼层层间位移角不大于下部结构层间位移角1.15倍;分段收进时,控制收进部位底部楼层层间位移角和下部相邻区段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之比。,11.1.1 本章所述混合结构系指由外围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核心筒共同组成的框架-筒体结构以及由外围钢框筒或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框筒与钢筋混凝土内核心筒共同组成的筒中筒结构。 调整混合结构的范围 1.型钢混凝土框架可以是型钢混凝土梁与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组成的框架,也可以是钢梁与型钢混凝土柱(钢管混凝土柱)组成的框架,外围的钢筒体可以是钢框筒、桁架筒或交叉网格筒。型钢混凝土外筒体主要

49、指由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构成的框筒、桁架筒或交叉网格筒。 2.增加了筒中筒结构。 3.为减少柱子尺寸或增加延性而在混凝土柱中设置型钢,而框架梁仍为混凝土梁时,该体系不宜视为混合结构,此外对于体系中局部构件(如框支梁柱)采用型钢梁柱(型钢混凝土梁柱)也不应视为混合结构。原规范所指的混合结构仅指钢框架或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筋混凝土筒体所组成共同承受竖向和水平作用高层建筑。,11.1.3(原11.1.2)钢-混凝土混合结构高层建筑适用的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1.1.3的要求。 表11.1.3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1.适用最大高度主要是依据已有的工程经验偏安全地确定的。 2.近年来的

50、试验和计算分析,对混合结构中钢结构部分应承担的最小地震作用有些新的认识,如果混合结构中钢框架承担的地震剪力过少,则混凝土核心筒的受力状态和地震下的表现与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几乎没有差别,甚至混凝土墙体更容易破坏,因此对钢框架-核心筒结构体系适用的最大高度较B级高度的混凝土框架-核心筒体系适用的最大高度适当减少。,11.1.5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在风载及多遇地震下,按弹性方法计算最大层间位移与层高的比值应符合3.7.3有关规定;罕遇地震下,结构弹塑性层间位移应符合3.7.5有关规定。补充结构罕遇地震下弹塑性层间位移的规定。 11.1.6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框架所承担的地震剪力应符合本规程第9.1.11条的规定。即钢框架承担的剪力可采用与型钢混凝土框架相同的方式进行调整。 11.2.2(原11.2.2 和11.2.7合并、修改)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平面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3.(新增)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11.2.3 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2 混合结构的外围框架柱沿高度宜采用同类结构构件。当采用不同类型结构构件时,应设置过渡层,且单柱的抗弯刚度变化不宜超过30%;强调同类结构材料、同类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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