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WTO法律机制,朱榄叶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WTO秘书处机构图,加入WTO的程序,提出申请-WTO成立工作组 贸易政策审查 双边谈判 加入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的起草通过,WTO的决策机制,协商一致(consensus) 3/4多数(条文解释、义务豁免) 2/3多数(修改协定、新成员加入) 简单多数(在没有其他协定规定的情况下) 反向一致(争端解决),WTO的法律机制,WTO的基本原则 WTO的各项协定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 TPRB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 DSB,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 (Non-Discrimination)互惠原则 (Reciprocal)最惠国待遇原则
2、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MFN)国民待遇原则 (National Treatment)透明度原则 (transparency),非歧视原则,各成员之间应在无差别的基础上进行贸易,相互间的贸易关系不应存在差别待遇 具体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国家的任何产品的任何优惠和豁免都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WTO任何其他成员。 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给予权利人、服务及服务提供者 例外:区域贸易安排 欧共体香蕉案 加拿大汽车案 普惠制 欧共体税收优惠措施,国民待遇原则,缔约方保证另一缔约方进口的货物在本国境
3、内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 也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给予权利人、服务及服务提供者,但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是有条件的 例外:GATT第20条 美国汽油案 中国音像制品案,透明度原则,缔约方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条例及实践都必须公布 法律法规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统一、公正、合理的执法 各成员通知的义务,WTO的各项协定,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农产品协定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贸易技术壁垒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海关估价协定 装运前检验协定 进口许可证手续协定 保障措施协定 反倾销措施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信息技术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复边贸易协定民用
4、航空器协定 政府采购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协定 基础电讯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备忘录 贸易政策评审机制,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 - TPRB,美、欧共体、日、加每2年一次 占世界贸易第5至第20位的成员每4年 一次 其余成员每6年一次 (中国在前8年每年一次)对各国贸易政策和实践进行评估,以利 于多边贸易体制平稳运行 接受审查的成员提交的报告和秘书处准备的报告一起提交给TRPB审议,然后公布,WTO的争端解决程序,提出磋商请求,磋商,成功,通知DSB,磋商不成,请求成立专家组(提出后60天方可请求),根据GATT第22条提出的, 其他成员可以要
5、求加入,DSB至少在成员第二次提出 时决定成立专家组,专家组组成 若成立后20天未能协商组成,申诉方可以请求总干事指定专家组,任何认为与处理中的案件有 利益的成员可以作为第三方,专家组工作 9个月内作出专家组报告,60天不上诉, 通过专家组报告,60天内上诉,DSB30天内通过上诉机构/专家组报告,法庭之友提交材料,专家组程序中的 第三方可以介入 作为第三参与方,一方主动执行、 双方协商或仲裁确定执行期,胜诉方要求根据DSU第22 条第6款请求中止减让,胜诉方根据第21条第5 款要求审查执行情况,败诉方要求根据第21条第 5款要求审查执行情况,原专家组审查, 90天内作出报告,通过专家组报告,
6、上诉,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上诉机构/专家组报告,可能再次出现执行情况审查、报告、上诉、通过、执行的循环,双定 方中 协止 商减 或让 仲的 裁水 确平,“败诉方”不能执行,“败诉方”执行,执行方式:终止措施或修改法律法规 不能执行:补偿或中止减让(报复),中国作为第三方参加的案件,自2002年6月第一次作为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 自2003年7月至2007年1月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了这一期间所有专家组 2007年7月之后选择性地参加,中国作为被申诉方的案件,中国作为被申诉方的典型案件,汽车零部件案(DS339DS340DS342) 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DS262) 音像制品分销服务(DS363),汽车零
7、部件案(DS339DS340DS342),案件经过: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提出;2006年4月13日,加拿大提出。9月15日,欧盟、美国和加拿大分别请求设立专家组;10月26日,专家组成立。2007年1月29日,总干事指定了专家组成员。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日本、墨西哥、中国台北和泰国保留作为第三方。2008年7月18日专家组报告正式公布。2008年9月15日,中国通知上诉。2008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发布了报告。2009年1月12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专家组报告。,事实背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 进口全散件(
8、completely knocked down)或半散件(semi-knocked down)组装汽车的; 在办法第4条规定的认定范围内:1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2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3进口除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系统)(含)以上装车的; 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最终结论: 涉讼措施所征收的费用是国内费用 基于涉讼措施所征收的费用违反了GATT1994第3.2条第一句话 涉讼措施给予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待遇低于国内汽车零部件,违反GATT1994第3.4
9、条 涉讼措施不满足第20条例外 上诉机构基本维持了专家组的结论 本案焦点:涉讼措施的性质,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DS262),案件经过:2007年4月10日,美国提出;8月13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9月25日,专家组成立,12月23日,经总干事指定的专家组组成。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公布最终报告。2009年3月20日,DSB通过了专家组报告。2009年6月29日,中美双方达成协议,中国将在2010年3月20日之前履行专家组的报告。 201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著作权法,国务院修改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事实背景: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海关保护条例第27条等,以及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
10、处罚的修改规定 中国著作权法第4.1条对“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给予保护,违反了TRIPS第9.1条和第41.1条; 中国海关对没收物品的处理,违反了TRIPS第46条和第59条 中国法律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指控门槛太高,违反了TRIPS第41.1条和第61条,最终结论: 专家组首先确认,根据第4.1条,部分作品因其内容而不能得到版权保护。专家组确定公约第5.1条所指的权利是除精神权利之外公约公约规定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在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中规定。第4.1条拒绝给予保护的就是第10条所赋予的权利。中国提出的公约第17条抗辩未获支持。 专家组确认中国著作权法,特别是第4.1条不符合伯尔
11、尼公约第5.1条。,专家组认为,第59条所提及的第46条的原则包括:主管机关有权在“不给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责令处理或销毁;有权责令将已被确认侵权的货物“清除出商业渠道,以避免对权力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有权下令销毁,除非这样做违背宪法的要求;应当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给予的救济以及第三方利益之间的均衡性;除例外情况外,不能仅去除非法加贴的商标就把冒牌货放行进入商业渠道。 第46条提出的要求表明条约起草者不仅仅为了阻止侵权。假冒商标的商品往往也会仿冒商品的外观,即使去除了商标,产品仍然可能与他人的产品相似,因此仅去除商标还不足以消除对权利人的侵害。专家组的最后结论是,海关的这一措施不符合TRIPS
12、协定第59条提及的第46条第4句。,专家组要审查中国是否未能对具有商业规模的蓄意假冒商标或盗版提供刑事程序,而商业规模这一概念要与中国市场关联。 既然是美国提出的诉请,美国有责任举证。专家组逐个审查了美国和第三方提出的证据,认为他们与确定中国市场的商业规模无关。专家组的结论是,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刑事程序启动点不符合其在TRIPS协定第61条下的义务。 本案焦点-证明责任,音像制品分销服务(DS363),案件经过:07年4月10日,美国提出;10月10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11月27日专家组成立;08年3月27日,总干事指定专家组成员。专家组于09年8月12日作出报告。9月22日,中国提出上诉。
13、12月21日,上诉机构报告公布。2010年1月19日,DSB通过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事实背景:中国影响就进口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分销的措施 最终结论: 中国的一系列措施违反了中国入世的贸易权承诺(议定书第5.1条和5.2条及工作组报告第83、84段),且不能得到GATT第20条(a)的支持 中国的一系列措施违反了GATS第17条的国民待遇 就出版物、音像制品、影院电影是产品而言,中国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3.4条 本案焦点:GATT第20条是否可以适用于申诉方就这个入世议定书提出的诉请,WTO的官方网站:www.wto.org 要查找WTO整的解决的文件或案件,请查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e.htm 要找与中国有关的资料,请查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谢谢大家 ,